物业经理人

房产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7442

房产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工程电气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电气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中通用性电气设计审查。

  3.职责

  电气施工图设计检查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4.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

  4.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

  4.1.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50060-92

  4.1.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程》GB50062-92

  4.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93

  4.1.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82-93

  4.1.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

  4.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93

  4.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200-94

  4.1.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

  4.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J115-87

  4.1.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接地设计规范》GBJ79-85

  4.1.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企业通信设计规范》GBJ42-81

  4.1.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4.1.2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程控用户交换机工程设计规范》CECS09:89

  4.1.2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工业企业通信工程设计图形及文字符号标准》CECS37:91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供配电设计审查

  4.2.2.1建筑工程的用电负荷等级,供电电压要求,继电保护措施,计费方式及供电电源的可靠性;

  4.2.2.2负荷计算、短路计算、电源引入方式、高低压配电系统工程、中性点接地方式、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2.2.3变配电所的位置、设备布置及电气设备的选择;

  4.2.2.4自备发电机组的设置、设备选择、供电方式、运行要求。

  4.2.3用电安全审查

  4.2.3.1电气设计与建筑场所环境的配合;

  4.2.3.2配电线路与建筑分区的配合;

  4.2.3.3配电线路与保护电器的配合,用电设备的操作和控制系统的安全;

  4.2.3.4配电线路的系统形式和接地故障保护;

  4.2.3.5各种线路、管道的交叉处理;

  4.2.3.6用电设备的安全接地及接地形式、等电位联结措施;

  4.2.3.7过电压保护措施。

  4.2.4防雷设计审查

  4.2.4.1建筑物的防雷等级、防雷措施,防雷设备的选择;

  4.2.4.2防雷引下线的设置及防危险高压电的措施;

  4.2.4.3接地电阻值的要求,接地装置的选择、设备和防跨步电压、接触电压的措施。

  4.2.5防火设计审查

  4.2.5.1建筑物的防火分类及消防措施;

  4.2.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联动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4.2.5.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设备的供电方式,末端双电源切换措施,应急照明、疏散照明的设置和电源配电方式;

  4.2.5.4建、构筑物的航空故障灯的设置要求;

  4.2.5.5消防电气线路和非消防电气线路的防火措施;

  4.2.5.6消防系统通信设施的位置。

  4.2.6弱电系统设计审查

  4.2.6.1电话通信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2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3有线广播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设备选择和线路敷设;

  4.2.6.4闭路监视和安保电视系统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质量指标、设备选择和管线选择;

  4.2.6.5综合布线系统的结构及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管线选择;

  4.2.6.6建筑设备监控的设计标准、技术措施和设备选型;

  4.2.6.7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设计资质、设计标准、供电电源级别及

环境要求。

  4.3.审查要点

  4.3.1供配电设计

  4.3.1.1建筑工程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符合建筑物的防火和功能要求,一、二级负荷应用2个电源供电,高层普通住宅客梯、生活水泵、楼梯照明为Th级负荷。

  4.3.1.2装有2台以上的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1台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用电。

  4.3.1.3配电所的10KV或6KV非专用电源线的进线侧,应安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当有继电保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4.3.1.4民用建筑的继电保护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应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并计算灵敏系数。

  4.3.1.5电能计量应按供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同用户的计费要求,每套住宅、住宅建筑的水泵、电梯和公共照明应分别设电度表。

  4.3.1.6电气设备和导体的绝缘水平、载流量、动稳定、热稳定以及电气设备的断流能力应满足正常运行、短路和过电压状态的要求。

  4.3.1.7变配电所的位置应选择在通风、散热条件较好的正常场所,室内除本室需要的管道外,不应有其他的管道通过,配电屏的上方不应敷设管道;一类高、低层主体建筑内,严禁设置装有可燃性油的电气设备的配电所。配电室长度超过7m时,应设2个出口。

  4.3.1.8低压电力网中,电源中性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欧姆;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成排的配电装置的两端均应与接地线相连。

  4.3.2用电安全

  4.3.2.1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应采用TT制,在建筑物内应设置总等电位联结和局部等电位的联结。

  4.3.2.2在三相四线制配电系统中,中性线(以下简称N线)的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线路中最大不平衡负荷电流,且应计入谐波电流的影响。PE线采用单芯绝缘导线时,按机械强度要求,截面积不应小于下列数值:

  有机械性的保护时为2.5mm2;无机械性的保护时为4mm2。

  4.3.2.3电线、电缆的载流量应根据不同的基准条件进行校正。

  4.3.2.4配电线路过负荷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不大于导体允许持续载流量且不小于线路计算电流,保护装置上、下级之间应有选择性配合。

  4.3.2.5TT系统配电线路接地故障保护的动作特性应符合以下要求:

  Ra×Ia≦50V

  式中Ra--外露可导电部分的接地电阻和PE线的电阻;

  Ia--保证保护电器切断故障回路的作电流。

  当采用过电流保护电器时,反时限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人为保证在5s内切断的电流;采用瞬时动作特性过电流保护电器的Ia为保证瞬时动作的最小电流。当采用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时,Ia为额定动作电流I。

  4.3.2.6暗敷于地下的管道在穿过建筑物基础时,应加保护管保护;在穿过建筑物伸缩、沉降缝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当封闭式母线直线敷设长度超过制造厂给定的数值时,宜设置伸缩节。在封闭式母线水平跨越建筑物的伸缩缝或沉降缝时,也应采取适当措施。梯架、托盘的直线段超过下列长度时,应留有不少于20mm的伸缩缝:钢制,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15m。

  4.3.2.7竖井内的高、低压电和应急电源的电气线路,相互之间的距离应等于或大于300mm,或采取隔离措施,并且高压线路应设有明显的标志。当强电和弱电线路在同一竖井内敷设时,应分别在竖井的两侧敷设或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强电对弱电的干扰,对于回路线数及种类较多的强电和弱电的电气线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竖井内。

  4.3.2.8电梯机房和井道照明电源应与电梯电源分开。

  4.3.2.9用电设备的启动、运行、控制及调速方式应满足使用功能和电压波动的允许值的要求,电动机频繁起动时配电母线上的电压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90%,当突然起动可能危及周围人员安全时,应在机旁设起动预先信号和应急断电开关或自锁按钮。

  4.3.3防雷安全

  4.3.3.1一、二、三级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屋顶避雷带网格分别为不应大于10m×10m,15m×15m和20m×20m;其引下线间距分别为不应大于18m,20m和25m。其引下线应优先利用建筑物钢筋混凝土中的钢筋,建筑外廓各个角上的柱筋应被利用。当钢筋直径为16mm及以上时,应利用2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如果为10mm及以上但小于16mm时,应利用4根钢筋(绑扎或焊接)作为一组引下线。

  4.3.3.2为防止雷电波的侵入,进入建筑物的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和其他各种金属管道,应在进出建筑物处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对低压架空进出线,应在进出处装设避雷器。

  4.3.3.3一、二级防雷等级的高层建筑物内的各种竖向金属管道及类似的金属物应每三层与圈架的钢筋连接一次,并在底部与防雷装置连接;30m及以上部分外墙上的栏杆,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直接或通过其埋铁与防雷装置相连以防高电位跳门和侧击雷。

  4.3.3.4当防雷接地装置与其他接地装置合用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欧姆。

  4.3.4防火安全

  4.3.4.1消防用电,一类高层建筑应按一级符合要求供电,二类高层建筑物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双电源自动切换。

  4.3.4.2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除面积小于5.0㎡的厨房、卫生间外,均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他建筑物,火灾危险性较大。性质重要的部位(或房间)应设置自动报警系统。

  4.3.4.3消防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启、停,除自动控制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3.4.4消防栓按钮控制回路应采用50V以下的安全电压,消防控制设备具有显示启动按钮位置的功能。

  4.3.4.5消防控制设备应具有显示喷淋系统的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工作状态的功能。

  4.3.4.6消防用电设备电动机的过载保护、接地故障保护应只发报警信号而不自动切断电源。

  4.3.4.7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的设置部位、照度及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要求,应急照明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

  4.3.4.8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按建筑类型选用不同防火等级的电线、电缆。消防配电线路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涂防火涂料保护。电缆构筑物中电缆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电缆贯穿隔墙、楼板的孔洞处,均应实施阻火封堵。

  4.3.4.9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水泵房等重要部位应设置消防电话分机,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内应严禁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过。

  4.3.5弱电系统

  4.3.5.1电话站初装机容量宜接电话用户数量与近期发展的容量之和再计入30%的备用量进行确定,每户住宅电话进线不应少于两对。电话通信系统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9,20章,CECS09:89的规定。

  4.3.5.2有线电视系统输出口电平设计值宜符合下列要求:非邻频系统可取(70±5)dBMV,采用邻频传输的系统可取(64±4)dBMV;卫星天线和电缆电视(有线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200-94,GBJ120-88,JGJ/T16-92第15章

  4.3.5.3火灾应急广播线路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该线路不应和其他线路(包括火灾信号、联动控制等线路)同线或同线槽槽孔敷设,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不得加开关。有线广播系统应符合GB50116-98第五章,GBJ42-81第五章和JGJ/T16-92第21章的规定。

  4.3.5.4闭路监视电视监视目标的最低环境照度应高于摄像机最低照度的10倍,摄像机应安装于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并且不影响现场设备运行和人员正常活动的地方,摄像机应避免道光安装。闭路监视电视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198-94,GBJ115-87和JGJ/T16-92第16章的规定。

  4.3.5.5综合布线子系统的8芯线长度应≦90m,综合布线系统应根据不同场合采用必要的防护措施和防火措施。综合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GB/T50311-2000的规定。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房产公司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房产开发公司采暖通风图设计检查要点

  1.目的

  对采暖通风专业设计施工图质量进行有效的控制,确保工程设计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的前提下,作到安全、经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范围

  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一般工业和民用建筑采暖通风设计审查。

  3.职责

  由工程管理部负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参与实施工作。

  4.内容

  4.1.检查依据

  4.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87

  4.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97)

  4.1.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97)

  4.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

  4.1.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

  4.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

  4.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

  4.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

  4.2.审查内容

  4.2.1设计文件审查

  4.2.1.1设计依据是否充分,是否有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纪要、初步设计批文、建设单位对本专业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及主管部门批文;

  4.2.1.2施工图设计深度是否满足施工要求;

  4.2.1.3签署、出图章及有关专业会签是否符合规定。

  4.2.2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

  4.2.2.1地下汽车库排风;

  4.2.2.2排风系统防火阀;

  4.2.2.3地下汽车库送风系统;

  4.2.2.4排风(烟)系统风口。

  4.2.3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

  4.2.3.1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方位;

  4.2.3.2机械防烟风量计算、系统位置;

  4.2.3.3机械排烟系统设计、排烟量计算及防火阀的位置;

  4.2.3.4通风和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

  4.2.3.5有害气体排放。

  4.2.4空调、通风设计审查

  4.2.4.1系统设置;

  4.2.4.2新风量、正压值;

  4.2.4.3调节阀设置;

  4.2.4.4保温材料的选用。

  4.2.5锅炉房设计审查

  4.2.5.1锅炉房布置;

  4.2.5.2进户管设置;

  4.2.5.3油、气系统的设置;

  4.2.5.4锅炉间、控制室和化验室的卫生标准。

  4.3.审查要点

  4.3.1地下汽车库设计审查要点

  4.3.1.1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其排风量应按允许的废气标准量计算,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6次/h。

  4.3.1.2排烟风机应保证在280℃时,连续工作30min。排烟风机入口总管处应设排烟防火阀,当烟气温度超过280℃时自动关闭,排烟风机也连锁关闭。

  4.3.1.3对无直接通向室外的地下汽车库,在设置地下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送风系统,且其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4.3.1.4当排风和排烟合用一个系统时,下部风口应有阀门控制,上部排烟口的风速不大于10m/s,总排烟出风口的有效截面积应保证排烟效果。

  4.3.2高层建筑防、排烟设计审查要点

  4.3.2.1高层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或合用前室及避难间等,应分别设置自然排烟或机械防烟系统。

  4.3.2.2采用自然排烟的开窗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2.1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前室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2.00㎡,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0㎡;

  4.3.2.2.2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每五层内可开启外窗总面积之和不应小于2.00㎡;

  4.3.2.2.3长度不超过60m的内走廊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走廊面积的2%。

  4.3.2.2.4需要排烟的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

  4.3.2.2.5净空高度小于12m的中庭可开启的天窗或高侧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中庭地面积的5%。

  4.3.2.3机械加压送风量及各部位的余压值应满足规范要求。

  4.3.2.4加压送风机的位置及新风入口处应不受火烟的威胁。

  4.3.2.5排烟口应设在顶栅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4.3.2.6通风空调系统的风管在穿越防火分区时,在防火墙处应设置防火阀,在穿越变形缝时,在变形缝两侧应设置防火阀。

  4.3.2.7厨房、浴室、厕所等垂直排风管道,应采取防止回流的措施。

  4.3.3空调通风设计审查要点

  4.3.3.1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应合理、相关设备的选用应满足功能要求。

  4.3.3.2通风空调系统应注意空气品质,合理设计新风、排风系统,且按房间性质控制其正压或负压值。

  4.3.3.3室内保持正压的空调房间,正压值不应大于50Kpa。

  4.3.3.4通风、空调系统应设置必须的调节风阀,满足风量分配的要求。

  4.3.3.5各风口形式和位置布置应合理,满足气流组织的要求。

  4.3.3.6多层和高层建筑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的新风系统的风管),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竖向可每隔五层设水平集合管,分别连接各层的送排风支管;当送排风支管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时,每个垂直风管所辖的楼层数,不应超过十层。

  4.3.3.7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线,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也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通风机房。

  4.3.3.8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及粘结剂等,应采用非燃烧材料。

  4.3.4锅炉房设计审查要点

  4.3.4.1燃油锅炉房的日用油箱,重油不超过5m3,柴油不超过1m3。当锅炉总容量较大,1m3

不足供应20min可放大至30min耗油量,但不得超过2m3。日用油箱间应设防火墙与其他房间隔开,设甲级防火门,并设灭火装置。

  4.3.4.2锅炉房每层至少有2个出口。

  4.3.4.3锅炉间外墙或屋顶至少有锅炉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

  4.3.4.4锅炉本体各连接管均应采用无缝钢管。

  4.3.4.5排污须考虑一次性汽排放和排污水的降温措施。

  4.3.4.6锅炉房内的噪声应满足职业卫生要求,控制室、化验室等的噪声不应大于70dB(A)。

  4.3.4.7锅炉房的烟气排放应满足项目环评要求。

  4.3.4.8当2台以上的燃油燃气锅炉共用烟囱,水平烟道的长度超过5m应有泄暴装置。

  4.3.5设备材料选用审查要点

  4.3.5.1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4.3.5.2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4.3.5.3禁止淘汰产品的选用。

  4.3.5.4除特殊要求的材料、专用设备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及供应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