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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事故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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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事故处理程序

  房地产有限公司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江苏**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保证出现的事故得到及时处理,使公司的损失得到最低化。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经办对公司范围内事故的处理。

  第一章细则

  第三条、信息来源

  (一)事故发生部门或分公司所地点的重要举报;

  (二)有关部门重大事故通报;

  (三)媒体披露;

  (四)消费者举报;

  (五)领导批办;

  (六)客户直接到公司或者工地闹事;

  (七)其他来源。

  第四条、建立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一)一般不紧急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一般不紧急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由举报人二天内直接提交到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人员,总经办人员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二)一般不紧急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一般紧急事故信息,举报人十分钟内立即打电话给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人员,再由举报人员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由举报人直接提交到总经办人员,总经办人员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三)重要不紧急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重要紧急事故信息,举报人对一般不紧急事故信息要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由举报人一天内直接提交到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总经办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做到件件落实。

  (四)重要紧急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重要紧急事故信息,举报人五分钟内立即打电话给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总经办主任,总经办主任在五分钟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再由举报人员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由举报人直接提交到总经办主任,总经办主任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详细汇报给董事长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五)非常重要紧急事故报告、通报、举报登记制度

  对非常重要紧急事故信息,举报人三分钟内立即打电话给董事长,并且立即打电话给总经办主任,再由举报人员按统一格式详细记录,由举报人直接提交到董事长或总经办主任,总经办主任根据性质、情节、危害范围及程度,详细汇报给董事会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五条、组织查办

  (一)一般不紧急事故组织查办程序:

  对一般不紧急事故信息,总经办员工接到报告、通报或举报之后,着手调查和核实,总经办员工在三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且形成书面的报告向总经办主任汇报。

  (二)一般紧急事故组织查办程序:

  对一般不紧急事故信息,总经办员工接到报告、通报或举报之后,立即着手调查和核实,总经办员工在一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且形成书面的报告向总经办主任汇报。

  (三)重要不紧急事故组织查办程序:

  对重要不紧急事故信息,总经办主任接到报告、通报或举报之后,总经办主任当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在当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且形成书面的报告向董事长汇报。并要求总经办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四)重要紧急事故组织查办程序:

  对重要紧急事故信息,总经办主任接到报告、通报或举报之后,在市区主要街道,总经办人员10分钟内赶到现场;市效及道路行车不方便市区,总经办人员15分钟内赶到现场。总经办主任当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在当天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且形成书面的报告向董事长汇报。并要求总经办随时上报有关查办信息,必要时要求日报。

  (五)非常重要紧急事故组织查办程序:

  对非常重要紧急事故,接到举报之后,在市区主要街道,总经办主任10分钟内赶到现场;市效及道路行车不方便市区,总经办主任15分钟内赶到现场。对于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公司派总裁助理以上人员30分钟内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公司于1小时内召开董事会商讨处理方案。

  第六条、事故处理结果的通报

  (一)对于事故问题结果处理通报:

  对于涉及到对本公司人员责任划分的重要处理结果,由总经办提交至董事长,由董事长直接作出处理结果,再由总经办或人资部根据事宜是否需要保密,作出是否向公司内部通报的决定。

  对于涉及到对本公司人员责任划分的一般处理结果,由总经办或人资部直接作出处理结果,再由总经办或人资部根据事宜是否需要保密,并作出是否向公司内部通报的决定。

  (二)对于参与处理事故人员的奖惩结果通报:

  对于参与处理事故的人员由于个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恶化,由总经办和人资部提出处理方案,提至董事长作出处理决定,再由总经办和人资部共同给予执行。

  对于参与处理事故的人员由于个人的原因导致事故的恶化,由总经办和人资部提出处理方案,提至董事长作出处理决定,再由总经办和人资部共同给予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七条本条例由集团公司总经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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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绿航房地产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一、员工受伤救治及申报

  1、员工在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及时组织人员救治;

  2、员工在非本工作场所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积极协助其亲属对受伤者进行救治;

  3、员工受伤,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应视情节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集团公司总经理并通知当事人家属,同时在1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人力资源部根据事故情况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4、员工在住院治疗时所报姓名必须与身份证姓名一致。

  二、受伤材料报送及性质(工伤或非工伤)鉴定程序

  1、若当事人受轻伤,由本人在事故发生3日内将事故发生经过用书面材料报送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若当事人受伤较重,无法书写时,可由本人口述,家属或同事代为书写;若当事人受重伤,无法书写或口述,由事故见证人提供事故经过材料。无论何种情况,员工受伤经过要由一个以上见证人签字;

  2、部门或成员企业负责人根据事故发生的书面材料,5日内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拟受伤性质报告;

  3、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事故初拟认定情况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认定;

  4、当事人若对集团公司认定的受伤性质有异议,可以和集团公司进一步交涉或请求上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三、工伤认定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人员治疗待遇

  1、工伤人员到指定的医院治疗,医疗费凭票全额报销,未经许可,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到其它医疗机构自行治疗者,治疗后果和治疗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2、工伤人员住院需陪护的由受伤者或其家属申请,公司视情况派陪护人员或指定伤者家属陪护,无论单位派陪护人员工家属陪护,市内每人每天补助40元,市外每人每天补助50元;

  3、工伤人员出院后,要开具诊断书和复制病历等材料,如需院外治疗或休养的,凭医院诊断,经单位同意后,方可治疗、休养;

  4、员工因工伤需停工治疗的,在治疗期内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五、事故处理

  1、因工致残,根据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伤残等级,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具体规定双方协商一次性处理,协商不成,交由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处理;

  2、死亡,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对于因主观原因致使工伤的发生,给企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扣除保险赔偿后),主要责任部门和领导以及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七、工伤员工无故拒绝治疗、检查、夸大或隐瞒重要情节,影响事故调查、劳动鉴定结论、多领工伤保险待遇而损害公司利益或信誉等行为的,公司在其工伤治愈后视情节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八、集团公司员工统一参加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与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抵触的,按《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篇3:地产控股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地产控股公司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1.目的

  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明确工伤待遇

  2.范围

  本处理办法适用于公司参保员工的工伤事故处理。

  3.定义:

  3.1正式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遇:

  3.1.1工作时间在本单位从事日常生产、工作。

  3.1.2从事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

  3.1.3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单位领导指定但从事有益于本单位的工作或进行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

  3.1.4在本单位从事某种专业性工作而引起职业病,达到评残等级的。

  3.1.5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遭受不可抗拒的意外伤害。

  3.1.6因公外出期间,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伤害,以及因意外事故失踪。

  3.1.7驾驶员工作期间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3.1.8在执行本单位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中因突发疾病而造成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1.9已被劳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为因工致残的旧伤复发。

  3.2员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负伤、致残疾或死亡的,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2.1 因工负伤后,本人故意加重伤情或无理拒绝接受医院检查治疗。

  3.2.2由于本人违法行为或故意行为(如自杀、自残、斗殴、酗酒、酒后开车、蓄意违章等)或无证驾驶的。

  3.2.3其导致受伤的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认定为犯罪的。

  4.员工工伤事故处理办法

  4.1职工因工负伤,应立即送附近医院抢救,并于24小时内由其所属部门填写工伤事故申请表呈交人事部,并附镇级以上医院之诊断证明书。

  4.2人事部门在按到工伤事故申请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医疗机构探望工伤员工及了解情况,并将详细情况报告集团人力资源部。

  4.3 集团人力资源部在接到报告同时,要报告同级社会保险部门并在发生工伤事故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工伤报告书。逾期不报告的将由公司负责按有关规定的待遇标准支付工伤费用,经办责任人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4.4 就近抢救的医院非社保指定医院的,完成抢救后,应送社保机构指定的医院、医疗机构医治。

  4.5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时,应经指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和集团公司同意。

  4.6经人事部门确认之工伤可享受全薪待遇,工伤期间,公司将给予慰问及酌情于日常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4.7工伤期间的医疗费,属于社保部门规定的费用报销范围的,由人事部门协助报销,其他补属于规定报销项目的,应由员工自理。

  4.8工伤导致伤残的,由人事部门协助办理伤残等级认定,并取得伤残补助。

  4.9因工伤导致死亡的,除了社保部门发给的工伤死亡抚恤金之外,公司将按照社保抚恤金额度的60%,另行一次性发给死者直系家属抚恤金。

  4.10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篇4: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工程监理制度--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方法

  1、本规定指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是指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构设备损坏和安全设施失灵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事故。

  2、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按质量、安全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执行1997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3、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按建设部19*《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进行,敦促承包单位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同时,监理公司也要第一时间上报市建委。

  4、在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要迅速组织对事件处理,如要求施工单位作出事故报告,组织对事故分析、处理方案的确定与执行。

  5、承包单位填报a10A表《事故报告单》,监理、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各一份。

  注:(一)、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4、具备一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篇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与事故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问题是由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工程质量缺陷引起,在任何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种种主观和客观原因,出现不合格项或质量问题往往难以避免。

  2、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 元的称为质量问题;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含5000 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3、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判断其严重程度。

  (2) 对需要加固补强的质量问题,或质量问题的存在影响下道工序和分项工程的质量时,应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施工单位停止有质量问题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3) 施工单位接到《监理通知》后,在监理工程师的组织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问题调查并完成报告编写。

  (4) 监理工程师审核、分析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判断和确认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

  (5) 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认真审核签认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6) 指令施工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处理并进行跟踪检查。

  (7) 质量问题处理完毕,监理工程师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问题处理报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存档。质量问题处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a、基本处理过程描述。

  b、调查与核查情况,包括调查的有关数据、资料。

  c、原因分析结果。

  d、处理的依据。

  e、审核认可的质量问题处理方案。

  f、实施处理中的有关原始数据、验收记录、资料。

  g、对处理结果的检查、鉴定和验收结论。

  h、质量问题处理结论。

  4、国家现行对工程质量通常采用按造成损失严重程度进行分类,一般质量事故、严重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程序:

  (1)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签发《工程暂停令》,并要求停止进行质量缺陷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施工,应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好现场。同时,要求质量事故发生单位迅速按类别和等级向相应的主管部门上报,并于24 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

  (2) 监理工程师在www.pmceo.com事故调查组展开工作后,应积极协助,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若监理方无责任,监理工程师可应邀参加调查组,参与事故调查;若监理方有责任,则应予以回避,但应配合调查组工作。

  (3) 当监理工程师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技术处理意见后,可组织相关单位研究,并责成相关单位完成技术处理方案,并予以审核签认。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一般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由其他单位提供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签认。技术处理方案的制订,应征求建设单位意见。

  (4) 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施工单位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设计,必要时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施工质量进行监理,技术处理过程中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并会同设计、建设等有关单位共同检查认可。

  (5) 对施工单位完工自检后报验结果,组织有关各方进行检查验收,必要时应进行处理结果鉴定。要求事故单位整理编写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并审核签认,组织将有关技术资料归档。

  (6) 签发《工程复工令》,恢复正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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