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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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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业务用餐费用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

  根据常依办发(20**)46号“关于招待费报销申报规定”,为严格控制各项费用的开支,结合本公司实际,就有关业务执行费支出的审批程序和费用标准如下:

  一、用餐程序及标准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联系工作、洽谈业务等需要安排就用餐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业务部门(人员)到综合办填写用餐申请单(必须注明用餐事由、用餐人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送综合办审核后分三种情况安排:

  ⑴ 客饭 标准:5元/份,凭综合办发就餐券到食堂用餐。

  ⑵ 桌餐 标准:20~30元/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超过部份另批后方可予以报销)。

  用餐地点:原则上在指定餐馆(新园春酒家),凭综合办签发的用餐单用餐。

  ⑶ 确因需要到其他地方就餐的,由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签字后,由综合办转公司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就餐。就餐采取即时付清,报销凭证由使用人签字、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办主任审核,经董事长签批后,财务价格部方能给予报销。

  二、专项费用

  因工作需要使用专项费用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由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提出项目活动经费预算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所需费用的列支(会务、接待、住宿、差旅费、礼品、咨询费等),预算费用报告送综合办,由综合办交董事长审批后统一负责实施,特殊情况事后立即补办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宜

  1.来宾需住宿的,原则上由来宾自理,确需由本公司负责报销的,一律由综合办负责(按有关审批手续)办理。

  2.需赠送礼品的标准严格按省、市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严禁任何个人用公款招待亲属、朋友,一经发现,按所花费用的三倍在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4.凡在外用餐不办理用餐申请手续的(擅自在用餐饭店签字无效),一律由用餐人(或部门)自行承担。销售业务的用餐按销售承包额定数规定使用。

  以上规定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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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费用管理制度

  公司费用管理制度

  为了节约开支,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对各项费用开支实行计划管理,各项开支原则上必须先报计划,按批准的计划开支。各项费用开支都必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经办人必须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开支用途,财务部办理报销必须认真审核,保证开支凭证完整、准确、合法。

  二、较大的费用开支实行先报计划后开支,具体分两种情况:1000元以上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200--1000元的费用开支,由有关部门提出计划报告(须说明用途和详细预算),报总经理批准后开支,凭批准的计划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

  三、较小的费用开支实行审核报销,200元以下的费用开支,由经办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部经理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部报销。

  四、旅差费实行定额包干(标准另定),市内交通发给定额补助,不再报销出租车费,特殊情况报出租车费需总经理批准。市外出差,需提出书面报告,经部门经理签字,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回来后,凭批准的报告和差旅费报销单,经财务部经理审核后,报销差旅费。

  办公室电话使用计费卡机,发卡定额。手机费实行限额报销,按照《基准外工资标准》执行。

  五、加强水电费的管理。

  水表、电表由行政部管理登记,负责与供水、供电部门核对数据,并按时交纳水电费,凭正式发票到财务部报销。

  公司每个员工都要树立节约每一分钱的思想,办公室人离开后必须关掉用电设施(灯、电扇、空调等)电源,否则,每次罚款5元。防损值班人员在卖场关门、办公室下班后要对各区域水电进行检查,及时关电、关水,值班人员如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处理的,每次罚款5元。

  六、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费用报销实行定期办理(数额大,急需办理的除外),每周一、四上午办理费用报销手续。

篇3:C公司车辆费用管理规定

  点上深圳******有限公司

  车辆费用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DZHR03120**

  版 次:A

  页 次:1/2

  实施日期: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车费报销作业管理,合理地控制差旅乘车费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公司员工

  3.职责

  3.1部门(项目)主管、经理负责公差人员车费的审核;

  3.2财务部负责报销金额的复核;

  3.3总监负责分管部门经理主管出差车费的审核;

  3.4副总负责车费的核准。

  4.内容

  4.1凡外出公差人员到客户处进行拜访、施工/检修、业务洽谈等公务事项的。应有客户在《外出派工单》“客户确认”栏内签字,回到公司后交给部门主管;到公司各部门公干的,应有所到达部门的主管/经理在“确认”栏内签字;有些公干业务无法由客户或主管/经理签字确认的,派出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应予以核实该员工是否到达公干地点。

  4.2内容:

  部门主管应亲自或安排人员对客户进行电话联系进行抽查核实,以确认该员工是否到达客户所在地或指定地点进行公干。

  *元

  *元

  *元

  4.3外出人员在报销车费时应将《外出派工单》附于“报销单”后,且在“报销单”上注明起点、终点、车费。如:公司 → 华强北 → 观兰 → 公司。

  4.4员工在公干乘车时,要有节约观念,经理、主管因公务急需处理的可以乘坐豪华车外,其他员工一律不能乘坐豪华大巴。

  4.5财务部负责乘车路线费用的信息收集,确定各路段普巴、豪华巴车费标准,以作为报销车费的依据。

  4.6财务复核时对员工乘车费用超过标准的予以退回,不予报销;若确属路线费用信息收集错误,应进一步调查核实,确定无误后予以报销。

  4.7外出公干严禁打的。如有特殊情况(如取款、取/送卡等)需要打的的,应先报告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请示主管总监批准后方可打的。否则的士费不予报销。

  5.报销程序

  5.1员工出差的,当天填报车费报销单后报主管、经理,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安排文员电话核实,主管、经理审核后报财务复核费用数额,再报主管副总核准。

  5.2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出差的,当天填报后报主管总监,由主管总监安排人员核实,总监审核后报财务复核,再报主管副总核准。

  5.3总监公干车费直接报财务复核,再报分管副总批准。

  6.检查

  6.1部门(项目)主管、经理应及时安排人员对员工公干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以确认该员工是否按计划安排出差。

  6.2检查人员必须就检查情况做好记录,登记于《员工出差检查表》上。

  7.责任

  7.1各员工在填报车费报销单时,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损公肥私。若经检查发现有虚报车费行为的,除当次差旅费用不予报销外,并按当次报销总额处予10倍的罚款。

  7.2部门(项目)主管、经理或检查人未履行督查之责,致使部门员工有虚报车费行为的,按当次报销金额处予10倍罚款。

  7.3财务未认真复核金额,致使车费报销超过标准的,按报销总额处予责任人10倍罚款。

  8.实施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拟 文

  审 核

  批 准

篇4:拟投资开发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土地前期费用索赔管理程序

  一、目的

  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失,本公司在开发前期工作中所花费用应从地价中扣除。

  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拟投资开发的土地。

  三、职责

  3.1工程部、配套部负责收集、整理各项费用。

  3.2项目发展部负责与土地商谈判。

  3.3办公室法律人员负责提供法律咨询。

  四、程序

  4.1工程部地盘主管及配套部相关人员应按下述内容积累(产生)协议、工程量、发票(收据):

  道路移位

  电杆拆迁并新增电杆(农用)

  新增下水道

  青苗提前补偿

  池塘清淤、填平

  场地推平

  临时用水

  临时用电

  军用电缆移位

  农用设施拆迁(鸭棚、暖棚)

  沪星村小河填平

  4.2工程、配套相关人员在实施时须签订协议,核定工程量,明确预算,尽可能与土地商(七宝房地产公司

  )联系,争取对方事前确认。在结算时取得发票(收据)。

  4.3每项工作完成后一星期内主办人员应单项汇总经部门经理审阅后报项目发展部备案。

  五、相关文件

  5.1土地合同及相关土地补充协议。

  5.2相关合同、协议。

  六、相关表单

  6.1预算书

  6.2发票(收据)

  注:1、持有本文件者应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若认为本文件有不合理之处应及时向本文件的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篇5:北京市工伤职工康复费用结算管理试行办法(2009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9-1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伤职工康复就医和康复费用结算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参加工伤康复的工伤职工和工伤康复机构。

  第三条 工伤康复机构必须按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出院带药量最多不能超过一个月。

  第四条 工伤康复机构应为康复出院的工伤职工出具康复效果评价报告。

  第五条 工伤康复机构为工伤职工康复所需费用符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和《工伤康复服务项目(试行)》及《北京市工伤保险药品、诊疗项目、住院服务标准支付范围》的,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第六条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到指定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或未在指定工伤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条 工伤康复期终结,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评定可以出院的,康复对象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工伤康复机构违反《支付范围》的规定,超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超出费用由工伤康复机构承担。

  第八条 工伤康复费用可按以下方式结算:

  (一)工伤职工在工伤康复机构住院康复费用以服务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

  (二)工伤职工康复的费用,还可以实行定额付费、按病种付费等其他付费方式。

  第九条 工伤职工在住院康复期间突发非工伤疾病,发生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因住院康复发生的费用,采取工伤康复机构先记账后结算的方式。工伤康复职工出院后,由工伤康复机构持工伤职工康复确认单、工伤医疗费用明细单、申报结算凭证及相关证明,每月1至20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审核结算。

  第十一条 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算支付。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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