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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部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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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护理部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应急预案

  医院护理部患者外出或外出不归时的应急预案

  一、患者入院时详细交待住院须知,告知患者住院期间不允许私自外出,以免贻误治疗、突发病情变化等严重后果。

  二、加强巡视,力所能及的帮助患者解决困难,尽量减少其外出机会。如必须外出,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经主管医生批准,患者及家属在护理单上签字方可离开,并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病房。

  三、一旦发现患者私自外出,要立即报告护士长,通知主管医生。

  四、通过患者所留下的通讯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共同寻找。

  五、必要时通知医务处、护理部或总值班。

  六、患者确属外出不归,需两人共同清理患者物品,贵重物品交保卫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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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医院十四项核心制度:危重患者抢救制度

  一、危重患者的抢救工作,一般由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负责组织并主持。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不在时,由职称最高的医师主持抢救工作,但必须及时通知科主任或正(副)主任医师。特殊病人或需跨科协同抢救的病人应及时报请医务科、护理部和业务副院长,以便组织有关科室共同进行抢救工作。

  二、危重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迟抢救,必须全力以赴,分秒必争,做到严肃、认真、细致、准确、各种记录及时全面,有抢救医嘱就要有抢救记录,记录应按照要求书写。涉及到法律纠纷的要报告有关部门。

  三、参加危重病人抢救的医护人员必须明确分工,紧密合作,各司其职,要无条件服从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但对抢救病人有益的建议,可提请主持抢救人员认定后用于抢救病人,不得以口头医嘱形式直接执行。

  四、参加抢救工作的护理人员应在护士长领导下,执行主持抢救工作者的医嘱,并严密观察病情变化,随之将医嘱执行情况和病情变化报告主持抢救工作者。执行口头医嘱时应复诵一边,并于医师核对药品后执行,防止发生差错事故。

  五、危重抢救病人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查对制度,日夜应有专人负责,对目前病情、抢救经过及各种用药要详细交待。各种抢救物品、器械用后应及时清理、消毒、补充、物归原处,以备再用。

  六、抢救同时安排权威的专门人员及时向病员家属或单位讲明病情及愈后,以期取得家属或单位的配合。

  七、需跨科抢救的重危病人,原则上由医务科或业务副院长领导抢救工作,并指定主持抢救工作者。参加跨科抢救病人的各科医师应运用本科特长致力于病人的抢救工作。

  八、不参加抢救工作的医护人员不得进入抢救现场,但须做好抢救的后勤工作。

  九、抢救工作期间,药房、检验、放射或其他特检科室,应满足临床抢救工作的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拒绝或推迟,总务后勤科室应保证水、电、气等供应。

  十、各科每日需留有1~2张床位,以备急、重症病人入院治疗、抢救时使用。

篇3:第一医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

  第一医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

  为了确保ICU(重症医学科)资源的高效利用,依据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参考上级医院ICU的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重症危重患者监护制度如下:

  一、ICU转入程序:

  1、ICU转入的患者包括从急诊收入、其它临床专科转入和手术麻醉科转入。为加强我院围手术期安全管理,手术后麻醉复苏期患者需辅助通气、心脏监测24小时或术后需密切观察病情并进行药物处理的患者,一律入住ICU观察。

  2、除手术后麻醉复苏的患者外,急诊和其它临床专科的患者转入(收入)ICU前,需有ICU专科医师会诊,经确认符合收治ICU标准的,方可收入。任何专科医生未经会诊同意前,无权擅自将患者转入ICU。

  3、对轻症外伤、无经济能力患者,首诊医师不应建议入住ICU。需急诊手术的重症患者,应先由手术科室收住入院,手术后视病情再转入ICU。

  4、患者转送ICU前,所在科室必须确认患者的循环相对稳定,并有必要的呼吸支持和监护设施。转送前应先电话通知ICU,做好接收患者的准备。转送途中由原就诊科室医师或(和)护士护送。

  5、ICU医师和护士在接到患者转入的通知后,应在ICU入口缓冲区等候,接收患者后,应对患者病情进行快速评估并采取必要的抢救和护理措施,然后护送到床位后继续抢救。患者转入后,ICU医师和护士要认真做好与相关科室医护人员的交接工作。

  二、ICU重症患者的管理:

  1、入住ICU的患者,原则上由ICU医生管理,开出各项诊疗医嘱。专科医生有向ICU医生提出与专科有关的特殊监护、诊疗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2、外伤和专业性很强的患者,原专科医师必须每天到ICU查房,与ICU医师共同商讨处理意见,相互配合,处理好患者的专科问题。

  3、ICU患者的专科情况需会诊时,由ICU医生提出,专科医生有义务针对本专科情况及时对患者实施专科诊疗并做好会诊记录。

  4、病情通报原则上由ICU医师告知患者家属,手术患者由手术医师与ICU医师沟通后告知患者家属。患者病情需专科医师处理时由ICU医师协调,如有困难,可报请医教科,不得让家属去找医师。经治专科医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去ICU处理病情。

  5、ICU患者病情稳定后,按“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与相应专科联系,协商并共同决定患者转科。并由ICU医生开出转科医嘱。

  6、从急诊科直接收住ICU的患者,病情缓解后,由ICU科医生根据患者当前的主要病情转入相应专科病房。

  7、为确保安全医疗,未经ICU医生确认的患者,任何专科医生无权擅自将患者转出ICU。

  三、ICU转出程序:

  1、患者病情趋于稳定、符合转出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出ICU,转到相关专科继续治疗。

  2、转出前需要相关专科医师会诊,并确定转科时间。

  3、患者转出ICU前,由ICU医师和(或)转往科室的医师向患者及其家属实施转科前告知。

  4、护士须与相关专科护理部门取得联系,通知相关科室安排床位,并告知接受患者时特殊的注意事项和要求。

  5、ICU必须在接到相关专科通知后方能转送患者,转送时由护士或(和)医师护送。

  6、患者送达相关科室后,ICU医护人员要认真做好相关专科人员的交接工作。

  4、ICU医师下达患者转出通知后,相关科室应及时转出患者,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转出。要确保ICU病床合理使用,违规科室及医师,将以科室岗位责任综合考核相关规定从严处理并纳入病区医疗质量考核。

  附:ICU转入及转出标准

篇4:第一医院鼓励患者参医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的规定

  医疗安全是医患双方共同的责任,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不仅充分体现了患者的权利,也诠释了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诊疗过程中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有助于及时发现不良因素、可有效的避免医疗缺陷、保证医疗安全,增加医疗透明度,对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为此,我院制定以下规定:

  (一)实施任何诊疗活动前,医务人员应亲自与患者或家属沟通,取得患者或家属的确认;其中特殊检查(治疗)、创伤性诊治活动前需知情同意签字确认,作为最后确认的手段,以确保实施操作等医疗行为的顺利进行。

  (二)引导患者在就诊时应提供真实病情和真实信息,并向患者宣传提供真实病情和有关信息对保障诊疗服务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性。

  (三)针对患者的疾病和诊疗信息,为患者和家属提供相关的疾病和健康知识的教育,协助患方对诊疗方案的理解与选择。

  (四)主动邀请和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管理,尤其是患者在接受手术、介入或有创操作前告知其目的和风险,并请患者参与手术部位的确认。

  (五)需要使用设备或耗材的,为患者提供设备和材料的相关信息。让患者对操作有所了解,以确认设备及耗材和患者身份具有惟一对应性,以及和相应费用的对应性。

  (六)药物治疗时,告知患者用药目的与可能的不良反应,鼓励患者主动获取安全用药知识,充分体现患者的知情权,并邀请患者参与用药时的查对。

  (七)护士在进行护理和心理服务时,应告知患者护理操作的目的、操作的步骤、以及如何配合及配合治疗的重要性。

  (八)对儿童、老年、孕妇、行动不便和残疾患者,用语言提醒、搀扶、请人帮助和警示标识等办法邀请患方主动参与防止患者跌倒事件的发生。

  (九)定期向患者举行医疗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十)医院设立投诉科,建立投诉机制,向患方公开本院接待患者投诉的主管部门、投诉的方式及途径。

篇5: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第三人民医院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

  1 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 医务管理部门接到会诊邀请(用书面文件、或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后,在不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院(科)正常临床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医院领导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院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2.1 会诊邀请超出本院诊疗科目或者是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2.2 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2.3 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2.4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 会诊医师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5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6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7 医师会诊结束后,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 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8 会诊费用应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9 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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