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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试验检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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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试验检验制度

  工程施工试验、检验制度

  1工程施工试验、检验管理职责

  1) 施工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工作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进行。

  2) 项目部设专(兼)职试验员,负责整个工程的试烟、检验工作,包括取样、试件制作、送检、索取试严、检验报告等,还应将试验结果及时通知主管工程师。

  3) 项目部设专职质量检查员和各专业负责人,在主管工程师的领导下,分别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测试工作或组织测试工作。

  2工程施工试/检验的管理

  1) 工程开工前,必须由项目主管工程师编制或组织编制出本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对工程施工试验、检验进行预控管理

  2) 为了搞好工程施工过程中试验、检验工作,要求各项目对检测机构应进行评价后选择确定。选择的检测机构其操作人员能严格遵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切实按照检测规范、规程的相应规定,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施工进行技术检测。而且,所出据的检测报告具有法律效力,为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监督、质量争议和仲裁等,提供真凭实据。

  3) 施工现场应建立标准养护室。所建养护室应防雨、保温,室内卫生、整洁;配备必要的温度、湿度控制仪器设备,试验员应对养护情况进行严格记录,达到标准养护要求。检测所用的仪器、仪表、设备和量具等,必须按计量要求定期校验,要求自检的设备,应按规范定期自检,以保证测试值准确。

  3试验、检验管理工作流程

  1)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进场检验与复试:材料进场 → 材料员通知主管工程师、质检工程师(质量检查员)、专业工程师(施工员)、试验员进行外观检查 → 外观检查合格后试验员取样送检 → 试验员将试验报告报主管工程师

  2) 施工试验:由试验员取样制作试件,对试件进行标准管理或标准养护,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试验员将检测报告取回报主管工程师

  3) 验收检验:施工完后由专业工程师通知监理单位和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报告由试验员负责取回

  4) 见证取样试验

  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需监理单位见证取样的各种试验项目,试验员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取样,封样后由试验员送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机构 → 由试验员负责将试验报告取回 → 将试验报告及时通知主管工程师。

  政府有关部门见证取样:政府有关部门到达施工现场后,由专业工程师、试验员配合政府部门取样 → 试验报告由试验员负责取回 → 试验结果试验员及时通知主管工程师。

  4各专业系统的测试

  消防报警系统:由专业工程师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报消防局验收 → 竣工前由专业工程师向建设单位索取验收报告

  锅炉安装系统:由专业工程师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报当地劳动局(锅炉检验所)验收 → 验收文件由专业工程师负责取回

  电梯安装系统:由专业工程师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报当地技术监督局验收→ 验收文件由专业工程师负责取回

  电气分部的高压系统:由专业工程师通知监理(建设)单位进行检查验收 → 检查验收合格后,由专业工程师报供电局检查验收 → 验收文件由专业工程师负责取回

  其他系统的检测:施工完后由主管工程师通知监理单位和有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 检测报告由专业工程师负责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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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

  工程项目检验和试验程序

  1、总则

  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

  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

  2、进货检验和试验

  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2.2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

  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8条款的规定。

  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

  2.6紧急放行物资

  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

  3、过程检验和试验

  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

  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

  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4、最终检验和试验

  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

  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

  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

  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9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9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篇3:工程项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控制工作程序

  工程项目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程序

  1、采购管理

  1.1需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申请计划,技术准备部审核,按需要进行采购采购。

  1.2技术准备部应对购入的计量器具进行验收,并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验收内容如:规格、型号、精确度、出厂证书、说明书、有关测量误差资料、性能是否完好。对验收或检定后发现不合格的,应办理退货。

  2、验证与管理

  2.1各使用单位在收到计量器具时,应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合格证、检定合格证书、精度和适用性等。

  2.2 分包商及业主提供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按2.1要求进行验证。发现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停止使用;对业主提供的,应向业主说明情况并予退还。

  2.3技术准备部应建立项目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台帐,保存自有计量设备、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记录。

  3、检定

  3.1技术准备部制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按周期检定计划将计量器具送交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3.2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统一贴上带有表明检定状态的标 志,注明有效期限等。

  3.3 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标准状态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3.3.1技术准备部应立即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评定方法:重新测试,检查设备误差值是否能满足业主对质量的要求。

  3.3.2立即停止使用,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并做好标识,防止混用。

  3.3.3应记录以上所有评定结果和情况,并保存记录。

  4、封存

  4.1计量器具如在一段时间内不被使用时,需进行封存处理。

  4.2计量器具封存应由使用单位写书面申请,报技术准备部审批。

  4.3封存中的计量器具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4.4封存计量器具在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通知技术准备部,报送国家指定机构校准,并保存记录。

  5、维护保养

  5.1 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进行。

  5.2计量器具日常搬运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时,可在搬运后进行一次校正。

  5.3 当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时,应由指定机构和专人进行维修,并保存记录。

  6、计量器具及设备的报废

  凡检定不合格或已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报技术准备部批准,采取隔离、标识、消帐等方式进行报废处理。

篇4: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和试验

  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节检验和试验

  11.1总则

  11.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

  11.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11.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

  11.2进货检验和试验

  11.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11.2.2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

  11.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11.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8条款的规定。

  11.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

  11.2.6紧急放行物资

  11.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11.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

  11.3过程检验和试验

  11.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11.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

  11.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

  11.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11.4最终检验和试验

  11.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

  11.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11.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

  11.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

  11.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9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11.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9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篇5: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

  第十二节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的控制

  12.1采购管理

  12.1.1需用单位提出计量器具申请计划,技术准备部审核,按需要进行采购采购。

  12.1.2技术准备部应对购入的计量器具进行验收,并送至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定。验收内容如:规格、型号、精确度、出厂证书、说明书、有关测量误差资料、性能是否完好。对验收或检定后发现不合格的,应办理退货。

  12.2验证与管理

  12.2.1各使用单位在收到计量器具时,应对其进行验证,验证内容包括:计量器具合格证、检定合格证书、精度和适用性等。

  12.2.2 分包商及业主提供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按12.2.1要求进行验证。发现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分包商停止使用;对业主提供的,应向业主说明情况并予退还。

  12.2.3技术准备部应建立项目的计量检测设备、器具台帐,保存自有计量设备、器具的检定证书或记录。

  12.3检定

  12.3.1技术准备部制定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并按周期检定计划将计量器具送交国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

  12.3.2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由技术准备部统一贴上带有表明检定状态的标 志,注明有效期限等。

  12.3.3 发现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偏离标准状态时,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2.3.3.1技术准备部应立即评定已检验和试验结果的有效性,评定方法:重新测试,检查设备误差值是否能满足业主对质量的要求。

  12.3.3.2立即停止使用,更换合格计量器具,并做好标识,防止混用。

  12.3.3.3应记录以上所有评定结果和情况,并保存记录。

  12.4封存

  12.4.1计量器具如在一段时间内不被使用时,需进行封存处理。

  12.4.2计量器具封存应由使用单位写书面申请,报技术准备部审批。

  12.4.3封存中的计量器具应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12.4.4封存计量器具在重新启用前,使用单位应通知技术准备部,报送国家指定机构校准,并保存记录。

  12.5维护保养

  12.5.1 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进行。

  12.5.2计量器具日常搬运按照说明书要求进行。必要时,可在搬运后进行一次校正。

  12.5.3 当计量器具出现故障时,应由指定机构和专人进行维修,并保存记录。

  12.6计量器具及设备的报废

  凡检定不合格或已无法修复的计量器具,由使用单位报技术准备部批准,采取隔离、标识、消帐等方式进行报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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