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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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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

公司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六)

1、经理组织各部门对不同类别岗位,不同工种的人员采取查证履历、证书、评议、考核等办法,评测其所在岗位的能力适应性,以及发展能力的不适宜处,确定解决措施的需求。

2、经理根据公司发展和实际要求及各部门提报的建议计划,制定公司职工的年度培训计划或招聘等其他计划。临时性应急培训,生产科提出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3、一般岗位人员参加质量管理和岗位技能的培训。

4、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需参加专业知识培训和资格考核,合格者由培训部门颁发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5、电工等特殊工种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 对新上岗的人员由公司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职业道德、企业规章制度、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专业知识、岗位技能培训,对转岗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7、经理负责建立培训考试档案,并长期由专人保存培训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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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培训中心管理人员离岗交接班制度

  为维护培训中心人才流动秩序,保证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1、适用范围:部门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换岗、辞职。

  2、管理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坚守岗位,正常上班,确保所管辖部门的正常运转。

  3、辞职: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并签字后,报人事部备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交接手续。

  换岗:在接到人事部的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本部门的交接工作。

  4、管理人员离岗前要认真做好以下各项交接工作:①所辖部门人员的基本情况。②各类档案、资料的交接。③帐、物的交接。④设施设备的交接。⑤退还领用物品,还清财务领借款,交接时必须有分管领导参加监督交接。

  5、管理人员离岗前必须办妥各项交接手续,经人事部确认,方可离岗。

篇3:公司综合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十六)

  公司综合管理人员培训制度(十六)

  (一)高层管理人员培训

  第一条 凡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必须有创新和开拓的思想观念,为此应做到以下两点:

  1. 从旧观念的羁绊中解脱出来,勇于创新;

  2. 解除过去经验的束缚,接受新思想、新观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凡高层管理人员应具有下列意识:

  1. 引进新产品或改良原有产品;

  2. 掌握新的生产方法,了解公司经营的新技术;

  3. 努力开拓新市场、新领域。

  第三条 每位高层管理人员必须随时培养自身素质,其重点是:

  1. 身为高层管理者的责任心、使命感;

  2. 独立经营的态度;

  3. 严谨的生活态度;

  4. 诚实、守信的经营方针;

  5. 热忱服务社会的高尚品质。

  第四条 凡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须以企业经营效益的提高为目的,培养创造利润的思想观念。

  第五条 高层管理人员应随时进行市场调查研究营销方案,以推进营销活动,促进效益的提高。

  第六条 营销研究的基本步骤是:

  1. 确定研究主题,决定研究的目标;

  2. 决定所需要资料及资料来源;

  3. 选择调查样本;

  4. 实地搜集资料;

  5. 整理、分析所收集的资料;

  6. 进行总结并写出报告。

  (二)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第七条 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基本目标是:

  1. 明确公司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方针;

  2. 培训相应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才能;

  3. 使其具有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

  第八条 凡本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应坚持以下标准:

  1. 为下属的工作、晋升提供足够的支持和机会;

  2. 适当地分派工作,使下属有公平感;

  3. 所订的计划得到下属的理解和衷心的支持;

  4. 信守向下属许下的诺言;

  5. 在发布命令、进行指导时,做妥善考虑。

  第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的条件:

  1. 具有相关工作的知识;

  2. 掌握本公司的管理方法;

  3. 熟练掌握教育培训技术;

  4. 努力培养作为领导者应具备的人格。

  第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能力:

  1. 计划能力

  (1)明确工作的目的和方针;

  (2)掌握有关事实;

  (3)以科学有效的方式从事调查;

  (4)拟定实施方案;

  2. 组织能力

  (1)分析具体的工作目标和方针;

  (2)分析并决定职务内容;

  (3)设置机构,制订组织图表;

  (4)选任下属人员。

  3. 控制能力

  (1)执行制订的客观标准和规范;

  (2)严格实施标准,及时向上级反馈。

  第十一条 中层管理人员应采用下列指示的方法:

  1. 口头指示

  (1)条理清楚,切合主题;

  (2)明确指明实行的时间、期限、场所等;

  (3)保证对下属传达的明确性;

  (4)指出实行时应注意之处,并指明困难所在;

  (5)耐心回答下属的提问;

  2. 书面指示

  (1)明确标明目标,逐条例举要点;

  (2)提前指示应注意的问题;

  (3)必要时以口头命令补充;

  (4)核查命令是否已被下属接受。

  第十二条 中层管理人员贯彻指示的要求:

  1. 整理指示内容;

  2. 严格遵循贯彻程序;

  3. 确认下属已彻底理解指示;

  4. 使下属乐于接受指示,并改进他们的工作态度、提高其工作积极性。

  第十三条 中层管理人员人际关系的处理要求:

  1. 善于同其他管理人员合作,彼此协助;

  2. 乐于接受批评建议;

  3. 彼此交换信息、情报,不越权行事;

  4. 对上级与下属的关系处理应以工作效果为原则,不得将个人情绪带到工作中来。

  第十四条 中层管理人员接见下属的要求如下:

  1. 选择适当的场所,以亲切的态度使下属放松;

  2. 涉及私人问题时确保为下属保密,使其减少顾虑;

  3. 留心倾听,适当询问,使下


属无所不谈;

  4. 应注意不要轻易承诺。

  第十五条 中层管理人员为维持正常的工作关系应注意:

  1. 认识到人是有差异的,尊重下属的人格;

  2. 把握工作人员的共同心理和需要;

  3. 公平对待下属,不偏不倚;

  4. 培养下属的工作积极性,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且对他们正确的意见保留;

  5. 妥善解决下属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中层管理人员配置人力时应注意:

  1. 根据每位员工的知识、能力安排合适的职位,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2. 给下属以适当的鼓励,使其在工作中具有成就感,形成良好的开端,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3. 有效地实施训练,增强下属的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中层管理人员对待下属时应注意:

  1. 不要对下属抱有成见和偏见;

  2. 不以个人偏好衡量别人;

  3. 冷静观察实际工作情况,不要使下属产生受人监视的感觉;

  4. 利用日常的接触、面谈、调查,多侧面了解下属;严守下属的秘密;公私分明。

  第十八条 中层管理人员发挥下属积极性应注意:

  1. 适时对员工加以称赞,即使是细微行为也不要忽视;同时不可以忽视默默无闻、踏实肯干的下属;

  2. 授予下属权责后,不要做不必要的干涉,同时尽可能以商量的口气而不是下命令的方式分派工作;

  3. 鼓励下属提出自己的见解,并诚心接受,尊重下属的意见;

  4. 鼓励并尊重下属的研究、发明,培养其创造性;

  5. 使下属充分认识到所从事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到自己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产生荣誉感。

  第十九条 中层管理人员批评下属时应注意:

  1. 要选择合适的时间,要冷静,避免冲动;

  2. 在适当的场所,最好是无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

  3. 适可而止,不可无端的讽刺,一味指责;

  4. 不要拐弯抹角,举出事实;

  5. 寓激励于批评中。

  第二十条 中层管理人员培养后备人选时应注意:

  1. 考察后备人选的判断力;

  2. 考察后备人选的独立行动能力;

  3. 培养后备人选的协调、沟通能力;

  4. 培养后备人选的分析能力;

  5. 提高代理人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三)基层管理人员培训

  第二十一条 基层管理人员是负责公司实际工作的最基层管理者,他们与公司内部各级的关系是:

  1. 和上级的关系——辅助上级;

  2. 和下级的关系——指挥监督下属;

  3. 横向关系——与各部门同事互助协作。

  第二十二条 基层管理人员的基本责任有:

  1. 按预定工作进度、程序组织生产;

  2. 保证产品的质量;

  3. 降低生产成本。

  第二十三条 基层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职责有:

  1. 向新员工解释公司有关政策、传授工作技术,指导新员工工作;

  2. 培训下属使其有晋升机会;

  3. 培训后补人员;

  4. 其他教育培训职责

  第二十四条 基层管理人员处理人际关系应注意:

  1. 对下关系:进行家庭调查;举行聚会、郊游;为下属排忧解难;

  2. 对上关系:反映员工意见,听取上级要求,报告自己的建议和看法;

  3. 横向关系:与其他部门的同事通力合作;

  4. 积极开展对外活动,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公共关系。

  第二十五条 基层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能力有:

  1. 领导能力及管理能力;

  2. 组织协调能力;

  3. 丰富的想象能力,敏锐的观察力;

  4. 丰富的知识和熟练的工作技能。

  第二十六条 基层管理人员教育培训的种类:

  1. 后备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2. 培训发展计划;

  3. 再培训计划;

  4. 调职、晋升教育培训。

  第二十七条 考核管理基层人员教育培训应注意:

  1. 出勤率;

  2. 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3. 产品的质量;

  4. 原材料的节约情况;

  5. 加班费用的控制。

  第二十八条 高层管理人员和中层管理人员须授予基层管理人员合理的权力,并且进行必要的教育培训。

  (四)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公司管理人员(含高层、中层、基层)的教育培训均按本制度执行。

篇4:北京市物业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管理办法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一、为加强本市对物业管理人员的管理,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保证物业管理单位的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建教培〔1996〕41号),制定本办法。

  二、岗位培训的目的,是使物业管理单位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达到岗位要求,基本胜任本岗位工作。

  三、培训对象为具有大专业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物业管理单位经理;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直接从事物业管理或相关管理业务的部门经理和管理人员。

  四、物业管理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颁发岗位合格证书。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方可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工作。

  五、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只能在一家物业管理单位任职。

  六、岗位合格证书实行复检制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证书持有人须参加新一轮的培训。

  七、证书持有人平均每年必须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继续教育。有效期满,未完成继续教育规定总学时或抽查时实际水平未达到任职资格要求者,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

  八、岗位合格证书不得交易、涂改、伪造;遗失者须向发证机关申明作废,方可补办。

  九、物业管理人员岗位培训持证上岗情况,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取得资质合格证书和参加资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应在1999年年审前,使本单位取得岗位合格证书人员不少于应参培人员的30%,20**年到达100%。未达到标准的单位,责令限期达标;逾期仍未达标

  者,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北京市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

  十、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的实施情况。北京市房地产行业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考评办公室负责制定岗位培训办法,组织培训,进行考试、考核。

  十一、物业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信守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者,发证机关有权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

  十二、本办法由北京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1997年7月31日

篇5: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幼儿园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待聘人员须在健康证办理处进行初步的卫生知识培训。

  二、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幼儿园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

  三、培训时间、地点由幼儿园统一计划,并由相关负责人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四、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并至少保障每年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

  五、幼儿园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卫生知识培训。

  六、参加培训人员应严格遵守培训纪律,认真听讲,做好笔记,切实提高自身卫生知识水平。

  七、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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