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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车辆轮胎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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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公司车辆轮胎考核办法

  客运公司车辆轮胎考核办法

  为调动驾驶员爱车节胎的极积性,增强责任心,降低成本消耗,提高企业效益,根据《机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管理

  1 、客运环保车轮胎使用考核由公司安全运营部负责组织,维修中心承担具体的日常轮胎管理使用和考核基础数据的统计整理,财务部负责按标准考核到个车和驾驶员,各分部负责督促驾驶员配合好轮胎考核。

  2 、各分部实行轮胎考核后,对个车实行定车、定人管理,不得随意调换主车驾驶员,特殊情况必须调换的应到安全运营部登记备案,并由维修中心对该车轮胎的余值进行鉴定,作为新、旧驾驶员的考核依椐,便于对个车轮胎的消耗考核。

  3 、维修中心要配备专职轮胎管理员,建立轮胎使用台帐,跟踪轮胎使用情况,评定轮胎动态质量,掌握轮胎使用基础数据,准确判定轮胎更新和换位时机,提高轮胎的使用效率。

  4 、各分部要及时督促驾驶员检查轮胎使用情况,及时进行轮胎换位和更换,避免因过度磨损或偏磨,导致轮胎报废不能翻新的情况出现。

  二、考核方法

  1 、轮胎考核的范围和品牌为:公司全部丰田柯斯达车、金龙车和宇通车。丰田柯斯达车采用正新 700R16 钢丝胎,金龙车、宇通车为米其林和普利司通 900R20 钢丝台。

  2 、新胎与翻新胎实行分段考核,新胎从装上车到拆下翻新为一考核计算周期;一次翻新胎从装上到拆下进行二次翻新为一考核计算周期,二次翻新胎从装上到报废为一考核计算周期;维修中心在装配翻新胎时,实行随机装配,不需查找该车换下的新胎码号相同的翻新胎。

  3 、 900R20 、 700R16 钢丝胎考核新胎和一翻胎。

  三、考核标准

  1 、以单胎标准行车里程作为基准进行考核,不同车型、路面情况单胎考核里程如下:

  分部 车型 胎型 单价 (元) 标准行驶里程(万公里) 翻新价格 (元)

  一翻胎标准行驶里程 (万公里) 二翻胎标准里程(万公里) 备注

  索部

  金龙宇通 米其林 900R20 2200 3-3.5 600 2.7 - 3.2

  2 、按照单胎标准行驶里程和购买(翻新)的价格,核算百公里标准胎耗,再按个车单胎实际行驶里程,计算其百公里胎耗的节、亏金额,按 30% 的标准对驾驶员实行对奖对罚。

  3 、对新金龙车和宇通车厂家配套的双钱、佳通钢丝轮胎实行考核,价格为 1750 元 / 条,因为是整车安装标准定为 2.5 - 2.8 万公里 / 胎,在其范围内不奖不罚,其外按 30% 的标准对驾驶员实行对奖对罚。

  4 、替班驾驶员行车里程超过 500 公里并入考核。如替班驾驶员造成轮胎非正常损坏的,由替班驾驶员承担责任,双方有争议的由分部协调处理。

  四、使用管理

  1 、维修中心对新胎实行打码管理,新胎装配到车时必须进行编码登记,编码形式为, 0* (代表年限) **** (代表编号) --1 、 2( 代表翻新次数 ) 。

  2 、维修中心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及时对轮胎更换和换位,车辆前轮不得装用翻新胎,前轮的胎冠不能低于 3 毫米,胎冠低于 3 毫米的轮胎换至后轮继续使用,但驾驶员要防止此轮胎早期报废。整车换胎必须是同规格、同结构、同层级、同花纹的轮胎,以求负荷、磨耗均匀,便于保养换位。新胎应成双更换,同一车轴上安装同一规格、结构、层级和花纹的轮胎;成色不同的旧胎合装时,应选择成色相近的轮胎进行装配。同时,要极积支持驾驶员节胎的正当要求,轮胎需要换位时,要主动配合。

  3 、在同一辆车,新胎和翻新胎必须交叉使用,在安装时,驾驶员必须听从维修中心和胎管员的安排。

  4 、驾驶员要主动做好爱胎、节胎工作,车辆起步要求平稳,加速均匀,中速行驶,选择路面,要了解轮胎使用特性,经常检查气压状况,尽量避免紧急制动和急转弯,防止机械伤胎。

  5 、天子山分部要指定专人负责轮胎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做到数据完整、齐全,维修中心和胎管人员要加强指导和检查,由于统计数椐的失误而导致考核错误的,按本办法的统一标准处理。

  五、责任追究

  1 、由于驾驶员的原因未及时更换造成胎面过度磨损而不能翻新的,新 900R20 钢丝胎扣责任人 200 元,翻新 900R20 钢丝胎扣 80 元,并取消定额标准以上的超驶里程 3000 公里;新 700R16 钢丝胎扣责任人 50 元,翻新 700R16 钢丝胎扣责任人 30 元,并取消定额标准以上的超驶里程 3000 公里。

  2 、因轮胎管理问题造成损失的,责任人按 30 %承担赔偿责任;因轮胎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问题造成考核失误的,每次扣维修中心分管领导和责任人每人 50 元。

  3 、因财务核算造成考核失误的,每次扣责任人 50 元。

  六、其他

  1 、确因轮胎采购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早期损坏,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维修中心和行政事务部作出技术鉴定确认后,再报公司酌情处理。

  2 、对本办法执行过程中有争议的问题,由安全运营部作出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再按程序向公司分管领导申诉,申诉期间,原裁决继续执行。

  3 、本办法自 20** 年1月1日起试行,由安全运营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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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车辆轮胎、电瓶使用更新和事故处理措施

  公司车辆轮胎、电瓶使用更新及事故处理措施

  经公司车管小组会议研究,对车辆轮胎、电瓶更新及事故后经济赔偿作出如下规定:

  一、轮胎:规定行驶4万公里后才能更新,未达到行驶里程更换的轮胎,个人承担购胎费的20%,更新轮胎先经车管人员同意后,再到指定单位购买。

  二、电瓶:规定使用一年以上,不到时间更新电瓶,个人承担其费用的20%。超时使用时间按20%奖励。(按月算)

  三、行车中发生的事故,其损失费除保险公司索赔后,定额部门由肇事者个赔偿10%,达到1000元以上的,由车管小组研究决定。

  四、车辆出现机械事故(含保养、保管、操作不当造成的一切事故),个人须承担其损失费的10%,达到1000元以上的,由车管小组研究解决。

  上述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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