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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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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的通知》(建质[20**]213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四、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五、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吊篮脚手架工程。

  (五)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六)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一)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二)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扩孔桩工程。(四)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五)预应力工程。(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附件二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及以上。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三)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爆破工程

  (一)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二)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三)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四)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六、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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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度和标准。实行目标责任制,明确岗位责任,通过各种安全检查和考核评价,保证企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及时发现事故隐患潜在的职业危害,提出改善措施。同时,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让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深入人心,形成广大员工的共识。

  本工程我项目部将全面推行职业健康安全健康标准。建立健全项目部各级职业健康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网络,全面落实各级安全施工责任制,通过宣传和教育,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通过项目部全体员工的努力,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1执行国家及部颁相关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部颁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指令:

  《安全生产法》

  《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

  《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

  2安全管理制度

  2.1、落实安全责任制度,加大安全管理和监察力度

  实行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就是把安全责任分解到每个人的头上,做到"安全工作人人有责",通过落实安全责任制,减少和杜绝事故。

  2.2、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⑴项目经理与总公司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项目部的安全目标和奖罚规定。

  ⑵施工班班长和项目部第一安全责任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施工队的安全目标奖罚规定及标准。

  ⑶施工队与本队成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班组成员的安全职责,以及奖罚标准和考核标准。

  2.3、坚持安全例会制度

  项目部每周一召开一次由专职安全员技术员施工队长和各施工班组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例会。总结本周安全施工情况,找出存在的不足以及了解各施工队各部门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布置下周安全工作的重点,由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对下周工作中的危险点提出控制方案和具体措施。

  2.4、强化安全检查制度

  本工程实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和定期性安全检查两种方法。定期性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安全技术材料工器具管理后勤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每周进行一次。经常性安全检查,由项目经理带队,安全和技术部门参加,针对施工现场的危险点随时检查,以监控蹲点跟踪等办法,狠抓违章,规范施工,把事故控制在萌芽状态。

  2.5、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加强对职工的安全教育,重点学习好本岗位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程规定,熟悉了解施工措施中的各项要求及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对参加工程的干部职工民工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考试,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准上岗:本工程对各工种分别举办一期学习班,提高施工人员的操作技能和整体素质,熟悉了解新工艺新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分析和研究施工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早制定完善的措施,确保本工程的安全施工,不断提高施工队伍的技术素质。

  2.6、安全日活动制度

  每周一上午占用生产时间,进行一小时安全学习。学习上级安全文件,《规程》相关内容,通报简报事故案例。分析和总结一周安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安全日活动,要做好记录,并备案。

  2.7、安全工作票制度

  每项工作必须填写安全工作票,禁止无票施工。除安全工作票各项安全要求外,工作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安全要求。

  2.8、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后应以最快的方式报告总公司项目法人监理。事故单位要做到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处理。在施工过程中,接受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对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情况的监督检查。

  2.9、施工队安全制度

  施工队是最基层的施工单位,是各项措施的落脚点,搞好施工队建设是实现安全施工生产的关键一环。施工队应具备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上墙,安全管理网络上墙。

  2.10、交通安全管理

  本工程交通道路复杂,车辆多,因此要保证交通安全,必须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肃规章制度,教育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并制定相应的措施。

  2.11、安全奖惩制度

  奖与罚作为安全管理的一种手段,是非常必要的,本工程将制定安全奖罚实施细则。将生产奖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安全奖,对安全施工生产好的重奖,对不重视安全违反规章制度,违章作业人员,除扣除基本奖外,还要根据奖惩条款予以重罚,充分利用好奖励机制,调动广大职工搞好安全工作的自觉性。

篇3: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办法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安全责任人,项目总工程师为安全技术负责人,由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员组成的安全保证体系,实施对工程的安全管理检查和监督。制定本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做到层层抓安全,人人管安全,事事讲安全。

  2、正确处理进度质量与安全的矛盾,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坚持安全第一,以质量为根本,以安全为保证,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求进度。

  3、认真开展安全三项活动,各级领导和安全员要经常进行检查督促落实。

  4、严格执行各分项工程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危险及重大作业必须有专职安监人员在场监护。

  5、定期和不定期开展全工地的安全检查活动,查找并清除事故隐患。

  6、在本工程建立安全风险机制,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对安全工作搞得好,无事故者,加倍奖励,对搞得差的没收抵押金,并加倍处罚。

  7、加强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自我保护和相互保护能力,做到"三不伤害"。

  8、加强对合同工民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合同工民工必须参加安规学习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工作。合同工民工都必须参加技术交底班前安全讲话和每周安全活动。

  9、加强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

  10、加强现场保卫工作,特别是在夜间更要加派人员在现场巡逻,防止设备材料被盗和损坏。

篇4: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青铁路及相关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铁路消防管理办法》以及路局《消防管理办法》,结合本工程特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本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坚持专职安全人员检查管理与其他人员群防群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及人员都有遵守消防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立即处置和参加有组织的应急处置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 指挥部对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实行领导、检查、监督和管理。各参建单位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负有检查、监督责任。

  第六条 指挥部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总经理(指挥长)、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指挥部,负责日常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贯彻执行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消防工作指示、规定;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总结分析消防安全工作;研究制定消防管理制度、措施,决定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各参建单位的第一管理者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参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建立消防领导小组,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领导小组、分工管理职能部门、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和各项管理制度措施等,报指挥部核备。

  第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完善消防安全制度;

  (二)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七)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八)建立消防安全台帐,做好日常检查记录。

  第三章 预防与管理

  第十一条 指挥部按建设程序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设计防火审查,送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以及有关资料。承担铁路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消防专业资格。未经消防审核的工程不得开工,未经检测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批准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设计时,必须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经原审核批准的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 指挥部、监理、施工单位办公场所的灭火器材按国家《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配备,并指定专人做好消防器材的使用、维修保养和管理等工作。严禁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严禁阻塞消防通道。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参建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灭火救灾的技能。对上岗人员应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对参建员工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与考核。

  第十五条 对从事易于引起火灾爆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消防专业的知识培训,达到"三懂三会''(懂得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火灾的扑救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铁道部的消防技术规范,不得降低消防设计标准。对重点工程、重点部位应作消防设计详细说明,编制消防设计专册,并做好现场人员自身的消防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做好火灾、易燃、易爆等危险源的识别,制定详细的防范和应急处理措施,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在施工组织方案中,要有专门的消防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指挥部或监理单位方可签发开工报告,否则不予开工。

  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所采用的材料、设备应符合国家消防强制性标准要求。施工、监理单位施工中做好建设工程成品与半成品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配置的灭火器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建立台帐资料,记录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因施工需要搭设的临时建筑,应符合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工程建设中通信、信号、电力线两侧不得引火烧荒,水平距离2.5米之内严禁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使用电气设备和化学危险物品,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严格落实防火措施,严禁违章 作业。

  (三)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易燃材料必须专库储存;化学易燃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其库房的耐火等级和防火要求应符合公安部制定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使用后的废弃物料应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不准积存易燃、可燃材料。

  (四)安装电器设备、进行电气切割作业等,必须由持证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五)冬季施工使用的电热器等设备,须有工程技术部门提供的安全使用技术资料,并经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同意。冬季施工用的保温材料,必须达到防火阻燃等技术要求。

  (六)施工中使用化学易燃物品时,应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

  (七)施工现场的消防器材和设施不得埋压、圈占或挪作他用。冬季施工,须对消防设备采取防冻保温措施。

  (八)参建单位人员办公、居住等场所严禁使用电炉子、乱拉电线,使用电器、电褥子必须经专人检查断电后方可离开,使用火炉取暖应符合消防、人身安全要求。施工现场伙食团灶间必须单

独设置,加强燃气、电器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特点配备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员,组织义务消防队。消防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责任人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第四章 事故的处理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火灾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向所在单位报告和报警。在消防人员到达前,现场应立即采取措施扑救,制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邻近单位应予以支援。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指挥部报告,24小时内应提交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指挥部、监理单位与相关部门根据事故的程度,有权封闭现场,下达停工令。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要求做好现场保护,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消防管理部门及指挥部的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各参建单位要加强消防安全的日常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易燃、易爆等消防重点部位应进行经常性防火巡查,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消防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消防安全检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用火、用电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管理情况;

  (五)作业人员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专库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八)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九)防火巡查情况;

  (十)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 指挥部每季度对参建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指挥部对各参建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检查、季度考核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二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指挥部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经济处罚;对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各参建单位要按本办法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消防安全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篇5:大厦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办法

  大厦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及办法

  安全管理制度是安全施工的保障,也是我们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据。我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以指导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本工程的安全生产制度如下:

  (1)明确安全生产目标。

  (2)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段分部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3)完善安全保证体系并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每一成员要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上级有关指示、文件、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系统学习,以便在管理中指导生产工人的施工。

  (4)项目经理与施工工程处和业主拟定分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目标和奖惩措施。

  (5)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在生产实践中切实搞好"三基"、"三个时间"、"三件事"、"三个结合"、"六防止"的教育,各工程处进场时,由项目经理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提高广大职工的安全意识。

  (6)分项工程施工前,由工程处负责人、作业工长对工人进行岗前教育,使工人了解工种的安全注意事故事项,掌握安全操作要点。

  (7)建立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制度,每周由项目经理、安全副经理、总工程师、安全监察部对现场安全作一次大检查,发现安全隐患或未按操作规程施工,及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各处罚,整改后要及时检查整改情况,安全监察部各专业安监工程师需每日在工地巡回检查并有记录。

  (8)对特殊工种,如架子工、电焊工、起重工、电工需持证上岗定期培训面试。定期对工种人员作体格检查,符合要求方准上岗。

  (9)安全措施经费实行专款和,及时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10)调节好作业时间,不打疲劳战,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冬季做好防滑冻措施。

  (11)禁止违章作业,违章作业。

  (12)施工现场设置安全标识牌和标证牌,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保卫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放非施工人员,车辆进入工地,经过允许的参观人员要戴安全帽并有专人引导。

  检查评价

  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项目经理部还要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应建立安全检查台帐,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朔原因和责任。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结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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