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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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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地质工程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为保证工伤事故及时报告,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根据建设部第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工伤事故是指四级以上和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

  三、因工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总公司报告,10小时之内向总公司提交伤亡事故的快报,主要内容如下: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公司必须在24小时之内(四级以上重大事故)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

  四、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为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和录像。

  五、公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凡属四级以下的因工伤亡事故应立即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公司主管领导、工会、安全、技术等部门人员构成。其主要职责:

  1.组织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3.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事故再次发生所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属四级以上的重大事故调查,公司和事故单位积极配合协助上级调查组工作,做到事故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事故真实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工作。

  六、事故单位按规定,填写事故报表并及时报总公司安全科。事故处理完毕后,总公司将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上报。

  七、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询问和提供事故情况的,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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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施工组织设计与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编审制度

  1、施工企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编制有针对性的、详细的施工安全设计文件,以及指导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活动,保证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在开工前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进行,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人员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人员必须密切配合,互相沟通。施工安全技术由项目主管安全技术的负责人编制,并报各机构主管安全的领导批准实施。对特殊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的措施编制,各项目部,各施工单位要有设计依据、有计算、有详图、有文字要求,特别对结构复杂,危险性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编制单项的安全措施。如:爆破、大型吊装、沉箱、水下钻孔桩、挖孔桩,各种特殊架设作业,高层脚手架、井架和拆除工程。。

  3、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不同的工程、不同的施工方法和不同的施工人员、不同的机械设备、材料、施工方法等,编制不同的施工措施。

  4、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要根据施工变化情况及时进行修改,修订后上报审批。

  5、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内容:

  ⑴脚手架:搭设和拆除方法,以及工艺要求、挑梁、吊架、吊篮等的设计计算,安全技术措施。

  ⑵垂直运输设施:自制龙门架的设计计算,及其它垂直运输设备的基础,安装拆除,拉接要求,施工步骤以及地垅支撑安全技术措施。

  ⑶电力保护:尤其是高压线路防护的技术措施,低压线路的架设方案,施工照明的安全技术措施。

  ⑷基坑防护:根据基坑、基槽、地下室挖土方的深度和土壤种类,选择土方开挖方法,同时确定设边坡的坡度或采用固壁支撑时,要确定是采用连续支撑,还是不连续支撑,以防止土方塌方。

  ⑸大型临时操作平台、梁板、现浇板支撑的设计及计算、搭设及拆除的安全技术措施。

  ⑹环境防护:主要是指施工过程中对周围建筑物,居民和行人的安全防护。

  ⑺冬季防冻、防滑,夏季防暑、防雨、防雷击的安全技术措施。

  ⑻临边、“四口”防护以及交叉作业的隔离安全措施。

  ⑼易燃、易爆、有毒及其它有害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

篇3: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工程施工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1、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依据:国务院(1991)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建设部(1993)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1994)96号《建设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建设部(1994)4号《建设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问题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项目部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由项目经理审批后实施。

  3、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伤员、排除险情、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蔓延。并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

  4、项目负责人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将事故情况用多种方法报公司经理,项目经理部在12小时内将事故报表和事故报告书上报公司。

  5、发生的安全事故,必须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迟报、隐瞒篡改事实、破坏现场。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项目部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故按"四不放过"。项目部无权处理的事故,必须认真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它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定执行。

篇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工伤事故的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性,采取有效的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一、事故报告

  1、发生轻伤事故后,应由负伤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等立即报告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并由工地负责人(车间主任)在当日下班前报告企业负责人和安全部门。

  2、发生重任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亲自或责成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

  3、发生死亡事故后(即四级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并保护好现场。企业负责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应在24小时内报企业主管部委和建设部。发生重死亡事故(即一、二、三级事故)也照此办理。

  二、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事故的单位要各级组织抢救伤者,想方设法医疗,使之尽快恢复身体健康。

  2、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对事故现场必须做好围挡和标志,派专人看护,使被厂址的物件、碎片、残留物、致伤人的位置保护原样,不准移动和冲刷擦试。

  3、事故发生后,企业要立即成立3-5人的事故调查小组,按“四不放过”原则,一是勘察事故现场,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致伤物体,并拍摄事故现场。二是对发生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查清受害人或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本工种工龄、接受教育情况和发生事故原因,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要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并责成写出书面材料,签字盖章。三是查清单位规章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及措施的实施情况。

  在找出原因、分清责任、吸取教训、采取措施的基础上要根据《只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六条,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性事故,及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结合企业内部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奖惩实施细则,按应负的责任大小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分别给予事故单位和个人予以罚款、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处分,触及刑律的上报人民检察院处理。

篇5:工程项目事故报告调整处理制度(7)

  工程项目事故报告及调整处理制度(七)

  第一条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及登记手续

  1、凡发生未遂事故由各施工班组进行登记,并报告工地负责人。

  2、凡发生轻伤事故,于事故发生后口头报告各所队安全部门,月底填“伤亡事故登记表”上报处人保科。

  3、凡发生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口头报告处人保科和所属队安全部门,由处人保科组织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和杜绝重复发生。

  4、凡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事故单位必须立即上报处人保科,其中死亡事故再立即报送主管机关及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查院。

  5、凡属于“扭伤”事故类别的负伤者,必须持有医疗部门诊断后出具的可靠的诊断证明,并经班长、工地、安全部门确认后。过期不报者,不予补报登记手续。

  第二条重大事故的现场处理

  1、发生重伤、群伤、死亡事故,就近工作人员应积极抢救伤亡,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现场未经安全专业部门勘察前,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变动事故物证的位置,就近施工人员有责任提供有关事故的旁证材料。

  3、安全专业部门接到事故单位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进行临时性处理,详细勘查事故现场,记录事故现场情况和责任者的详述材料,索取必要的旁证材料,事故现场的临时性处理完毕后,应立即向上级主管机关、当地劳动部门、工会、检察院报告,并及时填写“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三条事故责任的一般区分

  事故责任分直接、主要、间接、一定责任四种。确定责任时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根据安全施工责任制度的规定,结合现场施工实际情况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分析后确定。

  事故责任一般区分如下:

  1、受过三级安全教育和本工种、专业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的职工,因本人违反安全施工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造成的事故,职工因本人玩忽职守,工作不负责任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直接责任。

  2、从未参加过施工,未按规定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即参加施工而发生事故的,则应分别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3、施工无完全措施或未交底,就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应分别追究负责人或工程技术人员的责任。

  4、在施工安全条件不具备或有直接威胁工人生命安全的场所,经工人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施工,而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5、机械设备有缺陷或不按规定保修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经操作人员提出但未采取措施即令运行的,造成非本人责任的事故由强迫命令者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6、工人因不使用防护用品而造成的事故,由其本人负全部或主要责任。

  7、各级领导在布置任务的同时,没有布置安全工作或放松安全教育,对发现的问题不采取措施解决以及管理不善等问题构成事故发生的原因,应根据情节分别追究领导或项目负责人及工区管理人员应负的不同责任。

  第四条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权限

  1、发生伤亡事故扣各级领导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认真的调查分析。从思想上、技术上、管理上查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坚持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分析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不放过。

  2、对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依据安全管理奖惩制度和上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3、一般未遂事故由工地负责人调查分析,进行处理后向单位,主管领导及处人保科报告。

  4、严重未遂事故应立即上报处人保科,由处分管领导和处人保科主持调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防范措施杜绝重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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