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分公司外雇人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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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分公司外雇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外雇人员管理制度

  1、项目部所有外雇人员本着适用、经济、少量的原则进行雇用。

  2、各部门所需外雇人员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经理审核,项目经理批准后方可雇用。

  3、各部门所有外雇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等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制定、统一支付。

  4、所有外雇人员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合格后和项目部签订外部人员雇佣合同。

  5、所有外雇人员及用人部门应服从项目部对人员岗位的调整,否则项目部有权解除其劳动关系。

  6、各部门外雇人员的考勤由各用人单位负责记录,每月10日前上报财务。

  7、对于不能胜任工作岗位和项目部不在需要的外雇人员应及时解聘,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报告,主管经理审批后交财务,解除劳动关系。

  8、所有外雇人员出现安全、质量等事故,项目部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外雇人员承担其相应责任。

采编:www.pmceo.cOm

篇2:建筑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特种设备包括:起重设备、厂内机动车等。

  2、新购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经相关部门检验合格并取得合格证后,才能投入使用。

  3、特种设备使用前必须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4、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各种安全附件必须齐全完好,发现问题要及时维修或更换,要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防止因违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

  5、定期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特种设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继续使用。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要立即组织整改。

  6、做好特种设备档案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各种资料的完整。

篇3:建筑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特种作业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锅炉作业、厂内机动车辆驾驶、起重机械作业、压力容器操作、登高架设作业。

  2、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色盲且视力、听力能满足工作条件的需要。经参加相关部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取得合格证后方能上岗操作。

  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前,应参加相关部门的复审培训。未经复审的不能继续上岗操作。

  4、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所指定掌握的机械性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设备构造、懂设备原理、懂设备性能、懂设备用途;会正确操作设备、会日常保养设备、会排除设备故障。严格按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出现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事故,确保安全。

  5、掌握消防知识,有消防要求的应参加消防培训取证,取得消防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篇4:建筑分公司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建筑分公司工业动火管理制度

  1、动火作业要做到“四不准”,即审批手续不全不准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动火、作业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准动火、操作人员无特种作业证不准动火。

  2、动火单位在动火时应派责任心强、具有一定专业能力的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并配备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监督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

  3、工业动火实行四级管理,由负责动火的施工单位编制动火安全措施,经单位领导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逐级审批。

  4、动火作业人员对手续不全和措施不落实有权拒绝动火,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对明火作业所使用的设备和测爆仪器,必须经国家指定部门鉴定认可。使用前,应认真检查该设备、仪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6、凡盛有残存易燃、易爆及有毒物质的仓库、容器、储罐等,未经彻底清理、除气、测爆,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凡能拆卸的管系、机件等需要动火时,应在电焊间或工作间进行,否则应移至安全地点进行。

  8、凡需切割、焊接油气管线时,必须事先清除管内的油、气,同时对相连的管线、容器进行有效的隔离和封闭后,由监护人员确认达到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并随时进行测爆监视。

  9、需在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应事先彻底检查周围环境,清除易燃、易爆、可燃物品,并充分考虑当时的风速、风向,防止火花溅落。

  10、明火作业前,必须彻底检查施工现场,清除动火部位及附近的一切可燃物质,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作业时,要有专人监护。作业完毕,必须清理现场,在确认无火种后,人员方可撤离。

  11、禁止在六级及以上风力时进行明火作业。

  1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

篇5:建筑分公司项目员工查体制度

  建筑分公司项目员工查体制度

  1、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

  2、职工查体分为一般健康查体(包括女工专项查体)和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查体两部分。

  3、一般健康查体医疗机构为油田职工总医院和一级医院;职业健康查体医疗机构为油田职工总医院和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不得以一般健康查体代替职业健康查体。

  4、人事部负责每年上半年制定员工健康查体计划,并按照计划安排组织员工进行查体,保留查体结果。

  5、查体周期:一般健康查体可每2年查一次,一线职工或技术骨干为一年一次;职业健康查体周期为一年一次。

  6、查体项目

  一般健康查体项目:一般项目(内科、外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检验(血常规、尿常规、生化、乙肝两对半)、肝功能检查(心电图、B超、胸透)。

  职业健康查体项目:依照卫生部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的要求进行。

  7、对于体检出现健康问题的员工,应及时通知本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同时在“员工健康档案”中予以记录,以便跟踪监测。

  8、建立健全员工健康档案、特种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查体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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