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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程发包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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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工程发包制度(2)

  建筑公司工程发包制度(二)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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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发包人监理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配合

  与发包人、监理及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工程的配合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组织与协调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所谓组织,是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加以编制,安排事物,使有系统或构成整体",而所谓协调,即协商与调解,指"为了取得一致意见而共同商量"和"斡旋于双方之间以便使双方和解"。由此可见,组织与协调的作用就是围绕实现项目的各项目标,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组织协调各参建单位、相邻单位、政府部门全力配合项目的实施,以形成高效的建设团队,共同努力去实现工程建设目标的过程。从施工项目部的角度,如何做好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与协调工作,从而实现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及成本控制四大大目标,本工程不进行专业分包,所有分项工程均由我公司自行完成。

  一、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原则

  建设工程项目主要包含三个主要的组织系统,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而整个建设项目又处于社会的大环境中,项目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包括系统的内部协调,即项目业主、承包商和监理之间的协调,也包括系统的外部协调,包括政府部门、金融组织、社会团体、服务单位、新闻媒体以及周边群众等的协调。项目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人际关系的协调、组织关系的协调、供求关系的协调、配合关系的协调、约束关系的协调。各种关系的协调均应遵守如下原则:

  (一)守法是组织与协调工作的第一原则。必须在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去协调、去工作。对于业主项目部,更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只有这样,才能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组织协调要维护公正原则。要站在项目的立场上,公平的处理每一个纠纷,一切以最大的项目利益为原则。做好组织与协调工作,就必须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这样,最终才能维护好业主的利益。

  (三)协调与控制目标一致的原则。在工程建设中,应该注意质量、工期、投资、环境、安全的统一,不能有所偏废。协调与控制的目标是一致的,不能脱离建设目标去协调,同时要把工程的质量、工期、投资、环境、安全统一考虑,不能强调某一目标而忽视其他目标。

  二、项目组织协调工作的内容

  我认为,在项目工程建设中,主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有:

  1、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

  2、组织与协调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工作

  3、组织与协调与工程组成材料供应商的关系

  4、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争议的协调、处理

  (一)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

  根据我国行业管理的规定、法规、法律,政府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如规划、建设、质量监督、城市管理、供电局、人防办、节水办、街道等),均会对项目的实施行使不同的审批权或管理权,如何能与政府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充分、有效的组织协调,将直接影响项目建设各项目标的实现。根据以往与政府主管部门组织协调工作的经验,认为重点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充分了解、掌握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和相应办事程序,在沟通前应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如:文件、资料和要回答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

  2.充分尊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办事程序、要求,必要时先进行事先沟通,决不能"顶撞"和敷衍。

  3、发挥不同人员的相应业绩关系和特长,不同的政府主管部门由不同的专人负责协调,以保持稳定的沟通渠道和良好的协调效果。

  (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组织与协调

  项目部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制订本项目的合同网络图,该合同网络图标明了各参建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规定了各参建单位的协调沟通渠道,并据此组织制订项目总控制进度计划、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其中,进度总控计划要由业主、监理、设计、总包各方进行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经各方签认后发布。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需经业主审核,由业主同意后发布执行。合同网络图、进度总控计划、成本总控计划、质量管理计划既成为项目部与各参建单位组织协调工作的基础。

  在设计阶段,项目部应重点做好方案设计单位与初步、施工图设计单位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设计单位协调工作的重点在于制订涵盖双方工作的设计进度计划,及时组织专项方案的论证会,以确保各阶段设计思路、原则的一致性。

  对于施工单位的组织协调,我认为应推行施工总承包制,通过招标和合同条件明确总包单位、业主指定分包单位的工作范围,明确总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和权力。明确由建安总包承担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环保的整体责任,使总包单位既有责任又有权力实施整体管理。对于业主直接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要在采购合同明确采购的交货时间、地点和相应的质量责任。总之,对于上述施工单位、供货单位的组织协调,运用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综合运用技术、经济、法律手段,使各方在各自利益不同的条件下,能以实现项目建设的大目标为原则,及时地沟通、协商,处理相互之间的矛盾和问题,使项目各单位形成一个高效的"建设团队"。

  对于监理单位,应注意树立监理对现场管理问题上的权威,尊重监理对于施工质量的否决权、施工调度权等国家、贵州省法律、法规赋予监理的合法权益。发现现场的施工质量、进度问题,要及时地与监理进行沟通协商,坚持通过监理给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工作指令,同时,充分发挥监理在现场施工质量、工期和工程量计量方面的监督管理作用,应该与总监理工程师加强沟通与协调,尤其是现场施工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决策,事先双方要力争能协商一致。

  要做好上述工作,就要全面掌握设计内容,了解业主意图,对工程管理做到心中有数。要掌握各承包单位所承担的任务内容、大小、难易程度、采用的主要施工工艺、机具以及工程的施工进度计划。要熟知各个分包合同,对分包单位可能出现的矛盾进行预先分析,在工作中发现矛盾应及时加以解决。要抓好施工关键部位,以及各施工单位的衔接界面,以避免和减少因工作划分不清引起的各种矛盾。此外要重视开好工程例会、等各种会议,做到会前有准备、会中有重点、会后有检查,确保组织协调工作的效果。

  (三)做好与相关方的信息沟通管理

  实践证明,在工作中出现矛盾常常是由于信息不畅通,在建设的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自行其事造成的。因此,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沟通体系,使信息在整个工程建设的系统中得到良好的传递。尤其要做好与业主、监理、施工、设计的沟通管理。

  与相关方的沟通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业主的沟通管理

  (1)与业主的请示、报告一般应通过项目部经理进行,以保证传递信息的完整、统一。

  (2)项目部经理应直接向业主代表请示、汇报工作。

  (3)向业主提交的报告、发文等均应经项目部经理审核批准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才能发出,发文应有专门立档的签收记录表和有关人员签字。

  (4)业主给项目部的批示、发文等应单独立档保存。

  (5)指导日常工作的月、周工作计划,管理月报由信息工程师准时报送业主。

  (6)及时收集业主的反馈意见,对业主的投诉和不满应及时向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汇报,并做出相应处理。

  (7)与业主方领导的不定期沟通,及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2、与监理单位的沟通管理

  (1)与监理的沟通一般通过会议、发文及口头等方式,按专业对口的原则进行。

  (2,应尊重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进度的问题处理,必要时可组织有监理、施工单位参加的专题会。

  (3)准时参加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相关方的监理交底会、工程例会,在施工现场应注意维护监理工程师的权威和尊严。

  (4)接受由监理单位发布和安排对施工单位的指示和安排。

  (5)接受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批。

  (6)项目部经理应加强与总监理工程师及施工总包项目经理的沟通与协调,尤其是对重大问题的处理与决策。

  (7)项目部应注意收集监理、建设单位的反馈意见。

  (8)与各方的收、发文件均应单独立档保存。

  3、与设计单位的沟通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由工程部经理牵头负责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协调。

  (2)对设计图纸等文件的管理信息应由信息工程师统一登记、保存,使用时办理领用手续。

  (2)项目部应及时组织设计单位参加设计交底会、工程例会及其他专题会。

  (3)项目部各专业工程师负责与设计专业负责人协调沟通对设计变更、洽商的确认。

  (4)项目部经理应重视与总设计师的沟通、协调。

  (5)凡涉及设计单位的工作计划应抄报设计单位。

  (6)与设计单位的收、发文件应单独立档保存。

篇3:装饰公司工程发包制度

  装饰公司工程发包制度

  为加强工程发包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择优选择承包单位,公司可以对建筑面积500平方米或工程造价20万元以内的工程直接发包。

  二、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业务,可以独立组织施工的单项工程不得肢解发包。

  四、主体工程必须由承包单位自行施工,其它分项工程如需分包,必须经公司批准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合同与总包合同的约定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总包合同为准。

  五、建设工程必须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应避免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六、凡属投资公司员工,其直系亲属不得参与本公司组织的招投标。

篇4:物业公司工程发包、采购、外协加工的询价制度

  物业公司工程发包、采购、外协加工的询价制度

  1.0目的

  选择适合的分供方,降低采购成本。

  2.0适用范围

  工程发包、材料、设备及物品采购和外协加工等需支付费用的活动。

  3.0管理内容

  3.1在品种、规格、质量相同的情况下,零星一次性选购单位价值高于2000元以上的物品、材料设备,应联系三家以上供应单位进行报价比较作出选择。其询价及核价程序如下:

  3.1.1由主办人提供各单位的询价资料(询价资料主要内容有:厂家简介及信誉、品牌质量、供应能力、最低价格、付款方式及售后服务等)并对各询价资料进行比较,作出初步选择。

  3.1.2初步选择经部门主管确认可行后,提请工程部门确认其技术可行性,财务部确认其价格可行性。

  3.1.3初步选择审定后,由主办人草拟合同或协议文本,按合同协议审批程序汇签审批后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供货合同除明确供货数量、质量标准、包装质量、交货期限外,还应定明价格、结算方式及违约责任。然后按合同审批程序进行审核批准。

  3.2外协加工及制作

  3.2.1价值高于2000元以上的委托外部加工或制作,与采购供应一样应联系二至三家进行报价比较作出选择。

  3.2.2按询价及核价汇签程序审定价格后,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定价、结算方式、工期、质量、验收标准、保修期限及违约责任。

  3.2.3合同或协议由主办人草拟文本并按合同审批程序批准。

  3.3对经合作和可信赖的供应方要列出合格供应方名单,由物业经理批准后可列入《合格分供方一览表》。

  3.4未列入《合格分供方一览表》的供应方应列入《分供方档案》(附录)以保证工作联系,如有必要,可通过评审纳入《合格分供方一览表》中。

  4.0相关记录

  4.1《合格分供方一览表》

  5.0相关附录

  5.1 《分供方档案》

  编写:zz 审批:zz

篇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9)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工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

  (一)工料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间接费、利润、税按

  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 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

  (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市场价格信息。

  第七条 投标报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第八条 招标投标工程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编制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

  第九条 招标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十条 对是否低于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

  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在承包方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的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固定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可调价。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和包工包料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

  第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三)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四)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竣工结算审核。

  (五)发包方应当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www.pmceo.com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情节严重的,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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