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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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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深圳市)

  商品住宅逐套检验核查程序(深圳市)

  一、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1、建设单位应按《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检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及《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检验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完成逐套检验程序,填写《检验结果表》和《检验记录表》后方可提请质监机构进行逐套检验核查;

  2、逐套检验核查可在竣工验收前进行,也可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为简化验收手续,正常情况下要求与竣工验收一起进行;

  3、建设单位申请逐套检验核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申请竣工验收前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应提交竣工验收资料(房建工程附件3) 第6~8项和第16项资料;申请与竣工验收同时组织逐套检验核查的,尚应提交竣工验收其它相关资料;

  4、收文窗口核对逐套检验资料完整性后,确定逐套检验核查时间。

  二、逐套检验核查

  根据《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核查内容应包括: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组成;逐套检验小组成员是否按规定填写逐套检验记录;逐套检验的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缺漏、是否按规定整改;实物抽查的结果与逐套检验记录是否存在明显差异等。

  1、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检查

  逐套检验小组应当由下列人员组成:

  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②施工单位项目经理

  ③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④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专业的人士

  2、逐套检验内容检查

  逐套检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工程:

  ①建筑、结构工程

  ②门窗安装工程

  ③地面、墙面和顶棚面层

  ④防水工程

  ⑤空调、制冷系统安装工程

  ⑥给水、排水系统安装工程

  ⑦室内电气安装工程

  ⑧燃气工程

  ⑨其他可能产生质量缺陷或需要逐套检查的内容

  逐套检验具体项目必须符合《指引》的规定及《逐套检验方案》的要求。

  3、逐套检验方案的检查

  逐套检验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确定具体检验项目、检验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确定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和数量,并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安排检查工具;安排逐套检验日程等;

  4、逐套检验记录检查

  逐套检验记录检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签证的完整性及签证人员资质;

  ②记录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实测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③检验结论的正确性及整改和复查情况。

  5、逐套检验结果核查

  质监机构对逐套检验结果核查的主要采取实物抽查的方式,逐套检验监督实物抽查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①实物抽查的重点应是涉及住宅建筑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常见质量缺陷、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项目;

  ②实物抽查套数应不少于竣工总套数的3%且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

  ③现场监督抽查位置应包含顶层、标准层、住宅首层及公共部分,抽查部位应包含:1、套内卧室、厅、厨房、卫生间、阳台;2、公共部位的主要入口、走道、屋面、公共平台、地下室、电气/管道井、设备用房等;具体抽查位置和部位由监督员按相关原则随机抽取。

  ④ 实物抽查应按照《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表》(一)、(二)、(三)、(四)规定的项目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如实填写《逐套检验监督抽检记录》。

  三、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1、质监机构对未经核查或核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2、在逐套检验核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接到各方责任主体共同确认的整改回复后,竣工验收监督小组应针对发现的问题抽取不少于5套(总数少于5套的按实际数量检查)进行复查,并将整改和复查情况记入《逐套检验质量监督抽检记录》;

  3、符合下列要求,逐套检验核查通过

  ①逐套检验组织机构有效;

  ②逐套检验的内容符合要求;

  ③逐套检验记录完整、有效;

  ④逐套检验与实物抽查情况相符。

  4、逐套检验通过时间应当以发现的问题处理完毕并经复查合格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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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2007年)

  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

  (二○○七年十月版)

  根据《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一定时期内本市住宅建筑工程中常见的质量缺陷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定期公布《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指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对一年以来我市实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比较系统的总结,重新制定了我市初装修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20**修订版)指引,现向社会予以公布。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根据本指引制定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精装修商品住宅可参照本指引制定专项检验方案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进行逐套检验工作:

  一、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的内容

  (一)确定具体检验及实测实量项目、数量,并制定相应的《检验记录表》;

  (二)在各套型内标注具体检验及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

  (三)绘制与具体实测实量项目的检查部位相对应的检查点分布图;

  (四)检查工具型号、数量;

  (五)逐套检验小组工作人员构成及检验日程等。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检验基本(内容)项目(缺项的可在检验记录表中载明):

  (一)建筑(结构)观感、几何尺寸及防护措施

  1、室内净高(实测);2、裂缝(观察、实测);3、玻璃或金属栏杆的构造、锈蚀、高度(观察、实测);4、门窗洞口尺寸(实测);5、消防通道宽度、楼梯宽度及尺寸(实测);6、低窗、凸窗防护措施(实测);7、落地玻璃(门)防护措施(实测或观察);8、推拉窗扇防脱落措施(观察);9、悬开窗限位装置(观察)。

  (二)地面、墙面及防水工程质量

  1、墙面(地面)裂缝、空鼓(观察);2、地面面层表面质量(观察);3、天花平整度(观察)、墙面平整度、垂直度(实测);4、涂饰、饰面砖(板)观感质量(观察);5、地下室渗漏(观察);6、厨房渗漏(观察);7、卫生间渗漏(观察);8、屋面渗漏、积水(观察);9、外窗、外墙(穿墙管)渗漏(观察)。

  (三)通风及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1、管道穿楼板、墙洞封堵;2、卫生器具、配件节水措施、接口严密性;3、暗埋给水管线标示、试水龙头通水;4、厨房、卫生间分别排水、阳台排水、横管坡度(实测)、PVC立管阻火圈、伸缩节;5、淋浴、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实测);6、厨房排风机预留位置;7、卫生间排风机预留位置;8、竖向风道防回流措施。

  (四)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1、户箱进、出线截面;2、多股线头烫锡、剪芯;3、开关、插座接线(实测,3-5处);4、卫生间等电位;5、电视、电话、对讲;6、灯具接地。

  (五) 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1、燃气计量表具完整(观测);2、管道穿墙、楼板套管封堵(实测);3、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配套及橱柜通风设施;4、燃气泄漏报警器安装位置; 5、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实测);6、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间距(实测)。

  (六)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1、现浇混凝土外观缺陷经处理的部位;2、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须责令整改的内容;3、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检测(实测)等。

  三、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推荐表格(一至八)(见附表)

  四、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操作说明

  (一)由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组成逐套检验小组,人员应包括: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参加逐套检验的设计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委派的专业人士参加。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完成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全部工作后方可进入竣工验收程序。商品住宅逐套检验工作条件成熟即可按规定程序开展,以便于尽早发现问题,尽早整改,减轻后期竣工验收阶段压力。

  (三)在逐套检验工作开始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一套完整的逐套检验资料样板,以免资料不符合要求而全部整改。资料中应包括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等。

  (四)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申请表》及《住宅建筑常见质量通病检查报告》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查;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原则上最早以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

  (五)逐套检验小组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书面责成施工单位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与

  复查情况应记入《检验记录表》。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时,应当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在《检验记录表》上载明。   (六)土建专业对观感质量的具体检查方法,如规范条款未有载明的,可采用下列方法作为检验和评定的依据:

  1、吊顶、涂饰及饰面板面积以30平方米为单位;

  2、地面裂缝以目测高度1.5米左右俯视地面观察;

  3、墙面裂缝以目测距离墙1米左右进行观察;

  4、墙面(含饰面)空鼓每3延长米小锤轻击和观察空而不裂小于200平方厘米者可不计;

  5、地面空鼓每处不大于400平方厘米且每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不计。

  (七)土建专业实测数据

  1、水平尺寸,每个房间不少于2处;房间净高,每个房间不少于3处。每处测3次,取最小值;

  2、相应楼层的消防通道及楼梯尺寸,核查点数不少于2处;

  3、推算设计尺寸(如房间净高、门窗洞口的合格尺寸的范围):推算允许偏差最大值、标明实测位置(方案、附图、表格、实体一致)。

  (八)土建专业检测及证据资料

  1、外窗三性报告;

  2、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报告;

  3、外墙雨水渗漏性能或外墙(外窗)淋水试验记录;

  4、饰面砖黏结强度报告;

  5、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须责令整改的整改回复书;

  6、现浇混凝土外观缺陷经处理的记录;

  7、建筑节能方面的相关内容等。

  (九)给排水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检查管道穿楼板、墙洞的套管有无用防火材料封堵严密;

  2、卫生器具和配件是否采用节水型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6L的坐便器;开龙头放水观察卫生器具的给、排水管道接口有无渗漏;

  3、给水管在墙面、地面的走向标识是否清晰、明确,开试水龙头检查通水情况;

  4、房、卫生间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应分别设置;禁止阳台排水进入市政雨水管道系统,应排入污水系统,禁止阳台排水地漏支管与建筑天面雨水排水管道连接;排水横管的坡度应满足规范要求,不得使用底平的偏心大小头;高层建筑中明设排水PVC管应设置阻火圈或防火套管;排水PVC管应按设计要求及位置装伸缩节,设计无要求时,伸缩节间距不得大于4 m;

  5、淋浴、洗衣机地漏、卫生器具需设存水弯,其水封深度不得小于50mm,地漏灌水后用尺测量水封高度;

  6、风机位置或设置排烟风道;

  7、卫生间应预留排风机位置;

  8、厨房风道入口应设置止回阀,或风道本身具有防回流结构。

  (十)电气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合上电闸,检查通电。灯具是否能被点亮,开关是否能正常通断,同一建筑物开关的开断方向是否一致;

  2、配电箱检查导线,电源进线截面不得小于10mm2、出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多股导线线头是否进行拧紧搪锡处理,多股导线不得断股、减小截面积。检查户配箱的N排和PE排,每个安装孔应适合相应导线的截面,且不应连接超过2根导线,导线压接牢固可靠;

  3、检查户内配电箱的漏电开关动作是否正常。手动按下试验按钮,漏电开关动作切断电源;重合闸后,使用漏电检测仪在户内任意插座上进行漏电动作电流及动作时间测试试验,应小于等于30mA/0.1s即合格。

  4、拆开开关,用试电笔检查其是否控制相线;拆开插座,其地线不得串接,导线T接头应缠绕紧密可靠,圈数不得少于5圈;拆开灯具的面板,检查灯具接地线是否接入灯具或预留到位;

  5、打开卫生间等电位盒检查是否预留或连接到位;

  6、弱电系统检查电视、电话和门禁对讲系统是否安装。

  (十一)燃气专业按规范要求检查以下项目

  1、燃气计量表完整情况;目测,检查燃气设备外表面是否损伤;

  2、管道穿墙、楼板施工情况;检查套管长(高)度、热收缩套施工及套管封堵情况(目测);

  3、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配套情况及橱柜通风情况;(目测),检查热水器水、电、气、排烟洞是否配套、橱柜通风是否良好;

  4、燃气安全监控系统配套情况;(目测),检查燃气安全监控系统是否按设计配套齐全;

  5、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全数/套);观察和用尺测量燃气留头与燃烧器具的距离;

  6、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间距(全数/套);观察和用尺测量燃气设施与电气设备的距离。

  (十二)竣工验收仍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国家技术标准及法定程序进行;不可因逐套检验而遗漏公共部分的竣工验收内容。

  (十三)逐套检验小组按照已制定的方案对工程进行逐套检验。逐套检验的检查、测量与操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进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施工质量要求是对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要求。鉴于各个项目合同约定不尽相同,所以实测实量项目的允许偏差本指引不给出具体数值。

  五、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监督告知

  (一)各方责任主体完成并提交主要户型完整的逐套检验资料(包括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以及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实体质量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永久缺陷应在《检验记录表》上载明,供质量监督机构核查。

  (二)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实物、资料、程序)在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全数逐套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重点核查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对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的真实性。

  (三)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复核性监督抽查工作中发现抽查结果与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方案、户型汇总表、户型检查布点示意图、检查记录表、检查结果汇总表、商品住宅建筑质量合格证明不符时,各方责任主体应作出合理解释,否则终止竣工验收程序,待问题处理完毕重新申请。

  (四)竣工验收监督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条文情形,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深圳市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附表: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一

  建筑(结构)观感、几何尺寸及防护措施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二

  地面、墙面及防水工程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三

  通风及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四

  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五

  燃气工程安装质量

  住宅工程质量逐套检验记录表六

  其它规定、标准中要求逐套检查的内容

  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结果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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