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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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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学校基建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学校基本建设的管理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规范,负责组织校园总体规划设计,负责工程项目质量、工期、投资的管理,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加强队伍建设。

  三.学校基本建设内容应为学校内所有新建项目,包括国拨资金项目、学校自筹资金项目、学校与社会合作资金项目、学校接受的捐资项目、银行贷款项目、学校管理的独立或参与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项目、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其他建设项目。

  四.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基建处负责落实完成。

  五.基建处的基本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规范,当好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决策的参谋;

  2、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

  3、组织、委托、报审校园总体规划的设计并负责实施;

  4、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5、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报批、项目工程的各项前期工作,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招标及合同签定、备案和实施;

  6、配合施工单位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进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负责土建配套设备和材料的选择采购与检验,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7、负责编制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编制教育部规定的有关基建管理报表;

  8、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有计划培训,不断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和全处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9、负责基本建设文档资料(技术、施工)的收集、审核、归档;

  10、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

  六.依据国家有关规划的法规标准和教育部?关于抓紧做好校园总体规划设计的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进行校园规划设计。

  七.严格树立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接性,校园规划确定后,校内基本建设应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编调整,必须按确定规划的程序进行。违反和超越规划进行的建设项目,一律视为违章建筑。

  八.总体规划设计要保护现有的教学区用地、体育活动区用地、绿化用地不被随意挤占,并通过拆除、调整、迁移、置换等方式,逐步扩大学校的教学和体育用地。

  九.校园规划要充分考虑基础管网设施的配套和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十.学校校舍用房面积原则上依据三部委199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评估测定。

  三、建设项目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单项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审核批复。

  十二.把好前期工作质量关。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内容和深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国家规定需由有咨询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写。

  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开工前,按照国家规定办好相关的各类手续,取得合法的施工许可证。

  十四.严格按规范控制工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勘察、设计、申报、招标、施工各阶段,都要确定合理的时间周期,不得盲目压www.pmceo.com缩和随意拖延。

  十五.依法严格实行工程招投标制。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的设备、材料采购应按照法律法规实行招标。严禁以任何名义组织形式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十六.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对参加投标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认真考核和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禁止无证、越级的单位承揽学校基建项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

  十七.对基本建设项目在委托设计时,应在确保不违反设计规范标准的前提下控制经济指标,防止设计浪费。

  十八.严格实行合同管理制。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按程序订立合同。

  十九.基建项目实行社会监理制。对所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要求其配备有足够合格的监理人员。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

  二十.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按合同约定,由学校基建部门直接采购的材料,要严格按设计要求,通过具有国家及地方政府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达到要求标准方可使用。

  二十一.学校的校舍在装修和改扩建工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改扩建工程,应由基建处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

  二十二.基建处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地方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二十三.基建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施工质量问题时,基建处要责成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严格执行保修合同,如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时,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另行安排有资质的其他单位进行维修,并按照合同,扣减原施工单位的保修款。

  二十五.建设工程在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基建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房屋安全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适当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二十六.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并在与施工单位签定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细则条款和责任界限。如发现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还要将事故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教育部。

  二十七.加强基本建设档案管理工作。基建项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送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四、建设项目资金管理

  二十八.基建资金按照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十九.每

个项目实施前均应编制项目总投资计划,经学校审批报教育部同意后要严格控制投资额度,学校财务部门应作为项目的拨款依据。

  三十.发生重大的资金管理失误、较大违纪违法案件要按相应程序向教育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上报。

  五、监督制度

  三十一.加强内部监督。自觉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建管理工作的监督。

  三十二.自觉接受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接受教育部对重点基建投资项目的专项稽查,如若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

  三十三.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后,须送学校审计部门或主管部门进行全面审计,未经审计的项目不得结算。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社会特别是学校内部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均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但工程质量问题必须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举报人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并避免了重大损失的学校应予以奖励。

  六、工作程序

  三十五.由基建处编制下一年度的基建计划,经主管校长签发后上报教育部。

  三十六.年度投资计划批准前,由基建处牵头、项目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具体要求,并参与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或立项报告),经基建处处长审定、主管校长审批,上报政府主管部门。

  三十七.批准立项的项目,根据立项批文及使用单位的具体要求,由基建处拟定?设计任务书?,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报主管校长同意后签订设计合同。

  三十八.委托设计的项目,按方案设计→报批→初步设计和概算→报批→施工图设计的程序进行。由基建处、使用单位(学院、处室)及设计单位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各阶段存在的问题进行协商,各个阶段设计完成后需经主管校长同意后才能上报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三十九.政府主管www.pmceo.com部门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概算的批复由基建处负责落实。

  四十.前期工作中的各项费用的支付:包括三通一平、设计、勘探、质检等,报主管校长审批。

  四十一.根据工程中标的有效文件,由基建处与中标单位洽谈合同条款,拟定合同文本,与监察审计处、财务处会商后,报主管校长审批签字。

  四十二.大宗物资、材料采购和认质认价的材料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四十三.工程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参与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与检验,监督施工单位对所有工程材料的检验,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与保修工作。

  四十四.工程需要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报处长同意;对于重大的工程变更要及时报主管校长审批,并同设计部门联系,由设计部门出具变更图纸。

  四十五.有完整施工图的新建工程,按照施工合同规定,依据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形象进度付款。

  四十六.无设计图纸的室外工程、零星工程竣工后,由预算人员、施工工地代表、学校审计处和施工单位几方共同实测工程量,根据几方签字验收单决算。

  四十七.基建处要认真做好基建项目工程进度款、工程决算、竣工结算的初审工作,严格执行合同付款方式。

  四十八.基建处负责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和竣工资料的收集,以及竣工后的现场清理工作,作好工程备案。根据施工合同及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好保修期内的保修工作。

  四十九.基建处组织工程竣工决算报告,报处长审定确认后,送交审计部门审计。

  五十.基建处负责工程文件、资料的收集、合同管理、汇编和保管工作。

  五十一.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实际工作需要加以调整和完善。

采编:www.pmceo.cOm

篇2:技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实施办法

  术学院基本建设工程变更及签证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工程变更管理

  (一)、工程变更的提出

  1、设计院因结构设计不合理或图纸出现差错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需经学院认可,并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设计变更通知单必须有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院公章才生效。

  2、学院因建筑增加或调整使用功能需对设计图纸进行修改,应事先与设计院、施工单位磋商,出具设计变更(若引起工程结构受力情况变化,必须经设计院出变更设计施工图);特殊情况学院可在不影响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先发变更联系单(联系单需建设项目负责人签字才生效,涉及到装饰效果的变更施工必须经学院分管院领导确认批准后才生效),但应及时补办经设计院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备查。

  3、施工单位无权擅自改变设计,对原设计图纸中施工确有困难的部分,设计本身也存在不合理或设计错误,需要请设计院修改设计的,施工单位应向学院现场负责人提出书面建议或要求,由学院负责与设计院协调解决。若由于施工条件变动,材料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等原因,必须对设计图纸作某些修改时,应事先征得设计院、学院同意,由施工单位填写技术核定单,经设计院签证认可。

  所有变更原则上必须有正式的书面通知单,任何口头指令或电话联系后都要补办学院或设计院正式发出的书面变更通知。

  (二)、工程变更流程

  1、院方因使用功能调整而发生的变更操作程序:学院发出书面变更要求,通知书交现场,现场工程师会同设计院进行变更设计,并出具变更设计文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施工单位、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现场工程师督促实施。

  2、现场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技术员必须在每道工序实施前完成审图,并提出施工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为解决施工难题或设计图纸错误等发生的结构设计变更,原则上应控制在该工序实施前,严格防止返工和造成损失,具体变更程序:现场工程师通知设计院会同施工单位技术员对图纸会审,设计院出具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单位、监理工程师、现场工程师、审计单位签收,秘书组(资料员)登记备案。

  (三)、工程变更的实施

  1、对于任何设计变更文件,现场代表应从施工工艺、材料、造价等角度对其可行性或必要性作出评审。若有不同意见可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设计院提出修改意见供其参考。

  2、将设计变更文件www.pmceo.com发给监理单位时,要同时作好交底工作,并随时指导施工。

  3、项目负责人在收到设计变更文件后,应及时在有关的施工图纸上作好相应的标记,注明变更大概内容、变更时间、变更出处。

  二、工程签证管理

  (一)、工程签证流程

  签证流程:所有增加的工作量和隐蔽工程,必须由现场工程师、项目监理工程师会同审计人员,对所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核准工程量及施工方法,并备案会签,报现场组组长审批,秘书组归档备案。

  (二)、工程签证

  1、工程签证应与工程验收同步,签证期限不能超过一周,特别是隐蔽工程签证,逾期不予补签。

  2、为使工作有序及有利于结算等,每月月底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的校核;经院方、施工方、监理、审计单位校核签字后的签证单,由施工单位保存一份;院方保存的一份封存后移交秘书组保管,并填写《设计变更文件移交清单》和《签证单移交清单》,为方便查对,清单需一式两份并需学院审计负责人及审计单位人员签字,双方各持一份。

  3、签证单需四方(施工方、监理方、审计方以及院方)共同签字方为有效

  4、所有签证必须附发生签证的原始工作联系单以及签证部位简图

  5、凡涉及工程造价认定的项目,现场负责人、监理人员及现场组组长均无权决定,特殊情况必须有院领导授权。

  6、所有现场签证仅对所发生的变更工程量给予认定,对现场签认的造价仅供工程审计参考使用。

  7、隐蔽工程需在隐蔽前请监理、审计人员以及现场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审核后备案会签。

篇3: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学院(校)基本建设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基本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我院的基建行为,保证我院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院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学院后勤基建处是本院基本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院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

  第四条基本建设程序,是指从建设项目决策、设计、施工到建成使用整个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和先后程序,它是基本建设内在规律的客观反映。它主要包括: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计划任务书、项目设计红线规划、编制设计文件、委托设计、编制基建计划、落实施工队伍、组织施工、竣工验收等。

  第五条项目建议书是基本建设程序的最初阶段,是对新建项目的设想和建设性文件。它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提出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的座落、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设想、进度安排、项目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预测等。由后勤基建处负责编制,提供给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六条可行性研究是指对建设项目的调查、论证,是投资决策前进行技术的、经济的论证。国家规定,凡是没有经过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不能批准项目立项,不能进行设计,不能列入计划。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是项目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后勤基建处会同有关部门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做好项目建议书的编制。

  第八条工程项目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后勤基建处持批准的文件到市规划管理局申请规划设计红线并要求提出设计要点,学院按红线图和设计要点委托设计。

  第九条设计文件是学院委托设计部门进行技术设计的依据,设计文件由后勤基建处根据已批准的立项批复中的各项指标进行编制,并向设计部门提供工程地质、勘探等技术资料。设计文件应全面反映学院对建筑物的使用功能要求,后勤基建处在本院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助下,负责做好这项工作。

  第十条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及难易情况,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通过招标办法,选择具有相应设计资质且信誉高、服务好、设计质量好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选定后,后勤基建处会同国资办、监察处和审计处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院领导及有关单位进行审查,并提出修改意见,初步设计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一条后勤基建处在进行基建项目前期准备工作的同时,必须编制基建计划。基建计划一般为分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大中型工程项目或群体工程项目应编制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小型单体工程,一般只编制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制分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要分列工程项目一览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对于附属配套工程要同时安排、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完成后,后勤基建处应及时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工作。包括施工图审查,通过招标选择施工队伍、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工程施工许可证、落实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落实现场工程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后勤基建处应及时组织基础验收、主体验收和竣工验收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第三章校园规划的编制、执行

  第十四条总体规划是校园建设的目标,学院应按照教育部门批准的事业发展规模和有关定额标准,结合南通市的城市规划要求,认真制定校园规划。

  第十五条院委托具有甲级资质等级的规划或设计院编制校园总体规划,并邀请市发改委、建设局、规划局、市政、环保、消防等部门及有关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省审批。

  第十六条学院的基本建设项目,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分期实施,逐步完善。不得随意乱搭乱建,如确需部分调整,应报市规划部门和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四章年度基建投资计划的编报

  第十七条根据省教育厅的要求,由后勤基建处会同财务部门在每年的十月份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申报下年度的基建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基建投资计划的申报内容为:项目名称、选址、建设规模、总投资;本年度投资计划;新开项目要说明建设理由、依据,拼盘项目还需说明资金来源。

  第五章基建项目的管理

  第十九条基建项目的管理主要为: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项目法人制、投资包干制、造价审核制、发包工程招标制、开竣工审计制。

  第二十条学院新开工的基建项目,凡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均应实行建设监理制,由监理公司代为监理工程的全过程,对工程质量、投资和进度实行“三控制”。

  第二十一条学院所有基建工程项目,都必须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在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的监督指导下,由后勤基建处在认真会审施工图纸的基础上,按照质量、工期、造价等方面的要求,与施工单位提出合同草案,报院领导审批。

  第二十二条学院所有的基建项目均必须严格按国家和上级文件规定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根据国家规定,总投资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大型项目,均实行单项法人制。后勤基建处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安全事故等进行调查,并报学院严肃处理。隐瞒不报的,学院按规定追究责任人应负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工程竣工决算,由后勤基建处的专业人士进行初审,并按规定由学院审计处内审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审计单位复审,报省教育厅审批。总投资1000万元以内的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学校报省教育厅批准后会同南通市有关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不管来源于何种渠道,均需存入银行,纳入自筹基建计划管理,从银行拨付工程款。

  第二十六条学院财务处为建设资金的专门管理机构,须设专门的基建总帐。工程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会计制度和省、市有关规定。每年年终,应编制全年基建财务决算报告及报表,报省教育厅审核汇总。

  第二十七条后勤基建处应会同学院财务部门认真做好基建项目的造价或成本管理,尽量挖掘潜力,控制造价,降低成本;认真做好基本建设的概算、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工作;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工作;严格控制成本开支范围和标准,杜绝一切不合理开支,堵塞各种漏洞。

  第七章工程招投标管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建筑法》,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定,遵守招投标规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院的工程项目,凡造价达到五十万元

以上的,均应实行公开招投标。造价在五十万元以下的,两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国资办参照招标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招标领导小组,由院领导、国资办、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后勤处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和代表组成,负责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和物资采购工作。

  第三十一条学院招标领导小组负责对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技术等级、企业简况、技术力量、施工装备情况及近期的工程业绩等进行详细调查。以保证投标企业的质量。

  第三十二条学院招标领导小组在市招标办的监督指导下,负责制订招标文件、招标发布会,发放工程图纸、资料,委托具备资格条件的单位编制工程标底,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八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三十三条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学院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后勤基建处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四条后勤基建处负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负责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市建设局审查。

  第三十五条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进行施工。

  第三十六条后勤基建处应当把好工程质量管理的四个环节,即:开工前、基础工程、主体工程、装修工程。(1)开工前:主要是审查施工图纸,检查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的质量。(2)基础工程:重点是验槽,土质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基础外形尺寸是否符合要求,施工质量如何。(3)主体工程:重点是检查轴线、标高是否准确,混凝土和砌体质量、预制件的质量及钢筋的铺设、绑扎、搭接、模板是否符合要求。(4)装修工程:重点是检查屋面、外墙的防水透漏,水暖设备的试压、试水是否达到要求。同时,必须把好隐蔽工程的质量关,隐蔽工程必须经甲乙双方和质检部门验收、记录签字后方可继续施工。若因设计需要增加、削减和修改时,一律办理设计变更通知单。

  第三十七条后勤基建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与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之间的关系以及各施工单位之间土建与安装、水电之间的关系。定期主持召开各方联系会议,统一进度,协调工作。

  第九章基建设备、材料管理

  第三十八条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应严格执行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后勤基建处应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价格的核算。材料和设备核算是对采购、储运、验收直至工程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的成本核算,其目的是以最经济的运作方式取得质、量、价的最优效果。

  第三十九条基建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做到:(1)货比三家,取价廉物美;(2)储运、供应过程中减少中间环节,尽可能做到无库房供应,即所需的材料和设备实行一步到位,减少二次搬运和仓储的损失;(3)配合施工单位,降底耗材,达到降低费用的目的。根据学院的物资采购制度基建工程所用设备及材料,必须实行招标采购,根据各商家所报的价格及质量情况,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采购。

  第四十条基建材料、设备到达仓库或指定地点后,材料管理员应会同有关人员,对到达的材料、设备按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进行全面验收,与订货合同、发货单进行核实,并作为入库、登记和付款结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由施工单位负责供应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后勤基建处必须认真检查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是否持有权威部门认可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及有关技术资料,产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如发现问题应予以制止,严格把好质量,价格关。

  第四十二条基建工程的甲供材料,由学校按施工方申报计划采购,竣工后若甲供材料结余,应将结余材料交还学校入库,但退还数量不得超过结算量的5%,否则造成学校多购材料的损失由施工方承担。

  第十章基建工程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工程项目的勘探、设计、施工,应当遵守国家、省、市有关预防火灾以及抗御地震、洪涝、飓风等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学院的工程项目,凡涉及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加层、装饰装修、改变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动,必须确保工程设施原有安全性能,并应当由后勤基建处提出或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改造设计方案,报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五条后勤基建处应当采取措施或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控制因施工造成的噪声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施工现场内的设施及毗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安全。

  第四十六条后勤基建处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后勤基建处应当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资格证书。对在施工中发现的违章作业,应当给予制止;应要求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文明、卫生等施工规定。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对施工单位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应严格执行消防法,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与消防部门联系,申请进行消防审核,竣工验收时申请进行消防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章廉政建设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江苏省建设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廉政管理规定》。在与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协议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建设协议》。

  第四十九条基建管理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理,规范操作,并坚持配套服务,热忱服务,讲究工作效率。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秉公办事,廉洁奉公,不谋私利,不行贿、不受贿、不收受礼品、不拿回扣,杜绝各种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

  第五十条基建管理人员要依法管理,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行风监督员的监督并互相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同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工程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探、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合同,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工程合同由后勤基建处起草,国资办、审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签字盖章。

  第五十二条勘探、设计合同的内容应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五十三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由后勤基建处与监理单位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学院进行监督并承担监理责任。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学院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

验收。

  第五十四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施工合同条款中应对施工单位竣工后工程决算的送审额进行约束。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送审时,必须对送审额进行书面确认,若最终审定核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5%~10%之间,则施工单位承担20%的审计费用;若最终审定核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10%~15%之间,则施工单位承担80%的审计费用;若最终审定核减额在最终审定额的15%_20%之间,则审计费用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最终审定核减额超出最终审定额的20%,则施工单位不但全部承担审计费用,而且五年内不得承接本院任何工程。

  第十三章工程竣工验收及竣工决算

  第五十五条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仵,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向学院提供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后勤基建处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报国资办组织市、校有关部门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施工单位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为使验收工作顺利进行,在工程竣工正式验收前,后勤基建处应依据有关规定组织校内使用部门,对工程进行初验,找出问题,限期补修、补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施工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要求整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期为施工单位提请学院复验的日期。

  第五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认可后的28天内,施工单位必须向后勤基建处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勤基建处收到结算资料后,必须指定专业人员进行详细审核,一定要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仔细、全面地进行审核。学院专业人员审核后,由院审计处进行初审再报省教育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审计结束后由院财务部门进行工程财务决算。

  第十四章工程竣工档案

  第五十八条后勤基建处应做好建设档案资料的收集、积累、整理工作,提高档案资料的规范化程度。在整理过程中,严格按照江苏省建委、江苏省档案局1993(203)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整理。竣工图是工程交付使用后进行正常使用、维护、检修、改建以及今后扩建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后勤基建处应督促施工单位完成竣工图的编制工作。

  第五十九条工程竣工档案主要内容有:立项报批文件、规划与管理文件、设计基础材料、土建工程施工文件、安装工程施工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竣工图、声像材料等。后勤基建处应详细核实施工单位移送过来的竣工资料,并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地、系统地进行整理,分类立卷,一式二份,一份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一份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五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办法与国家、省、市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省、市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学院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篇4: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的通知

交财发〔2000〕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厅(局、委),天津市、上海市市政工程局,双重领导港口,部属各单位:

为规范、指导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予以落实。

部1992年第42号令同时废止。
 

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制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正确核定新增资产价值,全面反映投资者的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交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公路、水运及其他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竣工决算报告是考核交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反映建设成果的文件,是确定交付使用财产价值、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

  建设单位要有专人负责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分析、保管工作。项目完建后,要组织工程技术、计划、财务、物资、统计等有关部门的人员共同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工作。

  第四条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编制竣工决算报告。

  没有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的项目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条 竣工决算报告应当依据以下文件、资料编制:

  (一)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或调整概算、变更设计以及开工报告等文件;

  (二)历年的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三)经审核批复的历年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

  (四)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

  (五)历年有关财产物资、统计、财务会计核算、劳动工资、审计及环境保护等有关资料;

  (六)工程质量鉴定、检验等有关文件,工程监理有关资料;

  (七)施工企业交工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

  (八)有关建设项目附产品、简易投产、试运营(生产)、重载负荷试车等产生基本建设收入的财务资料;

  (九)有关征地拆迁资料(协议)和土地使用权确权证明;

  (十)其它有关的重要文件。

  第六条 竣工决算报告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竣工决算报告的封面、目录;

  (二)竣工工程平面示意图;

  (三)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

  (四)竣工决算表格。

  第七条 竣工决算报告说明书是竣工决算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及组织管理情况;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件、经验教训;工程投资支出和财务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会计事项处理原则,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收入等的上交分配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等);工程遗留问题等。

  第八条 竣工决算报告表式分为决算审批表、工程概况专用表和财务通用表。

  (一)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二)工程概况专用表

  1.公路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1表);

  2.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2表);

  3.内河航运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3表);

  4.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4表);

  5.其它建设项目工程概况表(交建竣2-5表);

  (三)财务通用表

  1.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2.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3.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4.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5.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建竣6-1表);

  7.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交建竣6-2表)。

  第九条 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类型分公路建设项目、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内河航运建设项目、港口(码头)建设项目和不能归入上述四类的其他建设项目等分别编报。编制竣工决算报告时,必须填制本类项目工程概况专用表和全套财务通用表。

  第十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的收尾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概算所列的投资额或收尾工程的实际情况测算投资支出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收尾工程投资额不得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第十一条 对列入

竣工决算报告的基本建设收入、基建结余资金等财务问题,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建时,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帐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帐实相符。各种材料、物资、设备、施工机具等要逐项清点核实,妥善保管,按照国家规定处理,不准任意侵占。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在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委员会认定的竣工决算报告不得上报。

  第十四条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竣工决算报告在竣工验收委员会审查同意后3个月内报出。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合格的基本建设项目其正式交付使用时间由竣工验收委员会确定。

  第十六条 对编报竣工决算报告工作认真负责,上报及时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表彰。对不按本办法编制和报送竣工决算报告的,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停批新建项目,并按有关规定对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编表说明

  一、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封面。

  1.“主管部门”指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

  2.“建设项目名称”填写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中注明的项目名称。

  3.“建设项目类别”是指“大中型”或“小型”。

  4.“建设性质”是指建设项目属于续建、新建、改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等内容。

  5.“级别”是指中央级或地方级的建设项目。

  二、竣工决算审批表(交建竣1表)。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一级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部备案(一式四份)。

  三、建设项目概况表(交建竣2-1、2-2、2-3、2-4、2-5表)。

  1.建设时间开工和竣工日期按照实际开工和办理竣工验收的日期填列。如实际开工日期与批准的开工日期不符应作出说明。

  2.表中初步设计、调整概算的批准机关、日期、文号应按历次审批文件填列。

  3.表中有关项目的设计、概算、决算等指标,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概算、决算等确定的数字填写。

  4.表中“总投资”按批准的概算和调整概算数及累计实际投资数填列。

  5.表中“基建支出合计”是指建设项目从开工起至竣工止发生的全部基本建设支出,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历年批准的“基建投资表”中有关数字填列。

  6.表中所列工程主要特征、完成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消耗量、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建设单位统计资料和施工企业提供的有关成本核算资料等分别填列。

  7.“主要收尾工程”填写工程内容和名称、预计投资额及完成时间等。如果收尾工程内容较多,可增设“收尾工程项目明细表”。这部分工程的实际成本,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估算,并作说明,完工以后不再调整竣工决算,但应将收尾工程执行结果按规定程序补报有关资料。

  8.“工程质量评定”填列经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检测评定的单项工程质量评定及工程综合评价结果。

  四、财务决算总表、资金来源情况表、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反映竣工工程从工开始建设起至竣工时为止全部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交建竣3-1表)。

  1.表中有关“交付使用资产”、“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借款”等项目,填列自开工建设至竣工止的累计数,上述指标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进行汇总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2.表中其余各项目反映办理竣工验收时的结余数,根据竣工年度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的有关项目期末数填表。

  3.资金占用总额应等于资金来源总额。

  4.补充资料的“基建投资借款期末余额”反映竣工时尚未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基建投资借款”项目期末数填列;“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期末数”,应根据竣工年度资金平衡表内的“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的期末数填列;“基建结余资金”反映竣工时的结余资金,应根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中有关项目计算填列。

  5.基建结余资金的计算。基建结余资金=基建拨款+项目资本+项目资本公积+基建投资借款+企业债券资金+待冲基建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二)资金来源情况表(交建竣3-2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分年度的投资计划与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表中有关基建拨款、项目资本、基建投资借款等资金来源内容,根据历年批复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竣工年度的基本建设财务决算中资金平衡表相应项目的数字填列(包括收尾工程的估列数)。

  (三)待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交建竣3-3表)。

  1.“待核销基建支出”反映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以及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支出。

  2.“转出投资”反映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而建成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专用设施的实际成本,按照规定的内容分项逐笔填列。

  五、工程造价和概算执行情况表(交建竣4表)。

  1.本表反映工程实际建设成本和总造价、以及概算投资节余和概算投资包干部分节余的情况,应按照概算项目或单项工程(费用项目)填列。

  2.待摊投资按照某一单项工程投资额占全部投资的比例分摊到单项工程上。不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不分摊待摊投资。

  六、外资使用情况表(交建竣5表)。

  本表反映建设项目外资使用情况,按照使用外资支出费用项目填列。应说明批准初步设计时的汇率、记账汇率、竣工时的汇率以及外资贷款的转贷金额和转贷单位等情况。各有关表格中,外币折合人民币时,应以项目竣工时的汇率为准。

  七、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1.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各栏数字应根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相应项目的数字汇总填列。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作为建设单位管理项目资产使用,可不纳入上报的竣工决算报告,其具体格式各单位可根据情况进行修改。

  2.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中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各栏的合计数,应分别与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的相应数字相符。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名称

  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类别

  级  别         建设性质

  交通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单位负责人

  编报日期     年   月   日

篇5:青海省基本建设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办法

颁布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2000.07.13实施日期:2000.07.13
为了实施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扩大对外开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切实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加快经济建设步伐,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鼓励外商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和内地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到青海投资。
第二条 鼓励投资的领域
1、基础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电力、水利、城市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等项目。
2,生态环境治理。环青海湖地区的生态治理与保护,江河源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柴达木盆地荒漠化治理,共和盆地塔拉滩生态治理,经济林种植和综合开发利用等。
3、特色经济。(来自:www.pmceo.com)盐湖资源综合利用开发,水电资源开发,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有色金属资源开发及冶金、医药、建材和农畜产品加工业。
4、南技术产业的开发。集约化农业,电子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及高效节能、生物技术等新兴产业。
5、具有高原特色的动植物、中藏药资源的规模开和高技术开发,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6、旅游。河湟流域、青海湖、格尔木、青南地区、国家级森林公园开发旅游景区,兴办娱乐设施,更新旅游设备,开发旅游产品等。
7、社会事业。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
8、房地产业。旧城改造和房地产开发。
9、对现有机械、电子、纺织、食品、化工、建材等国有企业进行嫁接改造,提高技术水平和生产能力。
10、允许依法取得探矿权,鼓励进行矿产资源风险勘探。
11、扩大产品外销,增加出口创汇的项目。
第三条 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使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自行融资资金,自行平衡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投资在2亿元以内的项目,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由项目法人自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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