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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投科技公司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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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农投科技公司奖惩制度

  云农投科技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奖励

  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董事会视具体情况而定;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特别贡献奖:

  1)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一定成效者;

  2)检举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而使公司及时防范者;

  3)遇灾后,为公司抢救有功者;

  4)替公司开源节支,节省重大支出,有具体事实并经过经理提报批准者;

  5)揭发重大不轨活动,经查属实者;

  6)对公司业务、企划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有巨大成效者;

  7)工作定期考察,考绩优良,未曾旷职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8)对公司有特殊贡献,堪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第二条 员工惩戒

  1.上班期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公物私用,屡教不改者;

  3.怠工、罢工,态度傲慢,不服从负责人员指派工作者;

  4.用公司名义联系个人业务者;

  5.遗失公司支票、汇票等重要票据,造成重大损失者;

  6.不服从上级命令指示,有渎职,失职等情况,后果较严重者;

  7.为逃避或转嫁责任,做虚假记录或报告者;

  8.其它违反公司制度规定行为;

  第三条 员工因个人原因遗失公司财物,均应负赔偿责任并视情况进行处分:

  1.遗失现金者,照遗失金额赔偿;

  2.遗失支票者,按票面金额赔偿;

  3.遗失货品者,照市场价金额赔偿;

  4.遗失其它财物者,照购买价金额赔偿;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对其下属人员有包庇纵容或未尽监督考核者,应负连带责任,如情节重大者调职降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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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筑施工员工奖惩制度

  建筑施工员工奖惩制度

  1.总则

  (1)为增强本公司员工的企业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公司职工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共财产,学习和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文化技术业务知识和技能,团结协作,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3)公司实行奖惩制度,必须把思想政治工作同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职工,要坚持以思想教育为主,经济责任制考核为辅的原则。

  (4)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册的全体职工。

  2.奖励

  (1)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予奖励:

  ①在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公司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绩效的。

  ②在生产、服务、工程建设、用户发展、改善劳动条等方面,有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③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④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⑤同坏人、坏事做斗争、对维持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效的。

  ⑥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

  ⑦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

  ⑧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2)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

  (3)记功、记大功、发给奖金、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荣誉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公司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通令嘉奖、授予劳动模范称号,由人民政府或公司主管部门决定。

  (4)对职工给予奖励,需经所在单位群众讨论或评选,并按照上条定的权限办理,职工获得奖励,由公司记入本人档案。

  3.处分

  (1)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责任制考核:

  ①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的。

  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③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④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经济损失的。

  ⑤滥用职权,违反政策法令,违反财经纪律,偷税漏税,截留上缴利润,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损公肥私,使国家和企业在经济上遭受损失的。

  ⑥有贪污盗窃、走私贩私、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以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⑦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本公司职工有上述行为的,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2)对职工的行政处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除名,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责任制考核。

  (3)职工旷工给予以下处分:

  ①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5天的,给予警告处分。

  ②连续旷工时间超过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0天的,给予记过处分。

  ③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20天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④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给予除名处分。

  (4)对职工行政处分的报批手续很审批权限:

  ①对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各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经调查核实后,由各单位批准,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②对职工给予除名、留用查看处分,由各单位做出书面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提出意见,公司经理批准。

  ③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须经总经理提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主席团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由公司主管部门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

  (5)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各单位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给予开除。

  (6)给予职工降级处分的,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7)对职工经济责任制考核的金额由跟单位制定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基层职代会通过),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8)对于有第(1)项、第(3)项和第(4)项行为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工资的20%。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9)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责任制考核,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其中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者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

  (10)审批职工处分的时间,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开除处分不得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被除名,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

  (11)在审批职工的处分以后,如果受处分者不服,可以在公布处分后10日内,向上级领导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但在上级领导机关未做出改变原处分的决定以前,仍按照原处分决定执行。

  (12)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职工在受到处分满半年以后,在工资待遇等方面,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与其他职工同样对待。

  (13)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职工,应当按照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篇3:高级中学舍务管理奖惩制度

  高级中学舍务管理奖惩制度

  为了舍务管理制度化、经常化、上水平,创一流。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1.舍务值班人员必须坚持每天早、午、晚各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必须逐个寝室检查,早、午查寝室规格化,发现规格化不合格的寝室,按寝室规格化有关制度进行处理。晚上查就寝情况。

  2.男、女寝分别由值班人员检查房间规格化, 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上午必须在8:30分之前整改完毕,下午必须在2:30分之前整改完毕。

  3.舍务处抽查组成员:主管校长 主任 组长

  4.处理办法

  (1)舍务处抽查,若抽查不合格(时间上午8:30之后,下午2:30分之后),第一次扣发当月奖金的一半。第二次扣发当月奖金的全部,第三次请主动离开舍务处。

  (2)学校及上级有关部门检查不合格, 第一次扣发主任和当日值班当月奖金,第二次向学校提出辞职,当日值班离开舍务处。

  (3)上述所扣发金,除学校统一扣发的外, 其余作为舍务年底奖励基金。

篇4:高级中学教师奖惩制度

  高级中学教师奖惩制度

  1.学校每学期按各部门人数的15%分配指标评选校先进工作者,每个年组评两个先进班,先进班的班主任为校先进班主任,学校予以奖励。

  2.对在市级或市级以上单位组织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上公开课、发表优秀论文和刊登稿件的,学校予以奖励。

  3.对指导学生参加各科竞赛进入市前三名,省取上名次的教师,指导学生参加科普小制作、小发明等在市级或市级以上获奖的教师,学校予以奖励。

  4.高三的升学考试取得较好成绩时,学校对任课教师予以奖励。

  5.对参加市运动会及市级其它比赛取得较好成绩时,学校对体育教师予以奖励。

  6.对维护学校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和设施安全有功的教师,学校予以奖励。

  7.对超工作量和做出重要贡献的教职工学校予以奖励。

  8.对因工作失职造成教学上的损失,使学校受到不良影响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9.作失职造成学校财产损失和学生人身损伤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10.上级及学校有关规定,破坏学校团结的教师,学校予以处分。

  11.规定、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职工学校给予处分。

  12.惩均由各部门承报,校长审批,班子会议通过。

篇5:PM公司奖惩制度

  PM公司奖惩制度

  第一条、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1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300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着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着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2次者。

  (四)服务每满5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条、员工惩罚分为五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除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七条、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厂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八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七)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第九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作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干部连带处分)。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5日者。

  (九)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损害并负赔偿责任)。

  (十)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第十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厂区、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6日或1年旷工达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厂(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唤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术、营业上的机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十一条、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1次或嘉奖3次,抵销记过1次或警告3次。

  (三)记大功1次或记功3次,抵销大过1次或记过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同一年度内者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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