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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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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监督与检查

  第9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一二三条 本制度由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在其所属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二四条 企业的审计、监察部门和财务部门按各自的职权范围负责对本企业各车间(分厂)、各职能部门的成本和费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一二五条 企业或企业内部各单位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刁难阻挠。

  第一二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并构成违反国家会计法规、财纪纪律的企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按“会计法”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第五章,“国营工业交通运输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至59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10章 附则

  第一二七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并报财政部备案。中国纺织机械工业总公司原订的“纺织机械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制度”(重订本)同时废止。

  第一二八条 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发现与国家财政法规有抵触的,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组织修订,发出书面通知后,即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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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8章 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

  第一二一条 企业为贯彻全面成本管理,必须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按分工职责建立成本管理责任制,并纳入企业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一二二条 企业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成本责任制具体分工如下:

  (一)企业负责人

  1.对本企业生产计划和成本考核指标的完成及生产经营效果负责;

  2.对企业严重违反会计法规、财经纪律以及挥霍浪费负责。

  3.对企业成本管理决策和实施结果负责。

  (二)总工程师及主管技术工作的负责人

  1.对产品开发、产品质量、技术改造、工艺革新所产生的经济效果负责;

  2.对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的实施及其经济效益负责。

  (三)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能的负责人

  1.对组织本企业的成本管理、正确执行成本计划和费用予算负责;

  2.组织内部经济核算,准确核算成本,并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负责;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审查重要的财务支出。

  (四)总经济师或主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

  1.对完成企业综合计划和生产任务负责;

  2.对经营销售和外协外联业务的经济效益负责;

  3.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签署或副署企业对外经济合同,遵守营销方面的财经纪律。

  (五)财会部门

  1.制订本企业成本管理制度,编制落实成本计划,并监督考核执行情况;

  2.对各项费用按制度、按予算、按合同、按审批手续控制支出;

  3.制订目标成本,组织成本核算,进行成本予测和分析,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六)产品设计部门

  1.对产品设计不当,造成完工零部件或产成品报废的损失负责;

  2.对改变产品设计未考虑在制品、完工零部件情况,造成过多的在制品、完工零部件报废负责。

  (七)工艺技术部门

  1.对采用工艺不当造成的费工、费料负责;

  2.对材料定额制定不合理所造成的浪费负责;

  3.对工艺装备设计不合理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八)生产计划部门

  1.对盲目投产造成在产品、半成品资金占用超过定额或长期积压负责;

  2.对生产调度不及时,造成停工、窝工负责;

  3.对在制品、半成品管理不严,帐实不符,致使成本计算不真实负责。

  (九)物资供应部门

  1.对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负责;

  2.对不按计划采购,造成材料超出积压负责;

  3.对不执行比价采购规定,造成材料进价偏高负责;

  4.对材料收发计量不准,帐卡登记不及时,料单审核不严,不及时地组织盘点,致使材料短缺浪费负责;

  5.对物资保管不善,造成霉烂、锈蚀、变质或毁损负责;

  6.对不实行限额发料制度,任意发放材料造成的损失浪费负责。

  (十)销售部门

  1.对产成品保管不善,发生数量短缺及毁损负责;

  2.对组织销售及货款回收不力,产品发运不及时,未能按期完成销售计划,影响经济效益和资金周转负责。

  (十一)质量检查部门

  1.对由于执行检验制度不严,造成大量报废负责;

  2.对外购材料、外协件检验不严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3.对合格品、次品、废品划分不严,隔离不清所造成的损失负责。

  (十二)设备管理部门

  1.对机器设备在用和未使用等划分不清,增减、报废不及时办理手续,致使设备数额帐实不符,折旧提存不实负责;

  2.对机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组织不力,造成停工损失、废品损失或维修费用超予算负责。

  (十三)能源部门

  1.对水、电、汽、风消耗无定额,无计量,无记录,或未提出合理分摊标准,致使成本计算不实负责;

  2.对企业节约能源消耗指标的完成负责。

  (十四)工具部门

  1.对工具生产管理不善,工具成本计算不合理,专用工具与通用工具成本划分不清,造成工具费用不实负责;

  2.对盲目采购工具,造成积压和浪费负责;

  3.对工具管理不当,借用、领用时无定额或指标控制,造成浪费和成本计算不实负责。

  (十五)劳动工资部门

  1.对工时定额编制不准,修订不及时,致使工缴费用及成本计算不实负责;

  2.对企业劳动组织、劳动纪律、生产用工等管理不当,致使劳动效率不高,完不成生产计划和成本指标负责;

  3.对按国家政策控制工资、奖金及劳动保险费的支出负责。

  (十六)物价部门

  1.监督检查企业材料物资采购过程及外协加工定点过程是否严格执行了比价采购规定。

  2.掌握价格信息,严格审核采购和外协业务人员填报的价格审批表,对高于市场价的给予否定。

  (十七)计量部门

  1.对由于计量衡器未检修或检定失准造成材料物资短缺损失负责;

  2.对由于不执行对生产现场的计量工具的检修制度,致使检测失误造成的废品损失负责;

  3.由于未及时安装或维修各种能源消耗计量仪表,造成能耗责任不清,成本不实负责。

  (十八)其他部门

  1.行政管理部门对办公费用及其他行政事务费用的超支负责;

  2.安全部门对劳动保护费用指标负责。

  其他部门按分级归口管理原则,分别对本部门所分管的成本费用指标负责。

篇3: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的电算化管理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的电算化管理

  第七章 成本费用的电算化管理

  第一一四条 成本费用的电算化管理,必须执行国家对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及集团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中会计电算化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一五条 利用会计软件进行成本核算,要求原有基础工作较好,如果手工核算程序不规范,手工成本核算基础数据达不到要求,必须先行整顿原有核算程序和方法,务使初始输入基础数据与核算程序符合电算化要求。

  第一一六条 实行成本费用的电算化管理,其初始化主要过程应当是设置规范的成本核算程序及完整准确的企业内部价格体系、定额体系、产品机件目录及相关工艺技术资料等基础信息数据,以及产品成本期初数额等。

  第一一七条 实行成本费用电算化管理,应当注意规范有关核算方法和过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要加以改正;对于一些在手工条件下过于粗略的核算方法,要进行改正。例如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个别折旧率;辅助生产费用分配可采用代数分配法;零付加工成本可采用设备复杂系数折算等。

  第一一八条 实行成本费用电算化,应当注意建立完整的材料核算系统、费用核算系统、产品零件及整机成本核算系统、产品零件投入产出核算系统、内部结算系统等,结合内存的各种基础数据资料及软件的核算程序与各项功能,组成完整的成本管理核算体系。

  第一一九条 实行成本费用电算化,其最初阶段应当采用人工与计算机同时进行的双轨制运行方式,以考察成本软件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可靠性与完整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操作者的熟练程度和业务处理能力。双轨制运行的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最好能跨年度。在全部使用电算化代替手工进行成本核算之前,必须经有关部门按规定标准验收合格后方可。

  第一二○条 成本核算电算化,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步到位。各企业应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从建立电算化基础工作抓起,在建立过程中,吸收其他企业的经验,使工作逐步达到要求。对于已经实行电算化的企业,也应当注意吸收先进经验,使本企业的电算化成本管理与核算工作,不断提高与完善。

篇4: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核算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第一节 材料费用核算

  第五十一条 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上级主管物资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第五十二条 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某类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100%

  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第五十三条 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帐、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

  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

  第五十四条 核算材料成本,应与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一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

  第五十五条 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

  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可以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商品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可以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

  第五十八条 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帐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并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一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作为区别的标准:

  (一)材料加工后仍交供应部门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材料。

  (二)材料加工后交生产计划部门所属毛坯库或在半制品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实际成本,应包括:领用材料和加工费用,扣除退库的余料价值。委托外部加工材料成本,应包括:发生材料成本,外付材料加工费用,扣除下脚废料回收后的实际价格。

  第六十条 车间(分厂)领用各种材料,要按照实际领用数量计价,不得把由于仓库保管责任所造成的材料溢缺、损坏等经济责任,利用“清帐法”自行修正领用数量,转嫁给领用部门承担。

  仓库保管材料盈、亏、毁损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由于物资自然损耗,在上级主管物资部门规定自然损耗率范围以内的,经供应部门、财会部门领导批准,计入管理费用。

  (二)由于材料采购入库和收发工作的疏忽,造成同类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等数量相互混杂,但是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差额极为微小的材料溢缺的等量调整,经供应部门和财会部门领导批准,差额可以计入同类材料价格差异。

  (三)由于采购和保管责任而造成盘盈盘亏、毁损的,要由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书面说明和改进措施,经主管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后(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盘盈数按计划价格,盘亏和毁损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赔偿,并通过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后计入管理费用。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造成的损失,应查清原因,扣除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减去残余价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不论是库内保管物资,或是露天堆放物资,都要定期盘点核实库存数。如有盘亏或毁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采用定额损耗率予提损耗计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铸造车间领用熔铸材料,要实行计量交接,明确经济责任。可以逐日填制领料凭证,也可以逐日交接记录数量,月终汇总填制领料凭证,但不得实行由车间包干采购数量,溢缺不计、责任不清,更不得将熔铸用材料仓库划归铸造车间管辖,转移物资仓储职能,削弱物资计量交接,混淆物资保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行钢材切割核算的企业,应该根据同规格材料的领用成本,减除余料短料价值,按已经切割完工的各产品零件切割后重量的比例,分配核算钢材切割成本。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费用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是指使用年恨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两千元限额内的劳动资料。

  第六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企业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帐,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

  第六十五条 产品专用工具和工艺装备,不管自制或外购,在领用时,按产品型号或工作命令,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两种以上产品共同使用的专用工装,可以根据产品制造数量和制造工时的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专用工装成本不多的,也可以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六十六条 企业各种自制通用工具,要纳入厂部工具总库的管理范围,按照辅助生产核算办法核算自制成本,并进行完工入库计价入帐,领用时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期末库存的自制工具,要按工具储备资金管理,不能采用计量不计价、领用不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领用工具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应参照材料价格差异分摊办法,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六十八条 铸工车间用于产品铸造的专用砂箱、专用型板和模具,按专用工装进行核算。通用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在领用时一次摊销,但必须将当月报废的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办理废料交库手续,冲减报废月份的铸工工具领用成本。

  第三节 工资及福利费核算

  第六十九条 企业支付全体在册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计入产品实际成本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应该是当月实际支付的应付工资。

  凡是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共同核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基金数计算分配进入成本。

  第七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计件生产工人的工资,可以根据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品的实物量,或按实物量折算的劳动量,乘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人由于从事工艺过程未规定的额外工作,或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补付的工资补贴等,应按企业规定的审核程序,填制各类凭证后计算发放,并计入产品成本。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按规定为企业每月实际的应付工资。不准任意变动计提的基数和提存率。

  第七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两级核算的体制下,为了有利于考核,对车间(分厂)的工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数进行核算,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工资基数与企业实际应付数的差额,列入管理费用。

  第七十三条 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凡是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计件工资一般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计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产品加工的定额工时,或产品重量的比例等,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归集和分配工资费时,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费的用途,不能将应由其他项目负担的工资费用和应列入产品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费用混淆。

  第四节 动力、折旧和其他费用核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的动力费用,包括外购和自制的水、电力、蒸汽、压缩空气等费用。外购动力按实际支付数核算,自制动力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外购电力需要经过企业变电所变压输电的,一般仍应作为外购电力核算。变电所的费用可列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变电量较大的,也可以单独列作辅助生产核算。

  月终结算外购动力成本时,应扣除增值税,按无税成本分配核算动力费用。生活福利部门、专项工程等耗用的外购动力,要按含税实际成本核算。

  实行内部结算制的企业,动力费用的结算,可按内部结算单价执行。

  第七十六条 动力费用应当根据企业各单位的实际耗用量分摊计算。能直接划分产品动力消耗的,应按产品实际耗用量直接计算动力成本。无法划分产品的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车间(分厂)和部门,与其他间接费用同作为工缴成本分摊计算。外购动力费用的实际支出,与内部动力消耗仪表显示数之间的差额,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实行动力计划价格或结算价格核算的差额应计入动力成本差异,最终计算动力实际成本。

  (二)实行动力实际价格核算的,要按实际支付金额和厂内实际耗用总量重新计算单价,据以分配各受益单位的动力费。

  第七十七条 企业计提折旧的范围,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计提折旧的方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六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按使用车间(分厂)和部门,分别核算折旧费,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作为间接费用分配核算。生产车间计提的折旧,记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应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租出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八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修理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修理、维护及保养费用,补付的零星修理费,限额内的简易料棚,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零星土建改造设施的实际费用等。

  属于外包的修理费,按实付金额计算。属于厂内委托修理的劳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也可以按厂内劳务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以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车间(分厂)内部机电维修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经常性维修工作,一般只计材料消耗,不计人工成本。

  第五节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核算

  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限,分月摊入成本,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等。开办费内容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界定,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八十三条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下列费用范围内通过予提科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

  (二)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三)根据产品质量三包要求,企业在商品出厂后继续进行的工序费用成本,如安装调试成本、油漆成本等;

  (四)其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确认为当期的费用,但尚未发生,或者由于结算期滞后与成本计算期不一致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予提费用应按项目、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不得在一级会计科目内合并汇总核算。

  予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必须及时调整成本负担数,或在年终结算时结清,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准利用予提费用虚列费用,调节成本。

  第六节 辅助生产核算

  第八十五条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一般可分两种情况:

  (一)只生产一种产品或只提供一种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部门,如供水、供电、供汽、运输等部门,可按车间别设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

  (二)提供多种产品或多种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如工具、修理车间等,除按车间别设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外,还应按各种产品和劳务,分别设立成本计算单,登记直接费用。其他费用可先在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车间明细帐核算,月末再采用适当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计算单中。

  第八十六条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一)自制的材料、工模具等,完工后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帐户,各车间领用时,比照材料的核算方法,按用途和数量,转入有关费用帐户。

  (二)提供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根据各受益部门的耗用数量进行分配。但由于辅助部门之间也互相提供劳务,所以应先进行辅助部门之间的交互分配,然后再确定实际单位成本,向基本生产车间分配。一般的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分配法,即不进行交互分配,仅在各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等之间,按受益数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法的标准不够完整,特别是在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劳务较多时。

  2.一次交互分配法,即分两次进行分配,第一次只限于各辅助部门之间交互分配费用;第二次是各辅助生产部门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入费用,减去分出费用,计算出实际费用和单位成本,再按直接分配法分配给各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等。

  3.内部结算价格分配法,或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根据事先确定的内部结算价格或计划价格,和各受益单位的实际耗用数量,计算应分配的辅助生产费用。各辅助部门的差异,可列入管理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手续简单,计算快速,并能考核各辅助生产部门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有利于厂内经济核算。但价格若制订的不准确,会影响成本的准确性,价格一般应以市场价为基础。

  4.代数分配法,是利用多元方程的原理,计算出各辅助生产车间劳务的单位成本,再按直接分配法分配于各基本生产车间及管理部门等。代数分配法的最大优点是分配结果准确,是其他分配方法所不能达到的,但如企业辅助部门较多,计算起来就较麻烦,所以只适用于辅助生产部门较少,或实现了电算化的企业。

  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特点和其他方面的条件采用某种方法来分配辅助生产费用。但辅助生产车间如有对外销售产品或对外承制工业性作业,以及为自营基建工程等提供产品或劳务,则必须按工作命令分别归集每项产品作业的费用,采用定单法核算实际成本。

  第七节 制造费用核算

  第八十七条 制造费用的归集,设置制造费用明细帐,按车间别设置帐户,采用多栏式帐页,按明细项目归集费用发生额,月末汇总结转生产成本帐。制造费用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八十八条 制造费用的分配,应分别车间进行。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可以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车间,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分配方法一般可按生产工时(实动工时或定额式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分配方法。

  一般较多采用工时比例法,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资料容易取得,方法较简单,在原始记录和工时统计资料比较健全的车间,都可采用这种方法。但不论采用实动工时、定额工时、或者机器工时都不应忽视各种机床小时工缴费的差别。如果在一个机床型号较多、精密复杂程度相差悬殊的车间里,就必须根据各类机床的折旧、维修、保养等方面费用为依据,计算与编制设备复杂系数表,再按系数别统计与折算生产工时,据以分配制造费用,这样更为合理准确。企业应当加强基础工作,争取采用这种按系数折合工时的工缴费用分配方法。

  第八节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成本核算

  第八十九条 企业各基本生产车间(分厂)必须加强在产品的管理和核算,设置在产品数量台帐,记录车间在产品投入、转移、交库等数量变动及生产进度。车间(分厂)内部如设有中间库的,应当设置实物收发保管数量卡片,根据车间内部收发凭证进行登记。为了保证在产品数量的准确性,车间(分厂)计划调度员要对在产品数量台帐和中间库的数量卡片进行定期稽核,作到卡物相符。

  已制订另件定额成本并实行二级核算的企业,其车间核算员应设置产品投入产出明细帐,登记毛坯投入,零件交库及期末在产的数量和定额成本。同时进行内部结算,并负责与生产管理部门半成品库的明细帐核对,保持帐帐相符,保证在产品成本的准确、完整。

  第九十条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毛坯库、零部件库,都要加强实物管理和记帐核算。实物的收发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半成品的发放和入库,都要实行点数交接。也可根据管理要求,实行毛坯、半成品的内部转移结算。准备车间与加工车间之间、各加工车间相互之间的半成品交接,都要通过生产管理部门所属仓库办理领交手续,以有利于掌握准备和生产的进度,一般不要在车间之间自行交接流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十一条 企业对在产品、半成品应当定期组织盘点,防止成本虚增、虚减。要建立全厂在产品的盘存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盘存。盘存工作一般可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单件小批生产和轮番投产的生产类型,当产品完工下场时,应及时组织静态盘点。

  (二)成批大量生产的生产类型,应定期组织盘点。在设有实物台帐的企业,一般每季度盘点一次。

  (三)在年度终了前,要组织在产品、半成品的全面盘存,发生盈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扣除责任人赔偿,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没有在产品实物数量记录的,必须按月组织盘点。

  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的数量记录、盘存记录,正确计算月末产品成本,不得任意估计。

  第九十二条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各月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少,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很小,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

  (二)在产品成本按年初数固定计算

  如果在产品数量各月变化不大,月初月末在产品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很小,为简化计算,各月在产品成本可固定按年初数计算。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可全部作为当期完工产品的总成本。但必须在年终进行盘点,并根据实盘的数量重新计算在产品成本。

  (三)按直接材料费用计算

  如果直接材料费用在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产品成本可以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月末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材料费用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的费用-月末在产品成本

  (四)约当产量法

  是指将月末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折算为完工产品产量,并按在产品约当产量与完工产品产量比例分配工缴成本的一种方法。(原材料不折算)。这种方法适用面较广泛,特别是在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且各月在产品数量不稳定的生产车间。为简化计算,一般采用50%作为综合折率,计算公式是: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完工产品加工费用成本=月初在产品加工费用成本+本月发生加工费用-期末在产品加工费用成本

  (五)按定额成本计算

  是根据月末在产品数量和产品零件定额成本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各项消耗比较准确稳定,定额管理基础较好,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比较均衡的企业。产生的定额差异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

  使用定额成本计价,简化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的手续,并使完工产品成本指标能及时反映当期成本管理的工作质量。其计算公式是:

  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在产品数量×单件产品材料费用

  在产品定额加工成本=∑在产品数量×单件产品加工费用

  在产品定额成本=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在产品定额加工成本

  注:单件加工费用应按加工工艺路线及设备复杂系数、定额工缴单价计算。此外,在产品加工成本仍可以采用约当法折算。

  (六)定额比例法

  是按照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的比例,分配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直接材料按定额消耗比例分配;加工费用按各该定额工时或定额费用比例分配。公式是,以制造费用为例:

  月初在产品实际制造费用+本月实际发生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分配率=------------------------

  本月完工产品定额工时+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

  完工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本月完工产品定额工时×制造费用分配率

  也可以采用简易方法进行费用分配,公式如下:

  月末在产品定额消耗量=月初在产品定额消耗量+本月投入定额消耗量-本月完工产品定额消耗量

  但这一种计算方法容易掩盖在产品的盘亏,容易产生误差,所以采用这一方法必须结合定期盘点制,根据实盘数量及时调整修正在产品成本。

  第九十三条 企业的在产品成本按其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选用:

  (一)采用定单法核算成本的单件小批生产,在完工产品分月出产时,按定额成本资料结合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也可以按照定单加工完成进度计算约当产量,用比例分摊计算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二)采用分步法核算成本的连续性复杂工艺生产,如果期初、期末在产品变动不大的,工序在产品可以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

  (三)采用简单法核算成本的连续简单工艺生产,如铸冶生产等,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或只保留在产品的材料成本。

  (四)采用定额比例法核算成本的企业,可按照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的定额成本、定额消耗量及定额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采用定额法计算成本的企业,期末在产品可以按定额成本计算。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类型和成本计算方法的不同,自行确定合理的在产品核算 方法,但不得以估计成本作为在产品成本。

  第九十四条 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对自制半成品的流转,可以采用成本逐步结转法或成本平行结转法。实行成本逐步结转法,对自制半成品成本项目是否需要还原,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自制半成品成本的结转,以使用定额成本为好,不仅简化了计算,更可以分清经济责任,且免去了还原计算。

  第九十五条 已经完工的产成品和工业性作业,应在检查合格后填制完工交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已经制造完工的自制材料、自制工具等自制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工报告或完工交库手续,划清产成品和在产品、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成本界限。

  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完工产成品的交库凭证或统计资料,正确计算产成品实际成本,按月编制分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汇总表,并据以结转产成品成本。

  第九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成品仓库的收发管理,要根据检验合格的成品交库单和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记录成品卡片或成品台帐。财务会计部门设置的产成品明细分类帐,要按月与产成品库核对一致。产成品结转销售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应按加权平均计算的实际成本进行。

  产成品仓库发生盈亏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在扣除过失人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

  第九节 销售成本核算

  第九十七条 产品的销售成本,一般应当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产成品实际制造成本。当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亦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但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则不能任意变动。若确需变动,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篇5:客运车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客运车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

  为保证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规范化,依照《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及《汽车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规范》的规定,结合本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站应与进入车站的营运客车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营运客车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二、车站应设置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安全例行检验场所。督促委托的安全例行检验机构在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安全例行检查项目、技术要求、检查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

  三、营运客车实行日(趟)检制度。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每趟(指往返,下同)营运时间小于或等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24小时检查一次(简称“日检”),在24小时内发车有效,车辆运行超过24小时必须重新检查。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大于或等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或每趟营运时间大于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趟检查一次(简称“趟检”)。

  四、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车站不得报班发车,驾驶人员不得驾驶上述车辆运送旅客。

  五、车站应及时向营运客车经营者通报营运客车安全例检信息。

  六、车站应当建立营运客车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员和社会的监督。

  七、车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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