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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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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按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所有课程和其他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试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总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条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原则上实行结构化成绩,由考试成绩和平时综合成绩等构成。

  学生修读课程成绩=考试成绩+平时综合成绩

  平时综合成绩原则上不大于课程总成绩40%。平时综合成绩包括期中测验(可单列)、上课考勤、作业、小论文、平时小测验等方式。

  上述比例为指导性比例。各学院(部)可根据本专业特点,制定严格、科学、客观、公正的平时综合成绩评分办法,形成课程考试命题及考核方案,同时制定严密的成绩审查、复查、核定制度。

  第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部分课程的考试因其特点可采用五级制计分,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F。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参照《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执行。

  考试成绩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每门课程成绩以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呈偏正态分布。

  第四条 我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数量的计算单位,绩点是评定学生成绩优差的衡量标准,实行学分绩点制可充分客观地反映出学生学习的质与量。

  课程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级制计分,考试成绩百分制(或五级制)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百分制分数(*) 等级分 绩点数(0.1*-5)

  ≥90 A 4.0 85

  B+ 3.5 80

  B 3.0 75

  B- 2.5 70

  C+ 2.0 65

  C 1.5 60

  D 1.0 <60

  F 0

  平均绩点的计算:

  (一)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绩点数

  (二)学期或学年的平均绩点=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所修各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第五条 除采用三级制成绩记录方式的课程外,其他课程均计算等级绩点。

  第六条 补考、缓考、重新学习成绩记载参照《学生补考、缓考及重新学习管理细则》执行。

  第七条 缓考成绩按实记载,并注明“缓考”字样。等级成绩和绩点参考原教学班相同成绩。缓考申请成功而不参加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注明“旷考”字样。缓考不及格不予补考。

  第八条 考试迟到超过15分钟的,不准参加考核,学生须立即到考务办公室办理缺考手续,经教务处审核同意,方可参加正常补考。

  第九条 凡擅自缺考,一律作旷考处理,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参加正常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的,由本人申请,经各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给予重新学习机会。

  第十条 任意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以缴费重新学习原来选修的课程,也可以另选一门课程缴学费修读,在毕业前一学期确保覆盖原不及格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不能免修。如因身体情况不宜正常参加体育课者,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经校门诊部确诊签署意见,各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并由体育教研室安排上保健体育课。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旷考,该课程的绩点为零,并在成绩表中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学生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重新学习。

  第十三条 插班生、转学生、赴国(境)内外学习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的成绩转换为我校成绩时,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取消该课程本次考试资格,成绩以零分记载,取消补考资格,必须重新学习,并按《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及开课院、系、部负责录入考试成绩(包括补考和缓考成绩)。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并在打印的成绩登记表上签字,交所在学院和教务处汇总存档,教务处审核通过后进入学生成绩库。如因故不能及时录入成绩,应报学院院长批准签署意见。未经批准不按时递交成绩的,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及时核查课程成绩,如对所修课程成绩有异议,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复查申请。由开课院、系、部负责组织教师对试卷进行复查,给出明确答复。如需更改成绩,由任课教师提交书面申请,经开课院、系、部院长、主任审核后,签报教务处。复查申请应在成绩公布的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学生对同一门课程成绩复查以一次为限。

  第十七条 成绩单记载学生在校期间修读所有课程成绩。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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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规定

  根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对我校学生提前毕业及延长修业期限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提前毕业

  第一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内,德、智、体合格,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相应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条 学校于每学期第8周之前受理提前毕业的申请。

  第三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修读成绩单,经学院教务老师核实后,由主管教学院领导审核签名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年级不作变更,依据其所在年级的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

  第五条 获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和学费结算,学费按照我校相关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章 延长修业期

  第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修业期第六学期结束,已取得学分未达到培养方案所规定学分的80%者,必须在第七学期(10月中旬前)申请延长修业年限。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因其他学业原因申请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可于毕业当学期(4月中旬前)提出申请。

  第八条 延长修业年限须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修读成绩单和学习计划,经主管教学院领导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需在学籍管理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九条 学生须在延长修业年限内按修读的学分缴纳重新学习费,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修业年限申请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有效修业年限内,仍未达到毕业或学位授予条例的,则依据毕业审核的相关规定作毕业、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3:人文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规定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凡在学校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籍的学生均可在3至6年内修完四年制本科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取得规定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合格,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条 学生在有效的6年修业年限中,修读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取得毕业规定总学分的80%及以上者,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颁发结业证书。

  第四条 结业生结业后,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可以申请返校补考,或缴费重新学习(限体育等实践类课程),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者给予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以换发证书日期为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换发毕业证书、授予学士学位证书,落款时间均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于因专业实习成绩不合格而结业的学生,如结业后从事与专业实习内容相关的工作,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由所在工作单位出具鉴定材料(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经学生原所在学院审核通过,视为专业实习及格。

  对于因毕业论文(设计)未通过而结业的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于每年10月20日前(逢周末顺延)向原所在学院提出重新撰写或重新答辩毕业论文(设计)的申请,由学院进行安排,具体要求按其结业当年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但未达到结业要求者,可获得肄业证书。

  第六条 颁发证书时应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应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注册,并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教务处核实后,由档案室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条文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篇4: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学院公文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本校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20**〕14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是学校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治校和进行校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公文处理实行分级负责,集中管理的工作机制。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主管并指导全校的公文处理;负责公文办理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各单位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 我校常用的公文种类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撤销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三、“通知”适用于发布规章,任免干部、传达要求下级部门执行及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和聘用干部。

  四、“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回复上级的询问。

  六、“请示”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请示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大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适用于不相隶属单位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不相隶属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单位、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部门和印文日期、抄送单位、页码等组成。

  一、学校印发公文,第一页使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文件的发文标志。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号、年份和序号组成。根据不同事项分成三大类:

  (一)凡涉及全校性重要事项的上行文和下行文,以学校或校党委名义发文,发文字号用“上外sd办〔××××〕 ×号”或“上外sd党〔××××〕 ×号”,由校办统一编号。发文署名为学校或校党委全称。

  (二)凡属学校工作某一方面重要的事项上行文和下行文,发文字号用“上外sd加主办部门代字” 〔××××〕 ×号”,由主办部门编号。发文署名为学校全称。各单位发文字号按照《上外sd学院各单位发文字号一览表》执行(详见附件1)。

  (三)凡学校与不相隶属的校外单位传送的平行文,在上述发文机关代字号后加函字。例如“上外sd教函〔××××〕×号”,发文署名为学校全称。

  三、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公文的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

  五、主送机关就是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请示”一般只能有一个主送机关。

  六、正文就是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附件是用来补充说明正文的,或者是正文的参考资料。

  八、抄送机关是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

  九、发文机关署名要用发文单位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公文要加盖发文单位印章。

  十一、成文日期为签发日期。

  第八条 发文的版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9704-20**)执行(实行细则另定)。

  第九条 发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究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取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并应提出倾向性意见和建议方案。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除校长办公室及党委办公室以外的内设机构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套用学校发文标志行文。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校内行文流转编号按照《上外sd学院各单位内部行文编号一览表》(详见附件2)执行,在各单位字号后加文种第一个字,如“sd教〔××××〕×号”,行文编号设在标题下面居右侧位置。由各单位负责编号,署名为本单位。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标题方正小标宋2号,行距30;字符距标准。正文:仿宋3号;行距23;页边距:上、下3.7;左、右 2.8(详见附件3)。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五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

  序。

  第十六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表述准确,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要做到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应切实可行。

  三、文种正确,内容简洁,观点明确,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四、文内使用非规范性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五、引用公文应当列出标题,并在标题之后用括号注明发文字号。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拟制公文的第一页一律使用《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发文稿纸》(附件4),明确负责人、拟稿人、核稿人后送校长办公室。

  第十七条 校办负责办理审核后送领导人签发。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与学校有关规定相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四、文种使用是否准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 公文应当按签发权限送分管校领导签发。

  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要公文,包括重要的“请示”、“报告”,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签发。

  二、内容属于各校领导分管范围的公文,可由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其他分管领导分管范围的,应当先送有关校领导会签。

  三、签发人签发时,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

  第十九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稿,给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一条 收文办理按照《关于印发<校长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公文收文办理流程>的通知》(上外sd办〔20**〕18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已经签批的公文,校办或党办负责在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进行复核,若需再作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复核后的公文,确定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后印发。

  第二十三条 发文办理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收集需要归档的公文的定稿、正本和会签稿、重要修改稿等,保证有关材料的齐全、完整,由校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年5月30日印发的原《上外sd学院公文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篇5: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财务报销、支款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办高校财务管理条例》、《现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对各项经费来源的经常性支款报销手续作以下规定:

  一、财务报销原则

  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责任,财务对报销票据的合法合规性、完整性、明细金额与合计金额一致性负主要责任。

  二、审批制度

  (一)学校财务报销审批由校长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各院、部(职能处室)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经费报销“一支笔”签批人,在董事会批准的预算(计划)范围内,按学校实际情况运行执行预算,并对预算(计划)的执行结果负责。

  (二)学校各院、各行政部门财务开支事宜必须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厉行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按预算核定的指标合理安排支出,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审批原则

  1.预算内经费

  各院、各行政部门经费控制在学校下的达预算指标数内,单笔支出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本院、本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签字审批;1000-1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签字审批。特别重大的开支由校长签署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中层干部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报销,应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金额大于10000元还须由校长签字审批。

  学校组织类项目执行时,采用“一事一报”原则。项目经费支出大于人民币20000元(含)需事前明细填报《大型项目执行经费计划预报表》报校长审批,作为经费支付的重要依据。

  2.预算外经费

  资金审批按照《预算外资金申请表》执行。根据业务性质区别由分管财务校长、校长、校长办公会议、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3.财政拨款经费

  财政拨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照预算申报书及上级批复文件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并履行报销手续。单笔支出在1000元(含)以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支出内容真实性进行审核;1000元-1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4.其他

  对个人教学科研经费、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以及支付学生个人的补贴、支付校内外个人的人员经费支出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1)个人教学科研经费、课程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在拨款到位后,支出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复核,项目管理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对支出内容进行审核。支出金额在10000元(含)以内由项目主管部门行政负责人审批,支出金额在10000元-20000元(含)由分管校领导审批,20000元以上由校长审批。

  (2)支付学生个人的补贴以及支付校内、校外个人的人员经费,每笔支付须由各院、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校领导、校长分别签字审批。

  (四)重大财务事项的办理须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三、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票据的内容必须具备: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开具发票的信息正确且完整,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随意拆分开具票据。

  2.经济业务汇总填开发票时,必须附有财税部门规定专用销货明细清单,清单必须盖有出票单位发票专用章。(如:试剂、材料、办公用品、日常用品、食品、电脑配件、图书等)

  3.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发票必须有国家税务局监制章及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必须有财政部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各类票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报销时,必须附有学校有关部门验收入库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或收款人)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和开户银行等信息。

  5.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或经济业务申报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6.组织类的项目或活动,应当将领导批复后的项目或活动的参加人数、预算计划等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7.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原始凭证一经涂改无效。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予以退回,各种发票必须是机制打印手写无效。

  8.原始凭证遗失的处理办法: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证明(单据号码、金额、业务内容等)并在票据复印件上加盖对方单位发票专用章的;证明、复印件需本人和部门院系负责人签字,会计主管人员批准方可报销。

  9.报销票据时效。票据一般不能跨年度报销。取得的业务票据须自开票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财务报销手续。开票时间为第四季度的发票因特殊情况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完成报销。

  (二)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的填制按有关制度规定,根据经济业务内容填制。会计人员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做到摘要清晰,业务内容描述真实,报销手续完备,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相关报销项目的规定

  (一)外埠差旅费报销

  外埠差旅费是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公杂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住宿费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伙食补助、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1.差旅费开支范围及标准见附表。

  2.报销规定:

  (1)出差住宿费、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在规定限额内凭据实报实销,超过规定的标准部分自理。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登记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3)中午12点之前出发伙食费按一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出发伙食费按半天计算;回程时间中午12点之前到达伙食费按半天计算,中午12点之后到达伙食费按一天计算。

  (4)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伙食的,伙食费不再予以报销。报销时请附接待单位通知和校领导批复。

  (5)出差期间,购买与出差业务相关的图书、材料、发生其他支出,报销时需填写《付款凭单》,不属于外埠差旅费开支范围。

  (6)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事先经学校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不予报销。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参观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7)乘坐交通工具选择二等座(含)以下,飞机票比其他交通工具更便宜的例外,从严控制其他工作人员出差乘坐飞机,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必须乘坐飞机的,须经校长批准。乘坐飞机的,凭发票或行程单和登机牌报销;由国外航空公司网站直接订购飞机票的,凭行程单、付款记录和登机牌报销。

  (8)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填写《差旅费付款凭单》,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出差地住宿费发票、出差地交通费发票和出差地出差期间就餐发票等凭证。

  (9)外出参加会议或培训需要校领导批复同意文件方可报销,按票据据实报销。

  (二)会议费的报销规定

  1.会议费指由本校组织召开的各类业务性会议。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交通费是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统一组织会议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会议费开支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范围及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外埠)

  伙食费

  (本市)

  其他费用(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340

  130

  60

  80

  业务支出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设计费e报销需填写《差旅费付款凭单》务处报账

  3.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填写《付款凭单》并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和发票。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会议费,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4.下列开支不予报销:

  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额外配发的洗漱用品。

  (三)培训费的报销规定

  1.培训费指本校组织开展的,在境内举办的三个月以内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包括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疗费。交通费是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2.培训费开支在标准以内据实报销。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住宿费

  伙食费 (外埠)

  伙食费

  (本市)

  场地费、资料、交通费

  其他费用

  340

  130

  60

  50

  30

  业务支出涉及上表中两项及两项以上开支内容的,可在所涉及的相关经费标准合计金额内统筹使用。

  培训讲座费单独核算,执行标准参照学校教学管理部门规定。

  授课老师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差旅费报销规定执行,住宿费、伙食费按照培训费标准执行。

  3.培训费报销,应当填写《付款凭单》,并提供校领导批复文件、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及培训机构出具结算凭证或发票。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四)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购置的报销

  1.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的购置和管理参照《上外sd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执行。

  2.图书资料、报纸期刊购置报销,须由图书馆统一采购并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

  3.材料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归口管理,须经学校资产部门登记验收,同时发票应由经济业务经办人、验收人签字,不能代签,严禁自购、自批、自报、自领;由于专业的原因,必须自购的实物,应由物资管理部门认可,方能自购。购置大宗或批量元器件、材料报销时还应附采购清单、立项批复报告、购销合同、招标文件、审计报告、验收文件等。

  4.购买软件资料,需在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软件资产登记验收手续。

  5.经审批后,附预算申报书复印件,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五)实验室新改建、装修以及后勤修缮等工程的报销

  1.零星基本建设工程、房屋修缮、房屋及室外维修项目,经审批准后,提供工程合同、工程,决算、审价报告、验收报告等相关文件,持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六)劳务报酬、讲座、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的报销

  1.各部门院系发放的各类人员费用,均须在校“薪资平台”统一申报造册,打印单据,按照《薪资发放操作规定》办理审批流程。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以“现金”支付形式的,必须有领款人本人签收。领款时,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支付讲座费、评委费等提供讲座及活动的批准报告,按规定审批后,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七)各种科研、课题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等个人项目经费的报销

  1.报销范围严格按照校《教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暂行)》、《上外sd学院政府扶持专项资项目管理办法》及项目申报书经费预算规定执行。

  2. 科研、课题建设、重点课程建设经费支出中涉及购买设备、软件、文献建设资金购买的图书按设备、图书、材料物资、软件购置的报销规定执行;涉及人员费用的,按劳务报酬、讲座、津补贴等人员费用的报销规定执行,并由财务处直接按税务局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经审批后,附预算申报书复印件,持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

  (八)业务招待费的报销

  业务招待费是指学校日常办学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的各种费用。主要有:餐饮、住宿费(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培训发生的住宿费为“外埠差旅费”)、香烟、食品、茶叶、礼品、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支出。

  校内教职员工工作餐标准为20元/人/餐; 对外招待用餐、购买礼品、礼券、消费卡等须书面请示分管校领导同意(在授权范围内),超额度的须经主管校领导批复同意后方能执行。

  住宿接待标准按会议费标准执行。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部门业务招待费支出。对超预算、超标准的业务招待经费 不予报销,违反规定的招待费一律自理。

  (九)交通费的报销

  交通费主要包括租车费(含出租车费)、公交车费、单程地铁票、汽油费、过桥费、停车费等,各部门严格控制部门交通费支出,原则上外出办事使用学校公务车辆,若有特殊情况自行乘坐出租车的,需事先征得部门或学院负责人同意,报销时填制《出租车票报销审批表》方能报销。

  五、借款项目的规定

  1.除特殊事项外,原则上不对外借款。

  2.有借款的事项,按如下规定:

  (1)借款包括现金和支票。

  (2)借款人必须是校内职工,学生及外单位人员借款不予受理。

  (3)财务处对所借款项进行账务处理,严格实行一事一借,有借有还,前款不清、后账不借的规定。

  (4)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及相关业务部门的通知到财务处申领借款,财务人员根据借款用途核定可借款项金额,并根据《现金管理办法》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或支票借款;一般借款最高额度为人民币2000元整,并需提前二天通知财务处。

  (5)借款应在业务结束7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逾期不办理又无正当理由者,将从借款人次月工资及津贴中扣回所借款项。

  六、其他规定

  1.同一笔经济业务不得拆分报销。

  2.携带经费本报销,一张经费单对应一单《付款凭证》。

  3.所有原始凭证的报销,应将原始凭证按不同经济业务按内容分别粘贴在《付款凭单》的后面,并与左上角对齐。在《付款凭单》上准确填写用途、附件张数及大小写金额,并注明经费所属预算项目名称。

  4.不予以全额报销的原始凭证,根据审批领导意见,在原始凭证上注明实报金额,实报金额不应大于原始凭证票面金额,并由报销人签字。

  5.发生外币业务需报销的,换算汇率以报销时当天中国银行人民币汇率基准(中间)价进行折算,实行人民币报销。

  6.根据现金管理条例,凡在同一地点或同一单位付款金额超过1000元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均需办理转账支付。转账支付必须提供与购货发票一致的收款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银行账号、开户行。

  7.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销: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以及学校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的;

  (2)对不真实、不合法和明显不合理的票据;不符合合同条款约定内容的;

  (3)原始凭证手续不完备、审批程序不规范、经费使用不符合规定、项目列支渠道不明确的;内容填写不全、字体无法辨认或有明显涂改迹象的;不是黑色水笔或黑色钢笔填写无效。

  (4)对于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或不按规定粘贴、不按规定填写报销凭证的,财务人员有权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对于多次更正补充后仍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5)出差地点与批准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扩大开支的;

  (6)利用外单位发票将校内资金转入他人账号的;

  (7)非财务处核发的经费本和经费余额不足的;

  (8)应由个人支付的各项开支;

  (9)不符合财务部门关于转账经费规定和要求的业务;

  (10)白条收据;

  (11)付款单位抬头为“个人”的票据;

  (12)违反有关财务规定的其他开支。

  七、财务处报销及对外付款业务受理方式及规定

  业务报销、业务借款的单据,财务处自接单日后五个工作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将报销款支付至报销人(借款人)银行账号内;

  对外预付或支付款项的业务单据,财务处收单后于每月15、25日(遇节假日顺延)安排进行对外付款;

  固定性人员费用收单后根据学校规定时间将实发金额支付至受款人借记卡账号内。

  校外临时劳务费用收单后于每月10日、25日(遇节假日顺延)将实发金额支付至受款人借记卡账号内。

  八、学校经济业务的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的,财务报销范围参照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报销手续和要求适用本办法。

  九、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开展业务和执行项目的,发生各项费用的标准和报销管理规定参照上海市财政局相关规定文件执行。

  十、本规定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财务支款、报销管理规定》(上外sd办[ 20**]21号)自动废止。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外埠差旅费开支标准

  单位: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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