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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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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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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院行政领导负责,由各处室、系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院行政将消防工作纳入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计划、安排相应的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学院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目标管理。各处室、系部等部门应当逐渐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负责人、防火员与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到人,强化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五条 保卫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学院有关部门有在学生、儿童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院报、广播、电视与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由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八条 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电气安装、室内装饰等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都应当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保卫部门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查验收;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如图书馆、教材库、印刷厂、液化气站、实验室等应当符合防火防暴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凡学院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内均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举行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的一个月前向保卫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一支具有一定素质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防火负责人、防火员及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和仓库等各有关专(兼)职人员,都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

  第十三条 图书馆、液化气站、化学化工实验室、网络中心、教材仓库、等所有防火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防火预案。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和归集原始消防资料,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统筹安排落实(凡经济承包与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自费购置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管理和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凡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予以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加强电源、气源、火源管理,严禁煤气、液化气、煤火两种以上火源在同一室内存放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私接电源;严禁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取暖;严禁学生宿舍内自办伙食;严禁学生宿舍蜡烛照明;严禁在校内放鞭炮焰火和焚烧废纸废物垃圾;严禁在校内举行野炊和篝火晚会;严禁在任何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擅自改建、扩建阻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在阳台上或室内熏烤腊制品;严禁小孩玩火;严禁一切违反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与学生宿舍每晚应当准备预留应急用水,以防发生火灾时应急而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液化气站、油库、化学危品库、资料室、印刷厂、木工房、保管室、高压配电房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内严禁吸烟、严禁擅自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电气、锅炉、焊接、起重、电梯、油库、液化气站、电教中心、网络中心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警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火灾时,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必须赶赴现场指挥灭火,各单位、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协助保卫、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和火灾损失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玩忽职守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火警火灾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时,要及时呼救,就近组织人员尽力扑救,并且立即报告防火安全办公室,单位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灭火。

  第二十七条 在灭火过程中,要冷静、沉着、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和灭火器材,充分发挥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如果火势大而难以扑灭,应立即接通火警电话“119”报告消防支队,请求救援。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向“119”报警之后,防火安全部门应当派人在学院大门口交通要道处等候消防车到来,引导消防车至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防火安全守护员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余火复燃,同时防止坏人破坏。防火安全部门对火灾事故要详细勘查现场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必须及时报告,并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理。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全院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实行单位负责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损害、不得丢失,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发现消防设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附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免妨碍紧急情况下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凡对我院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销售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具备资质证经营执照等合法手续和合格的技术条件等,方可准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消防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等)维修完毕,应有明显的厂家维修日期和合格标记。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为了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和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必须加强防火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学院安全。

  第三十八条 防火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制度落实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卫部门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部门和节假日的不同特点,对全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及时进行全面部署和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人要组织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检查;保卫部门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应积极协调。

  第四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坚决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做好检查纪录,发现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院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重点防火部位、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锁上、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擅自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章 防火安全人员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批准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防火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治火;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群防群治;及时向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办法,为学院领导正确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二)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和特殊情况,分析、部署防火安全工作,及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管理好消防安全档案。

  (三)组织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负责组织全院消防器材的配置,指导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保养和维修。

  (四)对于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提交学院讨论和决策后,督促组织实施。

  (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查明原因和损失,分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搞好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和典型、总结经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十五条 防火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维护管理。

  (四)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负责火险、火灾现场的灭火组织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及时汇报情况。

  (六)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在各级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有关消防工作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在学院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积极提出有关消防安全的建议,并认真协助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防火员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使之处于良好状况。

  (五)发现火险、火灾,及时报警,并就近组织力量扑救,直至扑灭为止;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保卫与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举报隐瞒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落实,模范执行消防法规,达到消防安全十项标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严格、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培训积极,全年无火灾事故。

  (二)经常检查,积极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避免火险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积极支持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消防安全措施,成绩显著的。

  (四)发生火灾时,勇敢抢救国家财产或人员生命,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把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负责人、防火员、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防火职责,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火灾损失;值班员未尽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引发火灾事故的。

  (三)在“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生明火,且不听劝阻,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违反电源、电源与火源管理制度及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和仓库管理制度引发火灾的。

  (五)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或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有意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灭火战斗中不听指挥和见火不救或阻碍灭火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法规与本规定的。

  (八)一切处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篇3:中铁工程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铁工程经理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按照消防法的规定,我昌宁高速L1标经理部全体员工和工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全体员工和工人应认真遵循消防法,以法治标,加强消防,确保工地施工安全。

  为了有效地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全体施工人员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本标段安定,保障施工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工作的责任管理部门

  经理部安劳部是本标段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主要具有以下工作职能:

  一、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1、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上级汇报经理部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结合不同时期、不同季节工地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消防宣传教育的方案。不定期编发宣传橱窗,向工人宣传消防知识,宣讲不同时期社会火灾的重大案例,以活的典型事例对工人进行消防教育,警醒工人提高消防意识,深切理解“消防工作重于泰山”的重大意义。

  2、对工人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不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二、组织消防检查

  1、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经理部、工区、工人居住区进行全面或局部的防火检查,主要检查不同时期贯彻执行消防法的情况;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整;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消防责任制是否落实;公共场所消防通道是否通畅,是否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隐患是否存在等,并写出检查情况书面通报。

  2、通过检查,如发现有的部门违反消防法规定,或未履行经理部消防安全责任制,存在火灾隐患时,应向有关责任部门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消防处罚,必要时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三、配置消防器材、设施

  1、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根据经理部消防工作的需要,按消防要求,全面配置经理部及工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2、建立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档案,对消防器材购置的变动、丢失、失效、报废建立帐簿进行登记,以确保本标段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完整。

  3、会同行政后勤管理部门,对消防设施和器材、用电设备定期组织检验、维修,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4、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四、健全消防管理制度

  1、制定经理部消防管理工作制度、消防值班制度、消防工作实施条例;

  2、划分经理部及工区防火责任区;

  3、编制设计消防处罚通知单、消防工作巡查日志、消防值班登记表;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等。

  五、落实消防责任

  1、落实消防合同

  (1)消防合同的拟定:根据经理部和工区工地消防工作的特点和各部门承担消防责任的不同情况,拟定经理部与工区消防责任合同;

  (2)消防合同的签署:具体组织签署消防责任合同;

  (3)消防合同的执行:检查消防责任合同的履行情况。

  2、安排消防值班

  (1)确定值班人员,编排值班表,且每次必须有副部级以上干部值班;

  (2)实行交接班制度,交接班双方必须签字;

  (3)特殊情况的换班及值班、请假应严格按照手续办理;

  (4)值班人员应随时保持联系,有情况应立即上报。

  3、配备消防专干

  (1)确定保卫干部具体担负消防管理工作;

  (2)确定一名副部职干部具体领导、管理消防工作,安劳部长协助管理消防工作;

  (3)安保部门主要负责人经常过问消防工作。

  六、落实消防措施

  督促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施工人员离开工作场地,要注意正确停机、关窗、切断电源、检查烟头。对电线老化、漏电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条 消防工作责任制及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我标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经理部、工区、个人防火责任制”,实行分级、分区负责,自觉履行职责,分担义务。

  一、消防责任人的确定

  1、项目经理全面组织、领导、负责工地的消防工作,是工地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经理部将消防责任按地域、设备、房屋等划分至有关部室。分管各系列工作的副经理直接组织领导所辖部室的消防工作,是所辖部室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3、分管各重点防火区域部室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组织重点防火区域的防火工作,并承担工地重点消防区域的消防责任,是该消防区域防火工作的主要责任人。部室对自己所辖防火区域担负消防的日常管理工作。部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室所辖消防区域的消防主要责任人。部室其他领导有义务协助部室主要负责人,做好本部室的防火工作。当部室主要负责人因公或因其他原因外出暂不在岗时,部室其他领导承担本部室的主要防火责任。

  4、本标段所有工人有义务认真履行国家消防法和经理部消防制度。每个工人在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的同时,亦承担相应防火职责,是自己担负岗位工作的消防直接责任人。

  二、消防责任合同的签订

  经理部在每一个聘任期内要逐级签订消防合同,把消防责任明确落实到每个部门和具体的消防责任人。

  (1)项目经理与项目副经理签合同;

  (2)副经理与所辖部室主要负责人签合同;

  (3)部室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副部长签合同;

  (4)分管副部长与工区签合同。

  第四条 失火责任的界定

  1、直接当事人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及工区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应根据情节轻重、受损程度大小,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

  2、各级领导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经理部失火并导致经济损失,属于个人为责任的,如属下列情况,除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外,应区分防火区域,分别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1)未安排落实好消防值班;

  (2)未及时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消防的指示要求;

  (3)未根据季节变化特点和消防工作活的事例,对所属员工进行消防教育;

  (4)未将消防工作列入工作重要日程;

  (5)未对所属员工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

  (6)下班后所辖工作场所未落实人员关窗、关门、关灯、关电、关总闸、关空调,未清理其他不应摆放在工作场地的易燃易爆物品,清扫烟头、火种。

  (7)因上述第6条原因导致电器起火,火源火种进入工作场所或自身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自燃自爆导致起火。

  (8)重点消防区域未安排专人登记消防日志。

  (9)对所辖防火区域的防火设施(如水龙头、水枪等)的损坏,灭火器具(灭火器、头盔、防毒面具等)的丢失未及时报告。

  (10)安排临时工独自在岗位值班,工作不力或失职。

  3、班组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1)由于教育不力,本班组工人在居住区使用经理部不允许使用的电器设备、在房间内用蜡烛照明、在工区、居住区、等处焚烧废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而导致火灾。

  (2)未对工人经常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4、值班人员的失火责任

  (1)未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在失火发生时,本人未留在经理部、擅自离开经理部、未在工区或未在施工范围内失火时找不到人,致使无人组织扑救火灾、无人报警,造成公有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

  (2)职工管理系列值班干部或值班人员失火时不在经理部、不在岗、未及时组织职工撤离火源地或因处置不力,导致工人伤亡。

  (3)值班电工在失火或电线起火时,不能在第一时间关闭变电房总闸,造成电线起火,火势蔓延。

  (4)值班司机擅自离开经理部,在失火时不能将汽车开出快速撤离火源地,导致汽车燃烧。

  5、部室失火责任划分

  办公室是消防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行政部承担供电和消防设施维护的任务,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把消防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经理部或工区一旦失火,经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存在,这两个部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6、消防管理部室的失火责任

  1)经理部行政办公室应承担以下失火责任。

  ⑴未预先安排好安全保卫消防值班。

  ⑵未定期检查各部门消防责任合同的履行情况和消防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写出检查报告。

  ⑶未向各防火责任人及时通报检查发现的火情隐患或消防薄弱环节,必要时未及时向有关防火责任人发出整改通知书。

  ⑷未主动与行政后勤部门联系,在重大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好值班室用房和24小时留守电话。

  ⑸未及时检查值班电话是否畅通,未主动与行政后勤部门联系,保证晚保安值班人员必须有一台火警报告电话。

  ⑹值班人员请假未及时安排人员代班。

  ⑺对失效灭火器材未及时更换。

  ⑻对各部室各部门报告的火情隐患未及时主动与有关部门研究处置,或遇重大隐患未及时向项目经理报告。

  2)行政部应承担的失火责任。

  ⑴未对消防设施定期进行维护。

  ⑵对反映的消防设施的损坏(水龙头、水龙带)、水枪、灭火器的丢失,未及时进行维修或采购补充。

  ⑶未对电线线路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⑷对反映的漏电或电起火问题未进行及时的维修。

  ⑸对各部室反映的属于行政部门处置的消防隐患,未进行及时处置。

  ⑹对容易导致电路起火的险情隐患,未组织及时的更换或维护。

  ⑺按经理部安保部门通知的区域和时间,于每晚或于某一时期时间段内,未按时关闭电路总闸。

  ⑻批准电工外出公干或因个人原因请假,但未在经理部安排电工值班。

  ⑼重大节假日前,未安排妥值班室专门用房及24小时固定通讯电话。

  第五条 奖励

  一、每月对经理部各部室和工区消防工作进行评比。对履行消防合同,成绩显著的部室消防责任人应进行奖励。对重点防火区域消防工作做得好的要对消防责任人进行重点奖励。

  二、对下列个人应区别情节予以奖励

  1、发现火情,及时呼救或及时拨打火警电话,有效地制止火灾。

  2、积极组织救火或个人积极参加灭火,表现突出。

篇4: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理工大学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全体师生员工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机构的监督、检查。

  2.学生公寓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寓内禁止存放汽油、煤油、柴油、酒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使用明火,禁止生火做饭,楼栋周围不准焚烧废物垃圾。

  3.学生公寓楼内及周边禁止燃放焰火、烟花爆竹;楼梯、楼道、楼顶不准燃烧废纸垃圾;宿舍内不准点蚊香、点蜡烛;禁止躺在床上吸烟,乱丢烟头。

  4.学生宿舍禁止私拉乱接电源,禁止违规使用电炉、电热杯、电饭锅、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在门窗、阳台等部位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5.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非灭火需要,禁止动用消防设施器材。

  6.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扑救初起火灾,防止人员伤亡事故的发生。

  7.火灾扑灭后,火灾单位、个人应保护现场,协助查明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接受调查处理。

  8.任何单位、个人凡违反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并查实,除没收违章器具、设备外,还要根据校纪校规严肃处理。一旦引发火灾事故,将按照消防法规和《长沙理工大学火灾事故追究办法》执行。

篇5: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农大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消防条例》等法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院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法律、法规及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校园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四条 学院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一)学院的主要负责人是学院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学院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院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三)保卫处是学院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机构,对学院整体消防安全负管理责任,组织和实施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向学院负责。

  第五条 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通过建章立制保障本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本单位的逐级消防安全责任;

  (三)统筹安排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制定本单位的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定期组织实施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定期实施演练并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保卫处在学院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学院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和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提出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计划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对学院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五)组织管理院一级义务消防队;

  (六)定期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七)定期向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院内各商铺、各经营单位统一纳入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范围,总务处为责任单位,对院内商铺和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八条 在校园内施工的基建单位,进行改建、装修和维修的工程,施工场所承建的主管单位明确的,由管辖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保卫处统一监管。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组织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消防隐患,严格落实整改措施,督促限期整改。对未按期整改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作出行政处理,并责令迅速整改。

  第十条 各责任单位应每季度对管辖区域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每次检查后要分析通报,及时解决存在的普遍性和突发性问题。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岗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八)防火巡查情况;

  (九)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保卫处负责对院内各单位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或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定期巡查。

  (一)保卫处与责任单位共同制订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预案内容应包括: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地反映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保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使用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第十四条 院内举办*、晚会等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审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并将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审核,具体工作由基建处负责。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教育作为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新生入学教育和师生常规教育的内容。

  第十七条 保卫处和各消防责任单位要通过张贴图画、广播、网络宣传,举办消防知识讲座、竞赛、消防运动会等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处应定期组织师生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的业务培训,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现场急救等消防演练,不断提高学院整体防火救灾能力。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学院对院属各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年度目标考核:

  1.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工作消极、整改不力或发生火患的单位实施问责。

  3.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二十条 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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