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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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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高温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高温作业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热源,当室外实际温度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时,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或2℃以上的作业。

  第二条 高温作业场所综合温度应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要求。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防暑的要求。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安全、职业卫生和工会等部门应制定计划,采取保障人身健康的措施,并对防暑降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防暑降温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按时检修维护,每年在暑季前检修1次,并进行效果评价,制定切实可行的使用办法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 技术措施

  第六条 高温作业应尽量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改进工艺过程和操作过程,减少高温和热辐射对员工的影响。

  第七条 应对高温作业场所进行定时检测,包括温度、湿度、风速和辐射强度,掌握气象条件的变化,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对封闭、半封闭的工作场所,热源尽可能设在室外常风向的下风侧,对室内热源,在不影响生产工艺过程的情况下,可以应用喷雾降温。当热源(炉子、蒸汽设备等)影响员工操作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第九条 高温工作场所的防暑降温,应首先采用自然通风。必要时使用送风风扇、喷雾风扇或空气淋浴等局部送风装置。

  第十条 根据工艺特点,对产生有害气体的高温工作场所,应采用隔热、强制送风或排风装置。

  第十一条 对于高温环境中的狭小房室,应有良好的隔热措施,使室内热辐射强度小于700W/m2、气温不超过28℃。

  第二章 保健措施

  第十二条 对高温作业员工应进行上岗前和入暑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凡有心血管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严重的呼吸、内分泌、肝、肾疾病患者,均不宜从事高温作业。

  第十三条 发现有中暑症状患者,应立即到凉爽地方休息,除进行急救治疗和必要的处理外,还应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诊疗。

  第十四条 对高温作业者,应按有关规定供给含盐清凉饮料,并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对热辐射强度较大的高温作业员工,应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鞋、护腿、围裙、眼镜、隔热服装、面罩等。

  第三章 组织措施

  第十六条 从事高温作业的员工应有合理的劳动休息制度,根据气温变化,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尽量避免加班加点。

  第十七条 高温作业的分级应符合GB4200-84的规定,对高温超标严重的岗位,应采取勤倒班等办法,尽量缩短1次连续作业时间。

  第十八条 高温作业场所应设有工间休息室。休息室应隔绝高温和辐射热,室内有良好的通风,休息室内气温应低于室外气温,设有空调的休息室室内气温应保持在25℃~27℃。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破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破土作业系指在生产装置、油气集输站、天然气净化站、油库、液化气充装站、爆炸物品库、加油站内部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影响交通、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破等各种破土作业。

  第二条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破土作业应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破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破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1、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破土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破土作业许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到建设单位审批。

  2、建设单位应到破土作业涉及的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相关部门会签后,才能签发《破土作业许可证》。

  第六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破土前,施工单位应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破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2、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破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破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洞的方法。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3、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4、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报告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破的。

  5、在道路上(含居民区)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示灯。

  6、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应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再施工。

  7、雨期和解冻期在土方工程内作业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可再施工。

  8、在破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 立即停止作业;

  (2) 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 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 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值勤;

  (5) 通知设计、建设和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9、使用电动工具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明确具体负责人,负责破土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破土施工区域内的地下情况,建设单位应组织涉及到的单位进行现场地下情况交底,对施工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要求。施工单位应明确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作业全面负责。

  第七条 《破土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破土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建设单位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3、作业许可证保留1年。

  附:破土作业许可证

  破土作业许可证

  编 号 施工单位

  所属单位 施工地点

  电源接入点 电压

  作业内容 填写人

  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主  要  安  全  措  施 确认人签名

  补充措施

  危害

  识别

  施工作业负责人

  意见 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

  意见 会签单位

  意见 建设单位领导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是国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 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大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 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 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纲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 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高处作业是指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坠落可能的位置进行的作业。

  第二条 进行15m(含15m)以上的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凡经高处作业特殊培训的岗位人员(如油田企业井架工、供电线路外线工等)、在正式通道进行正常高处检查的人员等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高处作业涉及用火、临时用电、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高处作业危害识别

  1、进行高处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内。

  第五条 作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1、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应从事高处作业。

  2、应熟悉高处作业应知应会的知识,掌握操作技能。

  第六条 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1、施工单位的负责人,应持有施工任务单,到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

  2、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高空作业许可证》。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的交底;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对高处作业的全过程实施现场监督。

  4、高处作业完工后,在《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完工验收栏中,直属企业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签名。

  第七条 作业安全措施

  1、直属企业的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与施工单位现场安全负责人应对作业人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所从事作业的安全知识、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等。

  2、应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现场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3、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应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

  4、劳动保护服装应符合高处作业的要求。对于需要戴安全帽进行的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系牢安全帽。

  5、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并设专人监护。工具在使用时应系有安全绳,不用时应将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在同一坠落平面上,一般不应进行上下交叉高处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6、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上进行作业。不应高处休息。

  7、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应完好;除此之外高处作业人员上下时应有可靠措施。

  8、遇有不适宜高处作业的恶劣气象条件时,严禁高处作业。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条 作业人员的职责

  1、持有经审批同意、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2、在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位号)、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高处作业许可证》中的安全措施。

  3、对《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

  4、对违反本制度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5、在作业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时,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九条《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1、《高处作业许可证》是进行高处作业的依据,不应涂改;如确需修改时,应经签发人在修改内容处盖章确认。《高处作业许可证》应妥善保管,保存期为1年。

  2、《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留存第一联,施工作业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二联,二级单位或基层单位现场负责人持有第三联。

  3、《高处作业许可证》中各栏目,应由相应责任人填写,其他人不应代签,作业人员姓名应与《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的相符。

  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予以确认;当作业内容和环境条件变更时,需要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附:高处作业许可证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施工作业是指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改扩建工程项目和检修、维修的施工。

  第二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法》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书,合同书中应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

  第四条 施工单位进入生产设施、装置施工现场检修和维修作业,应严格执行集团公司和建设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负全责,建设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实施安全监督。

  第六条 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进度计划,报建设单位审批。

  第七条 施工单位人员进入生产设施和装置施工现场前,应接受建设单位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由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期限办理入区作业许可证,凭许可证进施工现场。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各直属企业根据施工场所的情况自行拟订。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作业现场划出安全隔离作业区,施工单位根据作业内容和作业场所环境情况制定出安全有效的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建设单位审批作业区隔离措施方案,并负责验收作业区隔离措施的实施情况,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确认达到安全施工条件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停产的检修、维修施工作业,应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并认真执行。

  1、基层生产单位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处理预案,并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和演练。

  2、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不应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

  3、正常采样、脱水等操作应预先通知施工单位暂停施工。

  4、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应及时报警和报告处理。

  第十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施工机具和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应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设施、装置人员的操作与巡回检查。

  2、不应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构架及生产性构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施工临时用水、用风,应办理有关手续,不应使用消防栓供水。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线规范,不应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

  5、施工废料应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应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第十一条 在生产设施、装置等施工作业期间,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制度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实行处罚,性质严重的应停止作业直至辞退。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自行施工作业,应执行本规定有关条款。本规定如有同国家颁布的规定相抵触或未尽事宜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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