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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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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贡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

  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l·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卜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

  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末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人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卜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

  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儿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屯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此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迸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凡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元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l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l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徊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于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l·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满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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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总则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总则

  第一篇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条例、标准的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实际,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要求,特修订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是集团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在总经理领导下,通过有关职能部门对所属企业、合资及合作开发等企业,实行全面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是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安全管理原则。

  第五条 集团公司全面推HSE管理体系,建立长效管理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是HSE管理体系的重要支撑,职业安全卫生监督管理制度的全面落实,才能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第六条 各级单位领导和员工应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按照“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讲政治、讲法律,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以人为本,扎扎实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未做出要求和规定的,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和要求。

  第八条 直属企业根据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制度从20**年5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前言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前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文件

  前 言

  石油石化行业具有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连续作业、点多线长的特点,随着集团公司的改革、发展,2000年在国内外成功上市,油田勘探开发区块不断扩大,炼化装置大型化,石油库正朝着大库的方向发展,油品销售站点星罗棋布,这充分表明安全永远是从事石油石化工作的重点,时时刻刻不能松懈。因此我们依据近几年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条例,就多年以来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结合上、中、下游一体化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实际,组织基层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专家制修订定出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

  在制修订《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过程中,我们立足建立并实施HSE管理体系的长效安全管理机制,尽我们的最大能力,使修订后的安全管理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并与国际惯例相吻合,使其具有一定的先进性、科学性、可操作性,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安全要求与经济承受能力的关系。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分为总则、综合管理、专项管理、作业管理、安全技术管理、消防管理、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应急管理、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及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十个篇章,共包括 项制度。另外在附录中列出了一些常用名词解释和数据。为便于基层能全面贯彻实施,我们还汇编了国家颁布的法规、条例和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

  编写组写出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初稿、经安全环保局领导和职能处室审核,并发文广泛征求直属企业意见,最后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的审定后修改而成。因此,本制度是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法规,也是组织安全生产的行动指南。集团公司每一名干部和员工,都应认真学习掌握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守,在生产过程中,人人、事事、时时都应遵章守纪,切实做到安全生产。

  由于时间紧迫,《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难免存在不足之处,望使用者发现问题及时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反映。

篇4: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总则

  1.1为了确保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生产经营必须保障安全需要的原则,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本制度主要针对生产车间制订,适用于全公司。

  1.4本制度包括以下部分:安全生产职责、生产操作安全、设备安全、安全生产检查、劳动场所及仓库安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与处理、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

  2安全生产职责

  2.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2.1.1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总责,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管理工作。

  2.1.2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各种规章制度。

  2.1.3监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执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

  2.1.4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2.1.5组织制订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合理安排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保证措施计划的实施。

  2.1.6组织制订本公司各项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贯彻执行。

  2.1.7定期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2.1.8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措施,并分析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改进方案,对事故责任者要严肃处理,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2.2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制度,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及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与监督检查。

  2.3各职能部门应对所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定期进行职能培训与检查,对于管辖范围内的安全事故负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2.4生产中心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生产总监任组长,负责生产中心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生产总监有权代表公司对外出席安全会议,对公司内行使安全检查职能;设备能源部经理、各生产车间主任任兼职安全员,分别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并且进行相应的职能检查和培训;计划调度室主任负责协助生产总监管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安全管理员负责处理生产中心安全生产日常事务。

  2.5生产中心的安全职责:

  2.5.1在编制生产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检查生产进度时,同时检查安全生产情况。

  2.5.2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每月按时将上月份的 生产事故统计报告汇总、上报。

  2.5.3在生产中发现有重大危险,及时采取措施,清除隐患。

  2.5.4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考虑生产设备装置的能力,防止设备装置超负荷运行, 考虑水、电、气的平衡。

  2.5.5在生产安排上,要确保设备的大、中修计划的按期实施,组织好均衡生产。

  2.6生产车间的安全职责:

  2.6.1指导和督促工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进行现场检查, 纠正违章作业现象,及时清除隐患。

  2.6.2对新进员工进行班组级安全教育,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2.6.3发生事故立即报告领导,保护现场并参加事故调查。

  2.7生产工人的安全职责:

  2.7.1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违章操作。

  2.7.2坚守生产岗位,不串岗、不离岗。

  2.7.3保持作业现场及设备清洁,爱护和正确使用防护用具。

  2.7.4严格执行工艺要求,认真填写生产记录,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事故。

  2.7.5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2.7.6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班组长或车间主任,保护现场,向事故调查人员如实介绍情况。

  3生产操作安全

  3.1企业所有的操作人员应按保险要求购买意外保险。

  3.2生产中心应坚持做好新员工的培训工作。经上岗培训并考核合格,方可正式上岗。

  3.3对于改变工种或离岗超过1个月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返岗。使用新设备、新工艺必须进行新的安全教育。

  3.4公司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具体管理规定,爱护生产设备设施、安全防护装置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隐患,及时予以排除并报告本部门安全生产负责人。

  3.5对从事电气、压力容器、电梯、机动车驾驶等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上岗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3.6生产中心每年应安排一定的时间对员工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教育、岗位练兵和技术考核工作。

  3.7车间内要保持环境清洁,根据各工位需求,设置物料临时存放区,并明确临时存放负责人。各种物料码放整齐并远离热源、电源、水源,注意室内通风。

  3.8有危险性的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或派人在场监督。

  3.9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3.10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3.11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3.12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3.13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3.14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3.15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3.16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3.17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运转机器。

  3.18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3.19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3.20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3.21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3.22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3.23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3.24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总开关时须预先通知有关人员。

  3.25修理电器机器时,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

  3.26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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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机械设备安全

  4.1设备的操作、维修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设备超负荷运行,避免出现设备的损害和人身伤害。

  4.2所有与人接触的运转及传动设备,必须有防护罩,无防护装置的运转及传动设备,禁止运行。

  4.3机械的传动磨擦部分,可设置自动加油装置或蓄油器,如用人工加油,要使用长嘴壶,运行中难以加油的,应停车加油。

  4.4某些运转设备,按具体要求安装必要的温度计、液面计、压力计及其他安全装置,安全附件不齐全、不灵敏的不许开车。

  4.5设备要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声音和不正常现象时,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4.6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4.7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4.8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管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

  4.9电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告知周围同事,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方可进行。

  4.10机械的清扫加油时应转动停止后方可进行,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4.11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4.12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4.13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量器具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4.14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4.15起重机应该标明起重吨位,并且要有信号装置。桥式起重机应该有卷扬限制器、起重量控制器、行程限制器、缓冲器和自动联锁装置。

  4.16起重机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驾驶。

  4.17起重机的挂钩和钢绳都要符合规格,并且应该经常检查。

  4.18起重机在使用的时候,不能超负荷、超速度和斜吊;并且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上或者在下面停留和行走。

  4.19起重机应该规定统一的指挥信号。

  5电气设备安全

  5.1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显明的警告标志。

  5.2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者自动开关。

  5.3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可能由于绝缘损坏而带电的,必须根据技术条件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4行灯的电压不能超过36伏特,在金属容器内或者潮湿处所不能超过12伏特。

  5.5电钻、 电镐等手持电动工具, 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或者接零的措施。

  5.6发生大量蒸汽、气体、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密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者粉尘的工作场所,要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

  5.7电气设备和线路都应严格按照电气安全技术标准安装,并定期检修,不准随便乱装乱用,防止因绝缘层的损坏而发生漏电或短路、碰线。

  5.8电气设备的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6锅炉和气瓶

  6.1每座工业锅炉应该有安全阀、压力表和水位表,并且要保持准确、有效。

  6.2工业锅炉应该有保养、检修和水压试验制度。

  6.3工业锅炉的运行工作,应该由经过专门训练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人员担任。

  6.4各种气瓶在存放和使用的时候,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并且避免在阳光下曝晒;搬运时不能碰撞。

  6.5氧气瓶要有瓶盖和安全阀,严防油脂沾染,并且不能和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6.6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应该距离明火10米以上。

  7化学危险物品安全

  7.1化学危险物品是报易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蚀品等。

  7.2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柜)内,设专人管理。

  7.3化学危险物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围堤等安全设施。

  7.4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7.4.1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

  7.4.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露天、潮温、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7.4.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7.4.4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7.4.5化学危险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7.4.6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区风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7.4.7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7.5装卸、搬运化学危险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7.5.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5.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7.5.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8工作场所安全

  8.1公司应为工人生产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公司应采取措施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作,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为工人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教育工人正确使用和穿戴防护用品。

  8.2工作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8.3为生产所设的走台、升降台等危险的场所,必须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8.4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工作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8.5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

  8.6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的宽度不能小于1米。

  8.7升降口和走台应该加围栏。走台的围栏高度不能低于1米。

  8.8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

  8.9地面、墙壁和天花板都应该保持完好。

  8.10经常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应该注意排水和防止液体的渗透。

  8.11在易使脚部潮湿、受寒的工作地点,要设木头站板。

  8.12排水沟渠应该加盖,并且要定期疏浚。

  8.13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

  8.14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照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

  8.15通道应该有足够的照明。

  8.16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该保持清洁完好。

  8.17对于和取暖无关的蒸汽管或其他发散大量热量的设备,应该采用保温或者隔热的措施。

  8.18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的时候,应该有防寒装置。

  8.19通风装置和取暖设备,必须有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并且应该定期检修和清扫,遇有损坏应该立即修理。

  8.20在接触酸碱等腐蚀性物质并且有烧伤危险的工作地点,应该设有冲洗设备。

  8.21禁止在有粉尘或者散放有毒气体的工作场所用膳和饮水。

  8.22工作场所应该备有急救箱。

  9个人防护用品

  9.1有下列情况的一种,工厂应该供给工人工作服或者围裙,并且根据需要分别供给工作帽、口罩、手套、护腿和鞋盖等防护用品:

  9.1.1有灼伤、烫伤或者容易发生机械外伤等危险的操作。

  9.1.2在强烈辐射热或者低温条件下的操作。

  9.1.3散放毒性、刺激性、感染性物质或者大量粉尘的操作。

  9.1.4经常使衣服腐蚀、潮湿或者特别肮脏的操作。

  9.2在有危害健康的气体、蒸汽或者粉尘的场所操作的工人,应该分别供给适用的口罩、防护眼镜和防毒面具等。

  9.3工作中发生有毒的粉尘和烟气,可能伤害口腔、鼻腔、眼睛、皮肤的,应该分别供给工人漱洗药水或者防护药膏。

  9.4经常站在有水或者其他液体的地面上操作的工人,应该供给防水靴或防水鞋等。

  9.5高空作业工人,应该由工厂供给安全带。

  9.6电气操作工人、应该按照需要分别供给绝缘靴、绝缘手套等。

  9.7在寒冷气候中必须露天进行工作的工人 , 应该由工厂根据需要供给御寒用品。

  9.8应该教育工人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对于从事有危险性工作的工人(如电气工、瓦斯工等),应该教会紧急救护法。

  10安全生产检查

  10.1公司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于检查中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做到定项目、定措施、定时间、定人员按期解决,一时整改不了的,可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安全。

  10.2安全管理员应依据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设计公司安全生产的检查路线,检查点和控制点,制订出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表》,报批后实施。

  10.3设备能源部、生产车间、库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安全检查的标准,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制订出职责范围内的《安全检查表》,经安全管理员的统一调整后,报计划调度室主任审核、生产总监审批后执行。

  10.4检查人员在进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照事前制订的《安全检查表》进行,若需要其他岗位人员配合实施检查工作,必须在事前进行《安全检查表》的培训。

  10.5检查人员对生产车间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时,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填发整改通知,督办解决,并提出安全生产奖惩建议,报安全管理员。

  10.6各部门的例行安全检查,必须每日进行。具体的检查时间,由检查人员排定检查时间表,每两周调整一次,上报计划调度室主任备案,并由安全管理员进行检查。

  10.7检查人员的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0.7.1设备的安全运转和操作状况。

  10.7.2压力容器的技术状况(压力、容积等)。

  10.7.3现场使用的各种安全器具(如警示牌等)。

  10.7.4现场作业环境(照明、通风、电源等)。

  10.7.5工作纪律的执行情况。

  10.8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深入生产现场,了解以下情况:

  10.8.1生产系统各岗位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相关思想精神状况。

  10.8.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的执行情况。

  10.8.3安全隐患和违规作业的处理情况。

  10.9安全检查的结果,由安全管理员每周汇总整理,上报计划调度室主任,按照相关的管理规定进行处理。汇总后的报表,还应转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10.10除坚持进行例行安全检查之外,生产中心由生产总监主持、计划调度室主任组织,安全管理员协助,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的内容和时间,根据例行检查体现出来的问题, 结合公司安全管理的重点,由生产总监在每季度的季初确定。

  11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1.1安全生产事故按照所造成后果分为工伤事故和设备事故。

  11.2发生事故坚决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严肃处理。

  11.3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发生事故班组、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11.4发生事故的部门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1.4.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

  11.4.2立即向计划调度室主任报告或直接向生产总监报告。

  11.4.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并在三日内向生产总监提交事故调查报告,计划调度室主任负责事故的核实。

  11.4.4部门负责人制定整改防范措施,上报生产总监,经批准后执行,计划调度室主

  任负责督办和检查。

  11.4.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意见,报生产总监批准后执行。

  11.4.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11.5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每年上报年度安全管理报告,阐述各部门面临的现实和潜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进的方法和建议。对执行情况好的部门或个人,由安全管理员提出奖励,并抄报生产总监。

  12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

  12.1为识别并应对公司可能发生的意外或紧急状况, 并防止或减轻此类事件对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影响,应建立并实施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计划。

  12.2紧急事件是指事故发生后, 对人员或环境造成的影响仍在持续进行中, 必须进行进一步应急处理的事件, 如: 火灾、爆炸、严重漏油、毒气泄漏等。

  12.3紧急事件应变的原则

  12.3.1紧急事件发生时,由于时间紧迫,处理应以防止事件扩大,确保人员安全为原则。

  12.3.2为避免冗长的通报, 部门主管应视情形立即组成紧急应变编组并迅速运作。

  12.3.3如发生紧急事件, 公司没有合适的应变计划可以遵循, 事件发生时现场最高主管应参照本处置原则进行应变。

  12.3.4无特别规范时,事故发生现场的最高主管为应变的现场总指挥。

  12.4潜在紧急事件的评估

  12.4.1各部门应针对本部门的工作特性,评估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并对其进行分析。

  12.4.2各部门针对潜在的紧急事件,进行检讨并规划防范措施,必要时进行改善,以减少紧急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12.5各部门针对潜在的紧急事件,评估可能发生的机率、发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大小,向安全管理员提报。

  12.5.1安全管理员就各部门所提出潜在的紧急事件进行整合, 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制定全公司的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计划,其内容应包括:

  h)应变目标、内容、范围、种类。

  i)通报方式与流程。

  j)应变组织、人员编组及职责分工。

  k)应变的器材配置、保养及责任人。

  l)紧急应变指挥中心及安全防护区。

  m)人员疏散、救援过程。

  n)灾后重建。

  12.5.2紧急事件准备与应变计划经生产总监或总经理核定后,应由生产中心安全管理员组织各部门进行演练。

  12.6演练与记录

  12.6.1安全管理员应依据紧急事件应变要求制定紧急事件应变演习计划书,每半年至少实施应变演练及消防逃生训练一次, 同时进行测试与检讨,并做成记录存档。

  12.6.2演练后需对演习计划进行检讨,填写紧急应变演习检讨报告,并存档存。

  12.7紧急事件的处理

  12.7.1发生紧急事件时,现场总指挥官应根据事件的规模,动员公司内紧急应变编组, 如已有经过核定的紧急应变计划,则依据计划进行处理与应变。

  12.7.2如没有经过核定的紧急应变计划,则视发生事件的危害性种类、大小, 由现场所在最高主管指挥应变, 当上级主管到达后视情况进行指挥权移交。

  12.7.3紧急应变考虑重点如下:

  a)人员安全的判断:根据各种资讯, 判断是否有人员伤亡, 是否需进一步疏散。

  b)事件恶化的判断:事件是否有进一步扩大的迹象?是否会危及邻里而需做通报或疏散?

  c)本公司应变能力的判断:本公司是否有能力单独处理?是否需请外界支援?器材是否足够?救援人员是否适当且足够?

  12.7.4事件处理应以人员安全为原则,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为优先。

  12.7.5安全管理员应在事件处理后,督请事故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并提出改善及预防措施,并追踪事故部门完成改善,避免类似事故再发生。

  12.7.6安全管理员应依据事后检讨结果,修改紧急应变计划,并重新安排演练。

  13附则

  13.1本制度由生产中心制订,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修改时亦同。

  13.2本制度由生产中心解释、监督和检查。

  13.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类似的规章制度自行废止,与之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篇5:企业工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企业工厂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

  为对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进行布置检查和协调管理,保证企业各项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得到顺利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安全生产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企业总经理主持,会议内容:

  1、传达企业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精神,并进行工作布置。

  2、检查上月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3、表彰安全生产工作部门及个人。

  4、听取有关事故隐患情况的汇报。

  5、制定下月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生产措施。

  6、学习有关安全法律、法规、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以布的文件。

  二、会议参加人员:企业主要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班组长等。

  三、例会时均应确定会议记录人员,使用专用会议记录本进行会议记录,必要时,应形成会议记要,会议记录应简明扼要,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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