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官方修改范本

7390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官方修改范本

二手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说明:

1、签订本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

2、签订本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3、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为体现双方自愿的原则,本合同文本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或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4、本合同文本为买卖双方自行成交所采用的正式文本。

5、双方当事人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为一式两份,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

一、合同双方

1、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应为房产登记所有权人)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2、共有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太原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卖人和买受人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存量房屋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合同约定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出卖人所售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为【楼房】,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层,其中地上________层,地下_________层。该房屋所在楼层为_________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该房屋规划设计用途为【住宅】【公寓】【别墅】【办公】【商业】【工业】【

】:___________。

该房屋附属设施、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见附件一。

第二条房屋权属情况

(一)该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共有权人对出售该房屋的意见见附件三。

(二)土地使用状况

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

】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发单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该房屋性质是否为商品房

______

(是/否)。

(四)该房屋的抵押情况为:

_____

(五)该房屋的租赁情况为

第二条

出卖人与买受人自行成交达成交易。

第三条

成交价格、付款方式及资金划转方式

(一)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该房屋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

买受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

其余款项(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约定于*年*月*日付清。

(二)买受人采取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付款。

(三)合同签订当日出卖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付于买受人,待余款付清当日将房屋权属凭证及有关证件交由买受人保管。

第四条

房屋产权及具体状况的承诺

(一)双方约定自房屋产权证登记的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满五年后的三个月内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具体日期应为*年*月*日-----*年*月*日。

(二)出卖人在办理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期间应积极配合买受人实行该行为,变更登记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三)出卖人应当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因出卖人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出卖人承担相应责任。

(四)自房屋产权证等相关证件交由买受人保管之日起,房屋风险及所享有的现期及预期利益均由买受人承担及享有。

(五)出卖人不得以房屋升值及地价上涨为由要求买受人支付溢价款或者阻挠买受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六)出卖人应当保证已如实陈述该房屋权属状况、附属设施情况和相关关系,附件一所列的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随同该房屋一并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对出卖人出售的该房屋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屋。

(七)出卖人应当保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对已纳入附件一的各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保持良好的状况。

第五条

房屋物业费用的约定

出卖人应如实告知房屋物业及其他费用情况,并将物业支付凭证交由买受人保管,并协助买受人办理小区业主变更手续。

在房屋交易当年(即20**年)发生的【物业管理费】【供暖】【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电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费用人民币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大写)由出卖人承担,20**年1月1日以后(含当日)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同意其缴纳的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公共维修基金)的账面余额转移至买受人名下。

第六条

房屋的交付

出卖人应当在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买受人。该房屋交付时,应当履行下列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手续:

1、出卖人与买受人共同对该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记录水、电、气表的读数,并交接该附件一中所列物品;

2、买卖双方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相关物品清单上签字;

3、移交该房屋房门钥匙;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逾期交房责任

除不可抗力外,卖方未按本合同第七条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将该房屋交付买方的,按照如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第七条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卖方应按日计算向买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该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后,买方有权退房。买方退房的,卖方应当自收到退房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方全部已付款的5%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自房产证交付买受人之日起至双方完成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间,若出卖人擅自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出卖人应承担房屋价款5%的违约金并承担其他一系列的违约责任。

二、逾期付款责任

买方未按照第四条约定的时间付款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逾期在1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方按日计算向卖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3日内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10日后,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卖方解除合同的,买方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照逾期应付款的5%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由卖方退还买方全部已付款。

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另

一方当事人,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明。上述房屋风险责任自该房屋验收交接完成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合同中未约定、约定不明或不适用的内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进行变更或补充。对本合同的解除,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见证人签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附件一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及其装饰装修

(一)房屋地下室

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二)车库

坐落为: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区(街道)】________【幢】【座】【号(楼)】_________单层,建筑面积共___________平方米。

(三)其他:

(三)房屋配套物品

1、【房屋钥匙】【单元门钥匙(或磁卡)】【信箱钥匙】【水门钥匙】【电门钥匙】【暖门钥匙】【燃气门钥匙】;

【房屋地下室】

2、【《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

】、【《家装装修施工合同》及装修材料的发票】;

3、【水IC卡】【电IC卡】【气IC卡】;

4、【有线电视交费凭证】【电话交费凭证】【ADSL(上网)交费凭证】;

出卖人:

买受人:

身份证:

身份证:

附件二

付款收据

在此处粘贴银行付款凭条

买受人于*年*月*日支付

人民币

(

大写

)

买受人于*年*月*日支付人民币

(

大写

)

在此处粘贴银行付款凭条

买受人已将全款付清,本人以此收据作为买受人付款凭证。

出卖人签字:

附件三

物业管理费、水、电、煤、电讯等其他费用的支付

1

)由甲方承担的费用:

)由乙方承担的费用:

暖气费的协商负担声明如下:

附件四

共有人同意出售的声明

共有人签名

日期

附件五

买卖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甲方):    身份证号:

  买方(乙方):    身份证号:

  甲方将一套私有房屋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各自责任,双方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所有权证号为“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 号”。

  2、房屋位于河池市金城江区 路 号 栋 楼 。

  3、甲方所售房屋面积 平方米。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柒万元整(¥70000.00元)。

  2、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的所有相关手续,并保证交房前后室内装修设施不变。

  第三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 付款方式:由于该房子产权继承手续尚未办好, 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壹拾贰仟元整(¥2000.00元),剩余房款人民币陆万捌仟元整(¥68000.00元)将在30日内由双方到河池市公证处公证后一次付清。甲方应由该套房子的法定继承人签字。

  第五条 房屋交付:甲方收到乙方定金之日起10日内将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逾期交房的,经乙方同意,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六条 违约责任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能解约。如有违约将支付对方违约金¥10万元。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解决。双方签字即生效,一式二份,各持一份。

  卖方(甲方):    买方(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日 期:

篇3: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2016修)

  南昌市城市房屋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20**修)

  合同编号:

  提示:凡有空格□处,若是选择项则必须用√表示,以保证本合同不产生异议。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产权共有权人(或受托人): 身份证号: 住址:

  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住址:

  丙方(居间方): 联系电话: 经纪人证书号:

  机构备案证书号: 工商注册号: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自愿、公平和互利的原则,委托丙方居间介绍,三方经协商签订本合同并自愿共同履行。

  第一条 甲方及产权共有权人同意,自愿将合法拥有的坐落于南昌市

  的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通过丙方居间介绍已实地看房,对该房屋基本状况信息进行了解并无异议,愿意按本协议价格购买。甲乙双方有委托人或代理人的,需办理公证。

  第二条 该房屋为城市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发证时间: 年 月,房屋用途: 结构: ,房屋权属证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 平方米,(含有产权:□储藏间 ㎡□车库 ㎡,另送无产权:□储藏间 间□车库 间)该房屋的相关资料以权属登记信息为准。如甲方房屋产权尚需完善产权□分割、□继承、□赠与、□离异等变更、□银行解押等手续的,则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负责配合丙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承担相关费用,并向丙方支付代办费 元,以使甲方对该房产具备合法的完全处置权。甲方出售共有房屋应出具已征得共有权人同意的文书。

  第三条 甲方保证:对该房屋拥有完全、合法的处置权,无权属争议、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可上市交易并能够将房屋交易转让登记给乙方,同时负责缴清该房屋出售前的相关税费。该房屋如出租,甲方应解除租赁关系并如实将出租情况告知乙方和丙方;该房屋如抵押,甲方应告知乙方和丙方房屋抵押的事实,同时与乙方就解押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如该房屋尚欠面积补差房款、房屋维修资金、契税、因继承或赠与取得而产生的税费、 等费用,则由甲方补交,以上税费款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房屋主要附属设施有: 。

  第五条 甲乙双方商定房屋买卖价款(含装饰装修和附属设施)人民币(大写) 。

  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付款(一次性方式付款的选第1种,贷款方式付款的选第2种):

  1、一次性方式付款:乙方在办理交易手续当日将购房款人民币 元,一次性存入资金监管帐户,通过资金托管方式支付给甲方。

  2、贷款方式付款:乙方在办理交易手续当日将购房首付款人民币: 元存入资金监管帐户,通过资金托管方式支付给甲方。乙方在贷款资料齐全的情况下,余款在    个工作日内办理:□银行按揭 □公积金贷款,余款委托相关贷款银行将贷款金额 元划转至资金监管帐户,通过资金托管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丙三方同意自:□合同签订□银行解押之日起的 日内,共同到南昌市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办理房屋交易登记手续。

  第七条 如甲方房屋已有按揭或抵押情形,经甲乙双方协商选择:□由甲方还清贷款□由乙方替甲方还清贷款(冲抵购房款),由乙方还贷的,甲方应办理委托公证书,公证书原件交丙方保管,公证费由:□甲方支付□乙方支付□双方支付。

  第八条 若甲乙任何一方未在约定期限内办理第五、六、七条的约定,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追究违约方责任。

  第九条 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 日内,与乙方正式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甲方应在交接前结清该房屋的水、电、气、暖、有线、物管等费用,如一时无法办理,则在甲方收取购房款时,必须交纳 元保证金由丙方代管,在结清相关费用和相关问题协商一致后及时退还甲方。若委托丙方代办上述事项,甲方付给丙方代办费   元。该房屋户口迁出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 本合同自订立起,丙方即参与该房屋买卖居间活动,并按相关规定提供相应的居间服务,丙方与甲乙双方商定收取该房屋买卖中介佣金,其中:甲方应支付佣金 元,乙方应支付佣金 元,该费用在办理交易受理手续的当日支付给丙方。丙方不得收取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它服务费用。

  第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该房屋交易过户费用(契税、验证、登记费等)、按揭费用(评估费、验证、他项权证费等)由乙方承担;交易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各承担50%,□由乙方承担;□房屋交易过户、□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等手续由丙方代办,代办费用经协商为 元由乙方承担;房屋交易时应交的增值税由 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 方承担;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 方承担;其他: 税费由 方承担。

  第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 元,该定金由丙方代管,甲方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元,该履约保证金由丙方代管。甲方的房屋权属证书及有关房屋交易过户登记资料原件交给丙方保管,丙方出具收件收据,定金在交易过户时应先支付丙方佣金后,多余款项可转为过户费用或按揭费用。定金与保证金的金额应相等,如甲方未支付履约保证金,并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甲方同意丙方继续保管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原件,待甲方补交乙方同等定金金额的履约保证金或承担违约责任后,丙方交还甲方的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原件。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认真履行本合同,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有受托人或代理人的,受托人或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如甲方违约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丙方可优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佣金 元,剩余履约保证金及乙方支付的定金给乙方;

  3、如乙方违约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丙方可优先从定金中扣除佣金 元,剩余定金及甲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给甲方;

  4、如丙方违约或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丙方不得收取甲乙双方的佣金,并退还甲方履约保证金和乙方定金。如给甲方或乙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若该房屋因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甲乙丙三方均不担责,丙方所收履约保证金和定金退还甲乙双方。其间发生的有关经费等由甲方承担。

  第十五条 甲乙丙三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未尽事宜应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可申请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调解,调解不成或不申请调解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申请南昌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自甲乙丙三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三方各执一份。丙方应告知甲乙双方依法诚信纳税,该房屋交易严禁签订与本合同不一致的“阴阳”合同。

  第十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丙方(公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经 纪 人(签名):

  联系电话:

  分店: 房源号: 签约时间:20 年 月 日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南昌市房地产业协会 监制

篇4:房屋买卖合同书格式八

  房屋买卖合同书格式八

  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为房屋买卖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订合同如下:甲方自愿下列房屋卖给乙方所有:

  1.房屋状况:(请按《房屋所有权证》填写)

  房 屋 座 落

  幢号 室号 套(间)数 建筑结构 总层数 建筑面积(平方方) 用途

  2.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  )、划拨(  )。

  二、甲乙双方商定成交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佰_____拾_____万_____仟_____佰_____拾  元整。

  乙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分_____次付清,付款方式:

  三、甲方在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上述房屋交付给乙方。该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经嘉兴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审查鉴定后生效,并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应严格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愿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支付违约费用。

  六、双方愿按国家规定交纳税、费及办理有关手续。未尽事宜,双方愿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愿向(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税务部门各一份,房管部门一份。

  八、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 监证机关: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签名或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5:房屋买卖合同诉讼时效案件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案件

  主 题: 房屋买卖合同与诉讼时效

  来 源: 人民法院报

  内 容: 1. 某房屋买卖合同规定,出卖人须于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后150天内书面通知买受人,向某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申请房地产权属转移登记,出卖人和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证,如买受人不能按法定期限领取《房地产权证》,从出卖人取得房地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之日的第180天起,由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当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及交付《房地产权证》时,出卖人可否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为由,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2.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八条等规定,出卖人移转所售房屋的占有和所有权为其主要义务。尽管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占有、使用,但这只是出卖人履行了移转所售房屋占有的义务,只要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时因出卖人的原因仍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场合,就属于主给付义务不履行,构成违约,甚至是根本违约。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算的规定,诉讼时效自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据此观点,上述案件中,出卖人有权援引诉讼时效已经完成的抗辩,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拒绝交付《房地产权证》。

  有的专家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购房人,就是出卖人履行了主给付义务,至于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只是出卖人未履行从给付义务。在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的情况下,从给付义务不得单独适用诉讼时效,以真正发挥从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的功能。因而,在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的情况下,即使出让人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自合同规定办理的期限届满的次日开始计算已经超过了2年期间,受让人也有权请求出卖人继续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对此,笔者持不同意见。其原因在于: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等条文的规定,出卖人所承担的主给付义务为移转房屋的占有,尤其是移转房屋所有权。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已经构成了违约,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

  有专家说,在实务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情况下是出卖人(基本上为发展商)故意拖延,致使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迟迟未办下来,同时因购房人(大多为小业主)的法律意识不强而往往未于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按照诉讼时效完成处理这些问题,显然使已经交足了房价款的小业主遭受了重大损失。实际上,小业主恰恰值得同情,进而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若保护,就不应认为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

  就我个人而言,也十分同情小业主,但仍然痛苦地坚持上述案型中小业主关于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请求权已经罹于诉讼时效的观点。其道理在于:其一,小业主完全有机会、有能力及时向发展商主张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造成诉讼时效中断,从而使其债权得到法律的保护,但小业主却躺在权利上睡眠,于是,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对小业主再予以优惠的保护。其二,把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定为违约,意味着赋予了小业主追究发展商违约责任的权利,并且,发展商逾期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给小业主造成严重损失时,小业主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以便尽快甩掉包袱,进行有效益的新交易。其三,如此确定,也是双刃剑,即,使小业主获得较大数额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因为把发展商的违约时间定得越早,其所负违约金的累积或者可得利益损失的数额就越多。

  3.买卖的房屋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的日期交给了受让人占有、使用,并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届满前也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一直未交付,主给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房屋所有权已经移转给了受让人,只是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从给付义务尚未履行。而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系房屋所有权的凭证,它只起证据的作用,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不因该证件的有无而发生改变。既然如此,在合同规定的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的次日至今已经超过了2年,购房人一直未请求出卖人办理该手续的情况下,如果对该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使出卖人有权抗辩,仍然拒绝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反倒是人为地制造麻烦。如果联系到房屋所有权人遗失了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还可以补办的现状,罹于时效的观点更显得失去权衡。此其一。其二,如果说“尽管债权证书是动产,但是它的所有权却不能独立转让。该所有权与债权不可分离,归各自的债权人所有。”(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320页)那么,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同样应与房屋所有权联系在一起,二权不得分离。若对交付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的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恰恰会造成房屋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分离的结果,所以,对于此类请求权不宜单独适用诉讼时效。

  4.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或者法定的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合格的情形通知出卖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除非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此处所谓约定的期间或者基于法律规定而确定的期间,简称为质量异议期间。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短期时效。笔者对此持有不同意见,认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表现为约定期间,而诉讼时效期间为法定期间。其二,质量异议期间适用对象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中所谓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买受人请求出卖人修理、重作、更换标的物的权利,买受人请求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的权利(有学说认为这是形成权),在解释上,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所谓“等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后段规定的“退货”的救济方式,一般情况下为解除合同,有时转为更换,有时转为重作,个别情况下可以转换为代物清偿。为了把退货同修理、更换、重作相区别,不宜将它解释为含有更换、重作的类型。从权利的角度着眼,解除合同的权利显然属于形成权。正是因为质量异议期间适用的对象包括请求权和形成权,就同仅仅适用请求权的诉讼时效区别开来了。其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不消灭权利本身,质量异议期间届满则消灭权利本身。其四,于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转换为诉讼时效期间的进行;若为诉讼时效期间则不会发生这种现象。其五,质量异议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与诉讼时效期间不同。其六,质量异议期间的起算点,在该期间为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场合,自约定的第一天开始起算;在无约定场合,自能够检验货物时起算(第一百五十七条),或者说自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存在瑕疵时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若有质量保证期,自规定的质量

保证期的第一天起算(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后段)。诉讼时效期间一般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正因为质量异议期间不属于短期诉讼时效,所以,只要买受人在质量异议期间内将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了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间就功成身退,让位于诉讼时效制度。该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届满的次日。

  附带指出,质量异议期间也不同于除斥期间,其理由如下:其一,质量异议期间首先为约定期间,无约定时才依据法律规定的方法予以确定;而除斥期间原则上为法定期间,只有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系惟一的例外。其二,除斥期间的客体为形成权,而质量异议期间制度的客体包含请求权和形成权。其三,在质量异议期间内,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质量异议期间便完成使命,诉讼时效粉墨登场。其四,如果买卖合同规定有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为当事人约定期限的开始之日;如果买卖合同未规定质量异议期间的,该期间的起算点,有时为买受人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之日(合同法第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前段),有时为买受人收到标的物之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中段)。与此不同,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则比较复杂。合同法规定,在可撤销的合同场合,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起算(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在效力未定的合同场合,追认权的除斥期间自相对人催告确定的开始追认的时间起算(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相对人的撤销权在除斥期间的长短方面不确定,只有最后限定,即追认权行使之前,起算点应为合同成立之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及其司法解释)。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在债权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算(第七十五条)。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的除斥期间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起算之日开始计算,无此规定或者约定的,自债务人催告确定的开始之日起算(第九十五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