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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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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市党办【20**】101号文《通知》

  乌教发【20**】140号文转发《通知》

  乌鲁木齐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教育健康、持续、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由市教育局审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实施文化补习、继续教育、自学助考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培训中心)。

  第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要开设思想政治课,对受教育者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四个认同”(对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教育学员热爱社会主义、热爱祖国,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全面提高受教育者的素质。要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保证教育质量,培养有用人才。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二章设置条件与标准

  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业务负责人(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具有3年以上教育管理经验,大专以上学历,65周岁以下,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能正常坚持工作的本国公民。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或法人、业务负责人(校长)应当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并通过公安部门的审查。

  第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党团、行政、教学、财务、学生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有一支学历合格、具备教师资格的稳定的教师队伍;每个专业至少有两名以上专职教师,各教学班必须配备一名专职班主任;教师必须持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

  第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与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务合同,应采用劳动部门统一印制的劳务合同;在职公务人员和中小学教师不得兼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人和业务负责人(校长)。

  第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有固定、独立、安全、符合卫生标准、相对集中的能适应办学需要的教学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培训学校”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并有适当的学员活动场地;以“培训中心”命名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以下简称培训中心)校舍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常设办学机构的办学场所如系租赁的,需提供房主产权证明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一次性租期为三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招收住宿生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配备专人管理,并经审批机关同意。

  第十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培训学校的开办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培训中心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要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商业性银行,注册资金帐户中资金总额的40%作为办学风险储备,原则上不得动用。

  第十一条

  培训中心设置的专业不得超过3个、办学规模不得超过300人,设置专业超过3个或办学规模超过300人应按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申办。

  第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新增设教学点应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设置的程序

  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取得由审批机关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第十四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

  (二)区(县)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区(县)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三)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

  (四)市教育局自接到区(县)教育局初审意见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申办者做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第十五条

  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四章管理、服务和监督

  第十六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市教育局负责全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区(县)教育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制定发展规划;

  (二)协调同级机构并监督下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

  (三)颁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许可证,受理备案、核准、审批等相关事宜;

  (四)开展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督促区(县)教育局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区(县)教育局职责:

  (一)负责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二)协调区(县)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对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对严重违规办学、教学质量低劣、扰乱办学秩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进行查处;

  (四)初审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五)审查办理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关办学、人事、财务、招生计划等变动手续或停止办学手续,报市教育局核准。

  第十七条

  各区(县)教育局要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本辖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超过30所的区(县)教育局必须配备2名民办教育专职管理人员;辖区内民办教育机构不到30所的区(县)教育局要有1名专职管理人员。

  实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督导员制度,切实加强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对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成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办学范围核定收费许可范围,并加强收费的监督检查。

  公安部门要协助同级教育部门抓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协助做好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工作。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信息沟通,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共同解决问题。

  以艺术教育为主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审批,市文化局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培训中心),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乌鲁木齐市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批准成立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须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组织与活动

  第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对象应以成人为主,培训内容以素质性技能性为主。若招收在校学生参加培训的,须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委托学校、教师组织并招生。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原则上不得异地招生,确需招收外地学生的,须经市、区(县)两级教育局批准。

  第二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应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办学的基本条件、师资水平、教学设备、生活设施等情况,明确办学层次、办学性质、办学类型、学习形式、招生对象、招生范围、学习期限、专业设置及收费标准,不得做违反规定和不负责任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媒体上刊登或散发招生宣传材料,必须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实行开班申报制度。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个培训班开设前,将其所设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任课教师人选报市、区(县)两级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规范教师、学生登记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教师、学生的档案资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加强外地聘用教师的审查和管理;聘用外籍教师任教的要按规定取得外籍教师聘用资格,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加强内部管理,对学员在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安全负管理责任,若发生办学机构责任事故,举办者和业务负责人(校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发生重大事故须在事发1小时内上报辖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强化教师队伍管理,不断提高教师思想品德和道德素养,建设一支政治思想坚定、业务素质优良,拥护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教师队伍。民办非学历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要实行民汉合校,按照“双语教学”模式进行教学。

第六章收费与退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收取学生学费应当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使用全市统一的票据,不得跨学年收取学费。

  第二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将办学手续及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在办学场所明显处公示,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的有关规定,退还因正当理由退学学生的学费。

  下列情况必须退回全部费用及其利息并承担其它合理费用。

  (一)处以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罚期间招生的;

  (二)超出办学许可证规定范围招生的;

  (三)超出收费许可证规定范围、标准收费的;

  (四)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的;

  (五)未按约定向学生提供教育服务的;

  (六)要求学生转学或转专业而造成学生退学的;

  (七)违背承诺,教学管理混乱,致使教学质量不能保证,或使学生不能正常学习的;

  (八)跨学年收费的;

  (九)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校方造成的其它原因。

第七章年审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每年底要进行一次年度审核。

  (一)区(县)教育局负责对辖区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逐校进行年度审查、评估,向市教育局报告年度审查结果(事先报告审查实施方案),同时将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许可证收齐送交市教育局年审;

  (二)市教育局根据区(县)教育局的年度审查报告情况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进行抽查,并公布年审结果。对年审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市教育局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注明意见、加盖公章确认;对年审不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照有关规定暂停其招生资格,并限期整改。

  第三十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等级管理,每三年开展一次评估,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管理水平、教学质量、办学诚信和社会效益进行全面评估后确定办学等级,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变更与撤销

  第三十一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修改章程,变更学校名称、性质、层次、校址及法人等,应按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其他事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警告或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其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乱收费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三)张贴、散发虚假招生广告的;

  (四)违规招生和利用中介招生的;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六)一年以上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七)不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且未在限期内整改的;

  (八)办学场所不稳定,严重影响教学的;

  (九)校舍不符合设置条件和标准,或存在建筑、消防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十)教职工或学员在教育机构从事宗教和非法活动的;

  (十一)私自转让办学许可证的;

  (十二)其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

  第三十三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时,举办者应对在校学员妥善处置。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对学校资产进行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第三十四条

  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它费用;

  (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它债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终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于未经审批机关批准非法举办的教育机构,将依法予以取缔,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办学。

第九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办学成绩优秀、社会效益显著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在办学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或个人在办学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颁布实施前审批的所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按照新的审批办法和设置标准进行重新审核。审核合格的办理新的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收回办学许可证,限期整改,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办学许可。。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乌鲁木齐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年9月24日

  附: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附件: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需提交资料

  一、申办报告(写明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学校名称、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学习期限、招生范围、师资来源、学校场地、校舍面积、内部管理体制、资金来源等)

  二、办学场所的消防和安全鉴定报告书;举办者个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履历、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户籍派出所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街道、单位的政审证明(属社会组织举办的还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交本市居住地派出所一年以上暂住证明和所属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证明。

  三、聘任的行政负责人、教学人员的教师资格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等证明文件,公安部门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四、为举办者办学提供经济担保的机构的详细材料。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发展规划,校舍、设备、设施及教师队伍建设计划。

  六、招生范围、计划最大班额及教师、财务人员等配备计划;

  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中小学外语教育必须采用学校课本以外、经国家教育科研机构审定的教材)。

  七、董(理)事会名单及法人委托书,财会人员(不得为法人亲属)的身份证、学历证、上岗证等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需提交捐赠协议(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八、具有合格资质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九、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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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南京理工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第八届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向博士、硕士学位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授予学位。

  二、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由十九至二十五人组成,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委员会成员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委员会成员由学院提名,经遴选后由校长确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由五至十五人组成,成员应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兼职秘书一名。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审议并做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

  2.审议并做出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决定;

  3.审议并做出撤消学位的决定;

  4.审批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5.审批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6.审批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7.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1.初审博士、硕士学位;

  2.初审本领域内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

  3.初审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4.初审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

  5.审批新增硕士生指导教师;

  6.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2/3,会议形成重要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是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对学位申请人进行学术考查的机构,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施加影响。

  第八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会一般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可以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担任主席。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一般由五人组成,委员中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应占半数以上,委员会主席由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担任,委员会设秘书一人。导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九条

  各学科提出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报学位评定分委会,学位评定分委会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批结果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公正评审。委员会内部评议情况,参加会议的人员均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决议应当场向申请人宣读。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2.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一年后至二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3.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4.不同意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但对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标准、且申请人无硕士学位者,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决议中,对是否同意通过答辩的结论必须为下列之一:

  1.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2.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同时向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推荐申请博士学位;

  3.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同意在半年后至一年内修改论文后申请重新答辩一次。

  4.不同意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并取消申请人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

  答辩委员会对通过答辩的学位论文,可以用附件的形式提出还需要修改的意见。

申请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所有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政治条件,方能进行学位申请: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愿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1.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核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硕士学位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硕士课程。

  2.在学期间,必须在正式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一定数量、与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论文,具体标准及要求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要求的规定》。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提出申请: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考试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对未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申请人,还须采取适当的方式考核部分大学课程。

  第十七条

  学位申请、审批过程中须提交的材料和有关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中有关材料的提交和存档规定》,校外申请人员还须提交单位证明。

  第十八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学习课程、成绩和学位论文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者,方能取得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学位申请。

学位论文的评阅

  第二十条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3名外单位专家,评阅人一般为本领域内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为2名,评阅人应为本领域内具有副高级及其以上职称的专家。

  第二十二条

  论文评阅人应本着公正负责的态度按评阅书所列栏目对论文写出详细评语,供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答辩及授予学位时参考。

学位论文的答辩

  第二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须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在答辩中,有义务认真回答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提出的问题,有权充分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

  第二十五条

  答辩结束后,学位申请人应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的修改。

学位的审批

  第二十六条

  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总体审批。

申诉或复议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或复议申请,申诉或复议申请书送交学位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诉或复议申请的内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论通知申请人。

其它

  第三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即为学位证书生效日期。

  第三十一条

  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名单由学位办公室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者,发放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有特殊贡献的科学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后,可以授予名誉学位。

  第三十三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错授学位或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时,应进行复议,必要时撤销原做出的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细则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另作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篇3:小学教师安全工作考核细则

  小学教师安全工作考核细则(试行)

  考核内容

  具体内容

  扣分

学生安全教育

  班主任应对学生加强安全教育:交通安全、消防安全、课间安全、课外活动安全、就餐安全、*安全、防震安全、消防安全、防雷击、防溺水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防传染病安全、心理健康安全、特殊学生的安全以及其它安全。班主任应做到时时讲、事事讲,做好每周安全教育工作,学生有安全笔记,教室内应有安全教育专栏,每月查1次。如无记录或记录不详,一次扣1-5分。其他任课教师也对学生安全负有教育责任。

  制止学生私自下河、塘、库洗澡。学生私自下河、塘、库洗澡,每人次扣班主任1—5分。

  午休时间,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到校时间提前到校的(特殊情况除外),扣1分∕生·次。

  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发生,发生学生打架、斗殴事件轻微者每人次扣2分,严重者每人次扣5分。

  经常对学生进行防火教育,制止学生玩火、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经常检查教室各类用电线路,保证安全用电。学生玩火、携带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校每人次扣2分。

课堂安全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到岗,每节课前清点学生人数,看学生是否到齐。如有学生未到应及时与班主任联系,班主任必须落实学生情况。所有任课老师必须负责本堂课学生的安全,不得私自调课。如因工作失职所造成安全事故的,任课老师负全责并扣1-5分。

课间安全

  学生课间安全由值日教师和班主任负责。班主任应教育学生课间文明。要做好巡视工作,及时制止学生的各种不安全游戏,确保学生安全。如遇突发事件时,应及时赶到指定地点疏散学生。如因教育不到位或处置不到位而发生安全事件,扣1-5分。

外出活动安全

  学校安排的外出活动,各安全责任人应到指定的范围进行安全巡查,负责督查学生安全。各班主任和搭班教师在活动前应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随时清点学生人数,负责学生的活动安全,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如不负责或迟到、早退、缺席,一次扣1-5分.

学生上学放学安全

  值周老师应负责各部位学生上学放学秩序。发现学生不文明行为,应立即指出并教育;发现安全问题,及时上报。每缺席、怠岗一次扣1-2分。

上下楼道安全

  班主任及相关老师应教育学生上下楼道的相关安全知识。遇到出操、*或放学,学生需排队行走时,班主任(相关教师)应负责好班级队伍的秩序,按规定线路上下,做到静、齐、快;如发现教育不到位,学生队伍散乱、纪律不严的,一次扣1-2分。

  教师:

  得分:

卫生防疫安全

  班主任对班级卫生防疫工作负责,加强卫生常规教育,建立学生健康档案。认真做好班级每日晨检工作并及时上报(特殊时期应按规定做好午检工作);一旦发生疫情立即上报,密切关注班级学生情况;配合消杀人员做好消毒工作。

安全资料

  对于学校要求上交的相关资料,一次未上交扣2分、未及时交扣1分,如资料未达标扣2分。类似情况两次及以上翻倍扣分。

特殊学生教育

  班主任对班级中的“问题学生”和“特异体质”学生,需排摸清楚、并建档。对于问题学生,需定期谈话教育,若发生异常情况,需立即上报并联系家长共同教育;对于特异体质学生,要特别关注,并告知任课教师该生需注意的情况,若发生异常情况,需立即上报并联系家长。未按规定教育和处理的,扣1-5分。

住校生管理

  正常上课期间由班主任老师和任课教师负责,午休和夜晚学生就寝,值班结束后到次日早饭前由宿管老师老师负责。管理好住校生的就餐时间、生病就医、就寝等。出现安全事故或生病不及时就医的,负全责并视情节轻重酌情扣1-10分。

首遇责任制

  为提高广大教师对安全工作的责任心和警惕心,实行首遇责任制。任何教师在任何地点发现学生有不安全行为的,应立即主动制止;若发现情况而不加以制止的,一次扣20分。任何教师在任何地点发现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而不上报的,一次扣10分。

说明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票否决”:

  (1)有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恶劣影响或被*至教育局以上主管部门的。

  (2)因教育、保护、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重大伤害事故,或事后处理不利,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3)学校布置的安全课、班会课,不按要求上课,造成班风、学生行为规范等方面较原有基础明显下降,或造成其它安全事故的。

  2、每学期进行考核,并纳入教师考评系统中折算。

  3、搭班教师是指任有该班课的教师。

  4、本《细则》自20**年9月1日起实行。

  5、此安全考核方案满分100分,主要由学校行政人员负责考核。每项扣分累计,扣完为止,不计负分。考核结果按总分值60%以下者为不合格,不得安全奖。

  6、各班学生安全工作,班主任为第一责任人,科任教师为第二责任人,如遇班级事务扣分项,第二责任人扣一半分。

篇4:小学教学常规考核细则

第五小学教学常规考核细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过程,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校教学效益,根据《开发区小学管理规范》《开发区中小学教学常规管理要求》,制定我校教学常规考核细则。本方案将每位教师每学期设基础分500分,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全体教师教学常规工作逐条考核,对未达到要求的给予扣分,对完成比较好的给予适当加分。细则如下:

一、常规备课:(100分)

(一)集体备课

(50分)

1.按时制定教学进度及备课组活动计划。做好备课组活动记录。迟交扣1分/次,缺交扣2分/次。教学进度及备课组活动计划制定不科学扣1分/次,备课组活动记录不详细,没有突出教法、学法,扣1分/次。

2.集体备课组织有效,迟到者扣1分/人次,无故不到扣2分/人次。组织无序,没有达到集体备课的功效,扣责任人1分/次。

(二)个人备课

(50分)

1、教师必须制定学期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必须在开学后第一、二周内完成。迟交计划扣1分/人,缺交扣2分/人。

2、备课方式语、数、英、音、体、美学科采取电子备课(具体情况视教研室要求来定),教案必须包括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重难点、教法体现、学法指导、板书设计和作业布置的具体内容和课后反思。课后反思的撰写须联系实际,有一定的理论渗透,课后反思不写扣1分/课时,不合要求扣0.5分/次。二次备课不符合上述要求者,扣0.5分/次,二次备课有雷同的,双方责任人各扣0.5分/次。

3、课表上的所有学科要按课时写好教案。迟交扣1分/人,缺交扣5分/人。

二、课堂教学:(50分)

1、上课教师应充分作好课前准备,

预备铃声前2分钟就进课堂。迟到五分钟内扣2分/次,无故迟到五分钟以上视同旷课,扣5分/次。

2、中途不得离开课堂,不做任何与教学无关的事。提前下课扣1分/次,拖堂扣1分/次,无故中途离开扣2分/次。课堂教学组织无序,课堂秩序混乱扣2分/次。

3、准备好本节课需用的实验仪器、教具、挂图、多媒体课件及电化教学设备等。没有做好相关准备扣1分/次。

4、教师在课堂上必须使用普通话,严禁语言粗俗,动作粗鲁。不得搞任何形式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在课堂上发泄个人怨气,不以任何借口不让学生上课,发现扣1分/次。

5、眼保健操的时间,当堂任课教师必须督促学生,不履行职责扣1分/次。

6、未经教导处允许,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外出教研活动可事先调好课,并报教导处。擅自调课扣0.5分/次、擅自停课扣5分/次。

7、原则上不占用其它课给学生补课或教育,如有特殊情况,不得中途让学生回班。私自占课扣1分/节。

8、课堂纪律要严明,要认真组织教学,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习惯。课堂教学组织无序,课堂秩序混乱扣2分/次。

三、作业批改:(25分)

1、作业批改要认真、及时,在下一节上课前必须批阅好。堆积、拖欠扣0.5分/本。批改要有具体的批改日期,写上“月”“日”及“等第用A、B、C、D”。语文(含作文)、数学、英语、美术作业由任课教师亲自批改完成,不得由学生代批,违反规定者扣0.5分/本。不批、漏批扣1分/本。

2、批改符号要统一,对的打“√”,错的打“/”,打勾要规范,不能连勾带拖,严禁在整面作业上只打一、两个大勾的粗放型批改方式。违反规定者扣0.1分/本。

3、作文也用等级评定,批语要具体、明确、有针对性、带鼓励性,每次三分之一详批,批改不合要求1分/次。

4、作业整洁、书写工整,不合要求,扣0.5分/本,作业上交率为100℅,缺少一本扣1分/次。

5、重点收缴、批改好后进生作业,并督促其及时订正,学校将进行专项检查,批改要求同上。

四、听课:(25分)

1、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课,教务主任不少于25节,教研组长不少于20节,任课教师每学期听课至少15节,完不成听课任务,每少一节扣1分。

2、听课记录过于简单,扣0.5分/节,无教学随笔,扣0.5分/节。

3、无故不参加校内听课活动,每次扣1分。

4、外出培训做好相关记录,交教务处,无故不参加扣2分/次,提前退场扣1分/次

五、调研考试:

(50分)

1、认真做好教学质量过程监控工作,学生字迹工整,教师亲自批改,学生及时订正,不能按时上交的扣1分/次,没有上交扣5分/次,没有认真批改、及时订正的扣0.1分/张。

2、认真对待区局、学校质量调研,按时收、发试卷,对考试过程中监考不负责、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扣2分/次。

3、认真做好质量分析并及时上交,迟交、马虎扣1分/次,不交者扣5分/次。

4、语数英学科以教研室下发的单元过关试题对学生进行单元检测,允许以级部为单位统一对试题进行二次加工(增删改动)。品德科学等常识科目根据进度、教材安排以级部为单位命题,进行单元检测。单元检测要求紧跟教学进度,做到单元清。每次检测以备课组为单位统一组织、统一阅卷,统一上报成绩给教研组长。未按照要求进行单元检测的每次扣1分。

6、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以分数表示成绩者,每次扣1分。

7、单元检测成绩评析要透彻详细,根据质量分别记5、3分。

六、教研组活动情况:(50分)

1.认真做好教研组发展规划,教研组本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不合要求扣1分。

2.教研组成员完成个人工作计划、总结,个人专业发展规划。不合要求扣1分。

3.能按时参加教研活动,详细做好活动记录,迟到扣1分/次,缺席扣2分/次。

4.教研组活动形式丰富,注重教学过程的问题研究和行动研究,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不合要求扣教研组所有成员1分/次。

七、兴趣小组、综合实践活动、校本课程(80分)

能承担一项或几项(校本)活动课,能根据学生实际,注意培养兴趣、提高能力、开发智力、效果明显,存有计划、活动记录、总结,活动过程严谨有序,学期末有活动成果。(10分)

1、平日检查情况:教师及时到岗,组织活动有序,记

分。学生无故不参加小组学习,逃课,学生所在班级扣2分,任课教师没有清点人数,对学生情况不了解造成学生缺勤的扣2分。如果学生因为逃课出现安全事故,任课教师没有及时通知班主任或家长,列为教学事故严肃处理,一次扣5分。以学校抽查情况为准。

2、期末检查情况:活动记录清楚详实,.根据期末活动成果展示,记6、5、4分。

八、青蓝工程(20分)

师徒结对,共同进步。促进自身素质提高。

由学校领导、业务中层、级部主任、教研组长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备课、授课、听课情况,结合听取汇报和期末徒弟授课班级成绩情况进行综合评定。任教本学科不够3年的教师或学科教学中存在明显差距的教师参与此次活动,具体人选由学校根据实际确定。A、双方责任心较强,工作中积极主动,徒弟进步明显;B、师傅责任心较强,徒弟积极好学,但缺少方法,进步不明显;C、能开展结对活动,但参与度不高,没有明显进步。此项为激励评价A等加1分;B等加0.6分;C等加0.2分.

九、教学效果(100分):达到或超过区教研室规定的两率标准得满分,每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5分,最多扣50分。

篇5:中学学生德育量化考核细则

学生德育量化考核规定及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中学阶段是青少年形成良好思想品质的关键时期,为此,对中学生实施德育量化考核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德育管理,规范学生行为,使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德育量化考核是在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中,采用正面教育,说理疏导的基础上,以量化的形式全面考核学生的品质。促进学生对规范的认识,并逐步转变为自己的行动,做到知行统一,言行一致,严于律已,从而提高学生的素质,树立正确的理想,培养好的道德品质,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献身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考核标准的依据是《*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学德育大纲》、《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二、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分管教育教学的副校长、政教处主任、学生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等组成,实行校长负责制。

德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德育工作的文件及制定实施办法,领导德育系统和德育量化考核小组具体实施学校的德育规章制度。

2、学校成立德育量化考核小组,由政教处、学生处工作人员、班主任、全体科任教师和班委组成,政教处、学生处处牵头,班主任负责。

德育量化考核小组负责本班德育工作的组织、宣传、学习、考核等各项工作。根据学校规章制度,结合本班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在考核中,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实事求是,不主观武断,考核工作要做到经常化,有根据,坚持每月一小结,避免随意性。

三、考核办法

1、实行量化考核积分制,并做到两个结合。即日常行为评分和期终操行评语、评定、毕业鉴定相结合,做好事、评先进加奖分和违纪扣分相结合。

2、考核实行百分制。其中德育基础分为80分,加奖分为20分。根据考核标准进行加分或扣分,但奖励分不得超过20分。加分和扣分要实事求是,避免随意性。属损坏公物、殴打他人致伤者,除扣除德育分外,还要负责经济赔偿。

3、每学期终了时,根据德育量化考核结果,按照个人自评,小组互评、科任教师助评,班主任总评的原则,对学生进行一次德育等级评定。

4、德育量化考核分为四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80--89分为良,60--7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5、一学年中有一学期德育分在90分以下的学生,本学年不得评为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80分以下的不得享受奖学金。

6、上一学期不及格的学生,下一学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降为试读生。若连续两学期试读仍不及格的学生,学校给予劝退或责令转学

处分。

7、毕业班学生德育分不及格者不予毕业。

8、每学期的德育量化考核结果应填入学生手册通知家长。并请家长签字、提出建议。

四、基础分考核标准

1、思想道德方面

①不参加升旗仪式或升旗仪式不守纪律者不按规定穿校服者每次扣2--3分;

②对师长无礼貌,对同学不友爱者每次扣l--5分;辱骂师生者,视情节扣10—20分,性质恶劣的退学;

③不参加校内外集体活动每次扣1--2分。

④损坏学校公物、攀折花木者,除照价赔偿外、每次扣5--10分;

⑤语言不文明,说脏话者视情节扣5—10分。

2、组织纪律方面

①旷课1节扣5分,无故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1分。

②在校内打架斗殴,每次视情节扣5--10分,到校外打架斗殴每次视情节扣10--20分;影响极坏的勒令退学。

③玩弄匕首等凶器者,每次扣5分,以此伤害他人者,每次扣10--20分(还要负责赔偿其经济损失);受执法机关处罚者勒令退学。

④乱踏、乱画乱涂墙壁、黑板报、桌椅及其它公共设施者除修复外,每次扣5--10分。

⑤戴首饰、留长指甲、男生留长发、小分头、光头、女生烫发、涂化装品者每次扣1分。

⑥不遵守学校请销假制度,随意外出者扣3分。

⑦穿高跟鞋、拖鞋或穿汗背心、女生穿超短裙进校者每次扣1分。

⑧乱吐痰、乱丢纸屑、果皮、乱倒垃圾、乱倒饭菜、乱扔食物、不在规定区域吃食物,携带零食进入教室、寝室者每次扣5分。

⑨无故不参加打扫卫生一次扣2分,不认真打扫者除补扫外每次扣0.5分。

⑩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从严扣分,影响重大的勒令退学。

3、行为习惯方面。

①参加赌博者每次扣5--20分。

②抽烟酗酒着每次扣5分。

③进录相厅(室)、电子游戏室、台球室、舞厅、网吧等禁止中小学生娱乐的场所,每发现一次扣10--20分。

④传看不健康书刊、玩不健康娱乐品者,每次扣5--10分。

⑤学习纪律:上课不认真听课,违反课堂纪律每次扣0.5--2分:上课时对老师的正确批评有意顶撞者每次扣3--5分:自习时在教室内高声喧哗或随意走动,跑出教室者,每次扣1分;不按时完成作业、不交作业者每次扣1--2分;考试作弊者每次扣5--10分。

⑥身体锻炼:不参加早操、课间操或班级、学校组织的文体活动,每次扣1分。

⑦生活纪律:违反门卫、宿舍、食堂等部门的管理规定,视其情节每次扣2--10分。

⑧以上各项多次违反(三次及以上),屡教不改者,从重扣分,直至退学。

4、学习投入方面。

5、不遵守学校安全工作条例要求,视情节扣5—10分;有其他违反校规校纪行为者,视情节扣分。

五、奖励分

①拾金不昧,根据其价值和情节,每次加1--10分。

②好人好事,每次加1--10分。

③见义勇为,每次加5--20分。

④每月统计全勤者加1分。

⑤期末成绩达一等奖学金者加6分,二等加4分,三等加2分。

⑥在各种竞赛中获个人奖者,根据比赛层次和等级加2--6分。

六、各班可根据本班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学生量化考核实施细则,但不得与上述五条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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