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加速资金周转,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深圳经济发展和深港经济交往,根据支付结算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对外币贷记支付指令进行逐笔处理、实时清算资金的支付系统。
第三条系统处理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外币大额贷记支付业务和在规定金额起点以下的外币紧急贷记支付业务,包括同城跨行支付业务(以下简称“同城支付业务”)和深港联合结算支付业务(以下简称“深港支付业务”)。
系统处理的金额起点由中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另行规定。
第四条系统参与者指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含农村信用联社,下同)、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及资金清算者。
(一)参与系统运行的银行
发起行:指发起人(即付款人)的开户银行。
接收行:指接收人(即收款人)的开户银行。
提出行和提回行:指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深圳分局”)开立清算帐户的各银行总(分)行,提出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出行,提回支付指令时称为提回行。
发起行、接收行、提出行和提回行统称参与行,其中发起行、接收行又称为间接参与行,提出行、提回行又称为直接参与行。
(二)处理中心
指深圳金融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
(三)香港代理银行
指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指定代理深港联合结算业务在深圳与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之间支付指令的转发和资金清算的香港银行。
(四)资金清算者
指外汇局深圳分局。
第五条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负责系统的统一规划,对系统参与行和处理中心进行监督和管理,并负责系统运行中纠纷的调解。外汇局深圳分局负责清算帐户管理及资金清算,并负责相关的外汇管理。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外汇局深圳分局共同负责指定香港代理银行,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监督。
结算中心负责系统的开发和应用软件的维护及版本的升级,并负责管理系统后台的日常运行工作。
直接参与行负责提出和提回支付业务及本清算帐户下所有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所辖间接参与行进行管理和监督。
间接参与行负责按本办法规定发送和接收支付指令。
香港代理银行负责管理外汇局深圳分局在该行开设的清算帐户,并将香港各银行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转发至深圳外币实时全额支付系统,同时将深圳发往香港各银行的支付指令转发至香港实时支付系统。
第六条系统参与者办理同城支付业务,应遵守境内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系统参与者办理深港支付业务,应遵守跨境外汇划转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发起人发出的外币支付指令,从提出行确认发送开始生效,至提回行确认并贷记接收人帐户完成。
第八条支付指令只有经过确认才能发生支付效力。支付指令只有签章(和密码)正确、要素齐全,符合规定的报文格式和安全认证,才能获得确认。
支付指令在发起人(接收人)与发起行(接收行)之间、系统参与者与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各节点之间发送,均应取得确认,保证支付指令在传递过程中不被丢失、重发或篡改。
第九条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信息,或由电子信息转换为纸凭证,其相互间具有同等的支付效力。
支付指令由纸凭证转换为电子支付指令,电子支付指令生效,纸凭证失去支付效力:电子支付指令转换为纸凭证,纸凭证生效,电子支付指令失去支付效力。
系统处理以接收的电子支付指令为准,而不以发起行截留的纸凭证为准。
第二章系统管理
第十条凡具有办理外币支付结算业务资格,并具备参与系统运行的业务和技术条件的银行,均可申请参与系统。申请时,应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在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给予是否准入的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参与行自愿退出系统运行,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退出。
对于被关闭、被宣告破产或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参与行,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可停止其参与系统的运行。
第十二条参与行变更有关信息,须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提出书面申请,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核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系统连接模式为:前置机与处理中心主机连接,前置机终端到网点。
前置机处理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队列调整、撤销和查询等。处理中心主机处理支付指令的接收、确认转发、查询等。
第十四条前置机系统由参与行负责运行,处理中心主机由结算中心负责运行。系统运行责任方应配备专职的操作人员及系统管理员,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禁止非授权人员上机操作。专职操作员必须经结算中心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五条系统采用银行登录识别码来确认每个参与行的合法身份,以确保系统通讯安全。
各参与行登录识别码由处理中心主机产生,提交参与行。参与行登录后可在前台系统自行修改识别码。
负责银行登录识别码的当事人负有保密责任,任何因泄密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六条系统实行操作级别管理,按操作权限将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和操作员。同一系统用户不能同时拥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操作级别。
第十七条系统的硬件管理
参与行的前置机及配套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结算中心规定的配置要求自行购买、安装、测试、维护。
通讯线路及线路调制设备由各参与行按照统一标准自行租用、安装、测试和维护。
参与行对系统硬件及线路调制设备的任何修改、更换或增加,应经结算中心同意。
处理中心的主机、银行前置机等系统关键设备应作双机热备份。
第十八条系统的软件管理
前置机系统软件由各参与行自行购买及维护;处理中心主机系统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购买及维护。
系统应用软件由结算中心负责开发、安装和维护,未经结算中心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出借、出租或转让。
结算中心对系统应用软件进行修改,须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同意,并提前书面通知各参与行。
第十九条支付信息在参与行前置机的联机储存期限由各参与行自行设定,但不得少于30天;在处理中心主机的联机储存期限为30天。
各参与行和结算中心应对数据作日终脱机备份。脱机备份数据的保存期限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第三章系统业务处理
第二十条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遇香港或国内公众节假日、香港悬挂八号台风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深圳悬挂四号台风或蓝色暴雨预警信号,深港支付业务停止运行。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工作日,但应提前书面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一条系统运行时间
(一)营业窗口时间:同城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8:00—16:30;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时间为9:00—15:00。在此期间,参与行可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
(二)清算窗口时间:16:30一17:00。在此期间,参与行不能发起正常的支付业务,但可调拨资金用以弥补清算帐户头寸不足,清算已作排队处理的支付指令。
(三)日终处理时间:17:00~
参与行必须按系统运行时间发送或接收电子支付指令。
遇特殊情况,经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批准,结算中心可调整系统运行时间,但应及时通知各系统参与者。
第二十二条同城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发起行和提出行的处理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同城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在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情况下,由处理中心对支付业务作排队处理,提出行可以调整排队队列的顺序,但通过系统处理的净额支付系统(如外币票据交换系统、深港银行卡联网系统等)清算差额支付指令优先其他支付指令进行清算,不得调整队列顺序。
在清算窗口时间内,清算帐户余额不足的提出行应及时筹措资金,补足头寸,确保清算。
(二)处理中心的处理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并将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转发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头寸不足,将其发出的有效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处理中心将清算状态信息反馈给提出行。
(三)外汇局深圳分局的处理
外汇局深圳市局清算帐户系统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后,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足够清算,立即进行资金请算,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结果反馈处理中心: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清算,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
(四)提回行和接收行的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己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三条深港支付业务的处理
(一)深圳发往香港的支付业务
发起行受理发起人提交的深港支付业务并审查无误后,应按规定格式将原始凭证经录入、复核、授权转换为系统处理的电子支付指令,经提出行及时发送处理中心。发起行在原始凭证加盖“实时支付”戳记。
处理中心对接收的深港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将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给清帐户系统,按支付金额对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作冻结处理。如清算帐户余额足够冻结,立即进行资金冻结,并将冻结成功信息反馈处理中心,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转发给香港代理银行;如提出行的清算帐户余额不足冻结,通知处理中心将该笔支付指令作排队处理。处理中心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对于已作排队处理的深港支付指令,提出行须在15:00前补足头寸,否则,深港支付业务营业窗口关闭时,排队的支付指令将会被全部退回。
香港代理银行对接收到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按支付金额冻结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余额,并提交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处理。香港实时支付系统成功处理后,代理银行按已冻结的金额清算资金,借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香港实时支付系统不能成功处理,代理银行解除对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的冻结。香港代理银行将处理结果返回处理中心。香港代理银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处理中心将香港代理银行的反馈信息转发外汇局深圳分局清算帐户系统和提出行。清算帐户系统对香港代理银行成功处理的支付指令,按已冻结金额清算资金,借记提出行清算帐户;对香港代理银行不能成功处理或拒收的支付指令,解除对提出行清算帐户的冻结。
(二)香港发往深圳的支付业务
香港代理银行收到香港各银行通过香港实时支付系统发往深圳的支付指令,贷记外汇局深圳分局存款帐户,并将支付指令转发处理中心。处理中心进行有效性检查,对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转发清算帐户系统进行资金清算,贷记提回行清算帐户,并将清算后的信息发给提回行。对确认无效的支付指令作拒收处理。
提回行从处理中心接收已清算的支付指令,进行有效性检查,确认有效的支付指令应立即贷记接收人帐户,或转接收行贷记接收人帐户;有错误或疑问的支付指令作退回处理。
提回行或接收行打印来帐凭证,加盖转讫章,作为收帐通知交接收人。
第二十四条非正常情况下业务的处理
系统关键设备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换到备份设备继续运行。如果切换失败,可通过票据交换处理业务。
通讯线路出现故障,提出行或提回行可待通讯线路恢复正常后继续以联机方式提出或提回断点后的支付指令。在营业窗口关闭前仍无法恢复正常,提出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出支付指令,提回行可通过票据交换提回支付指令。
非正常情况出现前后处理的支付指令应确保连续性。
第二十五条撤销与退回。
未发送至处理中心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和提出行可以直接在前置机撤销;已发送但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发起行可向处理中心申请撤销。己清算的支付指令或正在接收状态、确认状态的支付指令不可撤销。
接收行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应立即发起一笔反向交易主动办理退回,并注明“退回”字样、退回原因及原提出业务序号。
已完成资金清算的支付指令,因发起行差错需要办理退回的,发起行可以向接收行申请退回。接收行未贷记接收人帐户的,应予退回;接收行已贷记接收人帐户的,不予退回,退款事项由发起行与接收人协商解决,接收行应予以协助。
对汇兑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比照《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其他业务发起人申请撤销或退回的,发起行不予受理。
深港支付业务的退回申请和退回的办理,按国际结算的惯常做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日终处理
每个工作日清算窗口关闭后,处理中心系统作日终处理,退回仍在排队等待清算的支付指令,生成截止对帐报表和截止清算报表发送各参与行。
各参与行根据处理中心发送的对帐报表进行日终对帐。核对不符的,以处理中心数据为准,查明原因,作相应处理。
各参与行须等处理中心完成日终处理后,方可进行日终处理。
第二十七条信息查询
参与行可按相应的操作权限通过系统查询本行的支付信息、管理信息和头寸变化情况。
在前置机数据联机储存期限内,可进行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超过联机储存期限的信息可通过磁介质查询。
处理中心提供30个工作日以内支付信息的联机查询。参与行查询经处理中心处理的历史数据,需向结算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四章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发起人的权利
委托发起行向接收人支付款项;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发起行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规定向发起行申请撤销或退回;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二十九条发起行和提出行的权利
对发起人存款不足的贷记支付指令和不符合外汇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向处理中心查询;
对发出的支付指令按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撤销或退回;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调整本行发出的正在排队支付指令的顺序;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三十条处理中心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根据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授权行使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的权利
审批金融机构参与或退出系统;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参与者进行处理;
调解、处理系统运行中的纠纷。
第三十二条外汇局深圳分局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付指令拒绝进行资金清算;
对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参与者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接收行和提回行的权利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非本行的支付指令拒绝受理;
查询本行清算帐户余额和支付情况。
第三十四条接收人的权利
对收到的差错或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向接收行查询;
对责任人由于第四十条所列责任造成的资金延误、错误或损失要求更正或赔偿。
第五章当事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五条发起人的义务
在发起行开立的存款帐户中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或向发起行交存足够支付的款项;
发出的支付指令要素齐全,签章(和密码)正确;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六条发起行和提出行的义务
在清算帐户保持足够支付的余额;
对发起人提交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予以受理;
对已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地发送处理中心,并将原支付指令截留保存;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发起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撤销或退回申请予以办理;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七条处理中心的义务
对收到的符合规定的支付指令给予受理,并返回确认通知;
对受理的支付指令准确、及时转发,对余额不足支付指令的作排队处理;
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各种信息;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与参与行及清算帐户核对系统处理的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对系统数据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完整。
第三十八条接收行和提回行的义务
按规定的时间接收处理中心转发的支付指令;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及时办理查复;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予以受理;
对收到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主动退回;
及时核对支付信息,确保准确无误;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三十九条接收人的义务
对错误的支付指令应主动拒收;
配合接收行及时退回收到的错误支付指令;
遵守外汇管理法规制度。
第四十条责任
因发起人提供错误的支付指令造成资金延误或损失的,由发起人负责。
因系统参与行或处理中心的责任造成迟发、漏发、错发、丢失支付指令的,由责任方负责补救;造成延误的,按延误天数和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付赔偿金;造成资金损失的,负责资金赔偿。
因管理不善、违章操作、系统机密文件泄漏或支付指令在传送过程中被篡改而发生资金被截留、挪用、诈骗、贪污的,由责任方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参与行提回支付指令后,应立即进行核对。如参与行未把所收到的非本行受理的支付指令或有错误、有疑问的支付指令及时退回发起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参与行承担。
参与者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制度,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系统参与行退出系统运行后,应继续对在参与系统运行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及其后果负责,即使被兼并或合并,其兼并方或新的实体也应继续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因水灾、火灾、地震、战争或其他超出系统控制范围的原因而导致的资金延误和损失,系统参与者有排除障碍和采取补救措施的义务,但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香港代理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外汇局深圳分局与其签定协议,予以规定。
第七章纠纷的调解
第四十三条发起人、接收人、系统参与行、结算中心在参与系统运行时发生纠纷,应先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申请调解。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也可将不涉及结算中心的纠纷授权结算中心调解。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应从其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两年内提出。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系统运行之日起施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篇2: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关于加强分公司内部项目部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
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制度,把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纳入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及集团公司整合体系《劳务分包控制程序》、浙长城建司第劳(20xx)35号、浙长建司人资(20xx)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劳动用工管理
1、任何项目部选择劳务分包单位必须经集团评价合格的劳务分包名录内选择确定劳务分包单位同时分公司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各项目部根据劳务分包要求,督促协助劳务分包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办理暂住证,应及时建立劳务人员花名册,进行动态管理。
3、各项目部使用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人员时,必须及时办理借用手续,使用集团公司退休或社会退休人员必须经集团公司批准,签订退休返聘协议书,方可使用。
4、特殊工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上岗证,方可上岗,严禁使用无证、过期或无效上岗证上岗。
5、严禁劳务分包单位和项目部招用社会盲流或不满十六周岁的童工,从事繁重体力劳动不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二、工资支付管理
1、项目部,劳务分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劳动合同的各项条款,按月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拖欠民工工资。
2、劳务分包单位、项目部向分公司财务部门领取人工费时,必须凭劳务分包单位人工费发票,不得以其它形式领取人工费,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
3、项目部必须督促劳务分包单位对民工的'工资发放管理,严格执行《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分包单位未提供劳动者考勤表,工资发放清单,项目部不予支付人工费。
三、项目部违反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管理规定或被新闻单位及*部门通报批评的,给企业形象造成影响的,将严厉查处并对项目部给予处罚。
四、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内部所有项目部。
五、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相抵触的,以集团公司文件为准。
篇3:房地产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标题: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规定
页数:6页
编号:HYN-CD-005
版本:A
修改状态:1
编制:成本控制部
颁布日期:20**-6-1
审核:刘
批准:孙
致: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部门
目标:1、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
1.0目的
规范工程进度款支付管理,有效利用资金。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成都公司所有项目的工程进度款支付;
3.0职责
3.1监理公司负责各工程进度节点的确认;
3.2项目部负责各工程进度节点的确认;
3.3成本控制部负责各工程进度节点对应的产值及付款额确认;
3.4合约采购部负责各工程进度款的请款流程;
3.5总经理负责各工程进度款的签署与批准;
3.6财务部负责各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4.0工作流程
1、施工进度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后3日内
2、按月支付的上报每月18日前上报上月19日至当月18日的产值
施工单位报送进度款申请资料
收到施工方报送资料后2个工作日审核完成
监理公司对所报形象进度及资料的完整/准确性进行审核,并对本次支付情况做出初步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部及工程副总对监理公司审核的资料进行确认并对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出具审核意见
收到监理单位意见后2个工作日审核完成
收到项目部资料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产值及付款金额
成本控制部审核,提交成本控制部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主管成本高层审核,提交后2个工作日内流程完成
主管成本高层审定后3个工作日内流程完成
出纳开出支票或网上转帐
合约采购部负责付款流程并通知乙方提交发票
财务流程审定
5.0工程进度款申报资料的要求
5.1申报工程进度款时需提交如下资料清单
1)经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审核的《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详《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表
2)经监理及甲方项目部审核的《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详《工程费用支付审批表》表
3)与工程形象进度吻合的预算书,表格满足合同要求
4)合同约定中的其它资料
5)工程第一次付款时需增补以下资料:合同封面、合同中暂列金额页、合同中付款方式页、合同中签字盖章页、施工方开户行银行帐号页(如合同中无,则施工方报送并盖公章)
5.2关于工程进度申报资料的说明
1)施工单位所报进度款,其项目计价表中的某一子项目或某分部分项工程缺图纸,或图纸中对某子项目或某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所用材料描述不清,致使无法计量的,甲方将不计该部分工程的费用。
2)工程进度款申报及审核原则上按双方核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基准,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工程量增减,其工程造价不超过本期施工图预算造价的10%(含10%),则该部分造价在本期进度款中不予计算,留作结算时处理。
3)若施工单位对某一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描述不清,未能说明该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的具体建筑、安装部位,而监理或我公司项目部在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形象进度确认中亦未说明该分部分项工程发生的具体部位,甲方成本控制部将暂不计算该分部分项工程的费用,待施工单位对该分部分项工程的具体部位做书面补充描述并经监理及我公司项目部书面确认后在下期进度结算中调整。
4)甲方成本控制部如果在进度款审核过程中才收到和本期工程进度有关的部分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和技术联系单的将暂不对这些迟到的图纸、签证、设计变更和技术联系单进行工程造价审核,这些迟到的图纸、签证、设计变更或技术联系单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在下期进度中由施工单位和我公司项目部重新上报,在下期进度申报中按本流程由监理开始逐层审核。
6.0工作要求
6.1资料接收
6.1.1资料接收责任人:项目内业工程师
6.1.2工作要求:
检查上交资料是否符合5.0条的规定,不符合,立即指出并退回,不予接受;
6.2资料审核
6.2.1责任人:主管监理工程师和主管项目工程师
6.2.2工作要求:
检查上报的施工进度是否与实际施工一致;
施工进度是否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对不满足,立即指出并退回,不予接受;
文件是否满足要求;
签署审核意见书;
6.3进度款金额计算
6.3.1责任人:主管预算工程师
6.3.2工作要求:
复核施工进度是否满足合同付款条件,对不满足,立即指出并退回,不予接受;
计算并与施工方校对后确认产值及按合同约定应该支付的金额;确保累计产值及已付款总额与上月勾稽一致。
6.4付款流程
6.4.1责任人:合约采购部工程师
6.4.2工作要求:
建立付款台帐,打付款审核单
通知施工方开发票
流转完成付款审核流程后交财务部
通知施工方领取支票
6.5付款
6.4.1责任人:财务部
6.4.2工作要求:
核对付款金额
流转财务付款流程
开具发票或网上转帐
7.0解释
成都市花样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工作小组负责解释与监督。
8.0实行日期
本文自颁布之日(20**年6月1日)起实行。
工程进度费用支付审批表
合同名称:****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致:*******公司(根据各项目公司进行修改)
兹申请支付____年____月份
完成的下列工程项目的进度款
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RMB:元),作为本期的全部付款。
乙方(盖章):
负责人:
日期:
序号
项目名称
承包商申报额(元)
直接责任部门审核额(元)
(1)累计已支付的工程款总额
(2)本月申报的产值/预付款
(3)累计申报的产值
(4)根据合同付款条件本月应支付工程款
(5)本月申报返还的垫资款
(6)本月发生的其他费用
(7)本月发生的工程费用总额(7)=(4)+(5)+(6)
(8)本月应扣除的保留金
(9)本月应扣除的预付款
(10)本月应扣除的其他费用
(11)本月应扣除的工程费用总额(11)=(8)+(9)=(10)
(12)本月申请支付的费用总额(12)=(7)-(11)
直接责任部门核定确认后的付款总额:
责任人(签字):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公司(盖章)
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意见
项目部(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副总(签字):
付款金额审核部门
责任人(签字):
经理(签字):
主管高层
主管高层(签字):
工程形象进度说明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形象进度说明:
监理单位审核意见:
监理公司(盖章)
项目总监:
建设单位项目部审核意见:
项目部(盖章)
项目经理(签字):
工程副总(签字):
篇4:**公司业务代理酬金支付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业务
代理酬金支付管理办法(V1.0)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规范和加强移动通信业务代理酬金的管理,确保合理、合法的使用,发挥其在促进业务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办法主要包括业务代理酬金组织管理机构、代理业务的范围、业务代理酬金的标准、发放形式、稽核检查等内容。
1.3各分公司从事相关业务代理酬金管理工作,必须以本管理办法作为具体操作的依据。本管理办法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管理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以年度为周期。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及职责
2.1业务代理酬金的组织管理实行州、县(市)两级管理。各级移动公司市场、财务部门联合行使管理职能,纪检监察部门行使有关稽核监督职能。
2.2州公司职责
2.2.1结合我州的具体情况,依据省公司制定的相关业务酬金管理办法,制定州公司管理实施办法。
2.2.2制定业务代理酬金具体支付标准和方式,并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适时调整我州业务酬金的支付标准。
2.2.3负责对全州业务代理酬金的管理进行稽核、考核和检查工作。
2.3县(市)公司职责
2.3.1
贯彻和落实州公司制定的业务代理酬金管理实施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2.3.2
负责业务代理酬金的计算、发放。
第三章
酬金制度的总体原则
3.1
酬金设置应遵循总体控制的原则。应根据当前成本空间、竞争对手情况、市场竞争需要和当前的ARPU值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虑和测算,确定酬金预算总额,做到总体控制。具体在制定各类酬金标准时,应控制不超过竞争对手的酬金水平。
3.2
酬金发放应遵循“分期发放”和“考核发放”相结合的原则。首期发放的酬金原则上不超过总酬金额的70%,后续发放的酬金主要定位于捆绑高价值渠道(指定专营店或排他经营的特约代理点)。酬金发放应与代理商考核相结合,对于考核不通过的代理商应酌情扣减酬金,包括扣减首期酬金和后续酬金。
第四章
业务代理酬金分类分级管理
为加强酬金规范化操作,做到酬金给付明晰化,业务代理酬金分
为三类:基本酬金、激励酬金、门店补贴(构成图见附件一)。具体说明如下:
4.1
分类分级说明:
4.1.1
基本酬金
基础酬金包括放号酬金、基础业务服务代理酬金、增值业务代理酬金和终端销售代理酬金。
特点:基本一致
针对所有社会渠道,与销量挂钩;
基本酬金适用于所有的社会渠道。
4.1.1.1放号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卡号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卡号,提高社会渠道销售量。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渠道先足额支付卡号费和内存话费,在客户激活卡号后向渠道返还酬金
计算方式:
单号酬金额*当期有效放号量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一次性足额发放
4.1.1.2基础业务服务代理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代理我司基础业务和服务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开展基础服务工作。基础业务和服务代理包括基础业务代理、代收话费、销售充值卡等有价卡、空中充值等。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渠道先足额支付有价卡面值和缴存话费,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计算方式:
单笔酬金额*当期有效业务量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一次性足额发放
4.1.1.3增值业务代理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增值业务而设置,旨在推动社会渠道增值业务销售工作。为降低增值业务退订率,防止套取酬金,建议不对社会渠道开放取消业务权限。SP业务的营销推广责任应主要由SP承担,不对社会渠道开放。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在交易次月和第四月发放
结算形式: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一次性或分期支付发放
4.1.1.4定制终端代理销售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销售我司定制终端而设置,旨在提高我公司定制终端的市场占有率。该项业务只针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程度较高的社会渠道开发代理权限。
具体形式:
返还方式:根据当期有效业务量支付酬金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结算时间:在交易次月发放
结算形式: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期酬金)
结算确认: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发放方式:一次性足额发放
4.1.2
激励酬金:(属于奖励性质,代理商一旦中止合同,将不再发放)
包括分期支付酬金、业务发展基金
特点:公平、公正、透明
针对授权渠道,与销量脱钩
体现对专营渠道价值(零售能力)的激励
4.1.2.1
分期支付酬金:
基本定义:
为奖励社会渠道维护好所发展客户而给与奖励,旨在推动渠道销售关注客户在网情况和消费行为。
计算方式:
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标准*计提范围内有效号码的当月总话费
每一客户分期支付酬金计提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结算办法:
结算周期:按月结算
结算方式:银行划账结清(对于尚无账户的网点,月初网点取货时一并结清上月酬金)
结算确认:提供银行结算凭据,或酬金结算收据/发票
给付条件限制:
已取消代理资格的社会渠道取消分期支付酬金。
4.1.2.2
业务发展基金:
基本定义:
肯定社会渠道的成绩,有效捆绑高价值的社会渠道。主要用于改善渠道条件和提升渠道能力,从而提升渠道稳定度和掌控力。
发放对象:
只针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程度较高的社会渠道
给付条件限制:
已取消代理资格的社会渠道取消其业务发展基金。
4.1.3
门店补贴:
门店补贴针对不同层级的细分渠道执行差异化的标准。门店补贴分为房租补贴和一次性门头补贴两类。
基本定义:
1、房租补贴用于吸引和绑定地理位置好、零售资源丰富的优质网点,只对高级别的指定专营店和紧密型渠道代理商开放。必须慎重使用。
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补贴金额不能超过房租的30%(房租按市场价值核定)。
2、一次性门头补贴主要用于对特约代理点的排他激励和门头宣传资源抢占,具体标准和使用方式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而定。
3、“自建他办”是最高标准的特殊房租补贴形式。
给付条件限制:
1、渠道须承诺一定销售指标,按季度考核,并设定未达标房租补贴扣减条款。
2、渠道须遵守中国移动的规范经营要求,并设定未达标房租补贴扣减条款。
4.2渠道考核和酬金发放
酬金发放应与社会渠道考核结合,做到有奖有罚。不允许对代理酬金进行一次性定额发放,必须是“分期发放”和“考核发放”相结合。“考核发放”是指各分公司必须设定酬金系数(最高系数为1),每月根据业务和服务的考评结果,得出每位代理商当月酬金的系数值进行发放。
各分公司必须在每年底,根据当年各级社会渠道的发展情况(如业务发展旺季、淡季)和第二年本区域内各项KPI考核指标向各级社会渠道下发第二年月度目标任务,月度目标任务将是每月业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当月考核不达标的,根据相应的考核系数发放酬金。
各分公司可用代理商考评成绩直接作为酬金系数,也可根据考评成绩分段设定酬金系数(建议考核指标和所占分值如下表)。
考核指标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考核内容
分值
业绩类
注:1、上述考核内容和分值为建议值,各分公司可参照业绩类指标对服务类、管理类等指标进行更详细的分解。2、各分公司对每一类考核指标考核时,可采取完全扣分和按照目标法进行考核计分等多种方式。
考核发放的举例见附件二。
4.3各类酬金的支付标准
4.3.1放号业务
A、签约品牌:
1、基本酬金按20-30元/户支付(用户在网不足三个月或三个月内用户进行了低资费品牌的品转将扣回),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的比例不高于8%。为激励渠道细分客户需求,做好品牌整合工作,各品牌的激励酬金应有所区别:
a、希望扩大客户规模的全球通品牌,其基本酬金按30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也应略高于其他品牌;
b、为保证动感地带品牌的纯度,其基本酬金按25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略低于全球通品牌;
c、神州行品牌,其基本酬金按20元/户支付,激励酬金的标准应与与动感地带品牌一致。
注:为激励“一村一点”的销售热情,加强农村市场的销售推广力度,“一村一点”的放号业务代理酬金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20元。
2、结算原则:
a、为杜绝窜卡现象,入网代办费的结算原则不再按号码录入时的归属,而是根据新增用户在入网至结算时最频繁使用的区域是否为该营业厅归属的片区下的基站,如是,则算做该营业厅新发展用户;如不是,该用户则不算在任何营业厅下进行代办费结算。
B、为了保证公司号码资源的有效性,控制代办商利用虚假证件入网囤积号码,各分公司必须加强“疯狂入网”的考核力度,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1、对每天入网用户超过50户的渠道,如发现是通过疯狂入网占用我公司号码,且连续3天除月租消费低于0元,每发现一个号码考核30--100元/个或扣除该号卡的入网代办费(各分公司自定)。对连续发生20个以上的,取消该代理商下月的放号资格,即:取消该代理商渠道号码资源共享。如继续发生,情节严重,取消代理资格。
2、代办渠道办理的新入网用户在三个月内办理过户业务,每发现一个扣10--50元/次。
B、非签约品牌:
带有面值的特殊SIM卡,酬金支付方式及办法参照有价卡的管理办法,按面值的3%支付业务酬金。
C、移动公话(含IP超市):
只支付激励酬金(分期支付酬金),分期支付比例原则上为代理商发展用户每月产生的总话费的40%。
4.3.2有价卡、有价券
a、手机充值卡(含金黔卡):按面值的2%支付。
b、有价券(电子充值券):按面值的2%。
4.3.3服务类业务
4.3.3.1代收费业务
a、按代收金额的2%—3%的比例支付(除银行)。
其中:
城市(指市、县地区):按代收金额的2%的比例支付。
农村(指乡镇及以下地区):按代收金额的3%的比例支付。
注:充值特快平台商作为代理商时,可按代收金额的3.5%的比例支付.
B、银行代收费业务的酬金支付标准、具体支付方式为
1、根据代收业务量按月支付;
2、不同业务量的支付标准如下:
A、当月代收费金额低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时(含3%),支付比例为0.8%;
B、当月代收费金额高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但低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0%时(含30%),支付比例为2%;
C、当月代收费金额高于分公司月收入的30%,支付比例为3%;
4.3.3.2综合业务
包括补卡、开机、品牌互转、全球通套餐办理等,按照每笔业务4—5元支付。
4.3.4增值业务
1、酬金体系设计思路:与业务模式、类型、所处生命周期、价值及推荐的难易程度相关。
2、酬金总体标准与支付方式:
业务分类
定义解释
业务举例
总酬金(上限)
酬金支付方式
导入期
成长期
成熟期
基本酬金
奖励酬金
功能型
指每月固定收取用户月功能费和信息费的业务。
GPRS套餐、彩铃、手机报、手机证券等
基本酬金≤总酬金/2,且不高于*/0.5*,并于业务办理次月,且业务生效(产生了月功能使用费)后一次性支付。
奖励酬金=总酬金-基本酬金
考核在网时间:用户连续使用业务三个月,且均产生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支付。
活跃型
指每月不固定收取用户功能费,但用户使用后产生相应的费用的业务。
考核活跃度:对业务使用三个月并每月均活跃的客户一次性支付。
注:*等于业务月功能费的0.5-1倍(部份业务的月功能费我公司还需结算给第三方,所以代办费应下于用户的月功能费);Y由省公司在具体下发相关业务的开办书时明确。
3、20**年业务的酬金标准:
产品类别
业务名称
生命周期
酬金政策(元/户,上限)
结算周期
结算原则
活跃型飞信
导入期
分两次结算
1、其发展的用户首个结算月[即办理业务的次月(彩铃业务为第三个月]必须在网和在用相关业务,并已产生相关业务的月使用费,且费用已结清时结算基本酬金,基本酬金必须小于业务的月功能使用费;其发展的用户第二个结算月[即办理业务的第四月(彩铃业务为第五个月]必须在网和在用相关业务,并已产生相关业务的月使用费,且费用已结清时结算奖励酬金。2、对于欠费用户,当月先结算,要是下个月还是欠费,进行倒扣。3、营销活动绑定的业务不结算。音乐随听
5彩铃铃音盒
成长期
5全曲下载
导入期
5功能型
手机报
6手机邮箱
1.5手机证券
10无线音乐俱乐部高级会员
10动感地带
劲爆套餐加3元
成熟期
6劲爆套餐加1元
彩信3元套餐
成长期
6GPRS套餐
5元套餐
成熟期
10经济套餐
16时尚套餐
20商务套餐
20彩铃
5元包月
108元包月
16来电提醒
成长期
6元/户或1元/月.户
分两次结算或12月结算
分两次结算时同上,按12月结算的以签订协议的相关条款为依据.
特别说明
带*的新业务,渠道统计功能正在开发中,各分公司在相关协议中必须写明待统计功能完成后才能按上述标准结算代办费。
4、结算原则:
1)其发展的用户首个结算月[即办理业务的次月(彩铃业务为第三个月]必须在网和在用相关业务,并已产生相关业务的月使用费,且费用已结清时结算基本酬金,基本酬金必须小于业务的月功能使用费;其发展的用户第二个结算月[即办理业务的第四月(彩铃业务为第五个月]必须在网和在用相关业务,并已产生相关业务的月使用费,且费用已结清时结算奖励酬金,。2)对于欠费用户,当月先结算,要是下个月还是欠费,进行倒扣。3)营销活动绑定的业务不结算。
原则上业务代理酬金标准的制定均应根据品牌和业务的推广期(一般为推出后的前三个月)、成长期、成熟期而有所区别,推广期可适当调高代理酬金标准,稳定期应略低于推广期的标准,而成熟期的代理酬金标准应较低。
4.3.5定制终端
a、终端营销包:按20元/台。
b、常态化销售:按50元/台。
由于常态化销售终端的入库和进帐不走我公司相关财务流程,我公司可控性较小,所以常态化销售的定制终端必须经过严格的盘库,只有实盘代理商库存的数量和串码与系统记录数量和串码完全一致时,才能在次月对其当月销售的定制终端数进行酬金结算(每月进行两次盘库,一次为定期,一次为不定期)。各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领导必须对盘库的真实性给予签字确认。
相关的盘库表见附件三。盘库表应与酬金发放的相关依据一并归档留存,州公司在不定期的代办酬金效能监察中将把该项酬金支出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4.3.6业务发展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的目的、来源和用途
目的:公司设立业务发展基金,一是为了肯定优秀代理商为公司业务发展所作出的贡献;二是在3G到来之前对优秀代理商捆绑,使之不易转为竞争对手的合作伙伴,所以代理商存留在移动公司的基金越多,对其捆绑效果就越明显。
主要来源:业务发展基金分为省公司业务发展基金和州公司业务发展基金两部分。省公司业务发展基金来源于省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和年终评比,表现优异的代理商可获得业务发展基金。州公司业务发展基金来源于:1、从代理商发展客户产生的话费中提取为1%,提取时长与分期支付酬金一致;2、州公司组织的各类活动竞赛、考评和年终评比,在竞赛中表现优异的代理商可以获得业务发展基金。
基本用途:
用途:业务发展基金主要用于:1、支付优秀代理商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参与移动公司策划的活动,或经移动公司审批自己做的活动。2、优秀代理商硬件设施的更换、添加和营业人员服装的更换、培训等。
二、业务发展基金的管理、列帐、申请、支付流程
业务发展基金的管理:由州分公司统一管理,代理商使用时,各县(市)公司必须按相关的流程审核、上报州公司,经分公司相关领导同意后,才能使用。
业务发展基金的列帐:当代理商获得以业务发展基金时,就需要代理商提供等额发票,进行财务列帐,以便申请支付。开具的发票与其它酬金开具的发票一致。
业务发展基金的使用:代理商在上述用途中产生了相关费用,可以申请业务发展基金进行冲抵。
业务发展基金的使用申请流程:
第一、代理商如计划使用业务发展基金,在活动开始前需将移动公司策划活动的文件,或县公司的活动批示,或用途说明,《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报县(市)公司。《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见附件四。
第二、县公司经理对申请严格审核,如同意,将代理商申请活动文件、《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报送至州公司市场部。如不同意,退回代理商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
第三、州公司市场部对申请材料再次审核,如同意,交分管市场的副总签字同意,入档保存;如不同意,退回县(市)公司。
业务发展基金的支付申请流程:
第一、代理商的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审核通过,在活动结束后,向县(市)公司递交《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及相关活动证明材料或向县(市)公司递交《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及其它用途的材料、照片。《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见附件五。
第二、县公司经理对代理商《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严格审核。如同意,将《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分公司市场部;如不同意,退回代理商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
第三、分公司市场部对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材料再次审核,如同意,交分管市场的副总签字同意,在每年1月份和7月份集中支付前半年受理的业务发展基金申请。
三、州公司必须在每年的1月和7月对业务发展基金支付和剩余情况进行盘查,并将盘查结果和支付说明上报省公司市场部备案。
四、分公司审核业务发展基金申请时,注意一下几点:
(一)代理商每年最多可以两次申请使用和支付业务发展基金
公司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目的,是为了能长期捆绑代理商,不宜频繁允许代理商使用,所以规定代理商每年最多申请使用和支付两次业务发展基金。《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和《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可以全年进行报备。
(二)严格把握“60%”原则
代理商申请支付业务发展基金时,申请的金额不能超过上一年(截止到上年12月31日)存留基金累计值的60%。例如,代理商在20**年申请使用基金时,则申请使用范围为20**年基金累计值的60%。
(三)业务发展基金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充分
代理商递交《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时,需附加真实确凿的活动材料,包括:活动照片、活动效果评估材料和活动费用发票。
活动照片能显示该代理商开展活动的场景、宣传材料和相关活动物品等;活动效果评估材料包含活动开展的时间、地点、主题、形式、费用产生情况、达到的效果、参与活动的用户数及至少1/3参与活动的用户号码;活动费用发票的内容与发票类型要保持一致。实物更换或新增的,必须要有相应照片,进行培训等活动的,必须有活动开展的实景。分公司对代理商申请材料严格审核后,汇总符合条件的代理商申请信息,以电子版和纸质形式报送至省公司,见附件五。
(四)各分公司应加强事先审核,对敷衍了事、造成代理商套取基金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提交州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经调查确认,代理商申请业务发展基金时弄虚作假,将进行严厉处罚,即取消所有业务基金。
4.3.6门店补贴的酬金标准由各分公司根据当地情况自定
4.4酬金运用原则
4.4.1设立门槛:为提高酬金的有效性,各地市公司须设定一定的入网门槛的方式(如客户入网时缴纳卡费和预存话费),防止代理商恶意倒号套取酬金;
4.4.2按客户话费消费比例计酬时限内发生酬金规模应低于每客户的净增发展成本;
第五章业务酬金发放流程
5.1业务酬金发放对象仅限于与我公司签订代办协议的各类社会渠道。各地应严格业务酬金的发放范围,严禁向非社会渠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业务代理酬金。杜绝在自办营业厅内发放业务代理酬金。
5.2对于各类社会渠道在业务支撑上要同等对待,结合资质认证和
发展业务量进行业务代理酬金的发放,严禁以业务代理酬金名义套取其他费用。
5.3业务酬金的发放要结合对社会渠道的考核进行,根据考核结果
进行奖励与扣罚。在自有渠道建设规模扩大的同时,各分公司应加强社会渠道的监管、考核力度,真正做到优胜劣汰,除了业务量、业务水平不达标的考核外,特别应加强、加重违规行为的考核。各分公司应注意对当地话费异常号码发展源的监控、高离网号码发展源的监控等。
5.4所有社会渠道均要在指定的银行开立银行存款帐户,由于业务发生时间及实际支付时间的差异,按以权责发生制原则,每月末各分公司及业务部门须及时提供当月有关代理业务酬金资料交财务部门列账,财务部门再按规定时间及要求转帐支付,原则上禁止使用现金和坐扣方式进行结算。
5.5各分公司要严格制定业务酬金的核发流程,业务酬金必须及时、全额地发放到社会渠道手上,杜绝一切形式的弄虚作假、个人截留、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六章稽核检查
6.1各业务代理管理部门必须完善业务酬金核发手续,建立业务酬金核发台帐。
6.2州公司市场部至少每半年要联合公司财务、监察审计部门对各分公司业务酬金的核发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报省公司。省公司每年进行抽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予以查处。
第七章执行中的相关问题
7.1执行时间:20**年1月1日(即20**年2月结算20**年1月代办费时开始体现)
7.2社会渠道在领取SIM卡和有价卡进行销售时,必须采取现金买断的方式,禁止赊销。
第八章其他
8.1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8.2原**57号红头文作废。
附件:1、业务代理酬金构成图
2、代理商考核发放酬金举例
3、定制终端盘库表
4、业务发展基金使用申请表
5、业务发展基金支付申请表
篇5: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
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以下简称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保障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是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提供外币支付服务的实时全额支付系统。
第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负责对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交的支付指令进行接收、清算和转发,由代理结算银行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
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银行。特许参与者是指参加外币支付系统未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的外币清算机构。
代理结算银行是指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外币结算服务协议,负责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结算的银行。
外币结算账户是指参与者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的,用于外币结算的外币同业存款账户。
第四条
银行参加外币支付系统应以境内法人或管理行为单位接入外币支付系统,并在代理结算银行开立外币结算账户。
本办法所称管理行是指由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的,统筹负责该行在中国境内业务管理以及该行在中国境内所有分行合并财务信息和综合信息报送工作的外国银行分行。管理行应取得其外国银行总行或者经授权的地区总部指定其为管理行的授权书。
第五条
参与者可采用直连方式或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特许参与者应以直连方式接入外币支付系统。
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连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间连方式是指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发起和接收业务的连接方式。
第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受理多个币种的外币支付业务。
中华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受理的币种。
第七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准确、完整、及时地办理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
第八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的外币支付业务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
第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使用规定的报文格式发起业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应按规定对其发起的支付指令进行加密,支付指令一经发出即具有支付效力。
第十条
外币支付系统对支付指令逐笔实时全额结算,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发起的支付指令一经结算即具有最终性。
第十一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外币支付业务清算与结算方面的责任。
第十二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确保支付指令的接收、清算、转发的准确无误,代理结算银行应确保可用额度日初设置、日间申请调整、日间定时调整以及清算结果记账的准确无误。
本办法所称可用额度是指参与者在某一时点可清算贷记业务的额度。可用额度由参与者的圈存资金、授信额度以及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的金额组成。
本办法所称圈存资金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参与者的指令,圈定其外币结算账户部分或全部金额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代理结算银行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授予参与者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结算的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防范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法律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十四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为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提供外币清算服务可按中华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取有关费用。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提供外币结算服务可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收取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机制,保证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处理。
第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为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时间由中华人民银行统一规定。
中华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调整外币支付系统的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银行依法对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结算活动进行检查监督,以确保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的加入与退出
第十八条
以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银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境内法人或管理行资格;
(二)具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办理相关外汇业务资格;
(三)具有相应数量的熟悉外币支付业务和外币支付系统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四)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五)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十九条
以特许参与者身份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外币清算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办理外币清算资格;
(二)满足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相关技术及安全性要求;
(三)具有健全的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
(五)具有健全的风险保证金制度,并与所有成员签订风险共担的协议;
(六)具有切实可行的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第二十条
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向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需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应通过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向中华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中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一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编制外币支付系统行号信息(以下简称行号信息),并确保行号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银行分支机构以行内业务系统发起行(以下简称发起行)或行内业务系统接收行(以下简称接收行)办理外币支付业务的,应由其法人或管理行按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为其编制行号信息。
行号信息包括行号、机构名称、行别代码、金融机构代码、省属代码、地市代码、地址、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银行或外币清算机构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银行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应载明本机构的行号信息、相关人员状况、外币业务状况、相关业务系统状况、内部管理状况、拟采用的连接方式等内容;
(二)银行法人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管理行应出具工商营业执照、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和授权书原件及复印件,外币清算机构应出示有关部门批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防范和化解外币支付风险预案。
外币清算机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四)其所有成员是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或可委托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进行结算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风险保证金制度和风险共担协议相关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于符合加入条件的,应将初审意见(附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总行。
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申报材料或中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上报的初审意见后,及时组织审查并予以书面批复。
中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收到总行的书面批复后,应及时将书面批复转发相关申请机构。
第二十四条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在收到中华人民银行同意其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的书面批复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以下准备工作,并向中华人民银行报告:
(一)按照规定配置网络和其他硬件设施;
(二)完成外币支付系统相关业务、技术、操作培训;
(三)拟以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接口规范完成接口程序开发及相关业务系统改造,拟以间连方式接入的银行应根据外币支付系统共享前置机客户端配置要求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银行组织对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加入外币支付系统相关准备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中华人民银行省一级分支机构应在验收完毕后出具验收报告,并及时将验收报告(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总行。
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准备工作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满6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六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银行和外币清算机构,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作为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第二十七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变更其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变更信息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参与者需变更连接方式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完成相关技术准备。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参与者,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对其连接方式进行变更。
第二十九条
参与者需变更其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中的机构名称、地址、电话等要素或撤销分支机构行号信息的,应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向中华人民银行总行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银行总行收到参与者的变更或撤销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后,确定其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十条
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需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中华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其中,参与者应事先通过外币支付系统撤销其所有发起行或接收行行号信息。
对符合退出条件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确定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生效日期并通过外币支付系统予以公布。
第三章业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之间应采用联机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当出现联机中断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可采用磁介质方式发送和接收业务。
第三十二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基本业务包括支付类业务和信息类业务。
支付类业务是指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资金收付业务。
信息类业务是指利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作为信息通道,无需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清算和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信息发送与接收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支付类业务包括境内跨行贷记业务、轧差净额业务、付款交割业务。
境内跨行贷记业务是指境内付款银行向境内收款银行主动发起的付款业务。
轧差净额业务是指外币清算机构提交的多边支付业务。
付款交割业务是指证券存管机构为同时完成债券交割与资金结算发起的支付业务。
第三十四条
代理结算银行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可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转汇业务。
转汇业务是指参与者向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的代理结算银行发起并由该代理结算银行结算的汇出业务。
代理结算银行为参与者办理转汇业务时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及流动性支持条件由其与相关参与者自行协商。
第三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信息类业务包括转汇信息业务、查询查复业务、撤销申请业务、退汇申请业务、退汇应答业务、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授信额度调整业务、质押和解押业务、通用信息业务。
查询业务是指参与者对与其相关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查询,查复业务是指参与者收到查询请求后向发出查询的参与者进行答复。
撤销申请业务是指参与者申请撤销已发送但未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退汇申请业务是指参与者申请退回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退汇应答业务是指参与者收到退汇请求后向发起申请的参与者进行应答。
圈存资金调整业务是指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调增、调减圈存资金。授信额度调整业务是指代理结算银行通过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调增、调减授信额度。
债券质押业务是指参与者依据其与代理结算银行签订的协议,将其存放在债券存管机构的合格债券质押给代理结算银行进行融资,以用于外币支付系统的流动性支持。债券解押业务是指参与者依据其与代理结算银行签订的协议,从其外币结算账户中扣除质押融资金额归还代理结算银行,以换回原质押债券。
转汇信息业务是指参与者将跨境汇出汇款业务信息发送给作为境外业务代理行的参与者,由其按信息中约定转汇至境外收款行。
通用信息业务是指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之间通过自由格式报文进行信息交流。
第三十六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境内跨行贷记业务的信息从发起清算行起,经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至接收清算行止。
发起清算行是指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外币支付业务的参与者。接收清算行是指从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接收外币支付业务的参与者。
第三十七条
外币支付系统处理的轧差净额业务和付款交割业务的信息从特许参与者起,经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代理结算银行至接收清算行止。
第三十八条
外币支付系统运行按时序分为营业准备、日间运行、业务截止、清算窗口和日终处理五个阶段。
各运行阶段的起止时间由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根据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的规定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三十九条
在系统营业准备阶段,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进行机构管理、币种管理等业务处理。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上传各参与者的当日日初可用额度。
第四十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可在各业务种类的业务截止时间前,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相关外币支付业务。
第四十一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可对其发起和接收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查询,相关参与者应在收到查询申请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进行查复。
第四十二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参与者可申请退回其发起的已清算的外币支付业务,相关参与者应在收到退汇申请的当日至迟下1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相关款项尚未贷记收款人账户,且参与者同意退回的,应当另行发起外币支付指令。
第四十三条
对于支付金额不超过参与者可用额度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实时全额清算;对于支付金额超过可用额度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按照下列排队释放优先级别(以下简称优先级别)进行排队:
(一)轧差净额业务;
(二)付款交割业务;
(三)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
(四)非紧急境内跨行贷记业务。
第四十四条
在系统日间运行阶段,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优先级别顺次进行清算,对处于同一优先级别的外币支付业务按照“先进先出规则”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
参与者可对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在同一优先级别中调整排队顺序,但不能跨优先级别调整。特许参与者不得调整其处于排队状态的轧差净额业务的排队顺序。
参与者可撤销其发起的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
第四十六条
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自系统日间运行开始至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期间发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将试算平衡后的清算结果提交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当某参与者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其清算差额为净贷记且可用额度的锁定额大于圈存资金和授信额度之和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需调增圈存资金的情况通知代理结算银行。
第四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后,应及时完成记账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返回记账处理结果。
代理结算银行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送的需调增圈存资金的通知后,应按照其与参与者的协议及时通知相关参与者,并根据相关参与者的指令及时调增其圈存资金。
第四十八条
当系统业务截止时外币支付业务仍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开启清算窗口,受理信息类业务和贷记可用额度不足的参与者的支付类业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清算窗口关闭前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依次按照“级别优先、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清算。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可根据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对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进行撮合,以完成对相关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
对于在清算窗口关闭时仍处于排队状态的外币支付业务,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予以退回,轧差净额业务除外。
第四十九条
在系统日终时,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对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至系统日终期间发生的外币支付业务的清算结果进行试算平衡,并将试算平衡后的清算结果提交相关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返回的记账处理结果后,分别与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进行分币种账务核对。核对不符的,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应以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数据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相应处理。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在系统日终完成后将参与者的可用额度归零。
第五十条
在系统年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相关业务处理的流程和方法与系统日终处理相同。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五十一条
外币支付系统分币种实时计算各参与者的可用额度,以防范信用风险。
第五十二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依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在外币支付系统中对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进行日初设置和日间申请调整。
代理结算银行应在日间可用额度定时调整时点,统一更新相关参与者的可用额度。
第五十三条
参与者应在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保持充足的可用额度,以确保系统外币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
第五十四条
特许参与者收到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返回的轧差净额业务已排队信息时,应及时通知并督促相关参与者筹措资金。
清算窗口关闭前,相关参与者无法筹措足够资金的,特许参与者应启动风险保证金、风险共担机制,确保系统外币支付业务的及时清算。
第五十五条
代理结算银行应根据其与参与者签订的协议,向参与者提供透支便利、质押融资等流动性支持,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第五十六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加强对相关业务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防范运行风险。
第五十七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其业务数据在外币支付系统中至少保存30个工作日;对于脱机业务信息,应按照同类会计档案的保存要求进行保存。
第五十八条
参与者可向外币支付系统查询其圈存资金、授信额度、可用额度、排队往账累计额、排队来账累计额等情况,以加强风险管理。
第五章故障处理和应急处置
第五十九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建立健全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保障系统运行的不间断性、业务处理的连续性、数据的完整性和资金的安全性。
本办法所称外币支付系统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影响外币支付系统正常运行的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第六十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做好外币支付系统运行异常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告,建立健全系统运行异常和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准备。
第六十一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时,应按照“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外币清算处理中心运行”的原则进行处置。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和代理结算银行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时,应及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报告。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重大故障时,应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中华人民银行总行。
第六十二条
故障报告内容应包括故障性质、影响系统运行情况、影响业务处理情况、现场处置情况、启动技术应急处置预案情况等。
故障报告应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情况紧急的,可采用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形式。
第六十三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参与者或特许参与者的故障报告后,应将相关情况通知其他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暂存接收清算行为故障参与者的业务,同时协助其排除故障;在收到故障报告后2小时内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报送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系统日终时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采用磁介质等方式向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传递相关数据,并由其进行后续处理。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收到代理结算银行报送的故障报告后,应正常受理业务、暂存清算结果,同时协助其在最短时间内排除故障;在收到故障报告后1小时内代理结算银行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将相关情况报送中华人民银行总行;系统日终时代理结算银行仍不能排除故障的,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和代理结算银行应采用磁介质等方式传递相关数据并进行后续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后,应立即按照相关故障处理规定排除故障或按规定启动技术应急预案。
第六十五条
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排除后,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尽快做好业务数据的恢复和核对工作,尽快恢复外币支付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业务的正常办理。
第六十六条
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重大故障且在可容忍时间内无法排除的,中华人民银行总行可宣布外币支付系统暂停运行,并按有关规定启动故障救援程序。
第六十七条
代理结算银行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应研究建立与外币支付系统相关的灾难备份系统,定期不定期进行生产环境切换到灾难备份环境的演练,确保灾难备份系统在危机情况下能够快速、高效地投入使用。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六十八条
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
(三)收到查询后未查复或未及时查复;
(四)收到退汇申请后未按规定办理退汇;
(五)可用额度不足造成外币支付系统多次开启清算窗口;
(六)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七)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十九条
特许参与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暂停其外币支付系统业务、责令其退出外币支付系统。
(一)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采取欺骗手段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二)通过外币支付系统办理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政策法规的业务;
(三)未对其发起的轧差净额业务进行风险控制,导致外币支付系统日终无法正常结算;
(四)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五)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条
代理结算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华人民银行可视其情节及影响程度,对其进行通报、提前终止其代理结算银行资格。
(一)未按照外币清算处理中心提交的清算结果进行记账;
(二)未及时向外币清算处理中心反馈记账处理结果,影响外币支付系统正常日终;
(三)未报送中华人民银行备案或未征求参与者意见,擅自增加外币支付系统相关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四)未按照其申请代理结算银行资格时提出的服务标准向参与者提供流动性支持;
(五)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六)发生外币支付系统故障或突发事件后,未按规定报告或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影响外币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七十一条
被中华人民银行责令退出外币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和特许参与者,自退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加入外币支付系统。
被中华人民银行提前终止某一币种代理结算银行资格的银行,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成为该币种的代理结算银行。
第七十二条
参与者、特许参与者、代理结算银行、外币清算处理中心不按规定办理外币支付业务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
外币清算处理中心的外币清算服务收费方案由中华人民银行规定。
代理结算银行的外币结算服务收费方案由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但应事先报送中华人民银行备案并在实施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布。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