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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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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

  州苏大学党支部工作经费管理与使用暂行办法

  根据*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6号)和《州苏大学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基层组织建设年活动的实施方案》(苏大委创〔20**〕2号)精神,为推动党支部工作的开展,提升全校基层党支部建设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经校党委研究决定,设立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为科学、规范、高效地管理和使用好该专项经费,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经费的标准

  党支部工作专项经费,由学校单独列支。根据上一年度党内统计年报实有党员数,按照教职工党员年人均200元、学生党员年人均50元的标准核定。各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

  二、工作经费的使用

  1、各党支部要本着“落到工作实处、突出激励作用、推动党建创新”的原则,在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内合理规划、厉行节约、科学使用、注重效果。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开展支部学习,创建学习型党组织所用的讲课费、印刷费、场地租用费等;

  (2)党支部开展主题鲜明的社会实践、结对共建等各种形式的主题党日活动的交通费、参观费、门票费等;

  (3)订阅或购买用于支部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等,开展党建理论研究所需要的费用;

  (4)开展党支部工作需要开支的其他费用。

  3、各党委、党工委使用党支部工作经费时,持符合工作经费开支范围和财务规定的正规合法票据,经党委、党工委书记审批签字后到学校财务处报销账目。

  三、工作经费的管理

  1、每年年初,党支部工作经费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各党委、党工委党内统计年报相关数据进行预算,上报学校批准后,由财务处办理具体拨款手续。

  2、学校设立党支部工作经费总账户,各党委、党工委设立分账户。党支部工作经费总额的80%部分一次性拨付各党委、党工委使用,20%部分作为学校统筹,用于开展全校性党支部活动。

  3、党支部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的内容。各党支部每年要对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及对推动工作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支部党员公布。各党委、党工委每年向所属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支部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党员的监督。

  4、各党委、党工委应于每年年底向党委组织部上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党委组织部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上报校党委。

  四、其他

  1、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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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小学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使用实施方案

  陶圩小学义保经费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强宣传

  1、开展宣传活动。

  一是向村民、学生宣讲政策,解答问题,向全社会进行深入集中宣传。

  二是向每位家长介绍机制的具体内容,即收费的项目和仍然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三是在繁华路段和人口密集地区利用标语、横幅、板报、专栏、简报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对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宣传。

  2、开展专题教育活动。

  一是开好“两会”。我校专门召开班会和家长会,校长和教师分片包干,检查落实情况,有特殊情况的学生与家长,教师要采取家访、电话等形式补告。

  二是开学时搞好公示。我校在新学期开学时要将机制基本内容、国家补助情况、按规定仍可收费的项目和经费使用情况张榜公布,主动接受当地群众监督。

  三是开学后广泛再宣传。新学期开学后,各学校利用第一次主题班会、国旗下的讲话、黑板报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

  二、强化预算约束

  按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规范我校预算编制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编制年度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预算一经批复不得随意调整。收入预算要积极稳妥,按照有关规定将各项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遗漏;支出预算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基本支出预算要按国家统一的“目”级科目进行细化编制,项目支出预算要充分论证,按轻重缓急原则合理排序,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三、明确管理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负责组织本校按规定编制年度预算;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合理合规使用资金;组织编制年度决算,进行财务分析;定期向教育局、财政局等部门反映学校财务收支状况。各学校要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强化对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严格财务管理

  进一步加强对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执行,各项支出要据实列支,严禁虚报冒领和挤占挪用,不得以“白条”以及其他不规范票据入账。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管理,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和向学生收取明令禁止的费用,严禁违规代收费,决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明确核算流程,规范会计行为,依法进行财务核算。

  五、规范资金支付

  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和符合直接支付条件的公用经费资金,由财政局直接支付到收款单位或供应商,确保资金支付的高效快捷;无法直接支付的公用经费和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费资金,财政局将资金拨付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由会计核算中心根据教育局审核汇总的各中小学用款计划将资金支付到学校帐户。

  六、加大监督检查

  县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将加大对保障机制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凡违反规定的,教育局、财政局将按照有关政策法规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建立工作机制。

  我校要认真组织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中央、省、市、区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深刻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历史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会议精神上来,振奋精神,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

篇3:工程学院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工程学院研究生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现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

  研究生培养经费是指学校划拨至学院年度财务常规预算并用于研究生培养的专门经费。

  1、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比例

  研究生培养经费分别由学院和研究生导师按分配比例掌握使用,具体分配比例为:学院20%/(生•年);研究生导师80%/(生•年)。

  2、经费使用范围

  学院经费:

  (1)组织全院性研究生的学术及文体活动;

  (2)研究生招生宣传、就业联系与指导;

  (3)研究生教育有关会务费、外聘专家讲座咨讯与差旅费等;

  (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的审查与答辨、论文进展中期检查等;

  (5)研究生相关资料的整理与归档。

  导师经费:

  主要用于研究生的课题调研、资料查询、参加学术会议、相关实验研究及差旅费;

  (1)课题研究的相关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实验费、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费等;

  (2)必要的图书资料购置、资料复印、学位论文印刷与装订、学术论文版面费;

  (3)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送审费、答辨费及答辩委员会成员的接待费。

  二、管理办法

  1、研究生培养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非研究生培养的开支,学院按学校为每名研究生下拨经费的60%为研究生建立一经费本,并由导师管理使用;

  2、研究生培养费按“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原则管理,若有节余可到院财务室注销该年级的“研究生经费本”,余款转入下一年级的“研究生经费本”;

  3、研究生培养经费购买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属公有财产,不得据为已有,其所有权归学院资料室及实验室,应交资料室与实验室登记后再使用;

  4、研究生经费使用报销按学校财务处有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的住宿费应从严控制,不允许报销飞机票、火车软硬卧铺票、出租车票;餐费、门票费及招待费、电话费及其它与课题研究无关的费用。

  三、有关费用参考标准

  1、硕士学位论文送审费:校内专家评审100元/篇;校外专家评审200元/篇。

  2、硕士论文开题专家审查与答辩费:50元/人。

  3、硕士论文答辩费:答辩委员会主席200元/人;答辨委员会委员200元/人;答辨委员会秘书200元/人。

  答辨委员会就餐及茶水费:80元/人。

  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所发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之处,依照本规定执行。

篇4: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学院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是我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重要平台。为加强我院省重点学科的学科建设和规范经费的管理,保证我院动力机械及工程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规划的顺利实施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经费使用办法)是在《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湘教发〔20**〕31号)和《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长理工大研〔20**〕17号)基础上的一个实施细则。当本经费使用办法与《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不一致时,以《长沙理工大学重点学科专项经费使用与管理细则》为准;

  第三条 长沙理工大学**工程学院动力机械及工程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支出和使用以省重点学科的建设目标为依据。使用或资助对象包括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在职的教学、科研人员,研究生和外聘的专家学者。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主要来源于省教育厅重点学科专项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及学科自筹经费;

  第五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由学院、学校有关职能部门(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计财处)共同行使管理权。经费的使用管理实行学科带头人责任制,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财务制度,按经学校批准的经费使用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在核准的预算范围内合理使用。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进行全程审计监督;

  第六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首先由学科组研究,并由学科带头人根据建设目标和建设任务制定使用计划,经学校重点学科建设与人才工程办公室审核,报学校批准方可启动。

  第七条 报销审批程序规定如下:

  1、凡报销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须经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报销经费,则须由该重点学科中两名人员签字,报学院院财务负责人审批。重点学科带头人每年应向该学科全体人员公布一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

  2、重点学科建设专项(配套)经费支出在5000元以下,由分管副院长审核,院长审批;支出在5000元以上,由院长审核,主管副校长审批。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条件建设: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所必需的关键仪器设备、设备维护、低值易耗材料、图书资料、课件制作、信息资源建设及学科档案建设等;

  2、学科梯队建设:主要用于人才引进、学术带头人及青年学术骨干培养所需要的进修、培训培养经费;

  3、科学研究:主要用于设立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进入学科进行高水平科学研究的开放经费,也可适当用于学科主要成员出版重要专着、成果鉴定、发明专利申请或在重要刊物发表论文所需经费的补贴;

  4、学术交流:主要用于学科人员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举办重要的国际和全国性学术会议。

  第九条 重点学科的经费使用比例为:用于学科条件建设的经费不少于总经费的70%(其中PC硬件购置经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5%,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不得超过总经费的2%),用于学科梯队建设和学术交流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用于科学研究的经费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条 使用省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所产生的科研成果、专着、论文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需统一注明为“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英文注明为 “***”;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体现“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按需购置,合理使用,院内共享”的原则,由购置者给出可行性论证材料,实验中心主任、学科负责人及主管领导把关。购置的仪器设备由学院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低值易耗品及运行维护管理费严格用于学科科研方向的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使用者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学科负责人把关,由实验中心主任购置和报销,并交实验中心统一建档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图书资料的购置应由学科各方向负责人把关。购置的图书交由院资料室统一管理、编号,并注以“湖南省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三条 科研资助经费中资助的项目(开放基金)为学科优先发展方向的研究项目,资助学科内具有较强的团队研究实力、能冲击国家级项目和用于青年骨干培养的研发项目。每年度资助4-6项,每项资助金额1-3万元,研究期限为一年。资助项目的主题由学科提出,不接受自由申报;

  第十四条 每年度资助15-20篇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不包括获开放基金资助的人员)发表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论文版面费,国外期刊(收版面费的期刊)、权威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2000元/篇,CSCD期刊版面费资助额不超过1000元/篇;

  第十五条 每年度资助3部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出版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学术专着和教材(教材不超过1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专着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1-2万元/部,省级出版社出版的专着或教材的资助额不超过0.8-1.0万元/部;

  第十六条 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完成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项目成果省级鉴定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0.8-1.0万元/项。;

  第十七条 每年度资助2-3项以长沙理工大学为第一单位、学科梯队成员申报的与重点学科建设目标一致的发明专利,资助金额不超过0.4万元/项;

  第十八条 人才引进费用由学校和学院按相关政策执行,学科负责人才引进接洽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科不专列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及省部级人才工程人选的培养经费,但在科研项目、学术出版与论文发表、成果鉴定与成果申报、学术交流、进修访问、参加全国性学会专委会成员或理事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第二十条 每年度资助1-2名青年学科骨干成员到国内重点院校和科研院所进行进修、访问或做博士后研究,资助金额不超过1.5万元/人。重点资助动力机械及工程学科的新能源及节能领域的研究骨干;

  第二十一条 每年资助被邀请作大会发言的以及由学科组指派参加的国际及全国专业性学术会议5-8人次,境内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3万元/人次,境外会议资助金额为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二条 举办的国际或全国性会议的费用由学科、学院及学校共同承担,学科资助经费不超过2万元/次;

  第二十三条 为增进学术交流,对于聘请两院院士、国内外知名学者、对我院学科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专家学者来校讲学的差旅费、讲学酬金、接待费(包括住宿费、餐费、考察费),重点学科经费将给予一定的资助。院士、长江学者、国家杰青、“973”首席专家、国家实验室及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8万元/人次,其他学者的资助总金额不超过0.5万元/人次;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购买交通工具或大型通用设备,不得用于自拟的研究项目、非学术性考察、出国出境、个人补贴和劳务费等开支,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和赞助等支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7月1日开始实行。之前所有执行的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办法或口头约定自行废止;

  第二十六条 以上未尽事项将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随时补充;

  第二十七条 本经费使用办法由学院重点学科指导小组负责解释。

篇5: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依托我院建设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经费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建设经费、开放基金和运行管理经费三个部分组成。

  第三条实验室在每年元月初向科技处提交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报告、运行费的年度决算书和本年度建设计划,供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核。

  第三章 管理实施

  第四条 运行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确保经费投入的合理性与效益。应设立运行经费的收支明细帐,并留存必要的有效凭据(如绩效奖励分配、对外开放合作等),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学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实验室运行经费使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五条 行政经费用于实验室日常办公和学术委员会会议活动等开支;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用于实验室设立的对外开放课题与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交流的资助;

  1.实验室根据上级文件及学校职能部门的要求制定本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管理办法细则并报科技处备案,开放研究课题由院学术委员会讨论后报学校审批;

  2.实验室应在网上公布被批准的开放基金课题,下一年的课题方向原则上在上一年设立。开放课题应对外吸引更多人才到实验室开展科研工作;

  3.获开放基金的课题,应有成员到实验室进行课题合作研究,到本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2~3个月,其联系人由实验室制定。在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期间,至少应作一次学术报告,并按期向实验室递交工作小结;

  4.实验室应加强开放基金课题的管理,如检查发现研究课题中断或无法进行,未按规定提交执行情况报告、工作小结等,经实验室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可以中断该开放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并将情况上报学术委员会;

  5.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应注意如下几点:

  (1)省部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报工作必需上网公布,公开招标

  (2)学校划拨10万元/年的经费中1万元/年用于立项评审、咨询、验收费用,9万元/年用于项目立项,不能挪做它用;

  (3)每项研究经费不超过1万元,课题立项后支付批准经费的50%,结题后再支付余款。科研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开支的主要范围为:

  1)购置科研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

  2)论文版面费、图书资料费、著作的出版费、查新、专利申请、验收;

  3)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

  4)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化验、加工费、材料费、实验燃料动力费等);

  5)相关票据必需有课题负责人和重点实验室主任的签字;

  6、在批准立项的项目中,项目负责人为我校科研人员的比例不得高于60%;

  7、结题要求:每项课题必须在CSCD来源期刊(核心板)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长沙理工大学认定的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或获得与课题相关的职务专利一项才能结题,研究期限为一年左右;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主要用于支持具有创新思想的课题、新研究方向的启动和优秀年轻人才的培养。主任基金课题的研究年限一般为一年。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可用于岗位补贴、绩效奖励等;

  第八条 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资助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实验室和课题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在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申报各类成果和发明创造时,必须注明本论文获得“*****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资助”,发表的论文应在作者署名后并列冠以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名称。实验室对冠名实验室并被SCI、EI、ISTP检索的论文、对国内权威学术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研究成果给予一定奖励;

  第九条 使用开放基金和主任基金在实验室购置的仪器设备或加工的实验装置应归所在实验室所有;

  第十条 经费使用原则上按规定比例控制,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突破的,必须提前向科技处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依托我院的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中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院教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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