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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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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贯彻“精准扶贫”的重要思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在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精准到位,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为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副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担任成员的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校成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人为组长、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任成员的学校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建立校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学生的贫困情况和受资助情况进行记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三)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任成员的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与审核本院的认定工作,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电子档案,关心、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学生代表任组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员由本专业(或班级)学生党员和学生骨干组成的委员与能反映被评议者生活情况的学生成员组成,学生委员和成员人数原则上以5:5的比例配置;如有局限,可在兼具广泛代表性的前提下,视专业(或班级)实际情况对人员配置做合理调整,认定评议小组组员一般不少于专业(或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组员名单应在本专业和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积极参加学校与学院组织的各类公益活动,知恩感恩,用点滴行动回馈社会。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七条 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分为三档,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供养学生,属于“特别困难”。

  (二)因直系亲属遭遇重大疾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导致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属于“突发事件特殊困难”。

  (三)低收入家庭(以家庭人均月纯收入不高于上海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为限)的学生。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根据认定工作程序,认真、负责的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并将《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认定及申请表)上传至我校官网,便于学生每学年暑假期间至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办理相关事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和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如实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供养、遭遇重大突发事件经济困难家庭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并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再次申请时,可只提交《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校认定工作组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及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支撑材料,根据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本细则第六条中的认定标准,综合考量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学生直系亲属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并认真进行核实。

  (四)各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中要提供学院认定工作组有效的联系方式)。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认定工作组提请复议。学校认定工作组原则上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校认定工作组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调查表》、《认定及申请表》、其他证明材料和支撑材料,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九条 学校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并将信息反馈学校认定工作组。对困难、特别困难两类贫困生,应按一定比例予以抽查;对突发事件特殊困难类贫困生应尽可能逐个核实,其中有条件的可进行走访慰问。

  第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经20**年4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颁布的有关条例条文与本细则相悖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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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教学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

  一、下列现象应视为教学违纪

  (一)一般教学违纪

  1、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迟到、擅离教学现场、拖堂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内(含3分钟)。

  2、作业批改不及时,作业本在教师处停留一周以上。

  3、监考未按规定提前领取试卷、到达考场,监考时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息,看报刊杂志或相互交谈等。

  4、未按要求及时上交教学材料。

  5、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时做与教学无关的事,如接、打电话,收发短信息,看报刊杂志等。

  6、其他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______

  (二)严重教学违纪

  1、教案不分学时,无目的要求,难、重点或用无修改的旧教案上课。

  2、体育课、实验课或实训课内因教师责任出现过失伤害事故。

  3、因教师不作为引致课堂纪律混乱,影响其他班级正常上课。

  4、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迟到3分钟以上10分钟以内(含10分钟),上课过程中擅离教学现场或提前下课3分钟以上。

  5、学期课外作业总次数少于10次,作业、试卷不批改或让学生批改。

  6、不认真按系(部)要求进行成绩评定、登分或擅改学生考试成绩。

  7、监考时擅离考场。

  8、未经系主任同意和任课教师认可,上课时间去班级找学生离开教室。

  9、学期结束不交教学材料。

  10、其它较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三)重大教学违纪

  1、_无教案上课。

  2、上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按旷课处理)。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停学生课或把学生赶出教室。

  5、无正当理由不上课,非急症的病假或一般事假未事先请假造成旷课。

  6、未经系(部)同意私自调课或安排其他教师代课、看课或安排学生自习。

  7、监考时考场秩序混乱不采取措施制止。

  8、对在考试过程中发生集体舞弊等重大违纪行为隐瞒不报。

  9、未经学校批准教师擅自带学生或安排学生离开学校。

  10、其他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教学违纪的认定

  1、对于一般和严重教学违纪,由系(部)及时调查、认定、处理并发放《教学违纪处理通知书》。

  2、对于重大教学违纪,由教学科研部会同系(部)及时调查、认定,由教学科研部发放《教学违纪认定通知书》。被通知人接到《认定通知书》三日内可向“学校教学违纪认定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则视为认可处理意见。“学校教学违纪认定小组”接到书面申诉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研究,并将最后处理意见以《教学违纪处理通知书》形式通知本人。

  三、教学违纪的处理

  1、_凡发生一般教学违纪者,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学期内累计发生二次者,给予书面警告,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和外派培训资格;学年内累计发生三次者,扣除当月一半考核奖,由系(部)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2、凡发生严重教学违纪者,扣除当月一半考核奖,由系(部)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3、凡发生重大教学违纪者,扣除当月全部考核奖,由教学科研部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记入教师业务档案。

  4、凡发生严重和重大教学违纪者均取消当年评优、职称评定和外派培训资格。

  5、特别严重的违纪由校长办公会研究给予处理。

  本办法自二OO六年九月起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z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科研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年9月

  附件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

  教学违纪认定通知书(存根)

  ____ 系(部)___老师,___年_月_日在___ 班发生教学违纪行为,根据《教学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违纪行为是重大教学违纪,处理办法为_________。

  送达人:____

  当事人:____

  _________________ z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科研部

  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附件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___

  教学违纪处理通知书(存根)

  ____ 系(部)___老师,___年_月_日在___ 班发生教学违纪行为,根据《教学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当事人认可、“学校教学违纪认定小组”审核,认定该违纪行为属于重大教学违纪,处理办法为__________ 。

  特此通知

  送达人:____

  当事人:____

  _________________ z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教学科研部

  ___年___月___日

  附件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___

  教学违纪处理通知书(存根)

  ____ 教研室___老师,___年_月_日在___ 班发生教学违纪行为,根据《教学违纪的认定及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定该违纪行为属于一般/严重教学违纪,处理办法为__________ 。

  特此通知

  送达人:____

  当事人:____

  _________________ z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______系(部)

  ___年___月___日

篇3: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教师认定办法

  职业技术学校骨干教师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激励我校教师认真学习职业教育教学理论,钻研教学业务,积极开展教科研,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

  我校专职教师和专职外聘教师中年龄35岁以上、男教师年龄45岁以下、女教师42岁以下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教师。(男[35,45],女[35,42])

  二.认定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中产党的领导,热爱职业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具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创新意识,具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受到教职工和学生的好评。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三要八不准”的规定。

  2.具备合格学历,具有高校教师任职资格及中级(含)以上职称,在本校任教满二年,担任班主任或其它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四年(含)以上,专业教师还须具备技师及以上技能证书或非教师系列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教育教学思想端正,具有现代教育观念,能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和职业学校学生的特点教书育人,具备较扎实的教学基本功和较强的教学组织能力,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教学技术,教学能力较强,教学效果较好。在系级以上开设过公开课、示范课并获较好评价;承担系级以上教学改革实验,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4.积极参加教科研、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具备较宽厚的专业知识和较系统的职业教育教学理论水平。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至少1篇论文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教材至少1本;编写的教学资料在学校以上范围内使用;担任过系级以上教师培训主讲;学生兴趣小组或社团的责任指导教师;本人或指导学生参加市级以上教学竞赛获二等奖以上;校级以上课题的核心组成员。具备其中三项。

  5.工作量饱满,每年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量均符合学校关于教师工作量的有关规定,专职专任教师授课工作量须达到学校平均授课工作量,且无教学事故和其他违纪行为。

  6.年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结果为合格,班主任工作每学期排名不在本系后10%。

  三.认定程序

  1.组织报名

  由科研处统一公布符合条件的参评教师名单,参评教师对照评选条件认真填写申报表,并提交主要实绩材料、证书复印件。

  2.初步评审

  由教学科研部、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评审组审核申报材料,主要审核申报者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有无工作量不满情况,有无教学事故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无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有无材料不全或失实情况。

  1)材料评审(20分)

  (1)工作态度(5分)

  (2)教学工作量(5分)

  (3)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实践(5分)

  (4)教育教学工作绩效(5分)

  2)教学能力考核(100分)

  根据评委随机听课评价结果进行综合计算。

  (1)教学内容(20分)

  (2)教学方法(20分)

  (3)教学态度(20分)

  (4)教学效果(20分)

  (5)教书育人(20分)

  3)“说课改”能力考核(30分)

  在以上评审的基础上,评审组给出书面评审意见,并将拟订获奖教师的初步名单报校长办公会。

  3.结果公布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由科研处进行评选结果校内公示、发文。

  四.奖励办法

  1.对获得“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颁发荣誉证书,一次性发放奖金500元。当学期教学质量考核等级为优秀。

  2.只有获得“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才能推荐参加省、联合学院、市“骨干教师”、“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推荐。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其他各级各类评选和培训。

  五.其他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免予评审,直接认定。

  (1)在年龄范围内获得南京市优秀青年教师、学院专业带头人、南京市专业(学科)带头人称号者;

  (2)近2年内获得过学校专业(学科)带头人称号者。

  2.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不参加教学能力考核,直接报送相关材料和“说课改”能力考核参与骨干教师认定。

  (1)近2年内获得校级优秀青年教师称号者;

  (2)近2年内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能力竞赛,获得省级、学院级三等奖以上、南京市二等奖以上者。

  3.每2年进行一次,符合条件者可以连续申报。

  4.被授予“学校骨干教师”称号者应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如开设校级及以上示范课、公开课和讲座,指导学生活动,参加教科研和教改实验等。

  5.对已获得称号者,若其年度教学工作质量考核不合格、发生严重、重大教学事故或其他严重违纪行为、因个人原因而不履行与所获荣誉相关的工作职责或工作量不满,经评审组复议评定,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取消其荣誉及待遇。

  高等职业技术学校

  科研处

篇4: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帮助解决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原因造成暂时性家庭经济困难,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z科技大学学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z科技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补助标准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用无保障;

  三、学生父、母身患重特大疾病,失去工作和经济来源,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本人突患重特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经济无力负担;

  五、其它特殊情况需要给予补助的学生。

  第五条 补助标准:

  一、受助学生的临时困难补助总额原则不超过3000元。

  二、如遇特殊情况,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学生申请:学生填写《z科技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说明申请理由、家庭经济状况以及获得各类资助等情况,并将申请材料递交学院年级辅导员;

  二、学院年级辅导员初审:年级辅导员核实申请学生的基本情况;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院审核: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审核、并根据学生实际情况提出建议补助方案,签字盖章并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申请申请材料上报学生工作部(处);

  四、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学生工作部(处)召开处务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并确定补助额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资助中心负责发放补助款项发放。

  第八条 临时困难补助发放相关要求:

  一、临时困难补助为不定期补助,学生一旦因突发原因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即可向学院提出申请;

  二、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一经发现情况不属实,将立即取消并追回补助,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学生在申请临时困难补助的同时,应通过参加勤工助学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来解决生活、学习费用;

  四、获得临时困难补助的学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学校和学院,校区组织的志愿者活动。

  第九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补助:

  一、学生家中发生变故不足以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二、单纯为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质量导致的临时性生活困难;

  三、生活铺张浪费,购买高档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

篇5: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科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体现“依法办学”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事故,是指由教学活动相关人员因主观原因对正常教学秩序与教学质量造成不良的影响或损害的事件。

  二、教学事故分类

  根据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事故分为教师教学事故(A类)、教学管理事故(B类)、教学保障事故(C类)。根据所造成的不良影响或损害的程度,教学事故分为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

  三、教学事故事实认定细则

  1、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教学事故(A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

  上课迟到5分钟以下、提前5分钟下课

  A2

  相关教学资料携带不全

  A3

  讲课内容出现明显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4

  未按规定时间命题、请印试卷、评阅试卷、提交成绩单及登录成绩

  A5

  擅自请他人代替监考

  A6

  实验教学人员课前准备不足,影响教学效果

  A7

  毕业论文(设计)的选题历届和本届毕业生雷同

  A8

  未按学校要求的规范和程序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工作

  A9

  评分、计分或录入成绩失误

  A10

  在同一学期,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A11

  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提前10分钟以上下课、中途离开课堂或在课堂上处理其他事务

  A12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调课、停课或调课、停课后不补课

  A13

  讲课内容出现严重错误而又未及时纠正

  A14

  不按教学进程要求授课,教学任务无法正常完成

  A15

  实验教学人员在学生做实验时缺岗

  A16

  在监考中迟到、中途离开考场或在考场中处理其他事情

  A17

  严重背离评分标准,根据个人好恶,擅自提高或降低学生的考试成绩

  A18

  丢失学生考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等

  A19

  监考缺勤,监考中默认、纵容考生作弊,监考后因未及时整理和上缴试卷而导致试卷丢失

  A20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改教材与讲课内容

  A21

  考试前泄露试题

  A22

  试题与前两届完全相同

  A23

  考试成绩存在人情分、金钱分

  2、教学管理中的教学事故(B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1

  教学管理人员迟到、早退或中途擅自离岗

  B2

  教学管理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校或上级部门要求的报告、总结、报表等重要资料

  B3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提交的报告、总结或教学资料不真实或出现不应有的错误

  B4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延误文件的发放、误传文件或会议精神,或耽误重要通知的转达

  B5

  教学管理人员(包括其他工作人员)干扰教师的课堂教学、试卷评阅、成绩考核、毕业论文答辩与成绩评定等

  B6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管理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B7

  教学管理人员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更换主讲教师

  B8

  教学管理人员排课、编排考场、安排监考人员延误或出现重大失误

  B9

  丢失应当存档的成绩单、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其他有关学生成绩的资料

  B10

  教学管理人员提供的各种教学方面的统计数据出现严重错误

  B11

  教学管理人员丢失应发给教师或学生的有关证书或资料

  B12

  教学管理人员因工作不认真,发给学生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出现差错

  B13

  教学管理人员随意更改教师的工作量、各种评审中的评委评分或领导、同行专家和学生对教师的评议结果

  B14

  在印刷和保管试卷中丢失试卷或泄露考试内容

  B15

  教学管理人员在登录、保管学生成绩中擅自更改学生成绩

  B16

  出具、伪造、变造、倒卖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位、学籍、成绩、在读证明等各类证明材料

  3、教学保障的教学事故(C类)

  ⑴一般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1

  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

  C2

  未按时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延误上课或考试时间5分钟之内

  C3

  未及时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影响教学效果或考试的正常进行(时间在5分钟之内)

  C4

  因工作失误原因,造成学生在开课一周内未领到教材

  C5

  教室桌椅板凳数量未按教室定额定量配备,影响正常教学

  C6

  因工作失误原因,未安装好上课所用软件,影响正常教学

  C7

  在同一学期内,连续发生三次以上或同时发生三项以上一般教学保障事故,视同严重教学保障事故

  ⑵严重教学事故

  序号

  事 项

  C8

  未开启教学楼或教室、启动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9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一节以上授课无法进行或30分钟以内的考试中断

  C10

  未修理、更换已损坏的教学设备与设施,致使课堂教学和考试无法进行,或者给教师和学生造成人身伤害

  C11

  因保管不善,导致教学仪器设备丢失,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C12

  延误教材发放时间两个月以上

  上述细则中未列入的凡影响到正常教学的其他教学事故,参照本办法按照其情节严重程度认定。

  四、教学事故的发现途径

  教学事故通过以下方式发现:学院(直属系)自行组织检查、校教学督导组检查、教务处不定期检查、领导干部听课时检查、校纪检(监察)部门不定期检查、学生调查反馈、教师、学生举报以及其他途径,汇总到教务处。

  五、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1、教学事故的认定由教务处牵头,有关单位配合执行;

  2、事故责任人所属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填写“教学事故处理表”中的相关内容;

  3、构成教学事故的必须报教务处按规定程序处理;教务处按照“教学事故处理表”的相关程序进行;

  4、被查处人员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向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申诉。校教学事故鉴定组由下列人员组成:主管校领导、校纪检(监察)、人事处、教务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以及事故人所在单位领导等。

  六、教学事故处理办法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1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1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

  2、发生严重教学事故者,由教务处在全校予以通报批评,扣发教师本人本学期20教分的教学酬金,教师以外其他人员扣发与20教分相当的酬金,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和良,本年度不得申报职称;

  3、各学院(直属系)自行查出的教学事故,不扣除本单位的教学组织酬金。非本单位查出教师发生一般教学事故或严重教学事故的,扣除教师本人所在学院(直属系)本学期教学组织酬金(一般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100元;严重教学事故每人每次扣200元);

  4、其他相关部门发生教学事故的,由教务处在全校通报,相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七、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学校以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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