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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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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认定及学分转换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办学,规范学生出国(境)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与法规,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联合培养项目,包括学制为3+1、2+2等到国(境)外高校学习时间在一学期以上(包括一学期)的其他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对参加学校各种项目的学生,以下统称为“国际(境外)项目学生”(简称“交流生”)。

  第三条 本科生项目由教务处、相关学院负责管理。

  二、管理细则

  第四条 交流生的责任与义务

  (一)在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期间自行负责安全问题,主动采取措施保障人身安全,包括自行购买人身安全保险、医疗保险等。

  (二)到达国(境)外住地,及时将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学校所在学院及指导教师,以便保持联系。

  (三)在国(境)外留学期间应和学校保持联系,定期通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并自觉宣传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

  (四)遵守派往国(地区)的法律和接收院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民族的风俗习惯。

  (五)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

  (六)在国(境)外学习期限结束后按时返回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主动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完成课程认定、学分转换和恢复学籍等手续。

  (七)返校后协助所在院系及时举办座谈会、报告会,向本院老师和学生汇报在外学习的心得体会和所见所闻,扩大项目影响。

  (八)返校后积极协助学校做好下一批学生出国(境)及国(境)外大学交换生来我校学习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学院的责任与义务

  (一)对国际(境外)项目申请学生成绩、思想品德和奖惩等情况进行审核。

  (二)对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进行审核,原则上与所学专业课程相近或相关,且所修课程学时数相近。

  (三)在交流生出国(境)学习期间继续承担对交流生管理职责。

  (四)指派指导教师负责与交流生保持定期联系。指导教师应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及学习情况,并给予指导;同时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督促他们按时返回学校继续学业。

  (五)在交流生返校后学院应及时参照我校培养方案及本办法对其所修课程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教务处。

  (六)在适当时候安排交流生进行座谈会或报告会,扩大项目影响。

  (七)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3+1、2+2等交流生,应按学校培养方案及有关规定,做好向交流生提供论文答辩申请材料、受理交流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文导师、组织答辩等事宜。

  第六条 职能部门的责任与义务

  教务处负责本科交流生的学分转换及学籍管理工作,并为达到毕业要求3+1、2+2等交流生颁发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选课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须经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的同意,并将填写好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报教务处备案。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选课程原则上要求与专业相关,否则其学分不予承认。每学期所修学分应满足我校相应学期最低学分要求,交流生所修学时数一般不低于我校当学期所对应学时数。

  (二)课程认定

  1.课程认定基本要求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课程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课程相同或相似时,无论是必修课程还是选修课程均可按程序直接认定,转换后的课程名称与本校课程相同,课程学时/学分参照我校学时/学分对应原则转换。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修读的与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内容不同但与专业相关的其它课程,可以按程序认定为选修课程。该课程中文名称应由各学院翻译,经学院审核后参照本办法转换为选修课程。

  (3)国际(境外)学生交换项目中,当国(境)外接收院校课程设置与我校有较大差异时,交流学习结束后,可采取回校补修的方法完成我校相关学院认定必须补修的课程。

  (4)政治类课程处理办法:交流生离校前办理缓考手续,返校后向相关学院(部)提交在外学习总结,由相关学院(部)结合外事处提供的交流生在外表现情况予以评分,并提交教务处登录成绩。

  2. 课程认定基本程序

  (1)交流生赴国(境)外接收院校学习之前,在充分了解接收院校该学期课程设置情况的基础上,对照我校本专业培养方案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预选课程转换表》,经所在学院/开课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应提前做好培养方案的对接工作。

  (2)交流生学习期满返校后,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课程学分转换的书面申请,同时附国(境)外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原件。

  (3)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根据交流生提交材料进行课程认定,确认可转为我校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及需补修的课程。

  (4)交流生根据认定结果自行在教务处网页下载并填写《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并将填好后的表格交由学院教学主管负责人审查并签字。

  (5)学院教学秘书将教学主管负责人签字后的《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交到教务处,教务处签字认可后将相应信息录入学生成绩档案(包括课程名称、成绩以及学分/学时等)。

  (6)教务处保留国(境)外接收学校成绩单(原件)、《z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学生出国(境)留学课程成绩认定及学分转换表》(原件)。如果属于批量学生到国(境)外同一大学学习,学院组织相关材料批量报批即可。

  (7)交流生申请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以一次为限,一经确认不得修改。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提交的成绩转换申请。

  3. 申请及处理时间

  (1)交流生的课程转换和成绩认定申请需在返校后的新学期开学2周内提交,逾期不予办理。如因国(境)外接收院校的原因无法按时申请成绩转换,需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延期转换申请。

  (2)交流生所在学院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工作,并将相关材料归档备查。

  (3)毕业生需在论文答辩前2周内完成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

  (三)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 根据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目前学生所修课程成绩为百分制。

  2. 课程成绩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以百分制登录成绩时,转换时按国(境)外接收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成绩时,根据下表并按“取中值”原则转换成百分制成绩。

  成绩

  等级 A+ A A- B+ B B- C+ C C- D+ D F

  百分制成绩 95-100 90-94 85-89 82-84 78-81 75-77 72-74 69-71 66-68 63-65 60-62 0--59

  (注:如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我校的“90~100”分,其余等级以此类推。)

  (3)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95、85、75、65、55”分。

  (4)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的形式登录时,分别转换为“70、55”分。

  (5)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不能按上述办法转换的,根据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说明和学校有关规定,由教务处与相关院(部)确定。

  3. 课程学分/学时转换方法

  (1)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一致时,则按照接收院校提供的成绩单直接记录。

  (2)交流生在国(境)外接收院校所修课程的学分/学时对应关系与我校不一致时,需参照接收院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并按照我校学时与学分的对应关系转换为相应的学时/学分。学分原则上按 “理论课18~20学时为1学分,实践课32学时为1学分”的标准进行转换。

  (四)返校手续

  1.在完成国(境)外学习后,交流生应按期返回我校。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校学习或转往第三国居留。违反者按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返校后,交流生首先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课程转换及学分转换手续等。

  3.返校后,交流生应在两周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院系(部)及外事处提交出国(境)留学总结,同时还需向外事处提交护照和签证页复印件以及留学生活的照片等相关材料。

  (五)毕业论文(设计)撰写和答辩

  1.交流生如期返校后,必须按规定修读专业培养方案的后续课程,按学校规定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逾期不返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2.需在国(境)外完成毕业论文撰写的交流生,应提前一学期与所在学院和指导教师联系论文相关事宜,按照学院要求和日程安排提交论文和其它相关材料。如有任何不可避免的变动无法按时返校,应在可能的情况下,提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同意后,可免予答辩。

  (六)毕业条 件

  参见教务处关于学籍管理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学位授予

  交流生修满我校规定学分并达到授位要求,我校按照相关程序授予相应学位。

  第九条 生效及解释

  该办法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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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科大学分制教学及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坚持我校“负重、奋进、笃行、求实”的校训,遵循教学规律,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保证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成为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 凡按照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写信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由招生办审批。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假期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者填发我校学生证并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根据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循私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对情节恶劣的,须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医疗单位证明,一年内可以治愈并达到新生健康检查标准者,由本人申请,教务处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一个月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已病愈者,凭县以上医院体检及诊断证明(肝类患者需具有最近连续六个月的肝功能指标正常证明),于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教务处递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持教务处通知书来校复查。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时填写的姓名、年龄、籍贯等个人信息,均以入学证件和报考高等学校时所填的有关材料为准,本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三章 注册与请假

  第六条 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之前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注册(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时,应交齐本学年学杂费等费用,凭计财处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到各学院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学习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假满后办理销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八条 学生请假须填写请假单,病假应附校卫生所证明。请假三日以内由班级辅导员审批,超过三日经班级辅导员同意后,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院领导审批,准假后学生方可离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课或离校以违反学习纪律论处,除对其进行教育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构成

  第十条 我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大致安排如下:

  校级必修课约65学分,学院(部)级必修课约64学分,专业必修课约15学分,选修课约18学分,实践教学环节约35学分,具体参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十一条 学分制教学计划由各学院(部)院长(部长)负责组织各专业的专家、教师研究制定,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教学计划内容包括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课程设置和教学环节及其相应的学分,教学进度、考核办法、学制、学位类别等。

  第五章 学分结构与计算

  第十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学分内容包括学时学分和学分绩点。学时学分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量,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所学课程的质,作为学生奖惩、评优和学籍处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课程的学分计算方法

  1、理论必修课与选修课每16学时为1学分;体育课、实验课、就业指导、安全教育、军事理论每32学时计1学分;形势政策112学时计2学分;实践环节每1周计1学分。

  5、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每周为1学分,一般不超过14学分。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由该门课程所获学分与质量绩点之乘积构成。

  学生学习的优劣用质量绩点来评定,考试课质量绩点分为8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90以上

  4

  B

  85~89.9分

  3.5

  C

  80~84.9分

  3

  D

  75~79.9分

  2.5

  E

  70~74.9分

  2

  F

  65~69.9分

  1.5

  G

  60~64.9分

  1

  H

  60分以下

  0

  考查课质量绩点分为5档或2档,即: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优 秀

  4

  B

  良 好

  3.5

  C

  中 等

  2.5

  D

  及 格

  1.5

  E

  不及格

  0

  等 级

  课程考核成绩

  质量绩点

  A

  合 格

  3.5

  B

  不合格

  0

  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质量绩点×该课程的学分

  即:

  如某门课程不及格,该课程的实际所得学分即为零。

  第六章 课程设置原则

  第十五条 本科各专业教学计划分为理论环节和实践环节两大类。理论环节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实践环节全部为必修课。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含通识教育课程(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英语、大学计算机基础、体育、形势政策、军事理论、就业指导、安全教育等)、学科基础课程(数学与自然科学类课程(公共基础)、学科大类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专业课程和实践性较强的生产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及素质拓展等。

  通识教育课程,主要按照教育部的基本要求,体现对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学科基础课程旨在培养学生掌握宽厚而扎实的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在课程设置上,要体现加强基础、拓宽口径的指导思想,重视相关学科的交叉与融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专业必修课程的设置既要考虑到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介绍》对课程的要求,结合学科研究前沿与应用领域的发展,又要兼顾我校专业的优势与特色,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和人才的可持续发展。实践教学环节是巩固学生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实际动手能力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思维和创造思维的主要途径。

  选修课是指跨专业、跨学科的深入研究或扩大知识、视野的课程。选修课由校级公共选修课、专业选修课组成。专业选修课是指限定学生选修,按专业方向或学科知识领域开设的课程。由各学院规定科目,学生按限定条件选修。可从若干门课中选修几门或者从若干课组中选择一组。

  校级公共选修课,主要是为培养学生的文化修养和科学精神,拓宽学生知识面,实施素质教育,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基础。共有人文社科类、经济管理类、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艺术体育类等五类课程供各专业学生选修,要求本科专业学生在五类选修课程中至少选三类,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专业选修课是为丰富或深化学生的专业知识而设置,应具有广泛性、前沿性等特点。

  第七章 选 课

  第十六条 选课原则

  1、为促进学科渗透,扩大学生知识面,要求学生跨学科、跨专业选课。每个学生至少选择3类课程,且文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自然科学类或工程技术类课程,理工科学生至少选修1门人文社科类课程。所有学生必须从艺术导论、音乐鉴赏、美术鉴赏、影视鉴赏、戏剧鉴赏、舞蹈鉴赏、书法鉴赏、戏曲鉴赏中选择1门。体育类选修课从第五学期开始选修。

  2、学生应在第2至第7学期完成选修课程。第八学期原则上不予安排选课。

  3、学生须认真阅读课程简介,了解课程内容,根据自己的爱好和选课要求选择课程。每生每学期至多选择2门通识选修课。

  4、学生选修通识选修课,不能与本人已经修过且已取得学分的课程重复,如有重复,一律不计算学分。

  5、学生未办理正常的选课手续,其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6、学生必须修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通识选修课程要求的学分(12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十七条 选课程序

  1、每学期由教务处公布下一个学期通识选修课的开课情况,学生可通过网络平台观看选修课程的简介及有关内容,决定所选课程。

  2、选修人数不足35人(体育类、外语类课程不足20人)的课程将予以停开。已选报停开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选修课。

  3、学生选课后教务处根据选课情况整理汇总,进行选修课程的补退选并公布学生选课名单和选修课开课安排。

  4、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可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

  5、外语、体育类选修课的班容量一般控制在20-60人。

  第十八条 选修课考核方式一般为考查。学生缺课时数超过该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不能取得学分,成绩以“不及格”记载。成绩及格即可取得学分。凡是未参加考核或考核不及格者,不取得学分,学生可以重新选修此课程,也可以选择其他课程,通识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通识选修课不及格不作为学籍处理的依据,也不计入学生成绩表。

  第八章 成绩的考核、记载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个人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交学校档案室。

  第二十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二级分制(合格与不合格)记分。每门课程必须在取得60(含60)分、及格(含及格)或合格以上成绩,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一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

  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对不足一学期的课程以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实验、出勤等),进行综合评定。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评分。平时成绩占该课程成绩的比例一般不超过20%,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教学环节或课程的不同性质确定。

  考查课程成绩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实习、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考核及课程结束时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课程采用五级分制和二级分制评定,可采用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综合练习、综合设计、实验考核等方式进行。

  任课教师应在每学期开课初向学生说明本课程的性质、要求、考核方式等。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考核成绩要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身体有缺陷或慢性病的学生,取得校卫生所的证明,可以参加体育保健班,学期末进行考核,登记成绩时注明“保健”字样。

  第二十三条 成绩的记载办法与管理

  1、学生所修课程的成绩,要分别记载该课程的实际得分、学分和学分绩点。

  2、学生所修课程经缓考合格,则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成绩按实际获得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合格,不论实际考核成绩多少,考试课均按“60分”记,考查课均按“及格”记。补考获得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3、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要在成绩记载栏内记“0”分。对考试违纪或作弊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生成绩表中填写的所有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

  5、考核结果由任课教师登录在教务管理系统的《学生成绩登记表》上,并打印一式三份,由任课教师本人与教学秘书签字后,一份交教务处,一份留在学生所在学院,保存并通知学生,一份随试卷保存。学生考核成绩一经登录确认后,不得更改。

  6、学生成绩记载由教务管理系统和《学生成绩登记表》一起保存,学生需查阅时,可登录太原科技大学教务管理系统或由教学秘书办理查询。

  第九章 缓考、缺考、补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病或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正常的期末考核,必须提前到所在学院填写“缓考审批表”并出据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并通知任课教师后方可缓考。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规定时间的考核,均以缺考处理,并在成绩表相应栏内注明“缺考”字样。

  缓考在下学期随该门课程的补考进行。

  第二十五条 缺考学生必须参加补考。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不及格、缺考的理论课程必须参加补考。补考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跨学院课程的补考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其它课程的补考时间由各学院(部)安排。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需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七条 各实践教学不合格者不能补考,只能重做,并由学院(部)组织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休(复)学等原因,重新编班学习,需补修该年级、该专业已学,但本人尚缺课程。

  第十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本校学生入学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入学后或学习期间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2、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3、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由学院提出,经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调整部分学生专业;

  4、学习成绩排名班级前三名者,根据拟转入专业的容量,按照学校确定的比例,经过个人申请可以允许部分学生转专业;

  6、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一次专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某些特定录取的学生(如定向生,特招生等);

  2、由师范专业转入非师范专业;

  3、不同批次、不同类别之间互转;

  4、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5、已达到退学条件的学生;

  6、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方法办理:

  1、学生转专业手续,一般一学年办理一次。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向转出学院提出申请,经转入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查,报主管校长批准,通知学生办理转专业的有关手续,于下学期开学到拟转入学院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毕业学年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考生类别属于专升本、对口升学、五年一贯制、贫苦地区专项生的;

  5、应予退学者;

  6、休学期间或二次转学(专业)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 学生转学、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课程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要求的,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若原课程学分与转入专业课程学分不同,按照转入专业课程学分计算;对拟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已开设,而学生在转入前没有修读的必修课程,应予补修,且必须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十一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的最长年限(含休学等)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2、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学生因病经学校批准,休学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治疗。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相关规定办理;

  4、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5、休学学生应自批准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6、学生被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核,并不得提前复学;

  7、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期间,学校不对其发生的事故负责,学生在此期间不得报考其它学校。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学校申请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应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相近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二章 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与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2、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3、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4、因病或其它原因应该休学,经学校动员既不休学且又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5、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按照本条规定进行的处理,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提出申请或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审核,经主管校长批准后,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通知书,并由学院送达学生本人。无法直接送达的,以邮寄方式送达或公示,自退学批准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同时报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自接到退学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提出申诉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诉。

  第四十三条 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应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或跟班试读,在跟班试读期间,一学年所获学分仍不足应修学分的三分之二者,必须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即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学生一学年所获得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若无相同专业,编入相近专业)试读,试读期间所获学分不足修业期间所修课程总学分的二分之一者,应予以退学。学生可以自愿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得超过规定学制两年。学生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办理手续,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费用。

  第四十四条 经批准自费出国留学的学生,亦按退学办理。如本人要求保留学籍,经学校同意,可保留学籍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退学或其它原因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书送达或公示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将视为自动退学。

  3、退学学生根据学习年限及成绩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4、取消入学资格及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5、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

  第十三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六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的,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领到结业证书的学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可以申请参加不合格课程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九条 无我校正式学籍者,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五十条 毕业生对学校所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等应妥为保存,如有遗失,一律不再补发。确需证明学历的,可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篇3: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民族大学学生听大讲坛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育,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鼓励学生听取相关讲座并规范讲座学分认定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和研究生(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的讲座范围是指由z民族大学党委宣传部主办的学术讲座--“南湖大讲坛”。

  第四条  每次讲座前,党委宣传部事先印好该场次的讲座记录卡,发给相关的学院,学院组织听讲座的学生,并向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学生自行在讲座记录卡上填写相关信息,每场讲座正式开始前,党委宣传部组织专人在讲座入场处设立登记处,记录前来听讲座的学生的有关信息,并向自行前来听讲座的学生发放讲座记录卡。在讲座结束后,学生持本人的讲座记录卡在登记处加盖“南湖大讲坛”听讲专用印章。

  第五条 凡本科生在本科学习期间、研究生在研究生学习期间累计听讲座达到4次的,可以持讲座记录卡和15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一篇到党委宣传部理论教育科申请学分,本科生可以申请0.5个创新学分,研究生可以申请0.5个学分。每个学生在本科学习期间或研究生在读期间凭讲座记录卡最高只可申请1个学分,一次申请1个学分需提供一篇2000字以上的听讲座心得和8张有效的讲座记录卡。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学生听南湖大讲坛的学分认定申请资料,依据为每场讲座的登记信息、有效的讲座记录卡和听讲座的心得,拟定获得学分的学生名单,分别报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经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复审后,学生所获学分由党委宣传部反馈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各教学单位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第七条 凡申请学分的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所得学分,并由相关部门给予严肃处理。

  第八条 为了提高讲座的宣传力度,党委宣传部提前在学校主页上发布学校“南湖大讲坛”的公告,各学院需将有关情况通知本院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20日起执行。

篇4: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申报条件

  根据州苏市基层党校优秀教员申报条件,结合我校分党校工作的实际情况,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党校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可申报“州苏大学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思想、***理论和“***”重要思想,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于党校工作,有较强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修养和较高的教学水平。

  三、专职人员在分党校工作二年以上;担任分党校专、兼职教师二年以上并承担一定教学任务。

  四、有党校工作经验总结或理论探讨文章在《苏大党校》等刊物上发表的。

  五、申报者所在分党校在分党校评估、评优中自查分达85分以上。

  六、本条例由校党委授权组织部、党校负责解释。

篇5: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管理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材施教,鼓励校际交流、联合培养和跨学科交叉培养等,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课程学分置换原则

  课程学分置换以课程属性相同、课程内容相近、学分和学时基本一致为准则。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必修或选修课程学分;专业选修课程学分可以互相置换,但不能置换必修课程学分;企业或培训机构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同类实践教学的课程学分;学生在学期间获得与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在省级以上各类竞赛中获奖,学生以学校名义获得国家专利或在正式出版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专业论文、作品,学生的科技成果被社会单位采纳、应用等情况,可以按学校《“学生创新创业奖励学分”管理暂行办法》申请创新学分,置换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学分。

  二、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

  课程学分置换办理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之后2周内,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课程学分置换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应按时参加相应课程的学习和期末考试。对于到国内其他高校长时间借读或出国(境)交流(以下简称外校学习)学生,毕业学年最后一学期课程学分置换时间应在学校对毕业生资格审核日期之前。

  三、课程学分置换办理程序

  (一)转专业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到现所在学院领取并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见附件1)。

  2.经学院(部)初审签署意见后,交教务处审批、备案。

  (二)集体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由学校组织的集体参加企业或培训机构的专业技能培训,其学分置换按如下程序进行。

  1.各学院(部)负责审核企业或培训机构制定的培训计划及相关材料。

  2.相关专业教师负责审核企业或培训机构培训课程的内容,确定其符合专业教学和课程学分置换的要求。

  3.学生填写《哈尔滨石油学院学生课程学分置换申请表》。

  4.学生要严格按照校企合作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取得课程置换的学分。

  (三)外校学习课程学分置换程序

  1.学生在外校学习的专业一般应与其在学校修读专业相同或相近,修读课程学分(或学时)总量一般应和学校录取专业培养计划应修读学分(或学时)总量相当。

  2.学生到外校学习之前校内修读不及格的课程,可以在外校学习期间,选修其开设的相关课程,以充抵校内不及格课程的学分;学生提交申请,并提供考核合格的课程成绩证明,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该课程学分;如果学生在外校学习期间不能选修相关课程,需在毕业学年提前向校内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审批后安排校内重修或补考。

  3.到外校学习学生如大四学年第二学期仍未回到学校的,可选择下列方式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一是选择参加借读学校、国(境)外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在借读学校、国(境)外学校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需向学校提交其毕业设计(论文)原件、答辩评审表以及带有签章的成绩等材料。经审查符合学校毕业设计(论文)要求者,可获得学分。

  二是选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申请参加校内毕业设计(论文),在校内毕业设计(论文)教师指导下进行。学生按指导教师要求提交设计、论文成果,并通过回校或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论文答辩(也可向学院申请延期答辩),经审查符合要求者,可获得学分。

  (四)其它课程学分置换程序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四、学生课程学分置换、免修范围

  (一)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范围仅限于培养方案中第四学年专业实习实训的课程。

  (二)转专业学生在原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现专业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在原专业修读课程学分少于现专业开设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分,一般不可置换,但经现专业考核、认定,学生所学课程知识满足专业要求的,所属学院院长批准同意置换的,可向教务处申请置换。转入新专业后错过修读的专业主干课应当补修,不可免修。

  (三)留级学生执行现在年级的教学计划,因教学计划改变而引起课程学分变化的,在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可以置换现年级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原年级修读的课程在现在年级教学计划中取消的,可按公选课或专业任选课学分予以记载。

  (四)因创业或暂时工作而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参照新年级进行管理。学生可以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内容的性质和工作总结报告的水平,申请免修相关实习类或社会实践等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

  (五)学生服兵役后入学或者复学可以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优秀记录;学生在服兵役期间立功获奖,可以申请免修参军当学期的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及格记录。

  (六)因教学计划调整而导致学生没有机会重修课程的,可修读内容及难度相近的课程,进行课程学分置换。

  (七)学校非英语专业学生在修完大一学年《大学英语》课程后,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CET-4成绩合格(成绩≥425分)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后续《大学英语》课程,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CET-4成绩÷710×100+10”公式计算,成绩上限95分。CET-4成绩合格的学生,校内《大学英语》课程考核如有未通过,可以申请免修,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获得学分,课程成绩按60分记录。

  五、学生课程学分置换成绩评定

  (一)学生个人申请课程学分置换,由学生所属学院(部)按照学校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提供置换后课程的成绩。

  (二)集体培训的实践教学课程学分置换,由企业或培训机构负责评定学生成绩,由学生所属学院(部)按照学校课程成绩管理办法提供置换后课程的成绩。

  六、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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