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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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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4)

篇二:某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防范印章的使用风险,明确印章使用责任,确保印鉴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特制定印章保管和使用有关规定。

  二、批准和解释

  (一)本制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二)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公司的各种印章管理,具体包括:

  (一)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

  (二)企业法人章;

  (三)财务部使用的收款、发票等业务用章以及财务专用章。

  四、控制要求

  (一)印章的刻制。公司印章统一由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刻制。各部门若因业务需要需刻制有关印章,应向公司提交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授权有关部门办理。

  (二)印章日常保管。各部门领用公司印章后,各部门负责人为印章的第一责任人,日常保管人员为第二责任人,严格按照各印章使用要求规范用章,并做好登记。

  五、印章的使用

  (一)企业法人、财务专用章、现金收取、发票等业务用章由财务部门保管,保管部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做好审核、管理和使用。

  (二)公章、合同用章由办公室保管,个人和部门使用严格履行以下程序:

  1、使用申请人填写用章内容,并由盖章人核对确认;使用申请人签字,总经理签字,盖章人签字后盖章。如总经理外出,需电话请示获经同意后先盖章后补充签字。用章情况,保管部门应做好明细登记,以备日后查验。

  2、有关合同、协议、文件用章时,如有经办人、代理人、负责人签字等栏目,一律由当事人或授意领导签字后再按以上程序申请用章。

  3、严禁借出公司印章,若因特殊原因需借出印章,用章申请人必须报总经理核准后,用章申请人签字并《印章使用申请单》,注明借用原因和外带时间方可外带;公章归还后由借出人要核对并登记归还时间,外带公章不得从事与申请事项无关的工作;

  4、严禁在空白打印纸、信笺纸、介绍信、合同上盖章,特殊情况必须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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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分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明确公司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应做到分散管理、相互制约,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特制定如下公司印章使用与管理条例。

  第二条 公司印章包括:公章、法人私章、合同章、财务章、党支部章、工会章及各职能部门章。

  第三条 刻印

  1、新公司(部门)成立,基本印章(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财务章)的刻制,应由综合办指定管理人员负责刻制,交由综合办备案,并从刻制之日起执行相关使用条例。

  2、因业务发展需要申请各职能部门专用章时,由需求部门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经总经理核准后送交综合办刻制,部门章一般为椭圆章。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

  1. 任何部门在启用印章前,均需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领取手续,接受相应的责权告知,签定《印章签收手续》并备案。

  2.公章:分公司的各类文件、通知、报表等公务性文件,由综合办按要求用印。其它用印事宜(如介绍信、协议、证明、函件等)须到综合办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分管经理核准,还需总经理签字同意方可盖章。

  3.合同章:合同章由综合办指定专人保管。主要用于公司签订各类对外合同,盖章前须先到综合办领取并填写《印章使用申请表》,由分管经理审批并在《印章使用申请表》中签字,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4、法人私章:法人私章由公司银行出纳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业务,使用时凭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盖章。

  5、财务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等业务或发票上使用。发票专用章主要用于发票盖章,发票专用章由财务科指定专人保管,财务科长监印。

  6. 党支部印章由党支部书记保管,分管党务书记监印;工会印章由工会书记指定专人保管,工会书记监印;

  7.其他职能部门印章,主要适用于各部门内部使用,已经刻制的职能部门章,由部门负责人进行保管并严格该章的使用管理办法。

  8.各类印章的使用登记薄要由专人严格保存管理,不得损毁或遗失。

  第五条 印章的废止、更换

  1、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办统一废止或缴销。

  2、遗失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废止申请单》,由总经理核准并签批遗失处理办法后,交由综合办按批示处理,如遗失公司基本印章时必需按规定登报申明。

  3、更换印章时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根据相关文件填写《废止申请单》,经总经理核准后,交由综合办按批示处理,并填写《印章制发申请表》申请新的印章。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的责权

  对于公司主要印章管理,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相互监督的办法。综合办主要职责是对印章的使用进行合理性管理,而印章保管人具有使用、监督、保管等多重责任与权力,具体划分如下:

  1、职能部门印章保管人对印章具有独立使用权力,同时负全部使用责任。

  2、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无独立使用权力,但具有监督及允许使用权力,因此公章、财务章的保管人对印章的使用结果负主要责任,经手人则负部分责任;未经审批同意擅自使用的,保管人对使用结果负全部责任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分。

  3、法人私章的保管者是出纳,既是保管者又是使用者,但其无独立使用权力,需依据财务部负责人审批的支付申请或取汇款凭证方可使用,否则负全部责任。

  第七条 严禁公章、合同章、法人私章独立带离公司使用,保管人如需带公章、合同章外出办事使用时,需与办事人一同前往或指派代表一同前往。办理工商等年检等事务,需将表格带回公司盖章。

  第八条 因异地执行重大项目或完成重要业务,需要携带公司印章出差的,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并及时归还。

  第九条 开具个人相关证明,需由分管副总经理以上担保签批后方能使用,如涉及到个人经济担保与证明时,原则上一律不予证明,其不良结果由签批人与保管人以情节共同负责。

  第十条 公司印章只适用于与公司相关业务,不得从事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

  第十一条 所有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做好申请和使用登记。如违规使用出现问题,后果自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介绍信的使用

  一、介绍信书写字迹清晰,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存根要妥善保管。

  二、个人因私开具介绍信,需综合办负责人、综合办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

篇3: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2)

  业主委员会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业主委员会应根据区、县(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印章刻制证明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第二条 业主大会印章用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或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印章用于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并由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后使用。

  第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指定由主任以外的其他委员或聘请的专职秘书负责保管印章。

  第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制度,登记簿由印章保管人负责保管,登记内容一般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人(经办人)、用印审批人、盖章人等。业委会资讯。

  第五条 印章保管人因辞职或委员资格终止等原因不再保管印章的,应当在3日内将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一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指定的保管人员,并填写移交清单。

  第六条 业主委员会业任期届满的,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完成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的移交工作,并填写移交清单。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或委员人数不足二分之一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在10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用印登记簿和其它相关材料移交社区暂时保管,并填写移交清单,待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社区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条 印章遗失的,保管人应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告,书面报告街道、社区,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开户银行等相关单位,并按规定重新刻制印章。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主任应每月检查印章使用登记情况及相关材料,确保印章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和程序。

篇4:莲花学校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莲花学校印章和保密资料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党政公章、各部门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都应有专人保管、启用,严格执行领导批准使用制度。

  2、任何部门的公章,未经单位、部门领导批准不得带离办公室或借给他人使用。

  3、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印章,掌握使用原则,不得随便为他人加盖公章。

  4、所有保密文件、资料都必须经学校办公室保密员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指定对象阅办,不得私下横传。

  5、使用保密文件、资料应及时退还保密档案室,不得长期存放,机密以上文件不准随便摘抄、复印,防止泄密。

  6、保密文件、资料严格借阅登记制度,保密员应定期清查收回。

  7、保密文件、资料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上级保密部门。

  8、保密文件、资料,应按密级规定的机关负责登记销毁,严格审批手续。

篇5:PM集团货币资金及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PM集团货币资金及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依据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筹集、收入、支出业务和票据、印章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集团制度,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

  第二节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集团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收入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六条 关于借用公款现金。

  1、各单位日常的生产性开支和费用借款须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先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交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先行审核,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2、非正常的开支和费用借款或者是意外性的支出借款,须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

  3、日常的生产性开支和费用借款须在六天之内报销结清,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十天,再有需延长结算天数的,须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或报PM集团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

  4、履行了完备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借条须制作记账凭证,记入账簿中,有特殊情况不挂账的,须报知PM集团财务部,各单位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出纳负全部责任。

  5、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批后,办理借款事宜。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个人私事借款。借款人必须从借款之日起10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对逾期未报帐或清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并从职工工资中扣付。

  6、各单位要及时对个人借款进行清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7、对违反规定的借款、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又不经PM集团总经理批准的,对借款人、审批人、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出纳各处以借款金额2%的罚款。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该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以确保帐实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必须每周至少检查出纳现金库一次,形成查库记录,并由出纳员和主管会计签章。

  第八条 现金长款或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计划财务部。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承担80%,主管会计承担20%。

  第三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

  第十条 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计划财务部批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印鉴应分人保管,支票的领用应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结算会计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签发空白支票应规定限额,并在限额的位数前书写“¥”符号封顶。

  第十三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原则上由主管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第十七条 保管印章人员因出差等而需由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予以书面授权并进行记录,登记在案,以备查询;各印章平时不用时,应放在上锁的安全地方,做到“人走章收”。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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