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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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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初级中学学生安全管理规定

  为了增强教职工对学生安全教育的责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意识,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后勤人员要经常检查学校的各种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若有不安全隐患,应立即报告主要领导并积极组织人员进行维修。

  (二)全体教师都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都应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发现校内的设施有不安全隐患应积极向学校报告。

  (三)未经学校允许,任何教师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外出游玩、野炊,不得组织学生到不安全的地方开展活动。

  (四)上课时间,全体学生必须自觉服从当堂课的任课老师的安排,不得做违反课堂纪律的事,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五)体育的室外课和其它的室外活动课,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要经常强调安全方面的规定,要规定活动项目和范围等,老师要跟随学生活动;学生必须服从体育教师或辅导教师的安排和接受其教育,不准超越老师规定的活动项目和范围。

  (六)行课期间不到放学时间,未经许可,学生不准出校门。

  (七)校内的课外时间(在校内除上课以外的时间),全体学生应文明休息、文明娱乐。室外课和课外时间,全体学生不准互相追逐、疯打以及打弹弹枪、放鞭炮等,不准爬篮球架、爬树、爬围墙、爬门窗以及其它设施,不准到不安全的地方玩耍。上、下楼梯各自靠右行,不准拥挤。

  (八)住校学生必须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及校纪班规,按时入寝睡觉。未经班主任或管理人员许可,住校生放学后不得出校门,男生不得进入女生宿舍。

  (九)同学之间应团结、和睦,不准打架,不准携带匕首等凶器到学校。

  (十)所有学生都不准在教室、楼道等非运动场地打球、踢球。

  (十一)学生骑自行车上学的,必须将自行车停放在校内指定的地方,以便统一管理。

  (十二)学生在校内打扫清洁卫生时,应注意安全,不准做不安全的事。大扫除时,班主任应到场安排、督促安全。

  (十三)全体学生不准私自下河、塘洗澡。在公路上行走和骑车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在公路上追逐,不准爬车、吊车。

  (十四)后勤人员及教职工违反上述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承担民事或刑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五)学生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的,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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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波扬民办中学加强校园安全管理,严防学生在校伤害事故发生规定

  校长是校园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校长必须注重安全教育,增强全校师生安全意识,严格学校安全管理,防微杜渐,确保学校安全运行。一旦学校发生严重恶性事故,校长须即时向校董事会及区教育局报告,并接受处分,直至承担刑事责任。

  全校教职员工须充分认识,保证学生在校安全,既是学生和家长最高利益之所在,也是学校工作的底线。全校教职工均应牢记学生安全第一的理念,并将此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总务处是全校教育设备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总务处须实行每日巡视制度,及时发现设备设施的故障及隐患,并即时进行修缮,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设备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经调查存在总务处失职现象的,学校将追究总务处负责人责任。

  班主任对学生在校安全负有特殊责任。班主任要加强对学生安全教育,并认真组织好班级各项集体活动,若班级集体活动中由于班主任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班主任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全体教师要正确施教,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若发生因体罚、将学生驱离教室等情况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理、化、生、劳技等学科教师尤其要重视实验课的安全。要教育学生严守操作安全规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若发生由于教师失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要追究教师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体育课容易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体育教师要严格执行《波扬中学体育活动事故预防处置办法》的各项规定,对由于教师组织不当、安全措施不落实引发的事故,学校将追究责任,并实行追偿制度。

  学校运动场上的体育设施,供学生体育课及体育活动课使用,其它时间非经体育教师同意,学生不得擅自使用,如有违规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重视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安全,原订各项规定必须严格执行,总务处与卫生室须严格履行监督职责。

  本规定中的“追偿制度”即为:责任教师须承担学校赔偿额的1%–10%的费用,具体数额由学校行政会议酌情决定,并在学校发放的民办津贴或工作常规考核奖中扣除。(上级或法律另有规定者按上级决定或法律规定实施)

  民办波扬中学

篇3: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财经学院外国留学生校园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外国留学生的管理,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荣誉和安定团结,特制定本规定。

  一、外国留学生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公共秩序。

  二、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国的各项法律、法规、规定和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校纪校规;因本人违反中国法律而发生刑事和治安案件,由中国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违反校纪校规的由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外国留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四、外国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外出请假。

  五、我校尊重外国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为学生提供指定场所开展不妨碍他人的个人信仰活动,严禁在校内其他场所进行传教及宗教聚会等活动。

  六、学校提倡并支持外国留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留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七、外国留学生举行各种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八、学生不得在校内驾驶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在校内驾驶机动车时,需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减速慢行,保证安全。

  九、在校内如遇火灾、交通事故、治安刑事案件,可打校园83858110电话报警,并及时向班主任汇报。

  十、外国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学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z财经职业技术学院

篇4:学生实习安全规定

学生实习安全规定

  1.学生入厂实习,必须进行安全教育。

  2.学生进厂必须穿工作服,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工作服必须紧袖,女同学必须戴安全帽,不得散发在前额或两侧,不准穿裙子、高跟鞋、凉鞋、戴围巾等。男同学不准穿背心、拖鞋上岗,经检查不合格者不能参加实习。

  3.实习场地的任何机器设备及其他设施,未经允许一律禁止乱动。

  4.实习时必须按工种要求戴防护用品,具体规定如下:

  (1)机加工(包括钳工钻孔):必须穿戴工作服、帽,不准戴手套;

  (2)铸工浇注:必须穿劳保皮鞋,戴防护眼镜及安全帽;

  (3)电焊:必须穿劳保皮鞋,戴电焊手套和电焊面罩;

  5.未经同意,不准动用、扳动、启动非自用设备及其电闸和消防器材。

  6.不准在车间内追逐、打闹、喧哗。

  7.操作时必须精力集中,不准与别人谈话,阅读书刊,背诵外文单词和收听广播及一切音响设备。

  8.现场教学和参观时,必须服从组织安排,注意听讲,不得随意走动。

  9.学生实习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听从辅导教师的指导。

  10.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及时批评教育。不听从指导或多次违反的,要令其检查或暂停实习。情节严重和态度恶劣的,实习成绩不予通过,并上报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工程训练中心

篇5:人文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人文学院学生公寓(宿舍)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公寓(宿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寝室门钥匙不得私配或转借他人使用,一旦遗失,应及时报学生公寓管理处备案、补配钥匙。

  第二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和具有放射性物品。

  第三条 在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接拉电源线路,严禁使用“三无”电器,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违规电器。

  第四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不得使用明火。严禁在公寓(宿舍)内焚烧废纸杂物、使用蜡烛照明、吸烟、乱扔烟蒂,不得从窗口扔掉杂物。

  第五条 严禁在学生公寓(宿舍)非法张贴或散发有害于稳定团结,损害他人正当权益的大小字报、标语、漫画、传单等。

  第六条 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定》不得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事查阅、制作、复制、传播有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教唆犯罪等活动。

  第七条 在公寓(宿舍)内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举办舞会、酒会,严禁酗酒 、起哄闹事、打架斗殴、赌博。

  第八条 在寝室内使用电视机、电脑、录音机时,应遵守学院作息时间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学习、休息。

  第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走廊、消防通道应保持整洁、畅通,不得堆放各种杂物。

  第十条 住宿人员应增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手提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离开寝室应将个人贵重物品存放入橱柜并上锁;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额现金,银行卡取款密码要注意保密。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人不得在公寓(宿舍)内从事修理、代售、代销等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住宿人员应自觉爱护公寓(宿舍)消防器材等公共设备、设施,不得踢门入室、撬门爬窗等。

  第十三条 住宿人员离开寝室或睡眠时要关灯,检查关闭各种电器电源,锁好门。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管理处要落实值班、巡逻人员,加强对学生公寓(宿舍)的检查、巡逻,严格履行外来人员进出公寓(宿舍)登记、审查制度,保障学生公寓(宿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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