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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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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程序

  环境管理程序文件

  --物业公司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程序

  1.0 目的

  1.1为防止公司内新、扩、改建项目产生新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0 适用范围

  2.1适用于公司内新、扩、改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及项目完成后的污染控制及环境保护管理。

  3.0 职责

  3.1机电工程部确保公司内新、扩、改建项目的有关的所有活动均按国家或省、地方有关的环保规章执行。

  4.0 工作程序

  4.1 定义

  4.1.1"三同时"制度:防治污染及其他保护环境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4.1.2建设项目:指以扩大物业管理能力或新工程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新建、改建、迁建、恢复、维修等工程。

  4.2建设项目从提出到竣工验收的建设期内,必须按以下步骤进行环境保护管理。

  4.2.1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环境管理

  4.2.1.1立项报审:由行机电工程部提交项目建议书、申请立项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由市环保局确定项目审批权限。

  4.2.2可行性研究阶段--环境影响评价阶段

  4.2.2.1由新、改、扩建项目相关部门提交选址报告、地形位置图、项目平面布置图,填写《选址申报表》。

  4.2.2.2 有关部门现场踏勘,确定是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还是"环境影响报告表"

  4.2.2.3环评审查:根据环保部门审批的意见,由机电工程部按有关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书等资料,并协同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报环保局规划科审批。

  4.2.2.4报建审批:公司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章程、合同书,有关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由环保部门审查同意,发给"项目环境保护审核许可证"。

  4.2.3 设计阶段,施工阶段,试生产竣工验收阶段--"三同时"管理阶段。

  4.2.3.1机电工程部应提交环保工程的委托书、有关初步设计文件、环境污染治理工程方案等,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建设。承建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的分承包方,必须是被批准的有资格机构。

  4.2.3.2建设项目完工后,应提交建设项目执行"三同时"总结报告,经环保部门现场预验收后,确定试运转时间,由环境监测站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编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然后公司再按规定填报一系列报告、表格,经环保部门验收,并发给《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后,方准投产。

  4.3 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控制:

  4.3.1 机电工程部应按《对相关方环境施加影响程序》的要求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并对其环境因素进行识别,报公司质量/环境/安全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及时对《环境因素清单》进行更新。

  4.4各阶段留下的记录由机电工程部负责整理、归类、存档保存。

  5.0支持性文件

  5.1 新项目报建系列资料、表格(政府表格)

  5.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政府表格)

  5.3 三同时报告(政府表格)

  5.4 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政府表格)

  5.5《对相关方环境施加影响程序》(ZH*-EP-05)

  6.0 质量记录

  6.1《环境因素清单》(ZH*-EP-01-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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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作业指导书

  物业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标准作业指导书

  1.0适用范围:

  适用于环境初始评价和经常性的环境影响评价。

  2.0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

  环境影响发生的频次(A)--由高至低依次得分为4、3、2、1

  环境影响结果的重大性(B)--由高至低依次得分为4、3、2、1

  环境影响的受控状况(C)--由完全受控至完全不受控得分为1、2、3、4

  3.0环境影响评价标准

  评分发生频次(A)环境影响结果的重要性(B)环境影响的受控状况(C)

  4每日发生。1、由于有害物质或使用量大,对环境有重大破坏;

  2、违反法律法规;

  3、严重危及人体健康。完全不受控

  3每周发生。1、由于有害物质或使用量大,所以存在和和环境破坏相联系的重大环境影响;

  2、有超出法定标准的可能性;

  3、有威胁人体健康的危险性。不受控,但可以施加影响

  2每月发生。1、对环境或人体健康有影响;

  2、从全公司来看,由于量多所以影响也较大;

  3、应考虑将来使用量增加、过程变更时影响增大的可能性。受控,但并不彻底

  1每季度以上或几乎不发生。1、对环境或人体健康的影响不大,且使用量小。完全受到控制

  4.0环境影响评价得分计算方法:

  按下式计算境影响评价综合得分(D):

  D=A×B×C

  5.0综合评价结果

  环境因素评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则被确定为重大环境因素,并加以控制:

  (1)违反环境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环境影响评价综合得分(A×B×C)高于6分(不含6分)的环境因素;

  (3)环境影响结果的重要性(B)达到4分的环境因素。

  (4)节约能源、资源类根据实际情况可直接认定为重大环境因素。

  6.0说明:

  6.1该评分标准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允许作适当的调整。

  6.2具体是否要进行环境改善要根据具体的环境影响结果而确定。

  6.3在执行过程中要充分地考虑法律法规及相关方的要求。

  6.4当环境因素发生变化时,上述评分表可作出适当调整,以适应变化的需要。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

篇3: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示

  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公示

  1、项目名称:Z建设项目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5、项目概况: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5栋1+7F住宅楼、1栋2+4F的独立商业楼、物业管理用房、地下室等配套设施,规划总用地面积18480.28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50089.08平方米。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施工期主要污染为扬尘、施工废水、施工噪声和建筑垃圾等。通过采取围档作业、定期洒水降尘、施工进出车辆冲洗等措施减少扬尘污染;施工废水经沉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选用低噪声设备、控制施工时段、建立临时声屏障、夜间施工申报等,降低噪声污染;妥善处置施工建筑垃圾。

  (2)运营期,有餐饮功能的商业楼预留餐饮油烟专用竖井,居民厨房的油烟废气通过专用排烟竖井至楼顶高空排放,地下车库汽车尾气主要由风机抽送经设置于景观绿化带间的排风口排放;实行雨污分流制,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芙蓉北路一侧市政污水管网,最终进入新港污水处理厂处理;水泵及配变电等设备均设置在地下室内,并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注:附件下载《Z项目环评全文公示.pdf》

篇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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