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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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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37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部长 陈吉宁

  20**年12月10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负责。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工程设计单位、大专院校和相关评估机构等编制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的编制工作。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报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过程回顾。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情况,以及公众意见收集调查情况等;

  (二)建设项目工程评价。包括项目地点、规模、生产工艺或者运行调度方式,环境污染或者生态影响的来源、影响方式、程度和范围等;

  (三)区域环境变化评价。包括建设项目周围区域环境敏感目标变化、污染源或者其他影响源变化、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分析等;

  (四)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评估。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是否适用、有效,能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等;

  (五)环境影响预测验证。包括主要环境要素的预测影响与实际影响差异,原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和结论有无重大漏项或者明显错误,持久性、累积性和不确定性环境影响的表现等;

  (六)环境保护补救方案和改进措施;

  (七)环境影响后评价结论。

  第八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在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运营后三至五年内开展。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和环境要素变化特征,确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时限。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对单个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可以对在同一行政区域、流域内存在叠加、累积环境影响的多个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后,应当依法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对未按规定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者不落实补救方案、改进措施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其性质、规模、地点、工艺或者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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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集团企业项目竣工交付后评价制度

  zz集团公司项目竣工交付及后评价制度

  根据国家关于项目竣工验收、交付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项目竣工验收

  (一)在施工前期准备和施工过程中,按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规章制度收集各种资料、办理各种手续和报批文件,进行各项工程的验收。

  (二)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施工单位和监理公司收集、整理、检查、装订好所有竣工验收资料。

  2、集团公司项目工程部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进行内部全面检查、整改。

  3、制定竣工验收时间计划安排,与各有关部门协商后,报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实施。

  (三)组织竣工验收程序

  1、召集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在现场会议室集中,由主持人简单介绍验收项目的规模、范围、具体检测方法和验收的时间安排。

  2、分组、分专业进行各部位的验收检测。

  3、参加验收人员集中评议,并由监理公司负责记录、整理。

  ①施工单位介绍工程项目的施工情况。

  ②监理公司介绍项目工程的监理情况。

  ③参加验收的各单位各部门人员分别发言。

  ④接收和使用部门提出要求。

  第二条验收合格项目交付

  1、竣工验收:由相关部门组织,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书。

  2、管理移交:依据图纸进行现场实物清点;对有必要的部分进行实地运行,测试设备和器件的性能和数据,进行技术性能移交;管理部门写出接收函。

  3、保修期的管理:依照国家和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安装工程质量进行保修,但该项不应包含人为损坏和易损易耗物品。

  第三条工程档案移交

  1、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移交后一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资料移交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

  2、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企业在收到档案资料后三个月内,整理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篇3:附属医院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规定

  附属医院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规定(暂行)

  各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对临床用血管理,规范临床合理用血,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输血专指输注红细胞,其他血液制品暂不列入本暂行规定范畴。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不适用于临床急诊抢救患者用血、择期手术术中大出血抢救用血、自体输血、稀有血型输血和新生儿输血。医师在对上述五种不列入评估的类型进行输血时,应在“**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手术科室)”(附表1)和/或“**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非手术科室)”(附表2)中相应选项处注明。

  第三条 除了上述情况外,其他住院患者临床用血和择期手术患者术中用血必须遵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输血前评估:

  (一)医师在决定是否对住院患者进行输血治疗前,必须按照“**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手术科室)”(附表1)和/或“**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非手术科室)”(附表2)对患者是否需要接受输血进行输血前评估。评估必须由主治医师及以上医师进行,并由评估医师在评估表上签名。

  (二)医师应将评估内容详细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第五条 手术中麻醉科医师决定的输血,在输血后八小时之内必须由临床医师给患者开急复查血常规医嘱并切实落实到位。

  第六条 输血后评价:

  (一)本份输血病例(自评价)由本治疗组最高级别医师进行输血后评价,并在“**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手术科室)”(附表1)和/或“**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例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非手术科室)”(附表2)填写结果、签名。输血前评估和输血后评价表作为科室医疗质控小组的材料妥善保存、备查,不得丢失。

  (二)质控科和输血科每个月按照“**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历输血病例检查表(手术科室)”(附表3)和“**市第一医院运行住院病历输血病例检查表(非手术科室)”(附表4)抽查至少20%的输血病例资料,对临床用血质量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每个月医疗质量简报的一部份内容。并针对医务人员输血质量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对出现较突出质量问题的相关医务人员进行输血技术规范的学习、培训。

  (四)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每个月对本科所有的输血病例临床用血质量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汇总形成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作为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的材料妥善保存,其余两份分别送质控科、输血科,以供进行“临床科室用血情况考核”。

  (五)各科室医疗质量控制小组要根据每个月医院医疗质量简报中有关各科室输血质量内容,提出各自科室的整改措施,并在日常工作中落实好整改措施。以确保临床用血质量不断提高。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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