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销售示范区物业服务人力配置模型

4133

销售示范区物业服务人力配置模型

  销售示范区物业服务人力配置模型

  住宅类型基础住宅高端住宅豪宅配置说明

  塔楼、板楼、多层、小高层、高层公寓、花园洋房、大平层别墅(独栋、双拼、联排)

  岗位设置人员配置标准

  售楼处经理0~111基础住宅可不设,设主管1人行使管理职责

  主管0~10~10~1高端住宅、豪宅项目售楼处面积≥3000㎡,可增设主管1人。基础住宅如未设经理,可设主管1人

  管家售楼处0~20~22~4根据售楼处的平面布局及管理要求而定

  样板间0~1/个0~1/个1~2/个如样板间在同一楼层内,可设置1人兼管2个样板间

  门童0~30~32~4根据岗位数量而定

  吧台服务员1~42~42~4人员为一处水吧的设置

  工程主管--0~10~1高端住宅售楼处面积≥3000㎡,可设置1人

  工程技工0~20~20~2根据物业维修责任及维修范围而定,售楼处面积≥10000㎡,可适当增加配置

  秩序维护员主管0~10~10~1售楼处面积≥3000㎡,可设置1人

  领班0~10~10~2如未设置主管,可设领班1人;豪宅项目根据管理需要而定

  中控员1~31~32~4根据监控室的面积大小、设备配置而定,配置简单的可采取非常驻值守方式,由其他岗位人员兼顾。

  迎宾岗1~32~32~4根据售楼处的平面布局而定

  车场岗1~42~42~4停车位数量≥40个,可设置4人

  巡视岗0~20~20~3根据巡视面积大小而定

  形象岗0~21~42~4根据现场平面布局及要求而定

  电瓶车司机1~2/辆1~2/辆1~2/辆总数不多于4人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中山市关于住宅小区建设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通知(2009年)

  中府办〔20**〕8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通知如下:

  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千分之二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专用于物业服务管理工作,不得改作他用。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时,明确项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要求;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图纸中明确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并在许可证附件“其他面积”一栏中明确面积,并办理规划验收。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预售时将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物业服务用房位置和面积予以公布,并在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提交承诺书,承诺移交的物业服务用房面积。

  四、市房管部门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在房屋登记簿中注明物业服务用房面积和房号(物业服务用房只作登记无需办证也不作公摊)。

  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严格按照规划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条件要求验收物业服务用房。

  六、本通知发布前没有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住宅小区,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参照以上条款予以配置。正在使用的物业服务用房,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代理业主到市房管部门办理所有权初始登记。

  七、建设单位未按照本通知要求提供物业服务用房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篇3: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及指标配置原则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项目设置及指标配建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使用时可根据选用的组织结构类型和规划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

  2.当规划用地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与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

  3.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4、在Ⅰ、Ⅵ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服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5.在Ⅰ、Ⅶ建筑气候区和处于山地的居住区,其商业服务设施的配建项目和面积可酌情增加,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6.旧区改造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