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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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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明确公司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青岛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凡符合本区劳动用工条件的职工均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各所属单位根据经营实际情况,制订合理合法的附加协议(主要以培训专项协议或保密协议为主),经集团人力资源部批准,双方协商签订。一式二份,备案后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及规定

  第四条新员工入司即根据岗位要求和个人不同情况订立1-6月的试用期,入司30日内须签订包括试用期在内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试用期结束,符合岗位要求者,公司予以正式聘用。经聘用的职工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第六条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与职工本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双方必须盖章、亲笔签字,注明签字日期。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签约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可另行与公司协商订立专项协议:

  1、认定为因工负伤5-10级伤残的职工,可依据《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处理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协调执行。

  2、退休返聘人员,应与公司签订《离退休人员聘任合同》。

  3、批准借用或借出的职工,公司应与借出单位或借人单位签订借用和借出合同。

  4、公司送培学习的职工,学习期限15天以上者可签订培训协议(如需重新约定工作期限的,可作为劳动合同附件或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第八条职工劳动合同期限的分类:

  1、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按相关规定及业务、岗位需求对职工劳动合同给予分类管理。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中止、终止、续订、变更和解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职工可以中止履行劳动合同:

  1、双方协商一致的;

  2、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国家安全或者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的;

  中止履行的情形结束,仍具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条件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

  2、职工退休或者死亡的;

  3、其他法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第十一条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将根据职工年终民主考评结果确定续签合同期限。

  1、考评结果为优秀者,续订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考评结果为良好者,续订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3、考评结果为合格者,续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4、考评结果为基本职称或不称职者,续订6个月期限的劳动合同;

  续订劳动合同职工,无试用期。

  第十二条公司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将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本人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职工须在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职工同意续订的,公司在其合同期满后15日内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并在续订合同之日起30日备案;公司不同意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或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公司将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因各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职工继续在公司工作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双方同意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双方应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组织下协商补签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可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变更劳动合同,应填写《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对方,另一方应自收到《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双方对变更劳动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拒绝变更一方应在《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上注明原因后签字,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双方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与职工订立变更协议,并注明协议生效日期和期限。

  第十五条变更协议是劳动合同附件,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变更协议应自订立之日起10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产品结构调整,劳动组合和劳动用工需要;

  2、公司因调整内部机构设置,需要改变职工工作岗位的;

  3、公司职工根据本人条件、技术水平或专业特长,要求调整劳动合同内容的;

  4、职工患病或因非工负伤的,医疗终结无法从事原工作的;

  5、因各种原因待岗的。

  除第4条外,以上其他情况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有关方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总经理或经理办公会同意,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调入条件的;

  2、录用后发现学历伪造、隐瞒重要事实(如简历和个人病史);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或重大损失的;

  5、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和国家造成损失的;

  6、被依法劳动教养或追究刑事责任的。

  公司依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将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辞退)之日起5日内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提前30天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合同期内职工年终考评不称职,3个月后复评仍不称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据上述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将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前30日向职工送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同时注明解除合同原因及需要办理的各种手续。

  第十九条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合同期满职工单方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公司将按有关规定在30日内予以答复,双方确认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1、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由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公司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劳动者身体健康的;

  3、公司强迫职工集资、入股或者缴纳风险抵押性财物的;

  4、公司低于青岛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报酬的;

  职工依据上述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将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确认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二十一条公司和职工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组织下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签字盖章,协议书一式两份,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1、公司依法宣布破产;

  2、公司依法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第二十三条下列情形,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因工负伤并被经医务劳动鉴定机构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本条2、3款合同期限届满的,应将本合同延续至医疗期满或哺乳期满为止。

  第二十四条下列情形,职工不得解除合同:

  1、公司出资专项培训未达到《培训协议》要求或合同规定服务期限的;

  2、协议承担公司科研技术项目尚未完成者;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将在7日内将职工档案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交公司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并书面通知职工在15日内到户口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领取失业证。

  第二十六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并在10日内一次性发给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向职工送交《变更劳动合同通知书》、《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将制作《送达回执》,由职工本人签收备案。

  第四章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八条公司职工工资按公司的效益、社会同行业工资水平和职工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资格以及职工考评成绩予以核定。

  第二十九条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职工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职工在合同期内,应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管理、财务、技术等,因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公司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三十二条公司有权要求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定期限内(具体期限由公司与职工协商确定,但最多不超过3年)不得到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从事同类业务,公司给予该职工不超过6个月本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三十三条职工是否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由公司根据职工所从事的工作岗位确认。

  第六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按职工本人本年度核定的基职工资为基准,乘以职工司龄(最长有效计算年限不超过12年)计算发放经济补偿金。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无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金或者发放安置费。

  第三十六条职工违反国家和公司劳动合同约定擅自离职的,职工须承担离职期间给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公司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职工又同意继续履行的,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不要求职工继续履行合同的,将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三十七条由于职工的原因并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影响的,职工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职工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劳动法相关规定和损失情况支付公司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赔偿条款及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公司相应赔偿。

  第四十条职工违反公司的劳动纪律或员工手册、公司规章制度的,或职工未按本规定第十九条对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或虽已提出但公司未同意即离职(此情况视为旷工,即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的,均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患病职工医疗期间,如发现在医疗期另谋职业的,公司有权终止医疗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章劳动争议处理

  第四十二条公司成立由行政、工会和职工代表三方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公司发生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与公司行政协商确定,公司行政代表人数不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三分之一。

  第四十三条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在法定的时效内,可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直接向地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和组织,并建立员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记录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续订、终止等基本情况。

  第四十五条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建立健全订立劳动合同登记制度、统计分析制度,对职工的基本情况、实际工作年限、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进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六条劳动合同管理人员应参加劳动保障部门举办的劳动合同管理岗位培训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未涉及的问题以及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管理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改、解释,由集团公司职代会讨论通过,经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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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地产集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保护劳动者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一九九五年《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如《大连市人民政府2号令》与各地政府有关规定内容相冲突,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条 集团人力资源部是劳动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与各公司办公室共同负责企业与员工劳动合同的管理,并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员工与企业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契约。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公司应最迟在员工正式上岗之日(不含岗前培训)起十五日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六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 劳动合同期限

  (二) 工作内容

  (三) 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待遇

  (四) 作息时间、休息、休假

  (五) 劳动纪律

  (六)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 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七条 劳动合同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款外,合同双方还应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试用期限等其它内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集团与员工协商确定。

  第九条 劳动合同由集团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劳动者签字盖章后,按规定报劳动行政管理部门鉴证。

  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条 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因经营需要需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办理续订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同意的。

  (二) 企业因转营、调整劳动组织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已经变化的。

  (四)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被兼并、资金重组等情况)的。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团及各直属公司可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集团或各直属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十五条 企业经营状况严重困难,符合国家规定的裁员条件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及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意见,经向劳动行政办公室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第十六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 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随时通知集团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内的。

  (二) 公司以暴力、威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 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公司应在合同期满,或其它终止条件出现之日起七日内,向员工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由员工本人签字。

  四、医疗期限

  第二十条 医疗期限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期限一般规定在三至二十四个月之间,最低医疗期限规定划分:(一) 实际工作年限不满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

  的为六个月。

  (二)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满五年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不满十年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不满十五年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为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期为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医疗期间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经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解除劳动关系,(来自:www.pmceo.com)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医疗期未满,但医疗终结,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五、经济补偿

  第二十五条 此处所称经济补偿,是指公司依据本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员工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按员工在公司工作年限发给补偿金,工作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指薪酬中的第一项基础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二十七条 公司按本规定第十四条(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应按下列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一) 患绝症的,不低于十二个月的工资。

  (二) 患重病的,不低于九个月的工资。

  (三) 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个月的工资。

  第二十八条 发放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费的月工资标准,按当事人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九条 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由集团或各公司一次性发给。

  第二节 续签合同实施细则

  为确保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续签合同程序

  1、人事档案劳动关系存放在集团的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一个半月,人力资源部以《续签合同审批单》方式将应续签合同的人员名单通报各有关公司;

  2、有关公司在确定续签名单后,征求拟续签人员意见;

  3、拟续签人员如同意续签合同,则由其本人在《续签合同审批单》本人意见栏内,注明"同意续签"并签名;

  4、对于各 公司不予续签合同的人员,各公司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通知本人,如本人不同意或仍希望续签合同,均可据实填写意见并签名;

  5、拟续签合同人员签注意见后,各公司在"公司意见"栏内,填注"同意续签"或"不予续签"意见,并由各公司总经理在"签字栏"内签字;

  6、各公司须在一周内完成合同续签的确认工作,并将《续签合同审批表》报集团人力资源部;

  7、人力资源部接到各公司报送的《续签合同审批表》,根据集团人力资源政策,对各公司续签意见予以审核;

  8、对不宜续签人员,要及时与各公司沟通情况,达成共识;对公司拟不续签而本人有意见者,人力资源部要及时找本人和有关人员核实 ,并提出人力资源部意见;

  9、人力资源部应在一周内完成上述审核,并在人力资源部意见栏内填注意见,报主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

  10、总经理审批后,人力资源部组织续签人员办理续签手续。对不予续签人员,集团人力资源部、各公司办公室要下发《离职通知单》,并在《离职通知单》上签注送达时间和本人署名,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二、续签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据集团设定的下列续签时限,结合本公司工作实际,在《续签合同

  审批单》上提出续签合同时限的初步意见,人力资源部予以审核。对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设定,人力资源部要及时通知有关公司。

  集团设定的续签合同时限参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员---1年

  2、业务主管人员(含硕士学位以上员工)--2年

  3、管理人员:

  4、部门经理以上(含部门经理)---2年以上,10年以内

  第三节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规定

  为加强集团劳动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规范化,根据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解除劳动合同程序

  1、凡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者,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经理提出申请,由总经理签字批准后办理离开手续。(来自:www.pmceo.com)各公司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及集团各部门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其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后报集团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依据劳动合同有关条款及实际情况提出意见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此申请一经批准,即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劳动合同者(包括辞退、开除),各公司按集团规定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总经理助理级别以上管理人员需解除劳动合同的,先由人力资源部核准后,报集团主管领导、总裁审批。一经批准,人力资源部即通知该公司人事业务专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二、终止劳动合同程序

  劳动合同期满,如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既行解除。

  对公司不与之续签劳动合同的人员,由各公司在合同终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三、办理手续方法

  1、劳动人事关系在集团,终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员工,必须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持集团人力资源部签发的终止、解除合同证明书及《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离职人员面试表》到各部门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2、员工须将各部门会签的《查对单》返还人力资源部后,档案在集团管理的、由集团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人事工资调转手续,并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

  四、有关规定

  1、各公司出现辞职、合同将到期人员(含临时工)未按规定的离职时间擅自离岗的情况,按旷工记入考勤;

  2、公司对签发《调(离)职人员移交查对单》工作要指定专人。签发人员只有在该员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担的物品、(来自:www.pmceo.com)帐务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签字。对于提前离职或有其他问题的离职员工,有关部门必须先向人力资源部提交提前离职或其他情况的说明及处理意见的报告后,方可在《查对单》上签字并需加以注明。

  3、离职人员须按规定归还集团或各公司配备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参加过集团或各公司专项培训的人员,还需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赔偿金、培训费用后,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才能办理调离集团的各种手续。

  4、离职员工需在一个月内将人事关系等相关手续调出集团。逾期未办理者,集团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把档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5、未经集团领导或各公司领导同意擅自离职的员工,集团及各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逾期办理清退手续者,要视情节和期限处以50至500元的罚款。其人事关系将由人力资源部或各公司办公室扣留,直至完成离职手续。

篇3: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地产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公司劳动合同的管理,确保劳动合同签订的及时有效性,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新签合同

  新录用员工在入职第一天,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会代表公司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经双 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劳动合同到期

  员工在合同到期的前两个月,人力资源部会发《劳动合同到期通知》给员工本人签收, 员工在收到《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一周内,有续签意向的员工需登陆公司办公系统上填写《 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逐级报上级审批,最终由总经理签字确认是否与你续签合同。无意 向与公司续签合同的员工,须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批准后,按离职手续办理。

  三.续签合同手续

  经总经理批准后的《续签劳动合同申请表》流转到公司人力资源部,由公司人力资源部 通知申请者续签合同。

  四.合同年限

  1.新员工合同签定期限为三年以上,含试用期六个月。

  2.劳动合同续签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者的主管领导会视个人工作绩效批复意见 ,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五.合同留存

  合同书一式三份,双方签字盖章后,公司与个人各保留一份,另一份存入员工人事档案 。

  六.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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