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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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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
二○○七年八月九日
锦州市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债务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的行为,有效利用政府债务,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根据《辽宁省政府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举借或者合法提供担保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需要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第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单位为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偿债行政责任人,对偿还政府债务承担行政领导责任;最终债务人的本级政府主管领导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承担对偿债行政责任人组织偿还政府债务工作的监督责任。
第四条 政府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
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市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明确政府债务建设项目、投资规模、配套资金和偿还计划,并在报送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时一并将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报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和编制全市年度政府债务收支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经本级政府批准,需用财政资金偿还的政府债务支出,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和财政预算 。
第五条 政府债务的规模应当与本地区国民经济发展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六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做政府债务的担保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债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政府债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债务进行审计。

第二章 政府债务的举借
第九条 举借政府债务应当遵循量力而行、优化结构、注重实效、防范风险、明确责任的原则。
第十条 下列项目可以申请举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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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2007试行)

  盘政发〔20**〕21号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盘锦市人民政府责任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发挥目标管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调动各方面工作积极性,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省市双重管理单位的责任目标考核。

  第三条 全年目标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目标制定和运行监督

  第四条 制定责任目标要按照实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盘锦三大重点任务和省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与国家的方针、政策相一致,与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任务相衔接,与实际工作情况相结合,坚持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体现发展,简便易行,引导和督促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把经济发展的重点放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实现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协调发展。

  第五条 目标体系内容

  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经济发展指标,经济结构指标,发展后劲指标,社会事业指标,和谐社会指标。

  市直各部门责任目标:省政府对市政府考核指标,市政府年度重点经济工作和重要工作部署中确定的由市直部门承担和落实的指标,市直部门其他主要业务工作目标,当年重点项目、招商引资、争取资金和政策支持工作目标以及在全省应保持和争取的位次等。

  市直各部门要根据目标体系内容,依据年度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指标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制定本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和对县区对口部门的考核指标报市考核办,经市考核办协调核定后,报市政府审批执行。

  第六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保证措施,确保目标的全面完成。每季度要向市考核办报送目标执行情况。

  第七条 市考核办要建立跟踪问效、复查核实等制度,适时监控、掌握目标运行动态,力戒运行监督的前松后紧。

  第八条 市考核办要对全市目标执行情况进行科学分析,及时发现责任目标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建立完善的监控市有关部门完成省目标进展情况的运行机制,紧密跟踪监测我市与省政府签定的各项目标的时点完成情况,了解掌握存在的问题,提出促进目标完成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省各项目标的完成。

  第九条 责任目标的运行监督实行半年和年度通报制度。

  第三章 目标考核

  第十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要本着客观公正、科学可行的原则,充分体现目标管理考评的严肃性、科学性,做到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的有机结合。考核责任部门为: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市政府办公室(督察室、投诉中心、政务公开办、应急办)、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法制办、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责任目标的考核分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半年考核按照“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要求进行,即先由各目标责任单位自查,形成上半年责任目标执行情况报告,于7月15日前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并对各单位的目标执行情况汇总审核,分析上半年目标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适时召开领导小组调度会,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 对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评。各县区政府要逐项对照检查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各项责任目标的执行情况和市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完成情况,自行组织自评自查和年度检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办。

  (二)考核组织。市考核办组织市直相关联动考核部门统一对各县区政府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确定。

  (三)综合评定。市考核办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和市直有关单位对各县区政府责任目标执行情况的认定结果,在市统计部门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年度县区贡献情况及联动部门考核结果综合汇总,经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对市直单位的年度考核

  (一)自查自评。市直各单位对照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认真总结本单位全年的主要工作,检查本单位承担的责任目标执行情况,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送市考核办。

  (二)组织考核。市考核办组织联动考核部门对市直各单位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认定评价。具体工作分工视年度目标内容确定。

  (

  三)结果审定。市考核办结合全年考核评价及奖惩结果与各联动考核部门的评议结果进行综合汇总,提出考评意见,经市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承担省政府对市政府单项考核指标的责任部门,指标完成情况在向省对口部门上报前必须经部门主要领导、分管副市长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并加盖市政府公章后方可上报,同时报送市考核办备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

  (一)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目标考核评分:

  总分=责任目标得分+联动部门评价分+市政府评价分+奖惩分

  (二)奖惩赋分标准:

  1.对目标考核工作不重视,没有具体方案及具体承办人,统计数据不准确、误统漏报、逾期不报等每发生一次扣10分。

  2.重点工作有突破性进展,每超额完成一个百分点加2分,最高可加至单项指标分值权重的50%。

  3.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前6位分别加60分、50分、40分、30分、20分、10分。

  4.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与上年相比每前移1个位次增加30分。

  5.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与上年

  相比每下降一个位次扣20分。

  6.单项指标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在全省后3位的,分别减20分、30分、50分;分数虽排在全省后3位但总量仍在全省前3位的不减分。

  7.部门重点工作突出,受到省政府表彰的每项加100分。

  8.对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有影响的单项工作突出,受到省以上政府部门表彰且有文件记载的,每项加20分。

  9.凡本部门、本单位获得“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奖项的,省考核每加1分,市考核加5分。

  10.市政府目标考核领导小组确定其他需要加减分的事项。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以各责任单位责任目标完成情况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全面完成年度责任目标,成绩突出的县区政府和市直单位,授予“目标综合考核优胜县(区)、单位”称号。每个年度对县区政府的表彰名额按1-2个掌握,对市直单位的表彰名额按30%掌握。

  对某一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和市直单位,授予单项奖称号。具体奖项和表彰名额结合实际工作确定。

  第十七条 对授予优胜单位称号的县区和市直单位给予物质奖励,主要领导记二等功,其中对市直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比例可按有关规定提高5%;对授予单项奖的县区和市直单位给予物质奖励,对其中贡献较大的一名领导班子成员记三等功。考核奖励结果通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市委对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 在年终工作考核中,对未完成年度责任目标的县区和市直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时的评优资格,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档次比例降低5%;连续两年完不成年度责任目标的(来自:www.pmceo.com),建议市委对该单位领导班子作出调整。

  第十九条 对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上报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时,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目标考核工作实行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3:朔州市人民政府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意见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意见
朔政发[20**]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国土资源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是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严格国土资源管理的各项措施,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我市违法用地、乱占耕地、私采滥挖矿产资源的现象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国土资源执法形势仍十分严峻。为全面加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土资源是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是加强国土资源管理最重要的前沿阵地。加强国土资源执法,依法惩戒破坏浪费资源的行为,打击资源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秩序,有利于促进保护和合理利用国土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近年来,全市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不断向前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过去那种明目张胆、肆无忌惮违法占用、处置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局面得到遏制;公然违反规划、大规模违法征占土地的现象明显减少;经过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进一步好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的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情况复杂、任务艰巨、难度很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些基层领导为了局部和眼前利益,巧立名目,违法批占土地,一些村民和干部非法买卖、出租集体土地,牟取暴利,*数量逐年增加。一些地方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混乱,超层越界开采、掠夺性开采等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现象仍时有发生。国土资源执法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
随着我市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各部门对此要有高度认识,必须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机制,扭转过去执法的被动局面,将国土资源执法纳入效能监察范围。衡量各县、区国土资源执法工作的成效,就是要看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问题;是否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违法案件并使之有效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是否依法维护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是否维护了正常的国土资源市场秩序和管理秩序;是否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满意。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国土资源执法工作。
二、加强领导,创新国土资源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积极探索国土资源执法新路子,努力推进国土资源执法由重事后查处,向重事前防范、事中监督转变;由重经济处罚,向更加重视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转变;由重个案查处,向更加重视违法案件的分析和对策研究的转变。市政府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县区政府和国土资源相关部门的执法工作,研究解决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中的重大问题和难点问题。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为加强全市

国土资源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市政府建立了国土资源督查制度,聘任了国土资源督察专员和督察员,对各县区国土资源利用和管理情况;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和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等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督查,并向市国土资源执法领导组提出督查报告,对县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意见经领导组同意后下发县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各县区要大力支持市督察专员和督察员的工作,并根据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的具体情况,建立国土资源督查制度,使全市国土资源督查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协调机制,加大对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统一协调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查案新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主动相互协调配合,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凡玩忽职守,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不制止、不查处、不移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中依法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要及时查处。对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要实行严格督办问责制度。(来自:www.pmceo.com)公安机关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出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要及时依法处理。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要限期立案查处,及时结案。法院对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的强行制止和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要积极受理并限期执行,及时结案。检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立案严肃查处。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一是要建立基层执法监察网络。重点是建立乡(镇)、村执法监察信息网络,通过专门机构与群众结合的形式,实现预防为主、事前防范的目标。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和舆论监督作用,通过正面宣传和对典型案件的公开曝光,提高全社会保护国土资源的意识和对违法行为的震慑警示作用。
三、加大对国土资源执法的支持力度,保障执法工作全面到位
国土资源管理是政府的职能,执法监察是履行这一职能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给予大力支持。要加强国土资源执法队伍建设,认真解决执法机构不健全、人员不到位,经费短缺、装备落后等问题,全面提升国土资源执法能力和水平,尽快实现国土资源执法从被动向主动的根本性转变。要保证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到位,切实发挥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在国土资源执法中的作用。要加大对国土资源基础业务建设的专项投入,在推进国土资源电子政

务、“金土工程”建设中,将正在采用的新技术、新方法,特别是各种适用的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有效地应用到国土资源执法中来,使国土资源执法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四、进一步突出重点,加大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各县区政府要克服畏难情绪,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倾向,认真执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照“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对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中查出的案件和新发生的案件进行处理。对非法采矿和严重破坏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要依据朔州市人民政府、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朔州市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严惩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资源的办法》的通知(朔政发(20**)3号)进行严肃处理。凡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要追究有关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认真落实本意见精神,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国土资源监管制度,形成执法的长效机制,确保本辖区内国土资源的合理利用,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八年三月十一

篇4:太原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实施意见(2019年)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解决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的精神,从实践“***”重要思想、落实***、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廉租住房建设工作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进,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切实保障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特别是城市居民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符合廉租房保障对象和孤老病残等短期内脱困无望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
二、目标任务
“十一五”期间,全市10个县(市、区)要全部建立以租赁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为辅、以租金核减为补充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筹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2亿元,购置或开工建设廉租住房7万㎡,实物配租1400套,全市廉租住房达到4750户。
20**年,古交、清徐、娄烦、阳曲四县(市)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全市确定廉租住房保障对象750户、落实436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200户,落实494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300户,落实520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20**年,全市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500户,落实5500万元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
三、规划制定
(一)建立我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动态跟踪调查制度,全面掌握廉租住房动态需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情况、住房需求情况动态跟踪调查机制,为研究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提供(来自:www.pmceo.com)及时准确的基础数据。
(二)制订廉租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目标,切实把廉租住房作为一项长期的惠民工程和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会同市

篇5: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2019年)

(晋政办发〔20**〕109号)
山西省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二○○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52号),在全省建立市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对《山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补充耕地、补划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等实际情况,对各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省人民政府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一次。考核的标准是:
(一)各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各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省人民政府下达的该行政区域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各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土地变更调查,每年组织自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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