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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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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锦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适应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地下管线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业务上受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同时(来自:www.pmceo.com)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定《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 。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挖掘、爆破、钻探等地下施工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

编辑:www.pmceo.Com

篇2:房地产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公司工程档案管理员职位说明书

  岗位名称:工程档案管理员

  岗位职责:

  1、负责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形成、积累和立卷工作。

  2、按照规范收集和汇总工程前期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档案资料,并负责办理移交手续。

  3、收集施工全过程中形成的其他技术文件并进行立卷归档。

  4、科学分类、合理编目、整理所有归档工程技术档案资料。

  5、工程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单、签证等工程技术信息的传递工作。

  6、准确、快捷提供工程档案资料,满足各方面对工程档案资料的利用需求。

  7、工程竣工验收前,联系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工程竣工后,将所有工程档案、资料移交相关部门存档。

  8、工程部内文件的编写、打印、复印及管理工作。

  9、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任职条件:

  1、专业知识与技能:建筑、土建专业,有2年以上专业工作经验。

  2、教育水平:大学本科及以上

  3、年龄要求:不限

  4、个人素质:有一定分析能力和创新能力,具有较强的职业素养和敬业奉献精神。

  5、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资料规整分类能力,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电脑完成日常工作。

篇3:地产公司工程档案员岗位说明书

  房地产公司工程档案员岗位说明书

  一、在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下,负责工程项目资料档案管理及其它日常工作。

  二、努力完成部门经理交办的各项事务,对公司内部的通知、文件要及时上传下达,并做好归档管理工作。

  三、参加部门工作会议,做好会议记录、整理工作。负责起草部门工作报告、总结等文件。

  四、协助部门经理处理有关工程的各种业务关系。

  五、负责有关技术资料、文件的收发和分类归档保管,准确无误地填制各种报表和表格。

  六、负责本部门设备档案有关故障、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或设备更新等资料的报表,并将其填入设备档案书,妥善保管。

  七、协助总工程师收集并监督检查工程部技术人员的工作日志。

  八、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档案法》,不断提高做好档案工作的能力。

  九、积极主动向领导请示,汇报档案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征得领导的支持,按标准完成本职工作。

  十、做好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管理等项工作。

  十一、严格遵守档案工作各项制度,确保档案安全无损。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工作任务。

篇4: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2005)

  京政办发[20**]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 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

  )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不得阻碍、干扰。

  第六条 新建、翻建或改扩建地下管线,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管线改建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报注销并及时拆除报废管线。

  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城市道路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公布下一年度道路建设计划。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

  建设单位敷设和更新地下管线必须及时进行竣工测量。未按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有关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汇总工程档案资料, 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因移交工程档案资料不及时、不齐全、不准确而造成施工破坏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建

  设单位在工程施工前,应向地下管线档案管理机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取得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地下管线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建设单位必须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施工作业损坏地下管线,施工单位须立即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承担相应责任。 未经竣工验收的地下管线,不得交付使用,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

  在地下管线施工中,发现地下管线资料未标注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告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明管线性质、权属,由权属单位补建档案资料,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

  第八条 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并实行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测绘成果的保管单位应依法向规划、建设、市政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地下管线信息数据,并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第九条 推广应用地下管线先进技术和非开挖工艺,建设和使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装、改装、挪移、拆除地下管线设施。

  为保护地下管线安全,在地下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二)堆放易燃易爆物;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建设与管线设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挖坑、取土、植树、埋杆、堆物、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等占压行为;

  (五)其它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企业,由做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将其不良记录归集到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地下管线,对损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年3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2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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