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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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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4.18
【实施日期】20**.04.18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经4月12日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从20**年5月1日起,提高我省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来自:www.pmceo.com)具体发放标准如下:
西宁市、海东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65元提高到180元;海南、黄南、海北州由原每人每月175元提高到190元;海西、果洛州由原每人每月185元提高到200元;玉树州由原每人每月195元提高到21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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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青政办[20**]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建立社会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增长调节机制,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58号)的有关规定和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来自:www.pmceo.com)省政府决定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发放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地区每人每月270元;海南、海北、黄南州每人每月280元;海西、果洛、玉树州每人每月 290元。
二、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标准,全省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三、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医疗补助金标准调整后,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本标准从20**年7月1日起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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