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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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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鲁政办发[20**]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局、监察厅《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山东省经贸委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环保局 山东省监察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精神,加强工业用地供应管理,现就我省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义与原则
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落实***,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土地使用制度和管理方式的重大改革,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利于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规范土地出让行为,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推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行政手段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方式和土地价格等。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政策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等方面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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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嘉兴市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2009.9)

  嘉兴市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工作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0号)精神,全面执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现就我市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范围对象

  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范围对象是嘉兴市域范围内工业用地,具体包括生产性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用地、仓储物流用地、非国有资本投资的科研设计用地等。

  因城镇规划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搬迁并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采取等面积协议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超出原土地证面积的土地应按招拍挂方式供地。

  土地使用者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补办出让手续。

  因乡(镇)、村企业改制涉及原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补办出让手续。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职责分工

  为加强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保、监察等部门组成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问题,集体讨论确定有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建设项目准入审查,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投资到位、工程进度的督办和组织竣工复核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必须依照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和信息发布工作;具体制订工业用地出让方案和报批

  工作;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负责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收缴土地出让金、交付土地以及有关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工作。

  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会同经贸、外经贸等部门编制工业产业布局规划;制订工业建设项目产业准入政策、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的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经贸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发展改革、外经贸等部门制订年度工业项目投资计划工作,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标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用地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会同发展改革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工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业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

  外经贸管理部门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的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规划设计条件工作,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开工审批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工作。

  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负责制订具体工业用地出让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参与工业建设项目批后跟踪管理和竣工复核检查工作。

  监察部门负责监督相关部门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的履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三、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按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优化产业布局的原则,在产业准入、土地供应计划等方面,确保对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项目用地需求。严禁向国家产业目录禁止类、淘汰类项目供地,从严控制限制类工业项目用地。

  (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我市制定的集约用地控制标准,在产业选择、投资强度、开发利用强度和规模等方面严格把关,引导产业集聚、基础设施共享,促进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形成。鼓励建设工业标准厂房、多层厂房。

  (三)依法用地原则。工业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年度出让计划、地块出让方案、供地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网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四、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组织实施基本程序

  (一)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经贸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本区域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并依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标准,对年度新建工业项目进行分门别类地细化,制订各类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规划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年度供应计划以及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落实年度供地数量、供地结构和具体供地位置。经贸部门和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的产业规划以及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年度供地数量和地块分别提出各个地块的产业类别、行业标准以及投资强度等投资建设条件和环保标准。然后由国土资源和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提出正式的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草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并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土地有形市场向社会公布。

  (二)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及前期开发。

  工业用地实行净地出让。纳入工业用地供应计划的土地,由地块所在地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批分期完成出让地块的拆迁安置、“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工程,涉及农用地转用的,须由地块所在地管委会和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报批手续。

  (三)用地预申请。

  各地都要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在工业用地年度供应信息公布后,接受意向用地者提出用地预申请,预申请者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意向用地者的用地资格条件进行准入评审。国土资源部门可据此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等,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并通知符合条件的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

  (四)组织实施具体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1.制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国土资源部门或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在地块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前三十日以书面联系单的形式征求投资行政管理、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意见。除法律法规及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接到联系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即由经贸部门出具出让地块竞买人的资质、产业类别、行业标准、投资强度等准入条件以及项目竣工、投产时限等要求,由市规划建设部门出具出让地块的规划用地红线图纸和规划设计条件,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环境保护的标准及具体要求,最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拟定出让方案,依法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发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国土资源部门应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发布工业用地出让公告,并接受用地意向者的用地申请和投标、竞买报名。出让公告应当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

  3.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具体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竞买成交的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报国家和省立项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其他项目,其土地《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代替建设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4.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评等报批工作。用地者竞得土地使用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核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报批手续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国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有效时限为12个月;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由省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核准)的工业项目立项,报批手续有效时限为9个月;由市、县(市、区)两级相关部门负责审批的环保影响评价文件、工业项目立项(核准),报批手续有效时限为6个月;由省建设厅负责规划审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有效时限为9个月。

  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报批手续的,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约定,《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自然废止。其中,由于竞得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有效申报材料,申请办理有关审批(核准)手续而逾期的,返还50%的保证金。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报批手续的,全额返还已支付保证金。

  5.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环境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完后,用地者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缴纳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用地者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交付土地,用地者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

  6.公示工业用地供应结果。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应将土地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站、当地政府网站和土地有形市场以及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施工业用地供应批后监管工作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以后,应按照各自职责划分,对本部门负责审批(核准)的事项和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不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投资建设的应督促其限期改正,按合同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应追究其违约责任。工业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业主应在30日内向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竣工复核检查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竣工的工业建设项目进行复核检查。

  复核检查结束后,经贸部门应会同发改、外经贸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强度、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产业类别、(来自:www.pmceo.com)行业标准作出

  检查结论;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出让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标准作出检查结论;规划建设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及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作出检查结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建设项目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作出检查结论。

  复核检查后,对符合出让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门凭验收结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复核检查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严肃处理。

  二○○七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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