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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及集会纪律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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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及集会纪律规定(5)

  一、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应具有教育性。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要有明确的教育目的,要适合学生的年令特点,并做好周密的组织安排,确保学生安全。

  二、凡集体外出活动的年级、班级必须在出发之前向校长室请示并经学校批准。凡不经学校批准组织的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发生问题由组织者负责。

  三、加强外出活动的组织领导,保证活动安全,外出活动必须有班主任或年级办公室主任带队,必要时学校领导亲自领队,同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任课教师参加组织工作,切实做到四个落实:组织领导落实、活动内容落实、交通工具落实、安全措施落实。

  四、学生*按时整队进入*场地,并按指定位置迅速就座。

  五、遵守会场纪律,坐姿端正认真听讲,必要时做好记录,不讲话,不做与会议和活动无关的事。

  六、散会依次离场,不争先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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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篇3

  物业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篇3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公司相关规定和特点,现对本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条例,作如下规定:

  一、考勤制度:

  1.员工每月按公司各自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考勤员必须按规定时间逐日准时记录,做到清楚、真实,对员工的各种假期做好记录,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考勤表报管理处主任。

  2.员工申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视作旷工处理。一般员工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由部门主管审核批准,二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3.员工因病治疗休假,必须持就医正规医院有效证明,并办理病假申请手续,否则作旷工处理,不予享受病假待遇。

  4.员工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休假制度:

  1.法定假期期间,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服从统一按排,否则作旷工处理。

  2.保安员实行12小时全月工作制,工资包括加班费及各项福利。

  三、劳动纪律制度:

  1.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各自明确岗位职责,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情绪,遇到工作难题,及时处理并汇报领导。

  2.上班时不准串岗、离岗,不准任意外出,不聚众闲谈,更不准上班迟到、早退、无故旷工。

  3.工作期间不准吃零食,办公室严禁吸烟,外来人员吸烟,员工有权阻止。

  4.为体现公司良好的精神面貌,员工上班须着工作服,佩带工作证,以证明本人身份,便于工作。

  5.员工之间不得相互打听工资、奖金等有关收入情况。

  6.非必要时不打私人电话,严禁用电话聊天。

  7.节约公司办公用品,电话、传真仅用于工作,婉拒客人使用公司电话。

  8.工作期间,任何员工不准使用会所配套服务设施,项目如:健身、台球、棋牌等。

  四、处罚条例

  1.上班迟到,早退者罚款50元/次,无故旷工者处以100元/次、罚款,并扣除年终奖金,累计旷工达三次者一律予以辞退。

  2.保安员上夜班睡觉,发现一次罚款100元,累计三次者予以辞退。

  3.在公司或工作场所严禁吸烟,一经发现,每次罚款50-100元。

  4.对辱骂或殴打他人,寻畔闹事者,视情节轻重处以50-100元罚款,对影响极坏者予以辞退。

  5.对挪用公共财物,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并赔偿窃用的财物,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者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篇3:物业公司员工奖励与纪律处分制度

  物业公司员工奖励与纪律处分制度

  1、奖励制度

  为增加员工对公司的责任感和归属感,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及经济效益,公司将对表现突出或有特殊贡献的员工实行奖励,以资鼓励。具体事项如下:

  1.2奖励条件

  1.2.1热爱本职工作,工作积极主动、勇于克服困难、为业主提供高质量服务并受到业主书面表扬者。

  1.2.2在对外接待中,服务态度良好,言谈举止得体,为物管公司赢得荣誉者。

  1.2.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助人为乐,被评为"杰出员工"称号者。

  1.2.4保护公司财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防止或制止事故发生,使公司财产免受重大损失者。

  1.2.5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管理、技术,经采纳实施后取得显著效益者。

  1.2.6见义勇为,做出突出事迹者。

  1.2.7在处理重大事件中,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和声誉者。

  1.3奖励形式

  通过表扬或一次性嘉奖(视情况给予假期、旅游、一次性奖金等形式的奖励),并将事迹记录个人档案作为年终评估加分参考。

  1.4奖励程序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均按以下程序办理:

  1.4.1事后由当事人口述或书面形式,然后由部门直属主管草拟事迹报告。

  1.4.2部门主管完成报告后呈所属管理处主任审核。

  1.4.3管理处主任审核后再呈人事行政部审批及执行。

  2、纪律处分

  2.1口头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填写口头警告书,并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1)当值时未按公司规定着装、仪表、仪容、礼节、礼貌不符合规范;

  2)迟到或早退,每月达三次或三次以上;

  3)因员工忘记打卡每月达三次以上;

  4)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或利用电话、上网聊天;

  5)工作时间擅离岗位、串岗;上班后不到位工作或聚堆聊天;上班时间私自外出购食品、吃早点;

  6)随便吐痰、乱丢烟头、纸屑、杂物;不保持办公区、园区环境的整洁;

  7)不爱惜小区公物,浪费物品,损坏公物;

  8)不经批准私自接待外人参观;

  9)被业主/住户有效投诉,尚未造成重大影响;

  10)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

  11)在小区公共区域聚众喝酒、打牌等;

  12)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者;

  13)不履行督查责任,发现问题不制止、不汇报;

  14)对属下不管理、不批评,发现违纪行为不制止,不按章处罚;

  15)月度考评得分低于80分者。

  2.2书面警告:

  违反下列规定者填写书面警告书,报人事行政部备案。

  1)一个月内受到二次口头警告;

  2)索取业主/住户的小费或物品;

  3)违反管理处的工作程序或规章制度以至造成隐患;

  4)由于责任心不强损坏或丢失工具价值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按价赔偿。

  5)工作时间内在管理处或小区睡觉、打扑克、下棋、玩电子游戏等;

  6)未经批准私自使用小区的设备,如:车辆、餐厅、餐具、会所的各种设施等;

  7)提供不真实的材料、报告等;

  8)遗失公司钥匙、单据等;

  9)工作时高声喧哗或做骚扰住户的活动;

  10)由于个人的责任而延误客户的活动;

篇4:商业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市商业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

  为维护正常的学校纪律,营造健康和谐的“和.雅”校园文化环境。我校依据《上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行为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条例以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学生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纪律的学生给予严肃处理。

  坚持德育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违反纪律的学生,应以事实为依据、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为标准。处理慎重而恰当,处理结论同学生本人及家长见面,允许本人申诉、申辩,学校负责进行复查,作出结论。

  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必须进行耐心细致、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培养明辨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督促和帮助其认错悔改,促使他们朝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方向发展。

  本条例适用于职前学生。

  纪律处分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责令退学

  开除学籍。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天或累计旷课达8学时;

  打架负次要责任;

  抽烟、喝酒;

  看淫秽的书刊、音像制品等;

  出入营业性舞厅、出入游戏机房、酒吧等营业性游艺娱乐场所;

  集体活动起哄、闹事,并引起一定影响;

  无故深夜返校或彻夜不归;(无故深夜返校或彻夜不归及不能按时参加晚自修并未履行请假制度按退宿处理并进行相应处分);

  在办公室无理取闹影响教职工正常工作;

  严重影响课堂纪律(包括自修、实习、实验等)及就寝、就餐纪律等;

  测验作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三天(累计旷课达24学时);

  打架负主要责任,情节较为严重;

  抽烟、酗酒不听劝阻;

  在学生中传阅淫秽书刊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

  擅自下海游泳嬉戏;(在学校集体活动期间不听从学校统一安排,擅自行动者);

  在集体环境中违纪,知情不报或妨碍调查、嫁祸于人;

  欺负弱小同学;

  破坏公物,情节严重;

  同学间交往异常。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天(累计旷课达40学时);

  打架负主要责任或提供凶器;

  抽烟、酗酒情节严重;

  有偷窃行为、价值在200元以下(含200元);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场所;

  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挑拨同学关系、制造事端;

  对教职员工态度恶劣或不服从值勤人员的管理且态度恶劣;

  考试第一次作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0天(累计旷课80学时);

  打架殴斗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屡犯;

  抽烟、酗酒造成严重后果;

  4、偷窃数额价值在200元以上;

  5、赌博为首、赌资较大;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拘留处罚;

  唆使他人打群架;

  敲诈骗取他人钱物;

  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考试第二次作弊。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累计旷课达160学时):

  一学期连续旷课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或在校期间旷课累计超过20天;

  打架、斗殴、行凶、赌博、敲诈、偷窃等屡教不改、品质恶劣、道德败坏造成严重后果者或唆使他人聚众斗殴致人伤残(以验伤单为准);

  发生不正当性关系情节严重;

  破坏公共财产或偷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

  反对党的基本路线,组织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

  参与组织赌博(数额巨大),并从事组织卖淫、贩毒、吸毒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十一条对违反其他纪律行为者,视情节轻重酌情处分。

  第十二条凡受到留校察看极其以下处分者。在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且继续违反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加重处分直至责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十三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干部,撤销其职务。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可以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不享受奖学金。不得参加各项个人荣誉称号的评比。

  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或免予处分:

  主动承认错误,如实陈述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主动提供他人违法违纪情况并经查证属实者;

  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说明情况,认错态度较好者;

  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者;

  其它应予从轻、减轻处分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从重处分:

  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拒不配合、妨碍学校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调查处理,或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协调处理行为者;

  对批评人、检举人、证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恐吓和打击报复者;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群体违纪行为中的组织、策划者或骨干分子;

  伙同校外人员违纪者;

  在校期间同种违纪行为再犯者。

  处分审批

  第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由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经学生处讨论通过,逐级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各教学部申报、学生处审核。

  第二十条学生工作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责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按程序逐级审批,最后由校长办公室会议决定,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处分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或监护人。

  第二十三条受处分学生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七天内,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诉。校办受理后,组织复议,并将最后的复查结论通知学生本人。

  处分撤销

  第二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每月必须向班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思想汇报。

  第二十五条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帮助,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讨论,班主任签署意见,同意后呈报各教学部、学生处审核,由学生工作例会批准,可予撤销,处分决定从其本人档案中撤除。

  1、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满三个月后,方可提出处分撤消申请;

  2、受记过处分的学生,满一年期后,方可提出处分撤销申请。

  3、受留校察看处分及以上的学生,满一学年后,方可提出处分撤销申请。经教育帮助仍无明显转变,到毕业时处分未撤销者,不予毕业,处分决定放入本人档案。

  附

  责令退学的学生可发给学习成绩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习成绩证明。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本条例自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行。

篇5:桂林科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桂林科大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纪律检查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党委抓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加强对学校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反映这方面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制度。

  2、按上级纪委和学校党委的部署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检查学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在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坚持党的原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并向学校党委和高校纪工委报告。

  3、协助党委组织部对副处以上干部进行评议和考核。

  4、指导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各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5、受理学校党组织、党员、群众在党的纪律和党风方面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建议;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按照管理权限检查和处理学校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违***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涉案党员的处分;保障党员的权利。

  6、学校纪委具有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赋予的党内监督权,应对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方面的工作进行监督。纪委书记根据需要参加学校校长办公会、校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的纪委副书记可列席学校党委会、民主生活会以及其他有关的会议。

  7、协助学校党委抓好本校纪检队伍的自身建设,检查指导下级纪委的工作。

  8、代表学校处理校内外业务范围内的有关事宜。

  9、承办上级纪委和校党委交办的有关党风党纪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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