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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二期住宅问题说明(因配套顺延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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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二期住宅问题说明(因配套顺延交付)

  关于小区二期住宅有关问题的说明(因配套顺延交付)

  各位业主:

  大家好!

  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小区二期住宅应于20**年10月31日交付使用,现因相关配套原因,顺延交付日期;为此,我们深表歉意;并就各业主近日提出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情况说明:

  一、二期的排水与一期施工不一致,没有把下水和一期一样埋在同层内,而是露在地面上,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小区(二期)交房标准”中,关于“排水”一条明确写道:“卫生间为同层排水系统”,我们在二期的工程中和一期一样,同样采用的是同层排水技术。一期结构降板300mm,抽水马桶采用下排水,一期交付使用后部分业主反映由于结构降板后与卫生间窗上口一平,在装修吊顶时施工不便。我们与设计沟通后,将排水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将卫生间结构降板由300mm改为150mm,抽水马桶由下排水改为侧排水,以解决业主装修吊顶时施工不便的问题,不存在偷工减料的问题。

  二、二期楼道内改成刷真石漆,存在安全隐患问题:

  **一期交付使用后,因业主装修对电梯前室墙面造成了污染和二次破坏,为了保证业主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因此在二期施工中,我公司增加投资,将电梯前室的乳胶漆改为Sto花岗岩涂料。

  花岗岩涂料:又称真石漆,是当代高级水溶性内、外墙面涂料之一。真石漆主要由特种高分子合成树脂乳液、天然彩石砂、岩片和特殊添加剂等制成,干结固化后坚硬如石,看起来像天然真石一样。真石漆具有防火、防水、耐酸碱、耐污染。无毒、无味、粘接力强,永不褪色、柔韧性和抗冲击性等特点。

  产品特性

  ll水性环保型产品;

  ll与基材附着力强,平整性好,耐污染,不变色,经久耐用;

  ll表面坚固又富柔性,能掩盖墙体细微裂缝和抵御机械与温变载荷;

  应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建筑物内、外墙面、柱头、装饰构件等各类基层,能形成以假乱真的花岗岩石材表面质感和装饰效果。

  主要技术参数:

  干燥时间(表干)

  ≤ 4h

  初期干燥抗裂性(6h)

  无裂纹

  耐水性(96h)

  无异常

  耐碱性(96h)

  无异常

  涂层耐温变性, 10次

  无异常

  耐沾污性

  ≤2级

  耐老化(500h)

  无粉化、变色≤1级

  粘结强度 MPa

  标准状态 ≥0.7

  浸水后 ≥0.5

  三、房屋交付顺延时间:

  我们已在全力以赴协调电力等相关配套施工,预计三个月内将房屋交付使用,具体房屋交付日期另行通知。

  我们将尽我们最大的努力,尽快将房屋交付使用,谢谢谅解!

  **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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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于20**年3月22日银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年5月1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年5月17日
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住宅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居民入住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对新建住宅及与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居民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证,方可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由负责房产行政管理的部门管理,业务上接受银川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申请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室外管网、隐蔽工程等按规划要求建设,(来自:www.pmceo.com)并提供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篇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4号

  二OO七年十二月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保障住宅的整体居住功能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以下简称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项目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来自:www.pmceo.com)、规划条件等要求,配套建设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下简称配套设施)。配套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交付使用时,建设的配套设施应当满足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编制住宅项目建设方案。住宅项目建设方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

  (二)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标准;

  (三)配套设施建设的进度安排及保障措施;

  (四)配套设施的产权界定;

  (五)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每期的区域界限和配套设施建设的内容、时序。

  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规划、国土、市政、房产、园林、市容、公安等部门组成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协调办公室,负责指导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工作,研究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的重大问题,协调住宅项目配套建设相关事宜,制订住宅项目建设方案示范文本。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报送施工图审查前,将住宅项目建设方案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建设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予批准。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公示建设方案。

  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配套设施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并将建设方案中配套设施的实施情况纳入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条 住宅项目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二)生活用水纳入城市供水管网;

  (三)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四)居民生活用电和小区管理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

  (五)小区内道路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等级标准,与外界交通干道之间有符合标准的道路连接,并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相应的道路照明设施建设;

  (六)具备条件的地区,燃气管道敷设完成,分户管道具备开通条件;

  (七)按照建设方案完成住宅小区内的绿化,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当向市园林部门作出承诺,落实保障措施;

  (八)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用房已落实;

  (九)按照建设方案建设的社区服务、安全防范、环卫及其他配套服务设施已建成;

  (十)按照建设方案配套建设的电信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等设施已建成;

  (十一)拆迁安置补偿全部到位;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住宅项目符合第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交付使用验收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验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收到验收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www.pmceo.com,依照各自的职责组织单项验收,并在验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是否合格的证明;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其理由。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组织验收或者未出具是否合格证明的,视为验收合格。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建设方案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收,不得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不得收取费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住宅项目交付使用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相关文件或证明:

  (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拆迁安置补偿已落实的证明;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全部落实的验收认可文件;

  (三)市市政公用事业部门出具的供水、燃气、排水、道路及其照明等配套设施准予交付使用的证明;

  (四)市园林部门出具的符合绿化标准和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或者同意投入使用的意见;

  (五)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物业服务用房和物业服务企业已落实的证明;

  (六)供电单位出具的生活及管理用电已纳入城市供电网络的证明;

  (七)市公安部门出具的安全防范设施符合建设方案的证明;

  (八)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依照建设方案要求建设的社区用房和环卫设施已移交的证明;

  

  (九)按照建设方案确定的其他配套设施已建成的证明。

  本文提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规划、国土、房产、市政、园林、公安、市容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交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进行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发给《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通知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通知书》);不符合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相关文件或者证明。

  第十四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项目,分期办理交付使用的条件、程序依照本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宅项目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的,不得交付使用;市国土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土地和房屋产权的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信用档案中的信息是核定企业资质等级、年度综合考评的依据。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未取得《交付使用通知书》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暂扣、吊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预(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建设方案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公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验收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为不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出具合格证明的;

  (二)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的;

  (三)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验收或者未经验收但出具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证明的;

  (四)在规定的时间内已组织验收,但拒不出具合格或者不合格书面材料的;

  (五)擅自增设验收内容和条件的;

  (六)擅自收取验收费用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因验收部门或者单位拖延验收或者对符合验收标准的住宅项目不出具或者拖延出具合格证明,致使住宅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由该部门或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各县(市)、贾汪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篇4:承德市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

  承德市人民政府

  (承市政[20**]101号)

  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保障住宅与配套设施正常使用,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

  个人建造的自住房屋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

  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规划、建设、消防、公用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单项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经过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确认,符合入住的基本条件和使用功能,取得《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意见书》(以下简称《交付使用意见书》)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物业服务用房交付使用按《承德市物业服务用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交付购房人使用:

  (一)住宅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划要求,经规划部门验收并取得验收合格文件;

  (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竣工备案,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生活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www.pmceo.com,不得使用临时施工用电和其他不符合要求的用电。若因分期建设暂时无法提供正常生活用电的,须取得供电单位的认可,并明确采取过渡性供电措施的期限;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系统的,取得供热单位出具的具备供热条件确认文件;

  (八)具备燃气供应条件的,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具备随时开通条件,得到燃气供应企业的确认文件;

  (九)有线电视线路按设计要求敷设到户,电话、宽带通讯线路具备随时敷设的条件;

  (十)完成住宅区相应绿化建设。因季节原因未完成绿化的,应有防尘措施,并明确完成时间;

  (十一)道路、场地、围栏、护坝、路灯、文体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

  (十二)配置电梯的,具备正常使用条件;

  (十三)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已备案,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四)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取方案已经落实;

  (十五)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已经物价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新建住宅竣工并经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开发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有关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监理单位、购房人代表,听取开发建设单位项目建设总体情况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

  本文提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进行监督、指导。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设施设备是否达到正常运行条件;

  3.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已经进驻。

  (三)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应当将核实的有关内容在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地公示5日,有关购房人可对新建住宅与配套设施交付使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可对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不相符合的内容向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四)经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经向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交付使用意见书》一式四份(来自:www.pmceo.com),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时使用,一份由开发建设单位申请提取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时使用,其余二份分别由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备案。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完善和整改意见,开发建设单位应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后重新提出申请。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后7日内,应与购房人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第八条 因特殊原因未完成局部配套工程,但不影响购房人正常使用的,经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开发建设单位可按该项目所需资金预算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九条 新建住宅项目分期建设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分期交付使用。申请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周边场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并采取临时隔离措施。

  第十条 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住宅建设项目,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不得支付剩余5%项目建设保证金。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验收时,不得将与其验收项目无关的事项作为验收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因违反本办法规定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将未取得《交付使用意见书》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或具备移交条件超过3个月仍不移交的,规划、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城乡规划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建设单位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该开发建设单位三年内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用地、建设等有关申请手续,情节严重的,依法降低或撤销其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规划、建设、房管、消防、公用、环保等承担单项工程验收的部门或单位无故拖延验收或不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验收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县、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开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不按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核实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使用条件的项目出具《交付使用意见书》的;

  (三)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及时调查处理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行政处罚,致使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对社会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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