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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师《物业管理实务》通过的学习方法及备考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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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管师《物业管理实务》通过的学习方法及备考技巧

  物管师《物业管理实务》通过的学习方法及备考技巧

  学习方法

  注意一些新旧概念的理解和应用,例如:以前是“物业接管验收”现在改为“物业承接查验”原来是“物业管理前期介入”现在是“物业管理早期介入”等等。

  注意考纲和教材一起结合来学习,考纲中的知识点有:掌握(Z),理解(L),熟悉(S)。教材中有:思考题(T),要点说明(Y);那么大家在复习时应该按下列顺序来排列知识点的重要性;ZYT--ZY--ZT--Z--SYT--SY--ST--S--LYT--LY--LT--L以上顺序的理解,如:ZYT是最重要的复习点,其含义就是,在考纲中要求掌握(Z),考试大纲中又在要点说明(Y)中提到的,而且又在教材的思考题(T)中出现的知识点,这是最重要的。其次是ZY,以此类推。

  备考技巧

  单选题、多选题和案例分析,其中单选、多选共50-60分,案例分析是40-50分(去年是选择题70分,案例分析30分)。

  单选题源于基本知识、原理;所选题少答可得分,多选、选错不得分。

  结合相关的法律学习,主要有《物权法》(尤其是第六章)、《物业管理条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等。

  各章涉及到的相关数字要敏感,尽可能记住。

  案例分析将结合考察基本知识,原理和能力,决定内容将跨章节。

  注意事项

  学习过程中枯燥无味,一定要坚持学下去。

  在参加考试时一定要有良好的心态,遇到难题时不紧张。

采编:www.pmceo.cOm

篇2:物业为小区学子创造良好备考环境倡议书

  物业关于为小区学子创造良好备考环境的倡议书

  尊敬的业主/住户:

  大家好,随着时间的推移,20**年的高考将于20**年6月7日和6月8日如期举行,另外20**年6月20日至21日也将迎来中考。看着那些莘莘学子们疾步穿行在学习的路上,相信作为长辈、邻居、朋友的我们都会有心疼的感觉。我们不能减轻他们书包的负担,那就让我们在易烦躁的夏季给小区的高考考生营造一个清凉安静的复习备考环境吧!为此,Z城物业服务中心特做如下倡议:

  1、正在装修的业主朋友尽量调整好作业时间并严格遵守装修时间要求: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14:00—18:00

  2、建议周末及备考期间尽量安排低声响或无声响作业,尽量减少装修施工噪音。

  3、

  喜欢音乐的业主朋友请将在欣赏音乐的同时将音量调小,尽量不要打搅他人的作息时间。

  相信您小小的一个举动,将会给他人带来无尽的便利!

  相信您的细心体贴的一个行为,将会为我们的学子创造美好的明天!

  为了给小区学子创造更好的备考环境,请大家多注意自己的行为,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在此,Z城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

  祝愿所有考生能够以最佳状态考出最佳成绩!

  AA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Z城物业服务中心

  二○**年五月**日

篇3:物业中高考备考环境倡议

  物业关于中、高考备考环境的倡议

  中、高考临近,请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

  尊敬的(社区)业主(住户):

  大家好!

  为了给中、高考的孩子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备考环境,在此物业公司特向全体业主(住户)发出倡议

  1. 正在装修的业主朋友请尽量调整好作业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8:00

  周六、周日:9:00—12:0014:00—18:00

  法定节假日:9:00—12:0014:00—18:00

  2. 周末及备考期间尽量安排低声或无声工作,尽量减少装修施工噪音。

  3. 爱好音乐的业主朋友请在欣赏音乐的同时将音量调小,不要打搅他人的作息时间。

  4. 家有爱犬的朋友们,请照顾好它,让它静静休息;

  5. 装修进行时的朋友们,请安排好施工进程,别让机器声吵着您的左邻右舍;

  6. 驾车进入小区时请减速慢行,别让爱车的喇叭声干扰他人的生活;

  相信您小小的一个举动,将会给他人带来无尽的便利!

  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小区里的朋友们,请自觉控制生活噪音,为学子们创造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

  相信您细心体贴的一个行为,将会为我们的学子创造美好的明天!

  不便之处敬请谅解!在此,**物业服务中心全体向您表示最诚挚的感谢!另如您家有考生,也可致电**物业服务中心***进行知会,我们将予以关注!

  祝愿所有考生能够以最佳状态考出最佳成绩!

  武汉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物业服务中心

  二〇**年六月三日

篇4:建设部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办法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房〔20**〕1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开展和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年1月14日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政策法规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物业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实施;

  (四)物业管理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选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

  (二)科技成果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建设工程等专业知识;

  (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五)与物业管理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课程,并通过测试或者考核合格。物业管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应当不少于2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单独计算,不得累计到下一个注册有效期。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0学时的必修课继续教育,并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本地区物业管理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形式和培训计划等内容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发布。

  第八条 下列情况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本办法生效前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三)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编写以及考试命题、审题、评卷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五)参加高等院校教学指导机构组织的物业管理专业标准编制、专业教材编写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六)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

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着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

  (七)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教学课时计算学时,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八)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研讨会或者专业论坛的,每次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

  充抵学时的,物业管理师应当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记入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申请延续注册或者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或者考核的;

  (四)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本单位的物业管理师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保障物业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并将年度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计划和执行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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