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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停水电须细思量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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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托停水电须细思量之案例

  案例描述:

  一天,某大厦年轻女业主来到管理处声称现正租用该房的租房不配合交纳管理费和租金,并表示要行使业主权利将该房的水电同时停掉,以此迫使租户交清房租等费用。管理处值班人员听完情况后将该房的水电同时停掉,以此迫使该租户交清房租等费用。管理处值班人员听完情况后再三劝导该女业主不要冲动,放弃过激行为,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来处理此问题,但该业主不听劝告,一意孤行。该业主又写了“停止某房水电的委托书”并注有业主本人对些事全权负责。管理处值班人员随即通知当班巡逻岗带该业主上楼停水电,停水过程中,该业主站在水表房、电表房门口看着巡逻岗把水阀、电阀相继关闭后才离去。

  晚上六点左右,该房租户回到房间发现水电全无后向控制中心询问,中心值班人员告诉其原因,并出示业主手写的委托书,同时提醒租户和该房业主联系协商解决。

  该租户声称此前已和业主协商过,现拒绝和业主联系,并讲明情况:原来该房业主此前租给租户的租金发票存在问题,此事租户已电话联系业主要求一起到工商税务部门求证,而业主却回避,现租户不是不愿不交纳租金,因为业主提供的发票引起税务局对其全公司财务的审查,现租户要求业主对发票进行解释,同时咨询过其律师,并向管理处提出以下建议:立即送上该房水电;提醒管理处在关闭该房水电时要考虑合法性;因为实际过程中是管理处员工代业主关闭水电,虽然有业主委托书,但管理处难以回避直接责任,就比如某领导指使员工一样,司法机关追究主谋人的责任时,也会对直接打人的员工追究责任,因为此行为前提条是不合法的。

  处理过程:

  管理处从租户了解相关情况后即电话联系该房女业主,而女业主已经不再接听管理处的电话(业主此时已明白事件的严重性)管理处经多方联系后找到该房男业主讲明情况,并告之租户态度,男业主表示可送上该房水电,并请管理处协助处理此事。

  案例点评:

  租户和业主之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当双方有利益冲突要求管理处协助办理时,管理处应从双方了解事情经过,以利于规避协助行为过程中的风险;加强风险意识,法律意识培训,对涉及双方有利益冲突的协助行为可不为之,避免引火上身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业主房款未还清物业停水停电案例

  业主房款未还清物业公司有权停水停电吗?

  案情介绍: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是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

  案例分析:

  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的权利。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应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

  但如果该住户已按照物业管理合同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其他人(包括开发商)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停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停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

篇3:物业有权以业主未付房款停水电案例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以业主未付房款而停水电吗?

  某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由该小区开发商组建成立,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资质,系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

  某日,开发商给该物业管理公司发来一份通知,称该小区某住户系分期付款购房,但其入住后却迟迟未将剩余房款付清。开发商为此要求对该住户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的措施,以迫使该住户及早交款。

  该物业管理公司遂照此办理,使得该住户无法正常生活,导致该住户的强烈不满。

  分析这个案例,在房屋买卖法律关系中,买家承担支付房价款的义务,享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权利。而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业主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享有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服务的权利。在任何一个法律关系中,责、权、利均应一致。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就应该享有相应的权利,反之,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就是责权利一致。可是两种法律关系混淆就不行,不能说没有履行这个法律关系中的义务就不能享有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样做就会导致责权利不一致。

  上述案例中的住户,同时是房屋买卖关系以及物业管理关系的主体。他未按期交纳购房款,说明他没有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按时付款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开发商可以按照购房合同的规定,要求该业主承担违约金、利息等责任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等。可以双方谈,也可以打官司。

  但如果该住户已经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交纳了物业管理费等,这就意味着他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他就应该得到完善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水、电、气、暖等设施设备的良好使用等。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保证其权利的实现,而其他人(包括开发商)则不能对这种权益进行侵害。

  现在开发商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用停水、电的方式使住户按时交款,其实质就是:由于住户未履行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义务而不能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这显然是对住户合法行使权利的阻挠,是不对的。

  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其要求对住户停水、电,则违背了其法定职责与义务,更是不对的。假设该住户欠交物业管理费或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公司在这时候可以按照物业管理协议的内容停止水、电等的供应。但即便是这个时候,也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合同及法律行事,而不是听命于开发商的调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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