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楼上装修漏水案例

5221

楼上装修漏水案例

  楼上装修漏水案例

  楼上装修漏水物业有无直接责任 谁有过错谁赔钱

  自从楼上开始装修后我家(我家是1楼)开始漏水,可2楼业主却总是见不着人,好几次明明看见他上楼了,而且听见他家有声音,去敲门他就是不开,要么就是赶我们和物业的人走,不理我们。最近刘女士遇上了这样的麻烦,那么她该怎么办?到底该找物业公司还是找楼上理论?

  物业无直接责任

  记者通过咨询法律界以及物业公司相关人士发现,依据相关法律,物业公司对业主室内装修的质量问题并不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如果楼上漏水,您应该保留证据,尽快与楼上业主理论。不论漏水原因是装饰公司不慎引起还是建筑质量问题,都应由楼上业主找相关责任人。

  很多人认为,楼上漏水与物业公司监管不善有关,所以引发损失就去告物业公司,但官司很少有胜诉的。因为在现实中,室内装修是业主自主进行的,作为物业公司,其义务就是告知业主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有改变房屋结构等禁止行为并对禁止的行为予以制止。至于装修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不予以监管,也不承担责任。但是物业公司在楼上业主装修申报时必须履行告知其不得改变房屋结构的义务。

  谁有过错谁赔钱

  楼上漏水经常会造成业主之间产生纠纷和矛盾。大家还应互谅互让,妥善处理,但责任到底是谁的呢?该谁掏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备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由楼上漏水产生的物业管理纠纷可根据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来判定责任。

  记者通过查询公开的司法判例发现:实际审判中,法官多认为房屋共用墙壁、地板(天花板)及专有部分的管线,维修费用应由该共同壁双方或楼地板上下双方的业主共同负担。但维修起因可归责于某业主时,费用应由该业主负担。比如,漏水是楼上洗手间装修中未处理好防水防漏措施造成的,显然应由楼上业主承担翻修费用,并赔偿楼下业主损失。

  链接

  楼上漏水业主免责

  近日,上海的一个判例有点与众不同。法院并没有支持楼下业主上楼维修的诉讼。

  李某居住的房屋顶部漏水,物业上门修理后仍时有渗水现象,他在请求楼上业主胡某配合维修遭拒绝后,将胡某告上法庭。

  在法庭审理中,胡某称在李某入住前,该房屋从未漏水,原因是李某新装修不当所致,而从李家完全可以在楼下“捉漏”,自己家没有必要开膛破肚,且自己入住的是全装修房,入住前从未装修过,故对楼下房屋漏水无任何责任。

  根据物业证明,漏水水管所处的位置是在胡某房屋地坪以下12厘米处和在李某屋顶以上3厘米处。法院认为,在无特殊困难情况下,从李某自己家中进行维修更合乎常理,遂判决对李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物业经理人网-www.Pmceo.com

篇2:楼上漏水损毁家具 物业赔偿修复费用案例

  楼上漏水损毁家具,物业赔偿修复费用案例

  中国法院网讯住302室的龚老伯家中遭楼上渗水导致装修损坏,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和楼上402、502和602统统告上法庭索赔损失1万元。今天,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认定楼上三家业主无责,作出物业公司赔偿修复费用7041.79元的一审判决。

  ●家中装修被渗水所损

  龚老伯住302室,由小区物业公司进行管理。20**年12月5日晚,他发现次卧、厨房顶板有渗漏现象,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公司接报后遂上门维修。然而,次日晚发现渗漏现象更加严重,故再次联系物业公司上门维修,经该公司疏通总管后排除了故障。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龚老伯将物业公司和402、502和602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赔偿房屋修复费9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龚老伯诉称,由于渗漏,其室内二十余处墙面、顶漆脱落,客厅、厨房十余处泛黄渍,门套脱胶、开裂,厨房、卫生间吊顶进水、泛黄渍。因物业公司没有及时疏通导致其室内漏水,污水从402漏下,以及502室、602室大流量用水导致渗水加剧,使其损失加重。

  ●四被告均称无责可担

  物业公司不同意诉讼请求,称建筑排水设计规范是20**年才有的,公司从1992年入驻小区时屋顶立管就没有设置风帽、风罩,属于建筑公司设计、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如果要加设也需得到业主委员会的授权。公司在接到龚老伯报修后,积极协助解决。由于402室家中无人,公司无法马上得知是哪根水管漏水,在此情况下仍在两天之内找到漏水原因并进行疏通,且事发之初只有厨房、次卧有渗水,情况不严重,公司有理由认为只需疏通一根管道,因此修理措施及时有效。此外,龚老伯家中进行过装修,也不排除上层住户用水不当造成堵塞,相邻方的责任不应由其公司承担,公司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502、602和602或辩称家中没人,外出时将家中水阀关闭;或辩称事发时并没有听到龚老伯来敲过门,也不知道漏水的事;或辩称使用中没有任何过错,一直是正常用水,都不同意龚老伯的诉请。

  ●物业公司疏维护之职

  在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建筑设计院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鉴定结论给出302室修复的费用为7041.79元。

  法院认为,龚老伯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小区内排水管道、屋顶天沟等公共设施负有维修养护的义务和管理职责。龚老伯所在楼栋的排水立管在屋顶处没有加设风帽、网罩,仅是造成管道堵塞的条件,若物业公司平时妥善尽到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义务,当可避免此事故的发生,故物业公司未尽维修养护之责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是否加设风帽、网罩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成为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物业公司辩称亦存在业主用水不当的原因,然其未能予以证明。在鉴定机构检查各业主室内情况时也未发现有排污不当的情形。至于龚老伯诉请修复费的超额部分,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龚老伯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之诉请,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402、502和602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篇3:物管案例:楼上漏水 物业不管 我该找谁

  物管案例--楼上漏水,物业不管,我该找谁?

  来源于:中山商报 20**年4月2日 第 1318 期 B4版

  最近这天气,老天一直在下雨,让人心里特别烦。可市民林先生更烦,不但是外面下雨,连家里头都没有个干爽的地方,同样在淅沥淅沥的下着“小雨”,有时“雨势”大到要用脸盆接着才行。本来这也不是什么大问题,修一修就好了,可问题是,林先生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

  房子渗水该找谁修

  屋子住久了,天花板漏水也是平常事,可林先生郁闷的是,他找不到负责维修的人来解决这个问题。“我先找物业,物业就给了我楼上房东的电话;我跟房东联系,房东说他的房子租出去好久了,让我找租客负责;我找到租客,租客却说他是租房子的,修房子的事情他不管;我回头再找物业,物业说他们只管房子外面的维护,不管房子里面。”

  林先生当了一回皮球,被几个人踢来踢去,就是找不到负责的。房东根本见不着面,楼上租客一脸与他无干的样子,物业也表态他们不管这个事情。“我们家里现在天天漏水,墙皮也脱落,有些地方还开始发霉,可我这个受害者就是找不到应该负责任的人。”林先生郁闷的说。

  漏水问题涉及相邻权及物权

  广东大公威德林叔权律师表示,像林先生这样的遭遇,很多人都会遇上,因这样的问题通过交涉协商未能解决而最终诉诸法院的也不少。

  “这个问题在法律规定上并不复杂,涉及的是相邻权及物权保护。”林律师解释,《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三十五至第三十七条及第三十二条也都有规定。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具体到楼上漏水所产生的责任,最好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也只能通过诉讼解决。而无论通过什么方式与途径解决,都必须首先厘清是谁的责任。而责任厘清与划分,适用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要件,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的后果,就由过错者承担责任,负担费用,甚至做出赔偿;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林叔权律师说。

  楼上业主责任不可逃避

  “本案例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楼上业主!”林律师说。

  物业公司没有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存在的只是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如果涉及到维修责任,也仅涉及公共物业、设施的维修责任,至于业主专有部分,除非与业主之间另有约定,否则,物业公司不担责。在本案例中,物业在做协调工作,已经是在尽合同外的义务了。

  至于承租人,如果在承租期间并没有对承租房屋进行过任何的装修、改动,也无需担责。而如果业主(即出租人)有明示将维修责任委托了给承租人,则承租人不能推诿,应依照业主 (出租人)的委托处理相关问题。

  在林先生这个案例中,如果业主(出租人)无法拿出相关证据表明已经将维修责任委托给承租人时,楼上业主就必须为林先生家里的漏水问题负上应尽的责任,协助林先生维修或通过协商适当给予补偿。

篇4:公共管道漏水淹房屋 物业赔偿案例

  公共管道漏水 淹住户房屋 物业公司要赔偿

  日前,乌鲁木齐市民小王所住房屋楼上的公共管道井内水管阀门发生故障,漏水下渗到小王的房内,导致房屋顶部部分设施严重损坏。

  小王多次找小区物业和楼上住户协商维修和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

  无奈下,小王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漏水的管道井内所有设施均在业主房屋专有范围外,属于公共设施。物业公司与小王签订的《业主公约》约定:小区的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绿化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均由物业负责。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作为小王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机构,理应依照其与业主签订的《业主公约》履行对公共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的义务。该小区漏水的水管阀门位于公共管道井内,属于物业公司日常维护管理的范围。物业公司未尽到维护管理义务,导致该水管阀门日久失修而漏水下渗,造成小王房屋受损,物业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对小王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房屋漏水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篇5:物管案例:现身说法 顶板漏水而上层住户不愿维修怎么办

  物管案例:现身说法,顶板漏水而上层住户不愿维修怎么办

  治理楼房室内漏水,应当算做物业管理中最棘手的事情之一。这倒不是因为维修工作有什么难度,而是因为有关方面的关系不好协调:维修责任在上家,但对其生活并无大碍,所以往往置之不理;遭殃受害在下家,下家心急火燎,卡壳了完全归咎于管理处。

  今年4月上旬,某大厦27T反映屋顶漏水,经查为28T厨房地漏渗水所致。然而,28T业主日常活动不规律,维修人员几次上门都未见到。管理处便责成大堂护卫员,发现业主回来及时通报。好不容易联系上了,该业主对维修一事又不置可否。有关人员苦口婆心讲道理,劝她设身处地为他人想一想。经过三番五次的努力,终于做通了28T业主的工作,维修得以进行,27T 的漏水问题圆满解决(先是找不到,后是谈不通,但只要锲而不舍去做工作,再难的问题终归还是能够解决的)。

  时隔不久,28T的屋顶也出现了漏水。原来已很长时间不在家的29T业主,最近时常回来,其厨房下水管道接口密封不严,水流量一大就渗漏到楼下。有关人员费尽周折,找到了同样行踪难觅的29T业主,其态度与28T业主初始态度无二:既不明确应承,又不当面拒绝。费尽口舌,总算商定下上门维修的有关事宜。谁料到了约定时间,又找不到他的踪影。这样,约好了今天,又推到明天,一直拖了一个多星期。

  万般无奈,管理处抓住时机,约请28T 业主到29T家中现身说法,用自己态度转变过程说明邻里间要相互体谅、相互关照,使之回心转意。由于工作量较大而该业主在家歇息时间有限,维修人员慨允其要求,分两次施工:马上先行堵漏,择时再修复堵漏损坏的地面。难题迎刃而解了。

  点评:涉及邻里之间的有些工作,完全由我们物业管理者出面去做,可能事倍功半。如果创造一种和谐的气氛,让他们自己沟通一下,情况就大不同了。“远亲不如近邻”吗,相信绝大多数近邻还是能够互谅互让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