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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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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手续,并本着各类公务用车的先后缓急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学院各单位因业务需用公车时,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2、国家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3、以上各项用车费用,由各用车单位负责人按月核准后,统一结算,通过财务处从各单位经费中转帐支付,并定期将用车情况向院领导和用车单位进行通报。

  4、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的用车,有会议经费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自理;无经费资助的,需用车时应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其费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车费自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要坚持车辆“三检”制度,落实在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保养项目,各项零件须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车辆因外出需维修,加油,由司机说明情况,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否则不予报销,行驶里程、过路费、维修费用及耗油情况每月统计一次。

  第七条 车辆维修,由司机填写报修单,汽车队负责人检查认定后,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费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务用车返回后,车辆要停在指定位置,严禁私自出车,收车后要及时入库停放。否则产生一切安全问题,由司机本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公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汽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院各类公有车辆免征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办理购置车辆保险、年票、年度检验等手续由汽车队负责。

  第十一条 司机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安全行车的同时, 防止发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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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  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使用管理办法

  1、学生使用计算机应该以学习和科研为主,原则上不提倡使用计算玩游戏及其它与学习科研无关的活动。

  2、 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游戏和观看黄色影片,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各种网络中*的、黄色的影像制品、刊物和计算机软件。

  3、严禁跨寝室,跨学生宿舍楼进行计算机私自联网。

  4、计算机拥有者必须要妥善保管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法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5、计算机搬离学生宿舍楼,必须到学生宿舍楼门卫处填写《大件物品出入楼登记表》,并出示学生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6、为保证学生宿舍内家具的完整性、一致性,不允许学生携带电脑桌椅进宿舍。

  7、安全使用计算机。

篇3:学生宿舍违纪处理实施办法(2)

>  大学学生宿舍违纪处理实施办法(二)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以及《大连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调床位、私开房间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不交住宿费、私自住宿需按日补交宿费,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无正当理由晚归或夜不归宿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私自在校外租房住,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反宿舍卫生管理制度,破坏环境行为处理办法

  1.向窗外、楼道乱扔杂物、泼水、随地吐痰、乱堆、乱倒垃圾、剩饭、剩菜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2.宿舍内乱写、乱画、乱钉、乱贴,将由责任者赔偿维修费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饲养猫、狗、鼠、兔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和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动物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4.其他不遵守宿舍卫生管理制度,污染破坏环境卫生的,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反宿舍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宿舍内大声喧哗、嬉闹、播放音响,跳舞、打球等妨碍他人生活、休息,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违反规定打扑克、下棋、玩游戏等,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3.宿舍内藏放酒瓶给予批评教育,宿舍内饮酒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肇事的加重处分。哄闹摔瓶罐等寻衅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不注意节约水电,人为造成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

  5.丢失、损坏宿舍公物不主动赔偿者给予通报批评,故意损坏公物,数额较小,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多次故意损坏公物,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6.故意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在宿舍内裸体者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有伤风俗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在宿舍内个人持有、下载、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的,给予通报批评,组织观看、传播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9.在宿舍内打麻将给予通报批评,围观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麻将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围观者给予警告处分。

  10.在宿舍内叫卖、推销或在楼前摆摊经商以及在宿舍内私自粘贴和发放宣传单,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1.爬围墙、护栏或窗户进出宿舍,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2.违反学生宿舍登记会客制度,不服从门卫,宿舍管理员的管理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顶撞、辱骂、殴打工作人员和执行公务的学生干部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13.将自行车推进楼内或宿舍,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宿舍安全管理规定处理办法

  1.私自拆移、改装供电照明线路,私拉乱接电线,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宿舍之间乱接网线、电源线,使用劣质电器的,没收违章劣质电源线、电器。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在宿舍内存放或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热得快、电热毯、电熨斗、电吹风、电木梳、卷发器、电饭煲、电水壶等电阻性电热器具的没收器具视情节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宿舍内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蜡烛等,没收器具并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引起火警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火灾等严重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进入宿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纸张等,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未经过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男女生之间互串宿舍的,私自在宿舍内留宿外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大连大学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篇4:(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  学校宿舍(学生公寓)管理员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

  一、岗位职责

  在总务处的领导下,做好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及安全保卫工作。

  1、热爱本职工作,按时上岗。坚持原则,严格执行学生公寓管理规章制度,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责任感,负责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和过道、楼梯及周边环境卫生工作。

  2、了解公寓学生的基本情况,熟悉学生管理工作老师及联系方式。

  3、实行全天24小时值班制,节假日照常上班。按规定时间准时值班并做好当班记录,并在值班情况栏上签名。

  4、禁止闲人进入值班室,禁止做与值班无关的事。严禁任意叫人顶班,严禁随意离岗。

  5、执行学校半封闭管理规章制度,按时开关学生公寓大门,关闭时原则上禁止人员出入。发现公物丢失或损坏的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总务处,同时将内务卫生检查情况公布在黑板上。每晚按规定关闭公寓楼大门并巡视楼内,督促学生按时休息。

  6、执行来访登记制度,对来访人员应查看其有效证件,询问来访目的,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生公寓楼。严禁异性人员进入宿舍内,认真检查进出人员携带的物品,对可疑人员要盘问,午休及晚上21:30后不接待来访,禁止学生留宿外来人员,禁止推销及收废品人员进入公寓楼。

  7、检查和督促学生佩戴校牌出入学生公寓楼,制止学生在学习、休息时间进行阻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活动,制止学生的不文明行为,制止学生酗酒、打架斗殴、搓麻将、打麻将牌、赌博等,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若遇突发事件,及时报告学校领导。

  8、负责宿舍内的卫生管理与宝洁,维护学生公寓区内的秩序,规范物品的堆放,制止乱停乱放。

  9、保持值班室内清洁、卫生、整齐,搞好值班室周围的环境卫生。禁止任何人在公寓楼内外墙体张贴广告、标语等,发现后要及时清理掉。

  10、监督学生爱护宿舍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总务处。制止学生随意移动或搬走宿舍公共设施。

  11、及时反映学生住宿方面存在的问题,树立服务意识。

  12、严格管理,热情服务,注重情感教育。

  13、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考核办法

  1、宿舍管理员是老师,应为人师表,服装整洁、语言文明,不得穿背心、拖鞋在校园内走动,违者一次扣5分。

  2、管理员实行24小时值班,不得脱岗,值日领导查岗,违者一次扣10分。

  3、、除学生家长外,校外人员不得进入宿舍楼(男家长不得上女生楼),违者一次扣5分;晚间严禁容留校外人员或非住宿生,违者一次扣10分;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发现一次扣5分。

  4、负责按照规定的作息时间开、锁宿舍大门,不得延误或提前,违者按影响程度一次扣5分。

  5、负责对住宿生的归寝、宿舍卫生等进行日常检查,并详细登记;例行就寝巡查,维持就寝纪律,及时督促、提醒学生上课、 打扫卫生。不检查或对违纪不管一次扣10分,管理不力一次扣5分;学生打架不制止或制止不力一次扣10分。

  6、负责宿舍各楼层(包括磁砖、楼梯、楼梯扶手)、洗手间(大小便池每一周用洁厕净彻底清洗一次)卫生的打扫和保洁,宿舍门前绿化区的除草和浇水,要求及时到位,发现不合格一处或不及时扣10分。

  8、负责对宿舍的乱接、乱钉、乱贴、乱摆、乱放、乱倒、乱使用热水器烧水等违纪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上报总务处,不及时制止或知情不报一次扣10分。

  9、负责检查门窗、管道、关水龙头,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并报修,因延误造成损失一次扣5分。

  10、宿舍管理员须将各类检查整理归档,把各班住宿生违纪情况量化后报总务处,以便与班级量化考核挂钩。

  11、禁止携带违禁物品,如管制刀具等,督查发现一次扣10分;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不享受奖励性工资,给予辞退并追究责任。

  12、对于学校领导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的,不及时整改,一次扣10分。

  13、奖励性工资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根据平时检查量化得分计算出每人的奖励性工资。

  14、总务处每周对学生宿舍督查一次,按考核办法,认定结果。

  E中心学校总务处

  年月日

篇5:某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  中心小学财产管理办法

  学校各类财产,是保证开展教育、教学、管理等活动的重要物质条件。它对教育质量的提高、教学任务的完成,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学校财产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应着眼于用,着手于管,做到物尽其用。

  一、校产管理制度

  1、学校公共财产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国家财产,人人都有责任爱护。各班教室、专用教室的桌椅及有关设施,开学初由学校负责统一配置和调整。

  2、学期初由各班主任、专用教室的负责人向总务处办理借用手续,填写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签订借用协议,各存一份备案。

  3、办公室、教室的清扫用具实行包干办法,由总务处确定用物定额,每学期期初分发一次(教室用扫帚,期中再配发一次)。如不慎遗失或损坏,由各办公室、班级、自行添置,学校概不补发。

  4、教师特别是班主任要经常对学生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培养学生爱护公物的意识,养成良好的公物使用习惯。

  5、实行校产使用责任制。学生课桌椅责任到人,不得乱涂、乱画、乱贴不干胶或故意损坏。教室日光灯、电风扇指定学生专人控制,节约用电,放学后值日生要关闭门窗。各班级在管理中如发现有公物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破坏者的责任,并负责赔偿。教室内财物因遗失或非正常损坏,均由该班负责赔偿(赔偿办法见“校产校具损坏赔偿制度”)。损坏后要主动上报总务处,并书面提出更换或维修意见,如有必要报校长审批。总务处不定期对各班级公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损坏隐瞒不报或公物损坏严重的班级将给予从重处理。

  7、班主任要经常巡查教室,发现财物损坏问题及时处理。

  8、各班安排一名班干部协助班主任做好公物的管理,班级公物管理员每天要检查公物使用情况,及时上报班主任。

  9、校产自然损耗由班主任填写“维修申请单”,经总务处认可,安排维修或更换,原则上不赔偿。人为损坏必须在赔偿后安排维修或更换。

  二、校产损坏赔偿制度

  1、学校校产、物资是教育、教学工作的物质基础,起着保障作用。学校公物人人要爱护,珍惜劳动成果,体现文明道德。

  2、校产损坏由损坏者负责赔偿。如果无法确定责任人的,教室内的由各班级负责赔偿。

  3、赔偿分为现金和实物两种形式。现金赔偿款由总务处开具赔偿交款单,到学校财务室缴款开发票。实物赔偿由损坏者在限期内负责修缮或自行购买(必须保持接近原样或原有功能)。

  4、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从重赔偿处罚:(赔偿金为破坏价值的2~3倍)

  (1)故意破坏或唆使他人者;

  (2)屡教屡犯,知错不改者;

  (3)有人证物证拒不承认,态度恶劣者;

  (4)知情不报,包庇隐瞒者。

  5、校产确属自然损坏,原则上不列入赔偿范围。

  6、如因学生无法控制而造成的校产损坏等,酌情进行处理。

  7、赔偿标准以现行市价为依据,酌情另收人工费。

  附:部分常见物品赔偿标准:

  (1)玻璃(窗、门)5~10元;铝合金窗30~50元。

  (2)课桌200元;面板100元;夹板10~20元; 桌面刻画等25~30元;桌脚23~40 元。

  (3)椅子50元;椅子背板15元;椅子面板20元;椅子脚15~20元。

  (4)大黑板200~500元;小黑板200~400元。

  (5)科学实验室桌子:100~500元。

  (6)门(含锁)、窗(含风钩等)、窗帘:15~100元。

  (7)电脑、投影设备: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

  (8)日光灯、开关、插座:5~30元。

  (9)水龙头:5~10元/只。

  (10)无故损坏、丢失清洁工具:塑料桶5元;脸盆5元;畚箕5元;拖把5元;纸篓3元;扫帚3元。

  (11)图书、体育器材、实验器材、电教网络器材、音乐、美术、劳技器材等损坏,根据情节,按实际修理费或采购价赔偿(由各室保管人核价)。

  (12)未包括在内的物品均由总务处核价赔偿。

  三、物品采购制度

  根据学校校产管理及财务制度的有关精神,为便于校产清查,提高物品使用效益,消除重复购买及仓库积压物品现象,严格规范购物渠道,对物品采购作如下规定:

  1、凡需购买的物品均须填写“购物申请单”,交总务处备案,经校长同意后,由总务处或总务处委托相关人员集中采购。

  2、购物报销,均需由经手人签字、总务处验收,会计审核、校长签字批准方可报销。

  3、购买常规使用物品,由总务处根据学校用量,报校长审批,提前计划采购,保证供应。各学科教师、各班、各管理部门等临时所需低值易耗品,报总务处审查,校长批准,进行采购;如需添置教学器材,应事先由教研组长或教导处将计划报请校长审查,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购物价格及人员规定:

  (1)购物总价在200元(含)以内,由总务处指定人员采购。

  (2)购物总价在200元以上的,由总务处采购或协同采购。

  (3)购物总价在500元及以上的,须报校长批准后,由总务处采购。

  (4)凡添置教学设备和其他器材,属固定资产且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的,由总务处汇总,校

  长审查每月采购计划,校长批准后,报教育局计财科审批,由教育条件装备站按教育局相关规定安排采购。

  (5)各处、室购买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须由相关处、室、学科负责人派人与总务处协同采购。

  5、购买物资时,必须货比三家,选择质优价廉的物品。购物场所须正规;如有特殊物品需到非正规场所以外的店、摊购买,必须征得总务处同意;购物后一律索取有效发票,发票中各项目必须开具齐全。

  6、所购物品应当即付款,一般不使用记帐方法。采购人要审核单据的真伪,客户名称、规格、数量、价格是否齐全,结算是否有误。

  7、所购物品,必须实行登记入帐制度,属固定资产类的要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证,属低值易耗品要由学校保管登记入库后再领用。所购物品切实要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8、物品采购严格按市教育局有关物品采购要求执行。

  四、储藏室物品保管制度

  1、物品采购与保管人员必须分设,严格分工,职责明确。采购人员只负责购买,保管员负责物品的保管和使用。

  2、保管员负责对办公用品、教学用品、卫生用品和生活用品的保管、发放和新购物品的验收、分类登记入库。凡手续不全,或私人物品,不得入库。

  3、保管员要准确掌握存货品种、数量,每学期进行全面、细致的盘点,并根据使用数量填写各种物品的采购计划,报校长审查、批准后,由总务处安排采购。

  4、物品保管时,要分类摆放整齐,避免物品因挤压、受潮霉变等原因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5、物品正常损耗,保管人员要及时提出损耗物品清单,经校长审查后消帐。

  五、物品领用制度

  1、为充分发挥各种物品的使用效率,减少积压和浪费,领用一般物品的领取人应填写“物品领用登记表”后,方可领用。

  2、领用固定资产范围内的物品,须经总务处负责人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领用。

  3、领用仪器设备的配件、常用工具、可回收利用或有环保规定的物品时,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领用数量不超过旧的数量。如属首次领用的,必须在领用登记台帐上注明。

  4、领用物品时,发放人(保管人)必须按领物单如实登记入帐,领用者核实签字后方可发给,否则不予办理。

  六、物品借用制度

  1、学校一切财产归集体所有,个人未经允许一律不准携带出校或长期借用。

  2、学校物品因工作需要携带出校或外单位借用,需经校长批准、总务主任签字后,经保管员登记后借用,并限期归还。借用到期的,由保管员及时督促归还,逾期不还的,由总务主任及时督促,并报告校长,及时研究、处理。

  3、个人借用学校物品,需在总务处申请登记,向保管员办理借用手续,用毕立即归还。如果需延长借用时间,应提前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借用期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星期,如延期超过一星期的,需经校长批准。贵重物品一律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需经校长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4、总务处对借用物品要做好登记,记录下借用人、日期、用途、归还日期等。

  5、物品借用完毕归还时,要完好如初且放置到原来的位置,做好归还登记。

  6、教职工调离学校或退休,需将本人借用的物品还清,由总务处审核、校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办理人事关系转出或退休手续。

  7、借用人要将所借物品妥善保管,如损坏或丢失,视损失大小,按赔偿制度规定予以赔偿。

  8、公物在正常教学或办公使用中丢失、损坏,应及时报告总务处备案,视责任情况予以赔偿。

  9、物品丢失、损坏应书面说明情况,经调查核实后,由校长做出赔偿或处理决定,并办理物品注销手续或进行修理。

  10、外单位人员或个人借用、租用的本校物品发生丢失、损坏,一律按赔偿规定照价赔偿,并办理物品损坏登记或注销手续。

  11、凡隐瞒情况不报者,一切后果由借用人自负。总务主任提出意见,校长做出处理决定后,借用人必须执行。

  七、校产检查制度

  1、要建立必要的校产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各级校产管理人员(含兼职),对所管校产负有全部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

  2、校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时,应办好交接手续。

  3、校内所属各室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财产。各室凡有新增固定资产,均应及时到总务处办理验收、登记、建帐手续,凭学校总务处开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才能到财务处报帐,否则,追究当事人和财务人员责任。

  4、建立健全校产保管和维护制度。各室责任人应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5、对校产的维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确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构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6、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应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7、购置各类仪器设备以及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8、学校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用单位提出申请,校长批准,总务处备案。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9、建立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长期闲置、利用率低下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提高利用率。

  10、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1)各室调整时,在校长领导下,由总务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财产清查,办理交接手续;

  (2)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校长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3)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

  离学校或退休,须归还所用固定资产。

  11、学校建立校产清查制度。总务处每年末(或学年末)对所负责管理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帐、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做出处理。

  12、学校应保证固定资产采购、更新、改造、维修资金的使用,为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提供切实保障。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学校修购基金,以补充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维修的经费来源。

  八、校产维修管理制度

  1、维修申报

  (1)发现房屋、门窗、水电设施、各类器材等出现损坏、故障或不安全因素,由使用责任人填写“维修申请单”,向总务处报修;紧急情况直接向总务处打电话报修,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2)维修申报人须认真填写“维修申请单”,写明地点、方位及需要维修的具体情况。

  (3)维修申报人应妥善保管好损坏部分的物品(包括零件),以提高维修质量,加快维修速度,节约开支。

  (4)总务处应定期对校舍、校产、设备、器材等进行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立即采取措施;对大范围的维修,按武夷山市教育局有关规定,做出全面计划,编造好预算,报上级部门审批后,原则上利用假期进行整修。

  2、维修承诺

  (1)总务处接到“维修申请单”后,根据轻重缓急安排维修计划,落实措施。

  (2)由总务处组织人员及时进行维修,以保证教育、教学、管理和生活的正常运转。

  (3)对于学校无力承担的维修任务,由总务处及时报告校长,经同意后外聘专业人员维修,并做好维修费用、完成时间、监督验收等相关管理工作。

  (4)因各种原因无法马上解决维修的,总务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并努力创造条件,尽快联系维修。

  3、维修验收

  (1)维修人员在完成维修任务后,应征求申报人的意见,并请申报人签字。

  (2)维修工作没有到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应重新维修;如有客观困难的,应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总务处每周应整理好维修单并做出必要纪录,供校长检查、分析校产使用情况和维修情况。

  4、报修责任人

  (1)教室及阳台,相应走廊财产、设施的报修由班主任负责。

  (2)各部门、各办公室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各部门领导负责。

  (3)专用教室、专用场地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专用教室负责人负责。

  (4)走廊、楼梯、洗手间、活动区域财产设施的报修由当天值日教师负责。

  (5)教师宿舍相应的财产设施的报修由住宿教师负责。

  (6)全校教职工发现校产损坏,尤其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都有义务及时向总务处反应。

  5、检查与管理

  (1)定期检查:由校长或总务主任组织相关人员对上述第四条所列维修内容进行定期检查(每月一次,学期结束一次)。

  (2)定期分析:在检查的基础上,研究损坏原因,提出改进办法,节约开支,不断改进维修管理办法。如修改各类制度、细则等。

  (3)加强教育:在分析损坏原因的基础上,向学校提出加强教育的相关意见,并配合学校对师生进行爱护公物教育,做到服务育人,从而从宏观上做到节约开支、节约维修费,并坚持原则,做到谁损坏谁赔偿,做好管理工作。

  九、校产管理人交接制度

  1、各级校产管理人除正常的人事调动与流动外应力求稳定。

  2、各级校产管理人,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与调动。离职、调动的,必须与会计、校产管理员及各处、室、个人核对所管校产的物资账册和所管财产,必要时,会同接替人员共同进行校产物资的盘点;

  3、原校产管理人调离,仍必须对学校或个人管理的资产负责,有责任配合学校进行资产建帐,说明资产的去向或追回流失的资产实物。任何人不得以已调离学校或原岗位、或以不再负责该项工作为由,不配合资产建帐工作。

  4、办理移交前,应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完成已经受理的财产物资增减的记账、登记工作;

  (2)按规定整理移交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求写出书面材料;

  (3)在账册封面上注明移交日期,并在各类财产、物资帐的最后一笔余额加盖印章;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账册、凭证、公章、文件、图纸等;

  (5)办理交接手续,学校必须指定监交人负责监交:处、室、班级校产责任人移交,由处室负责人(班主任、负责人)和校产管理员监交;学校校产管理员移交,由校长监交,总务主任和会计参加监交工作。

  (6)移交人员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对固定资产等财产物资应逐件清点,如果不符,接替人员有权拒绝接收,移交人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7)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均需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证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应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8)不许封包移交、封包接收,也不能重造账册,另起炉灶;

  (9)前任移交的问题,后任有责任协助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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