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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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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办法

  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一、为切实增强*局党组及局领导要求执行力,确保政令畅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督查督办工作在*局党组和主管局长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分支局、办事处、直属单位和机关处室要确定一名专、兼职督办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督查督办事项落实情况列入绩效考评内容,作为考核班子、考核干部的重要指标。

  第二章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及范围

  一、国家质检总局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二、*省委、省政府决定、决策及工作部署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的事项;

  三、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事项;

  四、*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等做出的工作部署、决定等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

  六、*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

  七、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

  八、其它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立项、拟办、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等七个环节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按照督查督办工作界定的内容、范围及时确定需督办事项,并进行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填写《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附件1),以备存查。

  二、拟办:对所立事项,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填写《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内容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报请领导逐级审定。

  三、交办:待局领导对督办事项做出批示后,将《督办事项审定单》(附件2)交有关单位办理,并由承办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特殊情况、紧急情况也可采用其它交办形式,并将交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交办"一览中。督办部门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定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四、催办:为确保督查督办事项能按时落实到位,督办部门将在督办事项应办结前5-3天内采取填发《督办事项催办单》(附件3)、电话催办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三种形式,对承办部门加以催办,并将催办情况及时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催办"一栏中。

  五、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督办部门提交《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督办部门将按照交办时所提要求,对承办单位的办结情况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将结果录入《督办工作任务登记表》。

  六、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将《督办事项报告单》(附件4)及相关材料呈报批示领导阅知,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七、归档:督查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档案保存2年。

  第四章 督查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时限按工作部署、工作内容、领导指示的明确要求把握,一般情况下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结:

  一、国家质检总局、地方政府要求贯彻落实、办理答复的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应按提案中要求回复时限前15日办理完毕;

  三、*局会议的决定事项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事项要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局领导指示、批示和交办的重要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局年度重点工作及阶段性重大任务,按时间进度要求抓好落实。

  六、分支局、办事处、机关处室、直属单位的请示事项,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请示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所涉及部门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及时转出。

  如不能按时限完成,承办单位要及时报请督办部门延期办理。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要遵循依法办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负责、注意保密的原则,发扬一抓到底的精神,及时、全面、准确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要坚持督办事项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督办单位的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三、要坚持重大督办事www.pmceo.com项集中督办制度。对承办部门反映难以按时办结的重大或敏感问题,要深入承办单位进行充分调研,分析存在困难的原因,提出克服办法和建议。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事项,可组成督办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实施集中督办。

  四、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协调制度。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事项,在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要做好协调工作。

  五、要坚持督查督办工作请示汇报制度。凡列入督查督办的事项,都应形成明确的督办结论。对在督办过程中发现影响督办事项落实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如实向领导请示汇报以便做出决策。

  六、要坚持督办事项完成情况通报制度。在一定范围内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落实被督办事项办理

  情况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督查督办工作管理办法》(试行)(辽检办[20**]115号)废止。

  *局所属单位、部门可参照制定、使用。

编辑:www.pmceo.Com

篇2:检验检疫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宿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宿舍是集团根据员工工作和生活需要而配备的,集团根据员工实际需要安排入住。

  第二条 为使员工宿舍保持良好、清洁、整齐的环境,员工在工作之余得到充分的休息,保证工作安全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细则

  第三条 入住条件

  ·市区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的员工。

  ·传染病患者,有吸毒赌博等不良嗜好者,不得入住。

  第四条 住宿人员需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入住。

  第五条 住宿人员须按规定办理住宿登记手续,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不得将宿舍转租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宿舍设立管理员,监督管理一切内务,并保管住宿员工的紧急联络方式。

  第七条 员工不得擅自带客人进入住宿区,不准私自留宿,特殊情况,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方可进入住宿区或留宿。

  第八条 住宿人员须爱护宿舍内物品及设施,严禁在墙上和家具等物品上涂抹、刻画。损坏或遗失宿舍公物须照价赔偿。

  第九条 住宿人员须遵守住宿公德,严禁在宿舍打闹、喧哗、酗酒、赌博等,不得妨碍他人休息。

  第十条 宿舍卫生清洁,物品整齐,杜绝脏、乱、差,严禁乱扔烟头、垃圾等。

  第十一条 节约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宿舍物品交还办公室。

  第十三条 与集团停止劳动关系的员工,须在办理其他手续前退还住宿领用的物品,否则不予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四条 配合集团领导的视察或检查,服从宿舍管理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篇3:检验检疫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  检验检疫集团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加强集团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集团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档案包括具有参考和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类信息资料。

  第三条 集团档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四条 集团与相关单位来往的信件、文件、协议与合同等资料。

  第五条 集团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和决定(包括发布的通知、通报、机构和人员调整、任免、奖罚及公司的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 集团的计划、规划、统计数据、预决算和工作总结。

  第七条 有利于集团发展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八条 文件资料归档须按照自然形成、历史联系的原则。

  第九条 案卷标题简明准确,并确立案卷保管期限。

  第十条 全部案卷统一排列并编写档号,逐卷登记,填写案卷目录。

  第十一条 中文直写版本右边装订,中文横写或外文文件左边装订。右边装订文件及其附件均对准右上角,左边装订文件对准左上角。

  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管理

  第十二条 集团档案管理由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部门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负责收集;已处理的或领导已批存的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并归档。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所保管档案资料的类别和时间须经办公室审批,并将所存档的资料目录报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档案分类及编号

  第十五条 档案分类案卷按部门、大类、小类三级分类。先按部门分类,再以案卷性质分为若干大类和小类。三级分类不够可增设“细类”;案卷不多仅使用“部门”及“大类”或“小类”。案卷须划分不同保密等级,并在档案袋的右上方标明。

  第十六条 档夹封面首页设“目次表”,案卷归档以一案一目次为原则,依次编号、登记。

  第十七条 档案分类名称须简明扼要,以表示档案内容为原则,统一范畴,不能笼统含糊。

  第十八条 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www.pmceo.com分类名称用数字编号,按一定的次序排列。

  第十九条 档号须一案一号。档案叙述数事或一案归入多类者根据其主要类别编列档号。

  第二十条 档号自左而右编排。右方装订档案,须将档号填写于案卷首页的左上角,左方装订的填写于右上角。

  第六章 档案的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 档案每年清理一次,须归档的文件装订成册后及时归档。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鉴定失去价值的档案,报集团总经理批准后销毁。

  第七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档案须填写申请单,经办公室批准后借阅。秘密级档案须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借阅。

  第二十四条 借阅档案须在档案室查阅,未经批准不得借出档案室。

  第二十五条 借阅期限不得超过一星期,到期必须归还。

  第二十六条 借阅人须爱护档案,确保档案安全,严禁涂改、勾画、剪裁、抽取、拆散、摘抄、翻印、复印、摄影、转借和损坏等,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档案交还须当面查验点交清楚,发现遗失或损坏,立即报告领导,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非本集团人员借阅档案,须持有单位介绍信,经集团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借阅,不得将档案带离档案室。

  第二十九条 档案内容的摘抄,须经总经理同意后,由办公室审查所摘抄的内容,再报总经理审核批准。

篇4:后勤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后勤处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学生宿舍安全用电,保障学生正常权益,更好为学生提供服务,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家节能减排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严禁使用大功率电器及违规使用电器,学生宿舍内实施智能控电管理,单个用电器功率不得超过800W,每个学生宿舍实际设计最大用电总功率1200W,若某宿舍总功率超过1200W,系统立即自动断电,恢复正常功率后,系统将在两分钟内自动恢复该宿舍的供电。累计超功率15次后,系统不再自动恢复,需到用电管理员处说明情况,经调查没有发现违规后手动恢复。

  2、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灯、乱装插座和配电设施线路上乱挂物品等破坏公共设施行为,如有损坏照价赔偿,造成事故的并追加责任。

  3、寝室内供电时间严格按照学校规定作息时间执行:每天上午6:30至晚上23:30时供电。

  4、学校将为每个学生每月无偿提供5度电。每间寝室每年按10个月供电、供电度数按所住学生数×5度,提供正常生活学习用电保障。

  5、学生应自觉养成节约的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灭,合理用电,对超额使用部分按国家用电收费标准收取,学校会在每月25日后告知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

  6、超额度数和超额费用收取时间为次月的5日以前,逾期不缴纳超额用电费用的,系统将作自动断电处理。

  7、20**年4月7日起实行计量收费。

  8、交费地点:后勤集团二楼,

  交费时间:上午9:00至下午4:30分

  9、本办法由后勤处水电科、学生处宿管科负责解释。

  z学院后勤处

篇5:某教务处电化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教务处电化教学工作管理办法

  电化教学作为现代化教育的重要手段之一,以其直观、生动、形象的方式将所需的客观事物与过程再现于课堂,在调动学生视、听积极性,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为充分发挥电化教学的功能,特制定本办法。

  一、常规电教管理

  1.电教资料由电教室统一归口管理,并按非书资料分类法编目,汇编成电教资料目录,发往各处室、教研室,以供查阅。

  2.课程教学中需播放的电教片,须编进授课计划,由电教室统一安排播放或由教师自行播放。

  3.任课教师在安排电教课播放时间时,应至少提前一天与电教室取得联系登记,按电教室确定的播放频道组织收看。若因故不能按时播放,电教室应于课前通知任课教师。

  4.原则上,电教室不得播放他人自带影像资料。确因教学需要,教师需播放自带的电教片,事先必须经教务处审批。

  5.教师要制作教学用投影片或幻灯片,应将所需制作的图片一一列出,由系(部)主任签字后,提前一周交给电教室;

  6.电教室制作的投影(幻灯)片,由任课教师签字领取。原则上由教研室负责保管,统一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除特殊情况外,一套教材不能制作两套投影(幻灯)片。

  7.经学院批准,对外制作录象带、投影或幻灯片,按录像带每小时15.0~20元;投影片每张2.0元;幻灯片每张5.0元的标准收费。到学院财务处办理有关手续后,由电教室予以制作。

  二、语音室管理

  1.任课教师安排的语音课,原则上是列入学期授课计划的教学内容,在确定具体上课时间时,至少应提前一周与电教室取得联系并登记,以便统筹安排。

  2.语音室座位均按编号固定人员使用,各班上课前应将座位人员名单造册,交电教室和任课教师。学生进入语音室后,必须按规定编号入座,不得随意调换。同时检查设备情况是否正常,如有异常,应立即向电教室教师报告。

  3.上课时,学生应按教师指令操作,不得随意乱动。课后应及时做好使用情况记录。

  4.语音室设备一律不得外借,严禁拿走室内用具、器材。

  5.学生进入语音室必须更换拖鞋,不得喧哗,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注意保持室内清洁。

  三、教学用收录机、幻灯机、投影仪等仪器管理

  1.教学用收录机、幻灯机、VCD、投影仪由电教室负责采购、维修和保养,教务组负责日常使用的管理。

  2.教学用收录机、幻灯机、VCD、投影仪原则上只用于课堂教学,需要使用的教师应本人到教员休息室办理借用手续,连续借用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天(双休日除外)。

  每学期结束前一周停止借用,送回电教室检修和维护。

  3.使用者须爱护设备,按正常程序操作。不懂之处及时向电教室有关人员咨询。使用者不按正常程序操作引起的设备损坏,责任自负。

  四、电教设备及器材管理制度

  1.电教设备和器材的采购,按年度计划执行。入库时,须经专人验收、签字,建立设备台帐,做到帐物一致。

  2.电教工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前,必须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发现异常情况要立即停机,认真检查,出现事故要写出事故分析报告,并及时上报学院。

  3.所有电教设备和仪器,必须按其性能要求做好防水、防火、防尘、防震、防锈、防盗等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

  4.所有设备必须做到随坏随修,并在每学期期末进行全面维护、保养和检修。

  5.摄影和摄像器材应使用一次维护一次,并及时放入保险柜中,注意防潮防盗。

  6.有关设备的改装或报废,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7.所有设备和器材都不得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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