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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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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暂行办法

  为繁荣校园文化,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环境,进一步推动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是指在z医科大学校内出版,并未取得全国公开出版统一刊号或内部出版统一刊号,有固定名称、开版,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非商品性成册、折页或散页的连续出版物、印刷品(不包括机关公文性材料和简报等信息资料)。

  第二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学校各单位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均需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认真填写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写明办刊宗旨、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办刊内容、主办单位、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资金保障等内容),报党委宣传部审批。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自办刊物由校团委预审,各学院团总支、学生分会的自办刊物由所在学院党总支预审,报党委宣传部审批并备案。

  第三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在办刊期间必须严格按照申报审批表所填写内容办刊,不得随意更改刊物名称、刊期、开版或开本、内容等。

  第四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刊号登记:经审批和备案后,由校党委宣传部统一登记、编发刊号,印刷时刊号应在刊物明显位置完整地印出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号。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得使用××报、××刊或××杂志等字样。

  第五条 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党委宣传部负责对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进行宏观指导和管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负责对刊物进行日常管理,对内容和质量严格把关。刊物负责人须在每期刊物编印完成后的三日内将刊物(3份)送党委宣传部审阅,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颁发前已办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须重新履行申报审批、登记备案手续。

  第七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学校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党委宣传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停刊。违反校纪法规的,主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党委宣传部。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z医科大学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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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大学委员会聘请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进一步健全党内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现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主要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无党派代表人士、专家学者、教代会执委、离退休干部和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中聘请。

  第二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方式

  由校纪委、监察室会同有关党组织、部门(单位)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在征得拟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同意后,经校纪委全委会审核,报请校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三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实践“***”重要思想,政治立场坚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心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联系群众。

  (四)年龄一般在五十五岁以下(离退休干部除外),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四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群众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党员干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命令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三)向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地提供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和党的组织违法违纪的案件线索,反映、转递人民群众对党员干部和党的组织的检举和控告;

  (四)协助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对纪检监察工作提供咨询;

  (五)参加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的专项监督检查或案件调查工作;

  (六)反映人民群众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参加纪检监察工作有关会议和有关学习、业务培训。

  第五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接受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在纪检监察机关指导下,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等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六条、党风党纪监察员、特邀监察员要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负责地完成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

  第七条、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限为四年,期满后可以续聘,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www.pmceo.com原因不能或不适宜履行职责时,经校纪委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可提前解除聘任。

  第八条、校纪委、监察室具体负责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

篇3:局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办法

  电力局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办法

  1.目的

  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维护企业我局发展稳定大局。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新化电力局及所属各单位。

  3.职责

  3.1综合管理办公室是思想动态分析上报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3.1.1定期归纳整理各党支部思想动态分析报告的内容;

  3.1.2定期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

  3.2各部门负责人为承办人,主要职责是:

  3.2.1按照局领导的批示和分析报告涉及到各部门、所属各单位需要解决的问题,对承办事项予以执行落实;

  3.2.2配合开展调研工作。

  4.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内容

  职工思想动态分析分为定期分析和“事故”调查分析。定期分析是指党总支、党支部月度分析。“事故”调查分析是指发生本制度规定的“事故”后,党总支在规定的时间内从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

  4.1定期分析的内容

  各党总支、党支部要围绕员工安全生产、营销服务和廉政建设等工作中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及影响员工队伍稳定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思想动态分析。

  4.2“事故”调查分析内容

  发生以下“事故’之一的,党总支要及时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了解当事人、责任人的思想根源,查找日常员工思想政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

  4.2.1发生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特大“事故”包括:

  4.2.1.1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上级或本局的相关规章制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经济损失;

  4.2.1.2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

  4.2.1.3员工违法构成重大政治、经济、刑事犯罪;员工聚众闹事或因集体*、越级*而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4.2.1.4影响企业形象、影响员工队伍稳定的突发事件和危急情况;

  4.2.l.5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现计划外生育。

  4.2.2发生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重大“事故”包括:

  4.2.2.1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上级或本局的相关规章制度,情节较轻、损失较小的;

  4.2.2.2领导班子成员和部门负责人 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4.2.2.3员工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涉及面广,影响恶劣的;

  4.2.2.4员工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在社会和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违*公德,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事件。

  4.2.3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

  5.职工思想动态分析的形式

  5.1党支部分析

  每月召开一次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会,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支部委员、部门行政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到班组长及生产一线人员。

  5.2党总支分析

  每季召开一次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会,会议由党总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总支委员、所属党支部书记、部门行政负责人。必要时可扩大到班组长及生产一线人员。

  5.3相关要求

  企业发生精神文明www.pmceo.com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他突发事件或危急情况时,应立即上报娄底电业局,由党总支书记组织人员深入现场,召开针对“事故”的员工思想调查分析。调查分析要做到“三不放过”,即查不清引起“事故”的思想原因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应对和改进措施不放过。

  6.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的内容

  6.1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6.1.1员工思想状况:

  6.1.2员工当前关心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及影响员工队伍稳定的潜在性、苗头性问题;

  6.1.3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6.1.4已采取或拟采取的对策、措施。

  6.2针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内容包括:

  6.2.1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当事人、责任人及简要经过;

  6.2.2“事故”调查分析的过程、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及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6.2.3“事故”有关部门和人员应负的责任、暴露的问题及吸取的教训;

  6.2.4对有关部门、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的教育、处理情况;

  6.2.5今后防止同类“事故”发生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7.分析上报的程序

  7.1各党支部深入一线班组,对员工思想状况进行调查、收集和整理汇总,每月分析会后,于20日前以《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表》的形式向局党总支上报分析报告。

  7.2党总支每季对各党支部提交的分析报告进行及时归纳整理,由分管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处理解决。重大问题和不能解决的问题,于每季度第三个月份25日前以《职工思想动态分析报告》的形式上报娄底电业局思想政治工作部。同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工作,加强思想教育和宣传,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员工队伍稳定。

  7.3党总支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报告要在“事故”发生后l0个工作日内上报娄底电业局思想政治工作部。

  8.检查考核

  8.1局党总支书记是我局落实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我局所属各党支部书记是本支部所辖部门落实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上报制度执行情况的第一责任人,局综合办是本单位落实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上报制度的责任部门。

  8.2局综合办负责对所属各部门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上报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8.3职工思想动态分析上报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我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思想政治工作评比考核范围。

篇4:中心小学困难学生资助推荐管理办法

  z农村中心小学困难学生资助推荐管理办法

  zz小学学生特殊困难资助,是学校关工委的一项爱心工程,资助经费来自于爱心单位、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捐赠,资助形式一般为对当年遇到困难的学生进行现金资助,也可为“爱心结对”、“长期帮扶”牵线搭桥。提供初审材料。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品学兼优在本校就读的小学生。

  二、资助金来源

  爱心单位、爱心企业、爱心人士的爱心捐赠

  三、资助标准

  因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孤儿、单亲、残疾家庭,以及家庭主要劳动力因伤病失去劳动能力等特殊困难家庭的小学生,每人给予当年一次性资助或长期帮扶。资助标准根据捐赠情况而定。

  四、资助形式

  1、固定性资助: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学生给予一次性固定学习费用资助。

  2、临时性救助:对因突发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进行应急救助。

  3、定向性资助:按捐赠人意愿进行定向资助。

  五、资助程序与管理

  1、贫困学生自己申请,村(社区)在申请报告上签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填写《zz小学学生特殊困难资助推荐表》,由班主任、校关工委初审并签具意见,由学校资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镇关工委或直接与爱心资助方联系。固定性资助的在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临时性资助的可当时发放;定向性资助,按捐赠人意愿实施。

  2、学校严格审批推荐关,负责将受资助对象在校学习生活以及家庭等情况向捐赠方通报。

  3、学校每年通过学校网站,校报,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资金走向。

  4、学校负责建好台帐,搜集整理好各种材料。

篇5:作风建设问责办法

  作风建设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全市各级党员干部作风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法律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对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对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在调研活动方面,组织群众迎送上级领导;违规使用警车带路,限制正常交通秩序;违规张贴悬挂横幅标语、打电子屏滚动标语、铺设迎宾地毯。

  (二)在公务接待方面,不在内部或定点宾馆安排住宿,安排超标准房间,房间摆放鲜花、高档生活用品;安排宴请,上高档菜肴和酒水;违规赠送各类纪念品和土特产;以招商引资等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在接待费中列支其他费用,以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三)在会议活动方面,未经批准举办或出席各类节庆、论坛、展会活动;未按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格、数量和经费、人数、时间;超预算列支会议活动经费,将与会议无关的经费开支纳入会议经费报销,向下级和所属单位摊派会议费用;会议活动现场违反规定超标准装饰,摆放花草、香烟或水果,制作背景板;在定点以外的高级宾馆或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

  (四)在文件简报编制方面,未严格按照工作需要和职能范围发文,编制发放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和授权,市级机关部门向各市(区)委、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要求各市(区)委和政府报文;推进无纸化办公工作不力。

  (五)在因公临时出国(境)方面,报批和出国(境)信息公开公示工作中弄虚作假;违规增加出访次数、时间、国家(地区)和陪同人员;出访经费开支、交通工具等方面超标准。

  (六)在公车管理使用方面,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购买进口车、超标车,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装修;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以挂靠在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以及向下级单位、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擅自驾驶公务用车;节假日(含双休日)除工作需要外公务用车未封存停驶;不按规定停放;公务用车私用;违反定点加油、定点维修和定点保险等管理规定。

  (七)在厉行节约方面,组织或参与用公款支付的娱乐、健身等高消费活动;用公款相互宴请、相互送礼;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单位“三公”经费未按规定控制和公开;违反楼堂馆所建设和办公用房使用规定;违规发放津贴补贴;占用办公设备处理私事,调动工作后未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仍占用原单位资产,退休后不及时移交个人使用的单位资产。

  (八)在执行作风建设规定方面,对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态度不坚决、措施不力,工作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变通执行;监管不严格,处理不及时、不认真,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问责的方式。

  (一)对单位问责的方式:

  1.责令整改;

  2.通报批评。

  (二)对个人问责的方式:

  1.诫勉谈话;

  2.通报批评;

  3.责令公开道歉;

  4.调离岗位;

  5.停职检查;

  6.责令辞职;

  7.免职;

  8.解聘或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七条 问责的适用。

  (一)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

  1.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2.一年内被问责两次以上;

  3.干扰、阻碍问责调查;

  4.欺骗调查、隐瞒事实真相;

  5.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

  6.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二)问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问责: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

  2.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

  (三)单位受到问责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单位和个人问责www.pmceo.com情况纳入绩效管理考核,由效能考核机构根据绩效考核扣分标准对单位和人员予以扣分,具体扣分标准由效能考核机构研究决定。

  受到问责的个人,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自行问责本单位人员,不影响该单位当年评先评优资格。

  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四)对违反规定获取的不正当利益,限期追缴。对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费用,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八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单位和人员的管理权限分级进行。

  第九条 对单位及工作人员问责的,问责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

  (一)对问责的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二)听取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

  (三)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四)下达《问责决定书》或《问责建议书》。

  第十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给予个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时限等。

  第十一条 问责机关建议问责的,送达《问责建议书》。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问责建议书》的内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呈报问责机关。

  《问责建议书》应当写明线索来源、反映问题摘要、问责建议等。

  第十二条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送达问责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报送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问责对象的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问责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问责对象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

  第十三条 问责机关作出的《问责决定书》应同时报送效能考核机构,作为绩效管理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问责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机关提出书面申诉。问责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垂直部门、驻泰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中央和省新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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