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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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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委员会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医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院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从严治党、以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业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促进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指我院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为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委书记、院长为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

  第五条 院党委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党委书记、院长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委员、副院长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分管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对分管的部门、科室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各党支部、各科室领导班子对本支部、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主任对本科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科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副主任根据分工,对分管科室班组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各处(室)处长(主任)对本处(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处长(副主任)协助处长(主任)工作,对本处(室)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院党委、院领导班子及各处室的领导、各科党支部及科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卫生局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召开1-2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认真分析我院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下达责任目标并组织实施,做到年初有布置,年中有检查,年底有总结。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重要思想,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根据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政策法规制度,针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体情况,制定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各职能处室、临床医技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组织检查考核。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领导和组织本单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执法执纪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医院党委书记、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进行具体研究和安排。

  (二)组织党风廉政建设的检查、考核,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和规章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组织协调,及时排除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扰,支持执法执纪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重视信访工作,着重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组织召开本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参加科室的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情况,执行谈话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针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条 医院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 协助党政正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具体负责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 加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督促、指导所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上级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在所分管部门得到落实。

  (三) 及时解决分管部门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纠正不正之风,支持查处违法违纪的案件,并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

  (四)组织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参加分管部门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制度。

  (一)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全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具体考核工作由党办、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考核的结果要作为对领导干

  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中发现问题,应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第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

  (一)我院党委、纪委就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写出专题报告,每年向市卫生局党组、纪检组报告一次。

  (二)院级领导干部在每年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第十三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评议制度。

  (一)党办、纪检监察、人事处负责对院中层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民主评议工作,并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二)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和民主评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每年度考评、干部考核、民主测评等结合进行。

  第十四条 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制度。

  每年党办、纪检监察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进行1-2次检查。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应追究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理。

  (一)对直接负责的部门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二)直接负责的部门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由于管理混乱,致使国家、集体财物被大量贪污,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消党内职务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者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授意、指示、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重要领导责任。

  (一)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当管理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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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法

>  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责任,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国资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理论为指导,坚持贯彻*同志"***"的重要思想,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公司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积极参与和支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逐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企;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坚持严格考核,认真追究。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党组(党委)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分析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同志"***"的重要思想,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法规,抓好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增强廉政勤政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三、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和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四、对本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及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对企业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投资项目及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集体研究讨论的制度;加强企业管理,根据企业的发展,不断充实、修改和完善有关的规章制度,堵塞漏洞。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组织对重大案件的查处,对纪检监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给以热情及时的帮助。

  第六条 行 政

  一、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的经营与管理的总体目标,做到党风廉政建设与生产经营和企业管理等项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二、研究制定强化企业管理的制度和措施,堵塞生产经营和管理中的漏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的落实。

  三、针对生产经营与各项业务工作中暴露出来的违*风廉政规定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制定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必要时进行专项执法监察。

  四、加强对行政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其在廉政建设中的作用。

  第七条 纪检组、纪委

  一、协助党组、党委和行政共同抓好集团公司和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定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目标、任务、制度和规定,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廉政准则》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如实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

  二、掌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情况,督促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参与配合干部部门对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工作,及时向党组、党委和行政领导报告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认真做好党内外群众关于党风廉政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四、抓好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及时宣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廉政建设要求和规定,增强廉政意识。

  第八条 工 会

  一、协助党政组织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深入基层,了解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对职工所反映的有关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共同研究、分析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

  二、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与规定。使工会工作和廉政建设工作互为促进,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服务。

  第九条 各部门

  一、根据党组、党委和行政的部署,结合本部门的工作性质、特点,制定廉洁自律的规定,配合单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二、加强学习,教育职工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廉政勤政意识。

  三、对本部门出现的不正之风,要及时果断予以纠正,并提出整改措施。对出现的违法违纪的情况要向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十条 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一、党政正职

  党组(党委)书记、总经理(厂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中层正职干部的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的部门、工作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党政副职

  党政副职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纪检组长

  对集团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集团公司总部监察部主任、纪检组副组长、直属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纪委书记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四、三总师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所分管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

  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的三总师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工会主席

  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重要领导责任。

  对工会副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对成员单位工会主席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一般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自我考核。各级领导干部要定期对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检查。要发扬好的方面,及时克服不足之处。如有违法、违纪问题,应主动深刻检查,积极向组织汇报。

  第十三条 组织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考核、个别考核与普遍考核相结合的方法,由上级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深入到群众中,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客观地反映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选聘、晋级、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应认真记载,作为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以下情况应予以追究: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单位、本部门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至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所管辖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法、违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至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

  五、由于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施工、生产,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职工伤亡事故的;

  六、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使本单位的财产被盗窃、贪污、诈骗和浪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对本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纠正或授意掩盖欺骗,致使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违反集团公司选拔任用干部的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独断专行提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案件的查处,或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不制止、包庇纵容的。

  对出现以上问题的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第十七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条规为准绳,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 条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所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或组织分工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九条 有关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50万元以上;死亡1-5人或重伤5-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造成特别严重的政治影响的。

  第二十条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突出,受到广大干部职工好评的领导干部,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篇3: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范本

  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z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从制度上、组织上和职责上切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理论、“***”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高度,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切实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学校的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学校处级以上(含处级,下同)党政领导班子的正职(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下同)为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构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体系,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接受师生医护员工监督,加强专兼职监督队伍建设,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网络。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七条、校党委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分别对学校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党委书记对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和党委各部门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别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学校和各院(部、所、中心)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校长对学校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校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部门、单位正职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处级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分别对各院(部、所、中心)

  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责,对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九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领导对本部门、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副职领导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十条、校党委、校行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规则,强化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上级行政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分解责任目标,部署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提高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廉政准则。

  (四)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标准、严格程序,不廉洁、不重视党风廉政建设的干部不得提拔任用。

  (五)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工作的领导,每学期部署和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

  (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定期听取附属医院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年对各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对考核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单位和主要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校纪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协助校党委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认真履行章程和《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赋予的职责。

  (二)认真履行“教育、惩处、监督、保护”职能,负责组织协调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调研,结合学校实际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四)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理论研究,定期听取附属医院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医德

  医风建设等工作汇报。

  第十二条、校党委书记、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加强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的工作部署、要求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及时了解情况,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予以落实。

  (二)加强党员、干部党风廉政教育。每年召开一次全校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中央及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精神,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校党委、行政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讨论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并定期听取校纪检监察工作汇报,作出有关决定。

  (四)负责校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定期召开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会前听取有关意见,会上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切实搞好整改,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五)按照上级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做好选拔任用干部工作,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按照校党委、行政的议事规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制定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健全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七)加强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对涉及副处级以上干部或重大案件要亲自过问,分析研究,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校党委副书记、副校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分管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每学期在规划、布置、检查和总结分管业务工作时,必须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三)负责分管部门干部、党员的党风廉政教育。指导、督促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加强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一次听取汇报,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督促解决存在的有关问题。

  (四)加强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的领导或协调。对查实的分管部门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亲自进行教育谈话;对分管部门发生的涉及处级干部或重大的案件要协助党委和纪委,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有组织协调的责任。

  (2)协助校党委制定每年纪检监察工作计划,确定阶段工作重点;协助校党委、行政领导筹备组织每年一次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

  (3)组织协调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并给予具体指导。

  (4)实行处级干部上岗前党风廉政建设专题谈话;对查实的轻微违纪违规的处级干部进行教育谈话;负责受理重要的来信来访;对举报的重要案件向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予以核实查处。

  (5)根据本细则规定的责任内容,对各处级单位和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结合学校中心工作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力量进行专项监察,并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或向党委、校行政提出建议;就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调查研究,当好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参谋。

  (二)纪委副书记除协助纪委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全体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履行监督职责,机关党总支对所属的总支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院、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所属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4)制定和完善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有关规章制度。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5)对于本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副书记除协助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各院(部、所、中心)正职在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协助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科研、创收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物资设备管理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于本院(部、所、中心)在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院(部、所、中心)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统一工作部署,在每学期的工作布置、检查、汇报、总结中应把廉政建设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2)认真对本部门、本

  单位全体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3)制定和完善本部门、本单位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政经费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审批制度等有关规章。每学期至少对有关制度的制定与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

  (4)对本部门、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问题或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要认真自查自纠;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积极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查处。

  (二)各部门、各单位副职除协助正职履行上款职责外,还应依照第九条规定承担领导责任。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www.pmceo.com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组负责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校机关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情况,评定出四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对党风廉政建设不合格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作出相应处理。考核材料归入个人党风廉政档案。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根据《中国共产章程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及其成员的监督检查。对校党政领导成员未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领导职责的,应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不研究、不部署、不检查,出了问题不认真解决的。

  (二)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要问题不及时处理,影响党群关系、学校和部门稳定的。

  (三)对已发现的违法违纪案件,应该上报而不上报,应该调查而不及时组织调查,应该处理而不严肃处理的。

  (四)干扰、妨碍案件调查处理,包庇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利用职权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或办案人员及其亲属的。

  (六)不认真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影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顺利开展的。

  以上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不予或者免除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任追究方式分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分为:警示;限期改正;批评;责成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免去职务。

  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责任追究的执行。凡违反本细则,应当追究责任的,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纪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根据本细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院(部、所、中心)和各行政处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方案。

  各直属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  艺术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我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实现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与目标,维护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省委、省委高校工委、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党总支委员会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依靠广大师生员工参与,紧紧围绕学院的艺术人才培养,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学校各项工作结合起来检查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从严治党和从严治院结合起来,把抓党风廉政建设和抓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结合起来,以党风廉政建设带动校风、教风和学风建设。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强调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坚持教育部党组织对学院领导干部的“六不准”,从思想源头上警惕和预防腐败,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第五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责任到人,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责 任 范 围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党总支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各系主任对本部门行政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负总责。

  第八条 院部机关各部、处、室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第九条 党总支委员会在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部署、督促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学院党委、纪委汇报,提出建议,并根据党委、纪委的意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条 我院的人事部门要把党风廉政的情况作为考核干部和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内容,将考核的情况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

  专 项 分 工

  第十一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云南艺术学院党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学院清查“小金库”,落实“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室负责。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的采购和管理、部分基建材料的采购、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由后勤综合管理办公室负责。

  责 任 内 容

  第十四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和院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1.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学院实际,认真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组织全院师生员工,特别是党员、干部认真学习上级关于反腐倡廉的指示,学习党风廉政的法规,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廉洁奉公、自我防范意识。

  3.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建立健全切实可行的党风廉政的规章制度,强化监督,加强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杜绝腐败。

  4.学院党总支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和纠正不正之风的三项工作要做到思想重视,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5.根据云南艺术学院党委、纪委的安排,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研究解决学院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落实。

  第十五条 院长根据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工作的指示要求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计划,切实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把这项工作真正列入院行政工作的议程。

  第十六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遵守廉政法规,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查处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等项工作给予支持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 学院部、处、室要贯彻落实党总支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做好落实工作。

  第十八条 各党支部委员会要结合组织生活,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廉政教育。

  第十九条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全体共产党的义务和责任,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负有更重要的责任。每个共产党员和党员干部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从维护党的利益出发,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上级关于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严格要求、勤政为民、勤政为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责 任 考 核

  第二十条 党总支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对下一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具体工作由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

  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常情况下一年考核一次,对有群众举报,问题突出的领导干部,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专门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如实写出考核报告,通过考核,及时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提出奖惩建议。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要列为民主生活会和本人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学院系、部、处、室的人员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视其情节轻重,分别按有关规定处理,同时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1.不认真贯彻执行院党委、纪委和党总支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党风廉政工作建设不力,对存在的违纪问题放任不管,经过指出仍不改进,导致所属单位党风廉政状况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2.干扰执纪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给查办工作设置障碍的;

  3.违反国家教育收费的规定,擅自收取学生费用的。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与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党总支委员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处理。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学院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院长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党办、人事、财务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具体计划。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党总支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5: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根据州纪委有关文件精神及州教育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责任制考核内容

  责任内容是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的责任。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一把手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具体内容为:

  (一)分工落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列为本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分工明确,职责清楚。

  (二)责任落实: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对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自承担的责任,对分管工作认真组织落实。

  (三)工作落实: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工作落实,有布置、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有作为。

  (四)措施落实:各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要做到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

  (五)教育落实:按照院党委统一安排,与组织生活有机结合,认真组织学习,经常对本部门的党员、干部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

  (六)制度落实:各部门按照院党委要求,按照《E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内容,健全制度,规范操作,做到监督有力,纪律严明。

  二、责任制考核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领导,学院成立以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院领导及各处、室、馆、中心主任及专业系、附属小学党支部书记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负责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考核工作需要,成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

  三、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群众座谈、综合评分的方法。

  (二)各部门按照《E大学师范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廉政建设进行认真自评。

  (三)在各部门自评的基础上,由院纪委组织综合评定,评定结果记入各部门的年度考核及廉政档案。

  (四)考核在年终进行,必要时进行抽查。

  (五)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要进行通报,做得好的部门及个人要表彰。做得不好的部门,要限期整改;对在责任范围内发生责任问题的,按照州教党字<2000> 07号和师院党字<20**> 19号文件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六)党风廉政责任制检查考核情况与学院岗位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影响部门评优及个人考核结果。。

  附:E大学师范学院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表

  *E大学师范学院委员会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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