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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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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市档案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为提高z市档案网站信息发布的质量,防止失密和泄密现象发生,做好网页的维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z市档案网站所有内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接受并配合保密工作部门实施的保密监督检查,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并根据保密工作部门的要求,删除网上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二条 网站发布信息必须严格执行审核制度,市局办公室对上网内容要严格审核、管理,以确保网上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坚决禁止不实和涉密信息上网。

  第三条  各县市区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确定一名信息员,主要负责采集、编录本单位、本科室的信息并向市局网站提供,信息员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各县市区局所采集的信息必须由办公室校审并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上报,市局各科室信息须经科室负责人校审并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上报;上报必须注明审核人,否则一律不予采用。

  第五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单位、各科室上报信息进行审核,并经分管办公室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方可上网发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公众网站安全及涉及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

  (一)标有密级的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局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五)窃取网站管理帐户及口令的;

  (六)未经允许,对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七)未经允许,对网站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八)通过因特网或局域网恶意攻击网站,导致网站不能正常运行的;

  (九)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提供的各种信息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妨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十)其他危害公众网站安全的。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八条 本规定由z市档案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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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机关大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保密制度

  随着计算机的普及和全球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政府网络工程的深入,我局于20**年建成局域网(对等网),主要用于各部门获取有关各类网上信息,提高工作效率。我局的计算机网络虽主要用于获取网络信息,但根据省、市、区保密部门关于计算网络信息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做到防患于未然,根据我局的计算机网络的实际情况,为确保本单位秘密信息的安全,特制定如下保密制度。

  一、落实分管领导并指定专门管理人员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涉密信息的审查工作。

  二、加强保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同时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并与年度考核相结合。

  三、各部门(科室)的计算机主要用于各类信息的获取,严禁利用计算机网络对涉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和传输。

  四、严禁任何人利用网络通信工具、聊天工具或在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和本单位内部资料。

篇3: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范例

>  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标准》、《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昆明贵金属研究所、z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所和公司)实际情况,为加强对外提供资料的保密审查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提供信息包括:在各类交流、新闻报道、合作、谈判、验收、鉴定等业务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中,凡是拟对外提供或公开的全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稿、论文、声像制品、磁介质、光盘及实物等)均须经过保密审查,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对外提供。

  第三条 保密审查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统一组织,由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具体分工如下:

  一、参加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信息资料,如拟发表的论文,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和鉴定的材料,科技成果的宣传材料等由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二、拟向新闻媒体、政府部门和相关单位提供的宣传资料和实物由党政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三、网站、网页的内容及其更新由信息发布管理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四、其他拟向外提供的信息资料由所涉及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保密审查。

  五、各部门在审查中若有争议或疑义的问题,可报送保密办组织复审。

  第四条 各送审部门、人员和进行审查的业务管理部门在保密审查中应认真填写对外提供信息保密审查表(见附表16),审查完毕后审查表保存在审查部门,以备复查,三年后统一销毁。

  第五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每年应对保密审查工作统计情况向保密办进行一次报送,保密办定期不定期对以上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整改。

  第六条 对外提供信息,未经保密审查严禁擅自向外提供。其中,擅自向外提供尚未造成泄密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和保密办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泄密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各业务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加强责任感,严肃认真地进行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保

  密审查。凡因审查不认真导致泄密的,要追究审查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按《保密工作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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