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1820

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和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8号)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2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是指我院在校在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

  第五条 认定过程中,既要坚持审查相关证明材料,更要注重学生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情况和平时生活表现;对于家庭经济困难而能积极缴纳规定费用的学生优先认定;对于有缴费能力而不积极履行缴费义务的学生不予认定。

  第四章组织管理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部署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学工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第七条 各系成立由系主任组长、辅导员和班主任参加的认定小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和学生代表(班级人数的10%)参加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做好本班级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和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小组成立后,其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数额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30%,且按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设置。

  第十条 对在校期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可参照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水平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者,为一般困难或困难。

  第十二条 学生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巢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特殊困难。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持有《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一),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优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孤残学生;

  2、烈士子女;

  3、单亲家庭子女;

  4、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或重点优抚对象;

  5、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致使家庭经济陷入困境的;

  6、学生本人突患重病或遭遇意外事故,家庭无力支付其全部治疗费用的。

  第六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经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随时申请和认定。

  第十六条 学院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需要申请认定的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果家庭经济状况无明显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二),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开学时,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 各系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和调查表,对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标准,结合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班级各档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各系认定工作组应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若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应将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全系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若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各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各系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师生若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正当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提请复议。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所反映的情况属实,应责成有关系、班级及时做出调整。

  第二十条 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全校各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请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办理认定批复手续,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一条 认定工作完成后,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填写《安徽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类统计汇总表》(附件三),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省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生本人在家庭经济状况好转后,应主动向学校报告,并申请停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第二十三条 各系每学年第二学期应对已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发现家庭经济有明显好转的,应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终止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时,应如实提供本人及家庭情况,保证所提供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学院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情况不定期地进行随机抽样调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立即取消资助资格,并收回其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各系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系应当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档案,完整保存认定资料、详细记录资助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职业学院 学工处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为全面掌握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将国家和学校的资助政策覆盖到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合理分配资助资源,针对每位同学的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资助方案,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和学院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和财务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学生处处长为副组长、计财处负责人、各行政单位负责人及各系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全面领导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

  (二)各系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系主任为组长,系学生工作负责人为副组长,各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各系以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各专业辅导员为组长,辅导员助理、班委会及学生代表为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以合适的方式在本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五条 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黄骅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一般困难、比较困难和特殊困难3档。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序,学生处、各系认定工作组、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学院每个学年全面、认真部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向在校学生发送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调查表。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处布置启动全院认定工作。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分别与学生进行谈话了解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通过班级干部、同学了解其日常消费等相关情况,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黄骅市相关部门的认定标准,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各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四)各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1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处负责汇总各系审核通过的认定申请表和调查表,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七条 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记入个人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学院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学院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应及时对其经济困难档次做出调整。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