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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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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城投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合理安排调度车辆,保障公司重要工作公务用车及车辆行驶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驾驶员和兼职驾驶员及其他公务用车事项。

  二、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车辆归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配,由办公室根据公司公务活动轻重缓急灵活安排。原则上优先保障总经理公务用车和融资、建设、土地、经营等主营业务公务用车。

  第四条 每辆公务车明确专职一名或兼职驾驶员二名。负责车辆的证照、年审、保险的办理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检验、清洁、加油等事项。

  第五条 因公务需要离开城区的,一律须在出车前向办公室报备,且必须节约用油,减少不必要的出车次数。部室员工因公务用车(非城区),须事前预约申请,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城区内一般不派公务用车,确有需要,需报办公室批准并指派车辆出车。

  第六条 所有公务车辆实行节假日封存制度和非工作时间入库制度。凡节假日和其他非工作时间,公务车辆一律停放在公司车库指定车位。车辆封存前,驾驶员与小车组长确认好车况、行车里程并锁好门窗。公司有加值班任务时,不再此列。

  第七条 公务车辆实行油量限标。

  序号 车牌 排量 油耗(L/100公里) 备注

  1 *7B 2.5L 10

  2 *23 2L 9

  3 *81 2L 9

  按财务部年终统计的各车辆的年度燃油费(元)÷全年里程(公里)×100=平均油费(元/100公里),再除以年均油价(元/L),得出油耗(L/100公里),进行综合评定,以车位单位评定出年度节油奖,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八条 全年维修保养费用最低的车辆,以车为单位,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九条 车辆行驶,全年未发生任何事故,按每公里0.08元计发安全行车奖(因他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车损、不计驾驶员责任)。

  第十条 车辆的大、中修,定时保养,年检年审结果、事故记录等工作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并建立台账,年底统一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一条 购车手续、各类证件等基础资料,能存原件的原件存档;不能存原件的,复印件存档。

  第十二条 办公室明确兼职人员一名,担任小车组长,负责车辆的相关事项管理。所有专职和兼职驾驶员,必须配合小车组长搞好车辆管理。

  第十三条 小车组长职责:确保公司所有车辆处于良好待命状态;负责严格按出车审批程序派车;指导驾驶员及时做好行车记录;落实节假日车辆停放制度;确定车辆长期维修地点并搞好维修价格调查和维修结果把关;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保险理赔;负责组织所有车辆的年检年审;为财务部做车辆年度费用预算提供有效建议;负责车辆加油充卡的审查;负责行车费用的审查;驾驶员使用的建议权和行车路线的建议权;负责所有车辆年终考核工作的资料收集并提供初步考核意见。

  三、驾驶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员工一般不得申请个人用车,因重病就诊、重病住院和个人紧急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报备至办公室后方可用车。

  第十五条 每台车一本《车辆使用及运行记录台账》,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详细记录每日行驶的里程、时间地点、用车事由,并由有关人员签字。办公室每月核对一次运行台账。

  第十六条 驾驶员不得私自向外借车、换车或出私车。未经批准向外借车、换车、出私车等造成的各种问题和事故责任全部由当事驾驶员负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驾驶员必须熟悉并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服务意识,以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身体、精神状态驾驶车辆,严禁酒后驾车。因违反交通规则等造成的事故责任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公务接待中,驾驶员有权拒绝任何形式的劝酒,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严格按照领导干部相关纪律规定,禁止领导干部驾驶公司公务用车。

  第十九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由专职或兼职驾驶员负责实施,办公室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厂修理,须说明理由,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维修。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大、中修,驾驶员应列出维修计划(包括时间、维修项目范围、预算)报小车组组长复核,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下,办公室主任审定后实施;预计维修费用5000元以上,分管办公室副总经理审定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车辆内外清洁,定期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车况和车容整洁,出行前例行安全检查,保证行车安全。

  第二十二条 因驾驶员自身原因造成的违章、证照不全等处罚,所需费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因公务原因发生的违章处罚,全年罚金总额不得超过2000元,超过部分由驾驶员自行负责。全年无任何违章行为,奖励驾驶员500元/年·人。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使用不当或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发生故障,所需维修费用,由驾驶员全额承担。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需按时上、下班,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无出车任务时,须在办公室待命;双休日及节假日不得关机,保证随叫随到。如无特殊原因,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统一调度。不服从调度的,可处罚款100元/次。

  四、私车公用及非专职或兼职驾驶员用车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分管副总经理同意,因部门


公务需要,私车公用的,车辆报办公室备案,公司经理办公会议核准后,由车辆所有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县城内私车公用的,公司每月支付200元燃油费,车主不得再报销城区内交通费用。因公务驾私车出县城的,出城前先向小车组长报告并填报《租车申请单》,经办公室与分管副总经理核准后,公司根据县城租车行情明确费用报销标准,车辆所有人提供汽车租赁发票,按公司报账程序予以报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起实行。原《车辆使用和司机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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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大学附属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为加强医院院本部公务用车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学科带头人因公用车;

  2、各处室正副主任、处长在市内参加会议确需用车;

  3、医院组织安排的公务、接待及集体活动用车;

  4、各党团支部及民主党派支部集体外出活动用车;

  5、部门报送财务、社保、基建等资料用车;

  6、职工及直系亲属殡丧用车;

  7、个别特殊情况用车。

  二、公务用车原则

  1、各类公务用车原则上只限于市内,超出市辖区域用车需按程序报批;

  2、来院讲学、交流的外宾(含港、澳、台地区)用车,原则上只负责接送,特殊情况可安排一次市内游览,在穗期间的其它用车自行解决;

  3、各党支部、团支部及民主党派各支部组织外出活动,每支部每届可安排用车一次;

  4、医院车辆原则上不对外租用;如科室或本院职工确实需要租用医院车辆,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情况下,必须严格履行公车租用申报手续,并按规定交纳租车费用。租用期间,如承租人人为损坏车辆,承租人必须照价赔偿,并承担一切责任;

  5、医院原则上不安排大巴长途市外运输,车队原则上应预留一辆小车供处理紧急公务使用;

  6、使用科室及个人应自觉服从车队的用车调配。

  三、公务用车调配

  1、公务用车实行统一调配:

  (1)常规车辆如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调配;

  (2)特种车辆如救护车、器官移植用车等由医务科负责调配。

  2、因车辆周转不能满足需要时,调配科室应做好解释工作,申请科室应予以配合和理解。

  四、公务用车审批程序

  1、凡申请公务用车,由申请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可在医院网页下载或在院长办公室文秘科领取),处室、直属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审批。属规定范围内的用车审批,由院长办公室文秘科审核签名后通知车队安排用车,特殊情况报院长办公室主任审批同意后办理用车手续;

  2、可预见性用车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办理,周末及节假日用车应在周五或节假日前办好手续。若因特殊原因急需用车,可电话向院长办公室主任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夜间急需用车,可向行政总值申报,事后补办用车手续;

  3、各党支部、民主党派支部、团支部外出活动申请用车,由申请支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党(总)支部书记或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后,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4、团委组织大型活动申请用车,由团委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团委书记签名后报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同意,再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5、由医学会组织的各类集体学术活动,如确需用车,由主管科室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6、本院职工及直系家属因殡丧用车,由人事处老干科填写《公务用车申请表》,经科、处室负责人签名后,报院长办公室办理用车手续。

  五、除院长办公室、医务科履行职责调配相应车辆外,其余科室及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临时通知车队派车,否则院长办公室对未经批准的《公务用车申请表》不予认可,发生费用由申请科室或个人自理。

  六、乘车人使用公务用车后需在《公务用车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七、每月初车队应将上月《公务用车申请表》汇总送院长办公室审核。

  八、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各院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篇3: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范例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宿豫办发[20**]82号文件精神,经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同意,现将《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公务用车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月十五日

  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极性,为全区各项工作提供高质量的用车服务,根据《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原则:扎口管理,规范行为,优化服务,提升形象。

  第三条 严格车辆管理,堵塞公务用车使用中的各种漏洞,降低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务车辆作用,切实提高公务车辆的使用效率。

  第四条 加强驾驶员的政治、业务培训,提高安全行车技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五条 树立服务思想,端正服务态度,爱岗护车,树立良好的公务用车驾驶员形象。

  第二章 驾驶员职责

  第六条 凡公务用车一律在车辆前挡风玻璃右上角张贴“宿迁市公务用车”专用标识(有明显外观标识的公务用车除外);驾驶公务用车者必须持有《驾驶证》和《宿迁市公务用车准驾证》方可驾驶公务用车;严禁将公务用车交由他人驾驶。

  第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应严守机关秘密,不道听途说,不做任何有损于机关形象的事,自觉维护领导、机关及自身形象。

  第八条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爱车护车,熟悉车况,坚持例行保养,确保行车安全。

  第九条 熟悉和掌握车辆性能,坚持日常保养、维修和定期保养、维修相结合,及时排除细微故障,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第十条 自觉参加公务用车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或者单位组织的各项旨在提高驾驶员法制意识、专业技能、形象、礼仪等方面的培训类活动,加强交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一条 工作积极主动,www.pmceo.com服从分配、调度,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改善服务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公务用车需求。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公务用车管理要求停放车辆,不得乱停乱放。服务对象因公外出,驾驶员必须到单位办公室报到,把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

  第十三条 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交通法规,服从交警指挥,不违章行驶,不酒后驾车。

  第十四条 礼貌行车,安全礼让,不争道抢行,不开斗气车、野蛮车,不乱鸣笛,人行横道减速让行,不穿插首长和外宾的车队。

  第十五条 弘扬正气,讲究个人卫生,提高素质,举止文明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采用百分量化考核。其中安全行车30分;文明行车10分;百公里实际油耗20分;车况维护20分;业务考核20分。考核工作由中心会同用车单位实施。

  第十七条 各单位办公室要认真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单车考核工作,并在次月5号前将上月考核情况上报中心。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加分:

  1、全年安全无事故的,加8分。

  2、单车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3、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前5名加8分,6-10名的加4分,11-20名的加2分。

  4、有其它突出成绩的酌情加分。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情况的予以扣分:

  1、发生事故,造成人身或车辆伤(损)害的,视具体情况扣5-30分。

  2、违反交通法规,受到罚款、公告等处罚的,一次扣2分,

  3、公车私用,或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经调查属实的,一次扣2分。

  4、未按要求做好车辆保养、保洁工作,或因主观原因造成车辆机件损坏而影响出车任务的,一次扣2分。

  5、无故不参加中心或单位组织的培训、会议的,每次扣1分。

  6、不按规定乱停乱放并造成影响的,每次扣2分。

  7、夜间未按规定停车造成车辆损失的,每一次扣5-20分。

  8、其它违规行为的酌情扣分。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驾驶员年度目标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90(含9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60(含60)分-90分为“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中心根据考核情况提出意见,使用单位据此兑现驾驶员各项补贴、福利和奖金。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单项奖设立安全奖和节约奖。安全奖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进行奖励;节约奖20名,分别奖励年百公里平均耗油量和单车车况年累计维护费较低的前十名驾驶员。

  第二十二条 设立优秀驾驶员奖。www.pmceo.com优秀驾驶员按全区驾驶员的10%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评出。优秀驾驶员年度考核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三条 设立“十佳驾驶员”综合奖。“十佳驾驶员”从优秀驾驶员中评比产生,经区“两创一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区委区政府表彰。

  第二十四条 按月考核单车百公里油耗,凡百公里实际油耗超过标准油耗的,超出部分由驾

  驶员个人支付80%。

  第二十五条 对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驾驶员,予以转岗或辞退。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严重违反《宿豫区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试行)》,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共同查处,驾驶员转岗或辞退。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驾驶员档案一律由中心托管。中心负责对驾驶员定期组织学习、业务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对驾驶员的补贴、福利、奖金提出实施意见。

  第二十八条 驾驶员日常管理由各单位办公室指定专人在中心指导下具体负责。其职责是:

  1、传达、落实公务用车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实施中心要求的公务用车管理及驾驶员考评工作。

  2、负责本单位公务用车的使用、调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考核。

  3、负责抓好行车安全工作、车辆年审及车辆维修保养工作。

  4、负责拟订本单位车辆配备计划,实施车辆报废、更新、购置的上报及车辆各类费用的缴纳工作。

  5、负责协助中心处理本单位车辆违章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6、负责兑现、发放本单位驾驶员的各项福利、奖金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宿豫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有公务用车,国有企业公务用车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有关公务用车驾驶员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篇4:某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  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节约公务用车费用开支,提高公务用车的效率,根据学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应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范围,规范公务用车的审批手续,并本着各类公务用车的先后缓急统一调度安排。

  第三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院公车的,须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1、学院各单位因业务需用公车时,应事先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2、国家机关领导、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兄弟院校领导来校公务用车,由接待单位负责人签名后,送汽车队安排。

  3、以上各项用车费用,由各用车单位负责人按月核准后,统一结算,通过财务处从各单位经费中转帐支付,并定期将用车情况向院领导和用车单位进行通报。

  4、学院主办或协办的各类会议的用车,有会议经费的,由会议承办单位自理;无经费资助的,需用车时应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执行,其费用由学院办公室统一结算。

  第四条 严禁公车私用和非公务性质的用车。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外出旅游活动,车费自理。

  第五条 公务用车要坚持车辆“三检”制度,落实在出车前、途中、返回后的检查保养项目,各项零件须保持完整,如有故障、失窃或损坏等,应及时处理。

  第六条 车辆实行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车辆因外出需维修,加油,由司机说明情况,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否则不予报销,行驶里程、过路费、维修费用及耗油情况每月统计一次。

  第七条 车辆维修,由司机填写报修单,汽车队负责人检查认定后,报后勤管理处负责人审核,费用在3000元以上,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公务用车返回后,车辆要停在指定位置,严禁私自出车,收车后要及时入库停放。否则产生一切安全问题,由司机本人负责并追究其责任。

  第九条 公务用车因公务行驶违反交通规则时,如属个人过失,其罚款由当事人自行负担;如属汽车本身不可抗力造成的罚款由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院各类公有车辆免征路费等有关优惠政策的申请,办理购置车辆保险、年票、年度检验等手续由汽车队负责。

  第十一条 司机按岗位职责要求做好本职工作,在安全行车的同时, 防止发生意外人身安全事故,同时要强化服务意识,服务要热情、周到、细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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