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发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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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发展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规范资产运行秩序,提高资产运营效率,根据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概述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

  第四条为了保护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提高其使用效率,公司的固定资产实行分级管理和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法。

  1、实行资产的分级管理:

  (1)财务部负责公司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定期(年中和年底)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2)其他各级使用单位(部门)在财务部的统一协调下,按照固定资产的存放地点结合使用部门或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部门)资产的管理,并进一步将管理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

  2、实行资产的归口管理,即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由公司的工程部、行政管理部、IT部等相关部门分别负责管理:

  (1)工程部负责**公司工程设备的统一管理;

  (2)IT部负责办公设备中的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程控电话、网络等管理;负责信息保密,电脑、软件以及与电脑相关配置的请购审核;

  (3)行政部负责通讯工具、运输工具、公共房产、公共设施的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物业管理;

  (4)部门合并时,合并双方资产须进行详细交接,由接收方负责合并后资产的管理,交出方承担交接前资产管理责任;

  (5)对于**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之间调用固定资产时,由相应的财务部门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资产在调拨过程中应急方法允许使用,但被调拨资产的部门应主动补办并完善相关手续,否则所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该部门承担。

  (7) 各级资产使用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其所使用和管理的固定资产的台账,定期和财务部门核对。

  3、**公司下属各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公司的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负责。

  第五条资产管理组织的设置:

  1、在**公司财务部成立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各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实行资产管理员制度:

  在**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所属各公司的各部门设立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在各公司财务部和**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资产管理的有关工作。

  资产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1)建立本公司、部门资产台账,详细登记本公司、部门的固定资产;

  (2)及时办理本公司、部门资产的新增、调拨、修理、报废,并在台账上真实反映;

  (3)协助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的日常维修、修理,确保部门资产准确和安全;

  (4)按时向财务部资产管理处报送资产管理方面的报表;

  (5)配合财务部门、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抽查、清查和核查工作,落实**公司有关资产管理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填报各种相关资料;

  (6)做好资产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7)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工作或其他原因而离开本职岗位时,须及时、完整地向接收人移交资产管理方面的全部资料、文件。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购置:

  1、**公司本部固定资产的购置必须有书面申请,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购置。

  2、固定资产的购置应做到货比三家。

  3、**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购置固定资产的规定:

  **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购置固定资产可采用三种方式:

  (1)预算购置:

  ①**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如需购置固定资产时,必须向**公司财务部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部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同意购买的,也需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②各公司财务总监必须详细审核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并签署审核意见,未签署意见的,**公司财务部将不予上报董事长审批,对不依程序可能造成的损失,**公司财务部不承担任何责任。

  ③各公司必须在**公司董事长批准的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一般情况下不准超预算;特殊情况下确需超预算的,必须另行向**公司董事长请示。

  (2)授权购置:有关公司根据**公司董事长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购置有关固定资产时,由有关公司总经理审批,超过授权标准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报**公司董事长审批。

  (3)单项审批购置:**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如在预算或授权之外临时购置固定资产时,须向**公司财务部上报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由财务部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长审批;特殊情况下由**公司董事长同意购买的,也需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常规管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入、验收管理:

  1、购回公司两天内,供应(或采购)部必须及时通知资产请购部门和相关的技术部门进行实地检测。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运行的主要技术数据加以说明,填写并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检测报告》。

  2、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将检测合格的报告,一式四份分别报给财务部固定资产会计、资产请购部门资产管理员、供应部(采购部)采购员和本部门留存。供应(或采购)部根据验收合格的检测报告,整理好资产购入发票、运费、进口关税、装卸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的票据,三天内办理完成发票报销手续(特殊情况除外)。

  3、领用部门根据检测合格的报告,登记部门固定资产台账。

  4、财务部应按固定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使用部门(单位)建立固定资产卡片;财务部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和各部门资产管理员的固定资产台账应与固定资产卡片相一致。

  5、财务部根据供应(或采购)部提供的发票等登记公司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

  6、固定资产检测不合格或试用不合格的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协助,供应(或采购)部负责办理退货事宜。

  7、固定资产需试用的,资产管理部门须每周向供应(或采购)部和财务部报送资产试用的技术数据,以便于供应(或采购)部门做出是否退货以及何时退货的决定。试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半

年。资产试用期间,供应(或采购)部不得向供货商付款。

  8、公司自制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制造部门对资产的性能、质量、运行的技术参数等数据进行检测后详细登记到该资产的"固定资产验收检测报告",并为设备办理资产卡片。资产制造部门及时将检测合格的自制固定资产办理入库手续。待需求部门领用时,由相关部门出具"固定资产验收检测报告",一式三联,一联交领用部门登记资产台账;一联须在资产领用时交财务部门,并附制造该项资产的成本明细清单,作为财务部门记账依据:一联交归口资产管理部门。

  第八条固定资产调拨管理

  1、固定资产调拨,必须由固定资产需求部门与使用部门在达成调拨共识的基础上,由调入部门请求资产管理部门对资产的使用状况及技术性能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资产方可调出(严禁将已丧失使用价值的资产调给需求部门)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必须对鉴定结果负责。

  3、调拨双方负责调拨的人员和部门负责人及资产管理部门签字后,调出方应立即带《固定资产调拨单》到财务部办理账务划拨手续后,方可进行实物移交。

  4、未经财务部资产会计签字的调拨,财务部将不予办理划账,归口资产管理部门不得调拨资产,并将有关资料退回调出部门领导,同时报请资产管理小组对调入及调出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5、资产调拨时,调出部门必须把该项资产的零配件及技术资料全部移交给资产调入部门。不允许把一项资产拆散或几件拼装后调拨。

  6、调往各公司的固定资产,由调入方持公司领导签名的"资产调拨申请书"到财务部领取"固定资产调拨单",再到相关部门联系调拨事项,办理有关手续。

  7、从各公司调入总部的固定资产,该公司需在办理调拨实物的次日,将调拨资产的文件传真到总部财务部资产会计处,集团公司总部调入部门须在资产安装好后将《资产调拨单》送到财务部和归口的资产管理部门。

  8、部门借用资产需办理借用手续,并报财务部备案。出借资产的折旧由借入部门承担。

  第九条固定资产送修管理

  固定资产因故须送厂商修复时,应依照公司与供应商签订的供销合同,于送修时由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送修申请单》,归口资产管理部门核实后方可进行。《固定资产送修申请单》第一联由资产使用部门留存,作为出门证使用;第二联送财务部;第三联由门卫室暂存于次日转送财务部门;第四联交供货商作资产运回公司交货的凭证,经办部门会同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在验收后转交财务部,申请报销修理费用。

  第十条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管理

  固定资产出租或外借,由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将有关资料上报财务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办理出租或外借,并应签订合同,正本一份报送财务部以备核对,合同内容应包括修缮保养及税费负担、租金、运输费用、归还期限、保持原状、附属设备明细等。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报废管理

  1、固定资产报废,由报废资产的公司、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该公司、部门总经理签字同意,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报废手续。

  2、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应派出(或会同有关部门派出)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对申请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详细填写《固定资产报废鉴定表》。

  3、报废资产进行技术鉴定后,由资产使用部门将申请表报至财务部资产管理处,请求给予核销账目。资产会计要查清报废资产的原始价值,累计折旧,是否已到使用年限,是否符合报废条件;对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会计应会同资产管理小组相关成员到现场查看实物,如果资产管理小组中的一人认为该项资产不能报废的,则该项资产不能报废。

  4、资产管理小组完成鉴定后,归口资产管理部门应将固定资产报废表报送财务部资产管理处,资产管理处审核后上报财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审批,批准后由财务部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

  5、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完的折旧须在资产报废当月一次性记入该部门的费用,不得分月摊销。

  6、借用的固定资产,借用部门无权擅自进行报废处理。如确需作报废的,须提供部门填写的"报废资产委托书",并提供该项资产的详细技术资料。

  7、对因人为原因导致的资产提前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落实相关责任后,再履行资产报废程序。

  8、**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报废实行向**公司报批制度:

  (1) 各公司的有关固定资产如确实需要报废时,应向**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处报告(报告必须有本公司财务总监的审核意见);

  (2)**公司财务部在对各公司上报的固定资产报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领导审批;

  (3) 各公司根据批复情况结合本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资产的有关处理。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清理的管理

  公司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的资产管理员持《固定资产清理单》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将其分类、整理及变卖,所有收入必须如实上交财务部。

  第十三条闲置设备的管理

  闲置设备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各公司闲置(含未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定期(每月)向**公司财务部资产管理处报送有关报表(报表格式详见"闲置设备统计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完工结转的管理

  在固定资产完工交付使用后必须结转至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按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同时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四章 固定资产检查

  第十五条固定资产的检查

  资产清查范围包括公司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一切资产。

  1、资产清查的内容是:

  (1)清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如发现实存数与账存数存在差异,必须找出产生差异的原因和分清造成差异的责任,确保账实相符;

  (2)查明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闲置和功能闲置,便于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充分挖掘固定资产的使用潜力;

  (3)是否存在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丢失、毁损、提前报废或被非法侵占、挪用等情况,便于改善管理,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4)清查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调拨等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便于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2、**公司财务部代表公司在每年的年中和年末对公司的固定资产各进行一次彻底的资产清查;每季度末由资产使用部门自查一次,财务部对各部门的清查情况进

行抽查(抽查面不得低于30%)。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公司必须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和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在收到本制度后的1个月内制订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经**公司财务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公司财务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通知。

  江苏**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20**年10月28日

采编:www.pmceo.cOm

篇2:X房地产公司资产管理办法

  某房地产公司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落实公司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严防丢失,杜绝浪费,确保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本办法中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指不属于固定资产,而又价值较高,或使用时间较长的物品。

  二、购置

  1、凡需新增资产,各部门均需申报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报经公司经理会审核批准。

  2、购买经批准的计划内资产,购买前由申购部门填写资产申购单,申购单需详细列明所需购买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用途,并报资产部审核。

  3、资产部应根据公司资产的具体使用及闲置情况,提出购置或调拨的建议报行政部。

  4、行政部履行资产购置手续并组织资产购置工作。

  5、资产购置后,首先由资产部验货并填写资产出库单,详细注明资产编号、名称、品牌、规格等内容,交使用人签字确认并留存一联备案后,在发票报销单上签署审核意见。

  6、行政部履行报销手续。

  三、调拨

  1、资产需要进行内部调拨时,由资产部填写资产调拨单,注明资产名称、编号、凋入调出部门等内容,交由调入调出人签字并留存一联后,报行政部。

  2、行政部组织资产调拨工作。

  四、日常管理

  1、领用资产必须办理出库手续,资产出库后,即归使用部门管理。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的日常保管、养护和使用。

  2、资产部负责对公司资产统一编号,并根据资产使用出库单、资产调拨单填写资产台账、资产管理卡片,建立部门及个人资产使用档案,力求帐实相符、帐帐相符。

  3、各部门建立资产使用明细帐,并于每月月底对本部门资产进行盘点。如有盘盈、盘亏及报废毁损情况,应查明原因,及时报资产部。

  4、资产部每半年对公司资产进行复核盘点,并将资产盘盈、盘亏情况报公司董事会审核批准后,进行帐务调整。

  5、年度终了,资产部汇总各部门本年度的增减资产,连同年初已有资产,编制各部门年终资产结存清单。该清单经资产部、行政部、财务部会同使用部门盘点后,由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盘点确认后的资产清单一式三联,资产部、财务部、使用部门各执一份。

  6、员工调离部门或离开公司时,应交回所领用物品,资产部应及时将其资产使用档案复印一份交人事部进行核对;各级主管离任或离开公司时,应由上一级主管或资产部清点其管辖部分的资产。

  五、维修

  1、使用部门根据本部门资产使用情况,提前制定维修计划,报资产部。

  2、资产部根据资产档案,确定其是否属保修范围,做出保修或维修建议。

  3、行政部履行维修手续并组织保修或维修工作。

  4、资产维修后,维修清单转至资产部一联,据以填写管理卡片相关内容。

  六、报废毁损

  1、需报废的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报废单",报资产部及行政部。

  2、资产部会同行政部进行复核后,经鉴定确系无法使用的,于年度末汇总成表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3、资产部在收到"资产报废表"批复后,调整相关帐目。

  4、各部门在收到"资产报废表"批复后三日内,将报废资产集中送到资产部,由资产部会同行政部进行处理。

  5、需维修或报废的上述资产如属人为损坏、报废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八、本规定由资产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3:房地产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一、制订目的

  为了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掌握固定资产的构成与使用情况,确保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购买的所有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使用期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均称为固定资产。

  三、责任部门

  财务部、预结算、总经办制定此办法并共同颁布执行。

  四、主要内容

  (一)采购分配

  1、固定资产采购,须部门申请,经分管领导同意,预结算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

  2、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及大件公办设备,由预结算统一采购,常用办公器材及办公用品由总经办购买。

  3、经领导审批后,按实际需求进行分配,专项配置设备,须提前向公司申请。

  4、预结算和总经办按公司要求对所采购物品归口管理,对所购物品进行分发、登记、维护、维修、报废,并与财务部定期台核对帐。

  5、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列明需购置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数量、计划价格、申请人、用途,经行政办公室、申请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购置。

  6、公司办公室指定专人根据审批完毕的《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进行采购,采购前要对产品进行询价,并将询价结果报备办公室。

  7、对采购的固定资产要合理计划库存量,做到无积压,在申报采购时,行政部要核查有无库存,如无库存,要在《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上签字说明情况。

  (二)领取使用

  1、各部门按实际情况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常用公用品无须申请。

  2、分发部门负责对所发放物品进行登记,并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3、部门使用人即为该物品第一责任人,工程设备须指定专门管理员,并明确使用、保管、维护者的责任。

  4、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的完好、清洁和安全使用。

  5、固定资产领用后,其调换、维修、报废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动、报废,更不能自行外借和变卖。

  (三)维护维修

  1、公司工程材料、机器设备的维护维修,使用部门向预结算申请报告。

  2、公司办公用品及常用设备的维护维修,由公司总经办统一进行。

  3、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拆装设备,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个人承担。

  4、维修后所有拆件,由预结算统一回收处理,处理款项交财务部。

  (四)回收报废

  1、责任人离职后,所用办公物品必须按登记情况行回收至总经办。

  2、公司固定资产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后,由预结算进行统一处置:

  ①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生产率低,耗能高,而且不能改造利用的。

  ②不能动迁的设施设备,因工房改造或工艺布置改变必须拆除的或腐蚀严重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要发生危险的。

  ③设施设备性能低劣不能满足当前需要的或因其他事故、灾害,使设备遭受重大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3、公司内部设备的调拨与转移,必须通过发放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同时由调出、调入单位的双方领导及经办人签字。

  4、如不方便转移的设备,经领导审批,从发放部门登记后,可就地封存。

  5、临时材料及办公设施,由总办与预结算共同登记后入库保存,报废物品由预结算核价,经领导审批后,由总经办登记、处理。(五)资产清查1、财务部随时统计掌握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负责监督使用单位或部门做好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提高利用率,并定期组织预结算和总经办对设施设备的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2、发放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搞好固定资产的分类,做好各项台帐,并在领导审批后,办理相关设备的验收、调拨、报废、封存、启用等事项。

  3、凡列入公司的固定资产未经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批准,任何单位及部门不得擅自调拔、转移、借出和出售。对违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擅自赠送、变卖、拆除固定资产的行为和破坏固定资产的现象,要严格追查责任,视情节给予处罚。

  4、为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各部门必须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清查、盘点,以掌握固定资产的实有数量,查明有无丢失、毁损或未列入帐的固定资产,保证账实相符。

  5、在清查时发现固定资产毁损和盘盈、盘亏,要查明原因,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视损坏程度予以追偿,其他特殊原因须责任部门要写出书面情况,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知总经理,待批复后,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五、固定资产的使用

  1、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六`资产转移管理固定资产在公司内部转移使用前,应填写《资产转移单》,一式三份,转出部门、转入部门、行政部各一份,经转入、转出部门负责人、行政部审核后,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七、资产减损处理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减损单》,报行政部、各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批。

  2、减损批准后,行政部对实物进行处理,并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固定资产减损单》与实物处理结果,进行帐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清查

  1、行政部每月应与各部门核实当月资产的新增或报废情况。

  2、行政部每季度末参照《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对本公司所有资产进行盘点工作。

  3、每年初(1~3月)总部对各分

公司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情况进行全面的清查工作,固定资产的清查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详细反应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公司固定资产台帐》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相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各分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各行政部对台帐内容进行更新。

  九、固定资产的使用

  1、严禁员工将办公用品带出公司挪作私用,违者发现一次扣100元。

  2、固定资产若被人为损坏或遗失,应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固定资产使用人离职或调任前,应做好固定资产交管理交接工作.。

  十、附则

  1、本规定解释权归S*Z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2、本规定在执行中与其他制度相抵触的条款按本规定执行。

篇4: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文 章来源于 www.pmceo.COM

  工贸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油品调运分公司(以下简称“油品调运分公司”或“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zz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zz石油(集团)工贸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各部门、各驻站(以下简称)。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个会计年度的为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且成本能够可靠计量的资产。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与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部门,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工作。

  (一)公司根据资产的不同经营性质确定不同的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调拨、盘盈、盘亏等业务工作,归口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报废、鉴定、上报审批等管理业务。

  (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为固定资产各类账务的处理部门。

  第六条 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分级归口管理,即综合办公室是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综合办公室对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主要管理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机关各部门和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编制公司年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负责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机关财务资产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按要求定期编制有关统计报表;

  (三)负责收集整理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或提出调拨、更新、检测、维修和报废鉴定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所有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资产使用单位进行账实核对。
  第七条 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进行管理。大车队是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部门。

  大车队对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编制、汇总、审核公司年度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汇总公司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总计划,做好与工贸公司对接工作;

  (二)负责组织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采购,组织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及相关专业部门进行入库验收,并建立实物台账;

  (三)负责收集、管理公司所有经营性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档案、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四)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审核调拨、更新、维修、改造、报废等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及时办理验收;

  (五)参与公司经营性固定资产盘点工作,定期与财务资产部门、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第八条 财务资产部是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和核算。

  (一)参与入库验收,及时备案固定资产台账,并及时制作固定资产卡片;

  (二)参与审核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报废和处置等计划,准确确认资产价值、报废价值、维修费用等,并及时作出账务处理;

  (三)负责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四)负责固定资产的分析与管理,负责资产报表的编制、上报,确保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及残值

  第九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分类、编码执行集团公司制定的《固定资产编码规则》及《固定资产目录》的规定。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执行集团公司统一规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一条 必须按月足额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若需要采用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中的一种或者几种方法,由公司财务资产部统一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门核准,并报经当地税务部门批准。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与计价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置、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更新改造、盘盈、抵债、非货币性交易、无偿调入等增加的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根据固定资产增加形式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计价方式,具体如下: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投资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完工的在建工程,应及时办理结算及验收手续,转入固定资产;因故未能及时办理的,财务资产部门在工程竣工验收或投入使用后,应按工程概算、造价或者实际成本暂估入账。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确定。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以实际上已经转移了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认定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赁开始日,租赁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捐赠方提供的凭据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确认价值。没有提供凭据的,一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确认;二是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确认。如受赠的是旧的固定资产,除按照上述方法确认外,减去该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必要支出,扣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不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当期损益。

  (七)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该项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前期差错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八)接受债务人以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固定资产的,按应收还在劝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减去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认。

  (九)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确认;支付补价的,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相关税费和补价确认。

  (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

  第十四条 公司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本年度综合计划和财务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购置。

  第十五条 固定购置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核、审批

  1.油品调运分公司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油品调运分公司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经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2.机关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和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填写机关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

  3.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工贸公司下达的投资计划及工贸公司固定资产使用部门需求,提出购置意见(购买资产或从其他部门进行调拨等),判断是否需要购置,如需购置时,汇总形成公司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经理办公会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上报工贸公司进行审批。

  (二)固定资产的购置

  1.根据工贸公司的批复,需要招标的,应依据公司招标管理相关规定组织招标采购,不需要进行招标的,应遵循比质比价原则进行购置。固定资产的采购由公司大车队、综合办公室负责。经公司授权后,油品调运分公司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可由油品调运分公司办公室组织实施。

  2.租赁资产的,按照第十一章规定执行。

  3.在公司内部进行资产调拨的,按照第九章规定执行。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及领用

  固定资产购买到货后,由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固定资产领用单》(各一式三份)、财务资产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各一式三份),由资产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留存一份:

  1.验收合格后,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一并移交至使用部门。固定资产领用单需经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方可办理移交手续。

  2.《固定资产验收单》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固定资产编号、规格型号、出厂日期、金额、生产厂家,验收内容、验收意见,并由验收部门和验收人签字;财务资产部门根据验收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录入资产管理系统。资产主管部门按照固定资产的类别、购置或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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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后顺序统一进行编号,各项固定资产编号唯一。

  3.其中固定资产领用单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移交数量、移交时间、使用部门等信息,固定资产卡片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生产厂家、出厂编号、规格型号、原值、折旧年限、预计残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保管与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保管遵循“谁使用谁保管”的原则,由使用部门负责。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是第一保管人和日常保养人,在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发生更替时,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并与实物相符,对所管辖固定资产的保管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盘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盘点时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公司级固定资产盘点,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如资产保管人员离任时还应进行专项盘点。油品调运分公司可根据自身管理需要,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机关相关部门可协助盘点。

  (二)盘点组织及职责:财务资产部门负责制定盘点计划和方案,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具体参与实施,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人员配合盘点,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盘点。

  (三)盘点工作应逐项清点实物,将实物与账、卡相对照,查清固定资产的数量、质量和技术状况,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一式三份),分别留存于财务资产部门、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固定资产使用部门。

  (四)在财产清查中,对固定资产盘盈要查明原因,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填写书面报告,经参与盘点的相关部门会签后报主管领导审核、经理办公会审批。

  固定资产清查盘亏和毁损,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经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书面上报工贸公司批准。

  (五)财务资产部门根据盘点结果和申请报告的批准结果,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调整账务结存数,并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十九条 为了保持固定资产良好的工作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修理和维护工作。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由使用部门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发生的经常性修理费用作为损益性支出处理,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大修理费用按照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及技术状态,确定大修理间隔期,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预算,报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审核并逐级上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按照确定的年度大修理费用预算总额,严格控制大修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根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提出维修申请及维修费用预算,根据维修费用预算金额大小填写不同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表,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机关固定资产维修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超过10000元(含本数)的维修申请执行以下审批程序:

  1. 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申请表提交本单位固定资产协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2. 机关维修及各驻站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财务资产部负责人、总会计师、经理依次审核、审批。

  (二)油品调运分公司维修费用预算低于10000元时,提交维修申请表至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意见,组织维修工作,维修结束后须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维修发票报财务资产部门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维修属于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之内,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招标。

  第八章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认定:

  (一)已连续停用一年以上或购进二年以上不能投产的固定资产;

  (二)变更计划后不使用,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三)工程项目竣工投产后一年不需使用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闲置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分公司有符合固定资产闲置认定条件的固定资产,填写《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上报固定资产主管部门;

  (二)固定资产主管管理部门根据上报的《闲置固定资产申报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定,结合设备利用情况进行综合平衡;

  (三)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会审平衡情况提出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核,报请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保管

  (一)经申报批准后的闲置固定资产,小型设备应集中保管,由申报单位按通知送到闲置库,送库前必须进行保养、完好配套并办理入库手续。

  (二)对于大型设备,一般存放在各申报单位,申报单位应作好维修保养工作,不得随意拆卸设备附件,保证设备完好,并加盖防尘防湿罩,以确保随时能够调出使用。

  (三)闲置固定资产重新启用时,在本单位使用的经主管领导审批即可使用;调出本单位使用的,遵照固定资产内部转移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处理是指对闲置、不需要、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等;在本单位已无利用价值,在整个单位也无调剂利用价值,但尚有市场价值的固定资产,通过市场进行变现的一种行为;

  (二)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置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分公司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至少每季度应将经营上认为无价值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制《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拟定处理意见后呈报主管领导、经理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审查。

  (四)固定资产变价处理收入应上缴本单位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 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程序

  (一)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将要处置的固定资产提出处理方案,固定资产协管部门做好协助配合工作;

  (二)机关财务资产部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理办公会审核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工贸公司资产管理部门;

  (五)经工贸公司批准后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会同固定资产协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党群工作部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章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

  第三十条 为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在必要的情况下,工贸公司机关及内部各单位之间可进行固定资产调拔转移。工贸公司与集团公司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固定资产调拨时,按照工贸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公司内部转移程序:

  (一)经审批同意进行内部调拨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开具《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由调入、调出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资产部门更改固定资产卡片信息,调入、调出双方按调拨所列内容进行现场交接。调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

  (二)《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单》一式四份,调入、调出单位各保留一份,固定资产主管部门、财务资产部门各保留一份。如调入、调出部门中涉及油品调运分公司时,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固定资产协管部门通报调拨结果。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台账、档案等信息,财务资产部门及时调整固定资产账务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调拨后,由调入单位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条件

  (一)已超过使用年限,折旧已提足且丧失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二)技术性淘汰,性能达不到使用要求,且无法恢复性能或论证后改造价值不高的固定资产;

  (三)因遭受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其使用价值(因事故造成报废,必须附有灾情和事故处理报告)的固定资产;

  (四)因规划变更、改造扩建要拆除的建筑物或系统工程。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符合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详细说明报废理由;

  (二)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对所申请报废的资产,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鉴定和条件评定,签署意见后报财务资产部门。

  (三)财务资产部门确认资产报废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根据财务资产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已提折旧、资产净值对固定资产减损情况,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 已到报废年限没有形成损失的,由固定资产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经理办公会审批后上报工贸公司。

  2. 未到报废年限,形成资产损失的,上报工贸公司审批(其中单项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可汇总集中报批,超过100万元的单项资产和成套设备、主要装备可单独报批),待批复后再做处理。

  (四)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将审批后的报废申请,交财务资产部门做账务处理,有残值收入的,应将收入全额上交财务资产部门,不得私自留用。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报废需要上报的资料:

  (一)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说明固定资产报废原因、清理费用及损益、责任追究等情况;

  (二)固定资产报废明细表、卡片、明细账页等;

  (三)固定资产报废的依据或能够说明该固定资产必须报废的证据;

  (四)相关专业质量检测和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

  (五)上级单位或本单位的审批文件或会议纪要。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报废残料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成立由主管领导、固定资产主管部门及财务、审计、监察、技术等部门组成的处置领导小组,增加收入,降低资产损失。

  第十一章 固定资产的保险、抵押、租赁及减值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主要设备、房屋、车辆等固定资产,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按照集团公司《资产保险管理办法》办理保险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固定资产的抵押,需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同意后,由公司综合办公室以正式文件上报工贸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核、集团公司审批,经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后方可抵押。抵押事宜统一由集团公司负责办理,公司不得私自抵押。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租赁参照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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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减值参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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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7)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8号)

  省长 李成玉

  二○○七年七月十一日

  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行政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和其他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和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

  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七条 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账卡管理、维护保管、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八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行政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政单位履行职能需要及地方财

  力状况等制定;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资产配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来自:www.pmceo.com)根据存量资产的质量、结构和分布情况,提出本单位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行政单位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资产配置标准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进行审批;

  (三)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各单位方可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审批部门预算的依据。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将资产购置项目列入部门预算和单位经费支出;

  (四)行政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确需临时增加资产配置的,应当提出资产购置计划,行政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审批,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召开的重大会议、举办的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用上级补助收入进行资产购置的,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上级补助资金项目明确有设备购置的不再审批,由单位登记入账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用项目经费购置同级财政部门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调拨、奖励的资产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及时入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长期出借的,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长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

  门审批。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形成的收入应当缴入财政专户或国库,支出按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对超标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行政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调剂使用或者处置;事业单位、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单位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调剂使用,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行为逐步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按照国家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审批权限及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省直行政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报省财政部门审批;省直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或者处置国有资产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部门审批。上述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处置由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国有资产的处置审批权限由省主管部门确定,报省财政部门备案。

  省辖市以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本条规定涉及土地处置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在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来自:www.pmceo.com)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前款规定的交易行为应当在经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进行全面的清查和登记,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者国库,支出按照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级

  财政部门应当逐步实行国有资产集中统一处置。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由主办单位在会议、活动结束时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批后处置。主办单位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擅自占有或者处置。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二)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四)合并、分立、清算的;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七)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的项目、范围、权限依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组织资产清查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财政部门规定的资产清查办法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调处

  第三十条 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资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核发产权登记证。

  产权登记证是行政事业单位依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

  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长期出借资产情况,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应当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之间的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财政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行政单位与非行政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行政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同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三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办理审批事项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贿赂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对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土地、房屋、车辆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及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财务及收益管理按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省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1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发布的《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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