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房地产分公司付款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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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分公司付款控制程序

  付款控制程序

  1、目的:确保及时、准确向分供商付款。

  2、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

  2.1工程款的审批、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

  2.2材料、设备款的审批、支付。

  2.3设计费的审批、支付。

  3、职责:

  3.1项目主办人根据进度、质量状况及合同提出付款书面申请。

  3.2项目主管经理负责复核付款申请并签署意见。

  3.3预算部经理复核付款申请并签署意见。

  3.4项目分管副总负责审核付款申请并签署意见。

  3.5财务主管经理负责审核付款申请并签署意见。

  4、程序:

  4.1付款申请。

  4.1.1项目主办人依据合同、进度及质量状况确定是否申请付款。

  4.1.2项目主办人按以下内容填写《付款通知单》和《付款申请单(试行)》并交项目主管经理复核。

  4.1.2.1付款缘由。

  4.1.2.2质量及进度状况。

  4.1.2.3已付款、扣款及本次付款金额。

  4.1.2.4随《付款申请单(试行)》提交预算所需资料。

  4.2项目主管经理复核:

  主管经理对照合同、进度、质量状况复核是否付款、付款金额,并在《付款申请单(试行)》上签署

  意见后交预算部经理复核。

  4.3预算部经理复核:

  4.3.1预算部经理复核付款资料的齐全与准确性。

  4.3.2预算部经理复核已付款、扣款和本次付款金额。

  4.3.3预算部经理在《付款申请单(试行)》签署意见并交分管副总审核。

  4.4分管副总审核:

  分管副总负责审核4.1、4.2、4.3所述内容并在《付款申请单(试行)》上签署意见后交预算部综合岗

  (暂定名)。

  4.5财务部审核。

  4.5.1总经理将项目合同内付款审批权赋予财务主管经理。

  4.5.2财务部经办人及财务部主管经理接《付款通知单》、《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察看审批签名过程

  ,若有分管副总签字同意字样,则由经办人在《付款通知单》“复核”栏内签字,财务主管经理在《付款

  通知单》“审批”栏内签字,同时开具支票或交付现金。

  4.6支票或现金的领取。

  4.6.1预算部综合岗从财务部出纳处领取支票或现金。

  4.6.2项目主办人向分供商索取发票与综合岗交换支票或现金。

  4.6.3项目主办人将支票或现金交给分供方入帐。

  4.7台帐。

  4.7.1项目主办人应建立台帐,登记每笔付款、扣款情况,并接受主管经理的检查、监督。

  4.7.2预算部综合岗应建立台帐、登记每笔付款、扣款情况,并接受预算部经理的检查、监督。

  4.7.3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主办人、综合岗、财务部出纳根据各自台帐进行核对、总结并形成备忘报总

  经理和分管副总。

  4.8核查:

  总经理随时可以对付款、进度、质量状况进行抽查、核评。

  5、相关文件:

  5.1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范。

  5.2合同及标书。

  6、相关表单。

  6.1《付款申请单(试行)》

  6.2《付款通知单》

  6.3月进度报表及其他相关预算资料。

  6.4相关资料。

  7、本程序文件应发放到下列人员:

  工程部:全体人员。

  预算部:经理、综合岗。

  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助理、出纳。

  注:1、本人保证严格按此文件要求执行。

  2、本人有责任在发现问题时,第一时间向本文件审批人提出修改意见。

  编制: 校对: 审批: 发放号:

编辑:www.pmceo.Com

篇2:北京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13)

  北京关于简化程序方便应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法﹝20**﹞20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各相关单位和相关业主: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19号)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本着“确保安全,明确职责,减少交叉,规范程序,方便使用,依法追责”的原则,根据《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京建物[20**]836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应急维修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无需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就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应急维修的有关情况告知业主;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告知。

  二、应急维修需要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1)提出申请;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不愿意提出申请,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且换届未完成、名存实亡或业主委员会怠于履行职责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物业管理或房屋安全管理部门提出代修申请。相关业主是指《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6种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发生时所涉及的房屋所有权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申请职责的,事后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应急维修使用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具体地址见附件2)提出申请;售房款和维修资金记在物业服务企业名下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危改回迁住房原售房单位不愿提出申请或找不到原售房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已经灭失的,由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上级单位不愿申请或没有上级单位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申请应急维修的,由相关业主向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的房改部门提出代修申请。

  应急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提出申请;使用*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通知原售房单位向*中央直属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地址见附件3)。

  三、商品住宅小区或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既有商品住宅又有售后公有住房的小区实施应急维修,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维修资金已经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因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互扯皮、不能履职无法实施应急维修,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或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商,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同时追究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主要是公有住房和售后公有住房的,应急维修由原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原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实施维修的,由物业所在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同时追究相关售房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

  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费用,由产权人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产权属于开发建设单位的,由开发建设单位分摊;产权属于单位的,由单位分摊;产权属于个人的,由个人分摊。对个人购买的房改房,分摊应支付的维修资金先使用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不足的,差额部分从个人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应急维修工程涉及的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立即补交应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或分摊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专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继承等手续时,应先补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滞纳金交纳标准可由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在《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中约定。

  区县建委、房管局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五、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程序

  (一)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售后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已填好的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或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见附件4);

  2、所选

施工单位不在本市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的,需提交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和复印件;

  3、应急维修工程预算书;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见附件5)。

  各区县审核部门不得擅自要求申请人提交其他材料作为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要件。

  (二)申请材料符合要求,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的决定;情况特别紧急的,应当场作出同意决定。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应指导申请单位或个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如果对申报材料无确切把握,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造价咨询报告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整改意见书。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发现有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的情况,应依法依规严厉查处。可供选择的鉴定、造价咨询机构见附件6。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尚未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材料(应急维修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应急维修使用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及加盖审批部门公章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摊明细表)到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具体地址见附件7)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专项维修资金已划转至业主大会专用账户的,由申请人持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备案的批复材料到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业主大会开户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支付,经办银行应当配合将维修资金及时转账到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指定账户;发生特别紧急的情况时,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经办银行应当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作出的批复意见之日起24小时内(指工作日)办理支付。审批材料有问题或付款失败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及时通知原审批部门及申请人抓紧补正相关材料。

  六、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书面向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报告。申请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社区居委会召集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出具工程验收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要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区县建委或房管局组织代修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应向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报告,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意见;不合格的,施工企业应无条件整改到工程合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未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实施应急维修的施工企业应当承担所实施维修工程的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修复。施工企业可以为其所实施的维修工程投保,出现质量问题后所需的修复费用由保险公司支付。

  七、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施工企业,在企业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经过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结合社会评价,本市分类建立具有良好信用和施工能力的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见附件8)供需要的单位和相关业主选择。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可以自行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摇号等方式在上述施工单位名录中选定施工企业;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不在名录中有资质能力的施工企业。

  应急维修施工企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施工企业出现虚报工程预算、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退回虚报部分资金、承担修复责任,由行政主管部门在网上公示其违规情况,清出施工单位名录,对其进行资质核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相应处罚。不在名录的企业自愿向市、区建委或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入名录,供应急维修的组织单位选择。

  八、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公有住房原售房单位或其上级单位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预算,一经发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有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工作人员在受理和审核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过程中,不得设置障碍刁难申请人,不得故意拖延审核时限。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在接到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批复材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资金支付手续,不得无故拖延。各区县建委或房管局、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对行政管理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及时严肃查处。

  十、应急维修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将工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费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告知业主,业主提出质疑的,组织单位应给予明确书面答复。

  十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0日内,对所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排查,建立应急维修台账。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房屋管理单位在3个月内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建立维修资金台账,按户登记业主姓名、房屋面积、维修资金余额,建立产权明晰,资金数量准确的维修资金明细账。

  十二、本通知中所称使用中央国家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中央直属机关在京单位售后公有住房(含职工住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是指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与商品住宅和本市系统单位售后公有住房有交叉的房屋。

  十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实行具结方式房改售房的,不再封存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经封存的,遇到应急维修,须解封支取单位和个人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需另行提供《解除封存通知书》。

  十四、应急维修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工作政策性强,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加强指导,及时组织培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

  十五、应急维修的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履职的,可向

**邮箱投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查处。

  十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审计局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篇3:医院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2

  医院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2

  为了使我院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医疗教学、科研等医院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结合本院实际,特制订医院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一、院长、业务副院长、行政副院长及其他组成人员职责

  (一)院长职责

  1.努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不断深化医院改革,努力提高两个效益。在上级卫生主管部门领导下,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领导医院的工作,包括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人事、保卫、器材、财务和总务等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中医政策,坚持中医医院办院方向,按照中医医院的特点,领导制订本院工作规则,按期部署、检查、总结工作,并向上级领导机关汇报。

  3.负责组织、检查医疗护理工作,定期深入门诊、病房,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不断地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

  4.负责组织检查全院职工的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中医、药、护队伍的素质。

  5.负责领导制定全院科研工作计划,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采取措施,促进研究工作的开展。

  6.负责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

  7.教育职工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良好的医德,改进医疗作风和工作作风,改进服务态度,加强两个文明建设。督促检查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8.负责组织领导医院工作人员的任免、聘任、签定合同、辞退奖惩、调动及提升等工作。

  9.加强对后勤工作的领导,审查物资供应计划,检查督促财务收支,审查预决算,关心职工生活。

  10.及时研究处理人民群众对医院工作的意见。

  11.因事上出或缺勤时,需指定一位副院长代替院长职务。

  (二)业务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坚持中医特色的办院方向,认真抓好中医药学术的继承发扬工作,狠抓中医疗效,分管全院的医疗、护理、药械、医技、科研和教学等工作。

  2.督促检查医疗制度,医护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3.负责组织和检查门诊、急诊工作,以及危重病员的入院情况。

  4.深入科室,了解到检查诊断、治疗过程中中医、中药应用和辨证施护情况,定期分析医疗指标,采取措施,不断提高医疗护理质量,必要时领导对重危病员的会诊、抢救工作。

  5.负责组织全院医护人员的业务学习、考核、晋升和中医院校临床教学实习及挂钩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

  6.负责领导全院的中医药科学研究工作,检查督促医院教学工作的完成情况。

  7.领导医疗业务、统计和病案管理工作。

  8.负责组织检查本院担负的分级分工医疗工作,指导所负责的机关、工厂等单位的职业病、多发病的防治工作。

  9.组织、检查本院门诊的转诊、会诊、疫情报告及医院预防保健和卫生宣教工作。

  (三)行政副院长职责

  1.在院长的领导下分管全院的行政、器材、财务和总务工作。

  2.负责组织、拟定医院各项行政工作计划,并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负责领导财务、行政、器材、总务部门,保证供应医疗所需物资。

  4.负责审查预决算,掌握财务收支、基建维修以及医院财务物资的管理工作,加强经济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5.负责领导检查全院工作人员的生活福利工作。

  6.负责领导全院的清洁卫生和绿化环境工作。

  (四)其他组成人员职责

  1.医院职能科室负责人在院长、副院长领导下进行各自分管工作。

  (1)对各临床、医技、药剂科室、护理单元贯彻落实院部决定和院长、副院长重要指示进行检查、督办,并向院长、副院长报告。

  (2)组织起草、修改院部的文件和重要文稿。

  (3)深入一线科室调查研究,向院长、副院长如实提供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4)抓好院部接待工作、机关事务工作和信访工作。

  (5)协助院长、副院长筹划重要工作和活动。

  (6)接受院长、副院长的委托,代表办理和完成交办的其他事项。

  2.各科主任在院长、分管院长领导下进行工作。

  (1)贯彻执行院部的决定,努力完成院部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指标。

  (2)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向分管院长或直接向院长报告。

  (3)做好职工的政治思想工作,抓好科室精神文明建设,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二、会议制度

  医院实行院长办公会议、院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院周会制度。

  (一)院长办公会议

  1.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推迟。

  2.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有院长、副院长、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参加。

  3.会议主要任务是:(1)结合本院实际,研究贯彻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议、指标和交办的有关工作。(2)讨论决定医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一个时期全局性重要工作。

  (二)院办公会议

  1.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推迟召开。

  2.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各职能科室副科长以上人员参加。

  3.会议主要任务:听取各科的工作汇报,讨论和部署当前工作。

  (三)专题会议

  1.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2.会议由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召开,有关职能科室、临床、药剂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主要讨论、处理工作中的有关具体问题、制定方案、研究对策。

  (四)院周会

  1.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根据实际情况也可推迟召开。

  2.会议定书由院党政办召集,院长或副院长主持,各职能科室负责人和临床、护理、药剂等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任务主要传达上级指示,小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或下一阶段工作。

  三、医院重大事项内容和决策程序

  (一)重大事项内容

  医院重大事项内容包括: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医疗设备的购置、基本建设项目、干部任免、分配来院大中专毕业生的定科、人事变动、津贴工资发放方案等。

  (二)决策程序

  1.重大决策一般由院长、副院长或职能科室、临床科室根据医院发展或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调查研究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

  2.重大决策事项由院、副院长或职能科室负责人向院长、分管副院长同意大利的提出院长办公会议、院办公会议集中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作出决策。

  3.院长、副院长、各职能科室科主任在工作中遇到难以按正常程序进竺的决策事项,应本着对医院工作和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不失时机进行决策,决策后及时向院长办公会议、院办公会议或院长、副院长报告。

  4.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必须坚决执行,认真组织实施,建立严格的责任制,明确责任科室和责任人,保证决策目标顺利实现。

  四、请示报告和文件审批制度

  (一)各职能科室、临床、医技、药剂科室,半年和年度向医院写出工作总结,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各临床、医技、药剂、护理科室报送院部的请示、报告,除特殊、紧急事项,均由院党政办统一受理,经院党政办主任审核后,送有关领导审批。

  (三)以医院名义发文,均由各职能科室拟稿交党政办主任审核把关,然后送经院长签发。

  五、督办工作制度

  (一)督办工作范围

  检查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部颁发的文件指示、决议的贯彻情况,院领导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并督促落实。

  (二)督办工作的分工

  督办工作由医院督办小组具体负责。

  (三)督办工作时限和质量要求

  1.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由督办小组向院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院办公会议汇报。

  2.各科室年度工作半年反馈一次,月度工作每月反馈一次,有时限要求的,按规定时限反馈。承办时限内难以完成的事项,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情况。

  六、领导活动安排制度

  1.院领导因公离开医院事先告知院党政办,作出相应安排。

  2.上级机关和兄弟单位领导来院检查工作和参观学习,需院领导出面接待的,由各职能科室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同意后作出安排。

  3.院领导参加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根据通知要求和领导分工提出初步意见,经院长同意后,由有关领导参加。

  七、请假制度

  (一)本院工作人员因公、因私外出应履行请假手续。

  (二)院长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先报告卫生局长同意;副院长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前报告院长同意;科长、科主任、护士长因公因私外出应事前报告院长或分管院长同意。因公务事项出差回来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院长及分管院长,必要时向院办公会议汇报。

  (三)科主任、护士长因公因私外出,事前向院长、分管院长报告,经同意后,应将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报院办公室。

  八、会议纪律

  (一)院部召开的各种会议,被通知的出席对象必须严格按时参加,并按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要履行请假手续,未经院领导批准,不得缺席或委托他人代会。

  (二)严格遵守会议作息时间,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对未出席会议者,应查明原因,并予以补课。

  (三)集中精力,自始自终参加会议,做好会议笔记。会议期间无特殊情况,不要请假、外出等。

  (四)保持会场安静、维护会场秩序。

  (五)院办公室负责做好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到、统计工作,定期公布会议出度情况,对未经同意而无故缺席者进行通报批评。

  九、保密制度

  (一)加强文件的收发管理与传阅,防止文件丢失。对加密文件和内部资料须专人保管,并存放在上锁的文件柜里,不得放在办公战桌上,以防散失、泄密。文件丢失要及时报告。

  (二)参加上级会议带回的会议材料、加密


文件和内部资料,应及时交办公室登记、归档。

  (三)阅加密文件一律在办公室进行,不得横传,不得扩大传阅范围,不得带回家中或带入公共场所。

  (四)复印(复制)加密文件资料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视同正式文件严格管理。

  (五)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国家机密,不在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国家秘密。

  (六)严禁将秘密文件、资料、内部刊物出售。

  (七)加强人事档案管理,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翻阅档案,查阅个人档案要凭单位介绍信,经批准后,方可查阅。

  (八)凡院长办公会议,院办公会议讨论的规定不得外泄的内容,不得私自外传。

篇4:初级中学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程序

  初级中学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评定程序

  1、学生自评:

  学生自评主要是由学生本人对自己三年来的发展进行100--150字左右的自我描述,为自述性评语。自述性评语必须必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就每一项检测内容中的自评结果进行评述,这样学生自己就可以发现细微的不足,以便今后改正,而且有利于学生养成良好的自我反思习惯,这将是终身受益的;二是学生在学校和家庭中的进步表现和闪光点陈述。我校由于留守学生较多,家长平时大多疏于管教,多数学生缺乏成功性体验,始终生活在失败和自卑的阴影之中,看不到自己的闪光点,自我认同感极差,而事实上每个学生都美好的一面,不仅老师们要善于发现和肯定,学生自己也要不断区挖掘。学生的进步和成功老师也不一定看得到,在陈述书中阐明这一点,无疑对学生发现自我肯定肯定自我以及老师更深层次互评了解学生都是大有裨益。

  2、学生互评:

  学生互评时必须有班主任在场,监督全过程,以使评价顺利、公正。班级内每一位同学对照量化评价表一一考评,这里尤其要注意评价标准问题,因为学生的是非标准毕竟比较稚嫩,他们往往只会进行横向比较,不会进行学生个体的纵向比较,此时班主任一定要把好关。

  3、教师评价:

  教师评价应该是任课代表(班主任及文理教师各一名,体育与教师一名,音乐或美术教师一名)参加,教师评价可以在学生自评、班级互评的基础上、结合自己对学生的了解,客观公正二全面地评价学生。班主任用综合性评语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进行整体描述。评语应该充分肯定学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和学业进步,突出学生的特点、特长和潜能,记录其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也要指出其成长过程中的不足,并指明努力的方向。肯定进步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要对学生多作个人纵向比较,尽量少作班级内的横向比较。指出不足应多用激励性语言表述,千万注意不可伤害学生的自尊。

  4、学校认定:

  学校认定由学校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执行。此项工作的关键的监督,对前3个评价过程进行监督指导、接受投诉和举报,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以保证评价工作透明、公正、公平。

篇5:闵华酒店员工奖励办法和程序

  闵华酒店员工奖励办法和程序

  为促进酒店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维护员工的利益和促进员工个人的发展,酒店在管理中将严格体现“奖优罚劣”的基本方针,为此特制订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宗旨

  酒店所有员工均应严于律己,不折不扣地按照酒店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规定办事,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使酒店的事业得到发展,使个人收入得到增加,使个人人格受到尊敬,使个人在事业上取得成就。酒店坚持“有功必奖,有过必罚,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奖惩原则。

  第二条员工奖励种类(初定)

  4.重大贡献奖;

  5.突出贡献奖;

  6.优异成绩奖;

  7.表现出色奖。

  第三条奖励条例: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重大贡献奖(奖励20分):

  1.由于个人的努力工作或合理化建议对酒店管理和效益得以取得明显提高,从而为酒店作出重大贡献者,

  2.在省内、国内同行业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大奖及成绩卓著者,

  3.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50000元者,

  4.发现重大事故苗头或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事故发生者,

  5.其它对酒店有重大贡献者。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突出贡献奖(奖励10分):

  1.在工作中自觉奉献,服务优异,成绩显著,获得总经理特别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1000元者,

  3.发明创造、厉行节约,对降低酒店成本有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成绩者,

  4.在市内同行业各类竞赛活动中获大奖及成绩卓著者,

  5.为保护酒店财产或宾客生命安全,见义勇为者,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优异成绩奖(奖励5分):

  1.由于服务出色或提供优质服务而获得顾客书面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超过100元者;

  3.主动承担非本职工作,解决酒店问题成绩突出者;

  4.积极向酒店报纸投稿并获得采用者;

  5.爱护公物、节约开支成绩卓著者;

  6.员工当月超时工作(必需的)超过100小时以上者;

  7.坚持原则,检举揭发酒店内错误现象及问题并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8.拒收贿赂、大公无私、助人为乐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9.在酒店举办的各类重大比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者;

  10.主动向总经理提供书面意见及合理化建议并获得总经理肯定表扬者。

  四、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有资格获得表现出色奖(奖励2分):

  1.由于服务出色或提供优质服务而获得顾客口头表扬者;

  2.拾金(拾物)不昧(价值20元以上)主动交公者;

  3.在部门组织的各种比赛中获得优胜者;

  4.对违规违纪现象敢于向酒店质检部门大胆举报并被证实者;

  5.积极参加酒店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并获得组织部门表扬者;

  6.助人为乐,关心集体,大功无私,团结互助,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7.积极向部门提供合理化建议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8.爱护公物、节约用料对增加效益有一定效果者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肯定者;

  9.带病坚持工作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10.坚持原则,认真考核,大胆批评,获得部门经理以上领导表扬者。

  第四条奖励程序:

  1.表现出色奖由各部门领班或主管签字后首先向部门经理提报书面材料,部门经理签署意见报质量检验员,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签署意见并经人事部经理批准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2.优异成绩奖由各部门经理在晨会时书面通报事实情况和奖励意见,由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经人事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批准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3.突出贡献奖和重大贡献奖由各部门经理晨会时书面通报事实情况和奖励意见,由质量检验员当天进行调查审核,证实无误后经人事部经理签署意见并报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后下达奖励通知书实施;

  第五条其它相关规定:

  1.所有奖励必须真实、可靠,有事实为依据。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耀,凡是未按规定上报甚至弄虚作假将对当事人和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2.员工有批评举报的权利,对弄虚作假者可以举报。

  3.本制度的具体条款及奖励条例可根据酒店每时期工作的重点予以临时修改或补充,届时另行下达修订补充附则。

  4.本奖励办法与酒店奖惩制度及工资制度结合执行,所有加分计入考核成绩,但当月个人岗位考核成绩最多为100分,超过100分的部分不计;个人最终考核成绩可超过100分,并在分配效益工资时起作用。

  本制度的执行结果不妨碍按酒店其它相关制度规定对员工行为所进行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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