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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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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人民医院药品采购制度

  1、根据本院《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和药品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药库保管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药剂科主任审核及分管院长批准后,由采购员执行,采购计划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2、药品采购员负责全院中成药、中药饮片、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等的采购工作。

  3、药品采购员根据采购计划,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4、药品采购员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向证照不全的企业购进药品;严禁采购假药、劣药;严禁从个人手中采购药品。采购人员不得擅自购入新品种,急救药品、急用药品例外,但事后应由原要求使用和科室补办临时用药申请手续

  5、医院药品由药剂科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得自购、自制、自销。

  6、药品采购员应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政策和药政管理的各种法规。严格执行药品的进货程序:由药品采购员向供货企业索取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GSP或GMP证书复印件、药品质量保证协议书,加盖供货企业原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名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注明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加盖企业原印章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索取相应的变更材料。认真审查供货单位及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审核供货单位生产(经营)方式和范围及其质量信誉(证照齐全、供货品种质量好,价格合理,重合同,守信誉,售前售后服务好)。

  7、购进首营药品时,药品采购员应及时索取相关资料。

  8、采购特殊药品、新药和危险品,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进口药品必须保留《进口药品注册证》复印件和首次进口的《药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书》或《进口药品通关单》。

  9、新药采购按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有关制度和程序采购。

  10、集中招标品种按有关规定采购。

  11、特殊用药、抢救用药、独家经营品种,本院现有供货渠道无经销者,经药剂科主任批准后可另辟渠道临时采购,并备案登记,报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纳入常规供应商名单。

  12、对不合格药品、数量短缺或破损品种,应及时与供应商或生产商联系退货或协商处理解决。

  13、药品采购员必须随时掌握市场价格和供货信息,熟悉了解临床用药情况,把市场供应与临床用药有机结合起来。

  14、药品采购员应注意改进采购工作流程和标准,定期向药剂科主任提交采购报告。对首营药品或缺货药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和相关临床科室,并不定期向药剂科主任上报《首营药品登记表》和《拟淘汰药品汇总表》。

  15、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医院制定的有关规定,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收受贿赂,严禁违法违纪行为。

  16、药品采购员应接受院长、纪检人员、审计人员对药品采购活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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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民医院目录外药品采购制度

  人民医院目录外药品采购制度

  医院的药品采购严格执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有下列情形的,药品采购需采取备案制度。

  1、未参加招标的药品(新药),相应没有替代品种的;

  2、中标药品缺货,需另行采购的;

  3、特殊情况下用于抢救的药品。

  备案采购程序:相关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由药剂科主任确认签字,再由分管院长审批签字后,报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办公室备案,同意后方可采购使用。

  消毒药品采购、保管制度

  1、消毒药品采购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药库禁止采购"无批准文号、无注册商标、无厂牌"的"三无"产品。

  2、消毒药品的采购途径应以国家的各级医药站和医药公司为进货主渠道,严禁从个人或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非法经营单位采购。

  3、采购消毒药品必须强调质量,入库前严格验收。严防伪劣药品流入医院。

  4、药库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并对供应方的服务质量进行考察、评价。

  5、购进消毒药品时,须向供应方索取每个批次消毒药品质检报告单。

  6、加强消毒药品的入库质量管理,严格执行药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质量可疑的药品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库,不得购进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药品。

  7、药品仓库应具备相应的面积,并具有冷藏、防潮、防冻、避光、防风、防火、防盗、防虫、防鼠等适宜的仓储条件以保证库存药品的质量。

  8、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性药品应另设仓库,单独存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和明显的警示标示。

篇3: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5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降低成本,确保产品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医院购买药品、设备、仪器、一次性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以及其它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财务付款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各级管理者对其主管范围内的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负有审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根据所购药品、物资设备的性质、用途,确定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市场调研、供货厂(商)家的选点、价格谈判、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五条 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主办,根据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医院医疗活动的实际需求,规范药品采购流程。

  第六条 招标药品采购

  1、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药剂科根据药理作用、医务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员根据相关政策分别收集招标品种资料。

  2、药剂科牵头医务处配合,由医院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组织药品遴选专家讨论选购和变更招标品种,医院药品商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初步确定后,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分层随机抽取的药品遴选专家,根据医院实际状况,审定招标品种的采购及购进方案(此方案一式五份分别交:医务处、药剂科、采购、库房、医院纪监室备案)。

  4、药品库房根据药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及前10位药品,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确定采购计划和方式。违反医院行风规定药品停止采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5、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入库清单;采购根据报销付款计划填写报销清单,院长审批后付款。

  6、招标品种的增补:按新药及新品种引进规定,由临床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医务处、药剂科、纪监室备案。

  第七条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严格控制,必要时小量购进。

  1、药品库房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药品采购清单交采购,采购交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

  2、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清单入库。

  3、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院长审批。

  第八条 新药及新品种的采购程序

  1、按照新药引进原则,临床科室主任按照临床需求填写新药采购申请,原则上每个专业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品种,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需听取中医或药学专家意见,严格准入。申请表交医务科、药剂科、纪监室、医院分管领导备案。

  2、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药事委员会,由药品遴选专家讨论该药物是否可为临床使用,并制定临床使用的限制规定(包括使用、限制使用、试用、临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新药审批意见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留查,交医务处、院分管领导各一份,另一份交纪检室备案。

  3、药剂科根据药事管理委员会决议提出药品采购清单,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申请单报医务处、纪监室备案。

  4、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经主管财务的医院领导审批后付款。

  第九条 临时用药的采购

  按医院临时购药规定执行。因临床医疗工作,需要临时购进医院没有的药品,购进程序为: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病人签字认可-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医务处签署意见-分管药品的院领导批准,药剂科负责监督应用(只限于申请病人用,申请数量原则上为一疗程用量)。

  第十条 医院现用药品中没有的非医保药物、非招标药物,按照新药采购程序实施。在医保药物能够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并且毒副作用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不予受理。招标品种中有的药物按相关规定,使用招标品种,而不得使用非医保药物和非招标品种。

  第十一条 单剂费用高的药品、非医保药品、医保有适应症限制要求的药品,按照“四合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原则上应按合理用药规范采购,鼓励医生在不影响治疗和不加大毒副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医保甲类、乙类、非医保药物的顺序选择用药。

  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 医院建立由分管领导和医务处、护理部、院感处、总务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一次性卫生材料采购组,按有关要求,参照药品购进方案进行,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由财务、纪检人员参与一同定点厂(商)家。

  第十三条 设备的采购由总务处主办,使用部门协办。

  第十四条 其它因医疗工作、管理需要、劳保用品等所需的物资由总务处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度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行计划采购,并将采购计划报纪检监察室备案。临时性的物资采购,由使用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比质、比价、公开、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议标(价)采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协商的采购方式)、备案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


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议标(价)采购方式。

  (二)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价)采购方式。

  (三)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物资或国外设备的引进,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内部模拟招标。委托招标由医院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内部模拟招标由医院根据购买的物资、设备等具体情况,由医院分管物资设备采购的领导、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负责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招标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具体招标方式由医院分管领导决定。

  (四)经批准年度计划批量采购在一万元以下或因医疗、科研急需购买的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含零星维修、维护、医疗纠纷处理赔偿)等,原则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部门直接购买(但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购进),监督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参照一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由主办部门直接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将已购物资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供货厂(商)家的基本情况在入院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报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随时对供货厂(商)家的资质、价格、信誉等情况进行调研核查。

  (五)对上网的医用耗材,按前款规定审批权限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由医用耗材办公室实施网上采购。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进行市场调研,采取议标采购的,应当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必要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也可采取由应参与的部门分头调研和网上调研的方式。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的,必须选择三家以上的厂(商)家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进行比较,确定质优价廉的厂(商)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采取分别调研或网上调研方式进行市场调研的,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分别写出调研报告呈主管院领导或领导班子决策。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采购人员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应随时关注市场动向,搜集、掌握主要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信息,建立价格档案,便于工作。

  第四章 付款办法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确需携带少量现金,由医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按合同要求预付款的,由经办人及有关部门签署会签单后,财务处才能预付款,不需要预付款的,结算时必须会签单。

  第二十一条 货到后,按程序检验合格入库后,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的,财务处方能办理付款。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采购人员应自觉维护医院利益,把好物资设备采购质量关、价格关,并对其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工作中,为单位节约经费、创造效益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考察失误,使购进的物质价格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经调查核实,由采购人员赔偿损失;有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经办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失承担50%—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采购的,收取当事人100—200元的教育费。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收取当事人200—300元的教育费,并调离物质采购岗位或者撤消兼职采购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付款,比照本规定十八条、十九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药品、物质入库、质量检验,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章制度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Z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Z人民医院阳光采购药品确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药品阳光采购,落实我院《阳光用药工程实施细则》,根据浙江省卫生厅“阳光用药工程实施方案”精神,《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目标:规范医院新药引进程序、药品确标程序、药品采购程序、采购流程,做到程序规范、流程合理、公开公正、监督有效;保障药品供应,保证药品质量。

  二、药品遴选范围:遴选药品应是我院药品采购目录中的品种(按药品通用名),并在由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公布的现行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进行遴选。

  三、药品确标原则:质量优先、兼顾价格;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类别相同(分口服、注射等),确标品种数最多不得超过两个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剂型相同,因临床治疗需要,超过两个品规的(如胰岛素制剂等),应有充分依据,并经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批准,方可配备;同一通用名药品如列入浙江省国家基本药物招标中标目录或省基药增补目录的,予以优先;考虑到临床用药的延续性,现用品种,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予以保留;曾发生严重药品不良反应、药品质量问题的药品或生产厂家不予选入;在我院被列入黑名单的,曾有不良销售记录的药品及厂商,一年内不予采购;抗菌药物品种遴选,应结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

  四、药品确标程序:确标前期准备,基于本院现用药品供应目录,充分征求临床各科的用药需求及意见,对专科用药临床专科可提出初步目录,由药剂科汇总拟出药品调整初步意见;院长召集委员召开医院药事管理与治疗学委员会会议,药剂科汇报前期汇总意见及调整初步方案,由各委员讨论、审议;确定调整方案后,根据省中标目录,遴选各药品的生产企业及品规,各委员签字后形成药品确标目录,院纪委监察部门派员全程监督;药品确标结果在院网上予以公布,并在公布后7天内,由药剂科负责接受临床对确标目录的意见;不同意见视具体情况,经院长同意后,做出相应处理,并在下次药事会予以说明;公布期结束,药剂科药品采购部门按照确标目录及时调整采购。

  五、药剂科应严格按照药品采购目录,合理制定采购计划,选择区域内商业信誉良好、配送能力强的药品经营企业,挂网采购,并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销售价格。

  六、因临床治疗需采购招标目录外的药品,按《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执行;新药引进执行《**新药引进制度》执行;其他药品(未在我院采购目录范围内的省标药品)按《**药品临时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七、无特殊情况下,本院药品确标目录在一个招标周期内可不予调整,调整周期不得少于1年。

  八、本方案解释权归属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阳光用药工程领导小组。

篇5: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医院药剂科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供应管理分为:计划采购管理、库房管理、供应管理和新药管理等项工作。

  一、计划采购管理

  计划采购管理既要充分及时地供应药品,又要防止滞留积压,在保证药品质量的前提下注意经济效益。具体要掌握好以下事项:

  (一).根据本院《基本药品目录》和使用情况及库存量,由库房保管人员提出药品采购计划,经科主任审核批准后交采购员执行。

  (二).深入临床了解用药动态、新药使用和药品质量等情况,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做好供应工作。

  (三).在采购过程中,要注意审核药品供应渠道的合法性。

  (四).对药品质量不合格、原包装破损的药品要及时退货、调换并登记。(五).根据季节疾病发病率情况,调整药品品种及购入量。

  二、库房管理

  库房管理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毒、麻、精神药品及危险药品应按规定分别设库存放。库房的条件应与药品储藏要求相符,如冷藏、避光、防潮、通风、防鼠等条件。

  (二).库房药品的摆放可按药理、剂型、给药途径、字母顺序等分类存放,同时要建立货位卡,便于盘点和发药。

  (三).入库药品要认真验收,应注意品种、规格、数量、有效期、真伪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加强有效期药品的管理,将所有库存的有效期药品公布于醒目处,定期检查。中药饮片要特别注意虫蛀、霉变,应经常检查晾晒。

  (五).中、西药品一般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以保证药品质量。

  (六).库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在第三者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并要三方签字,以示负责。

  三、供应管理

  供应管理指对药库供给调剂室、制剂室等有关科室药品过程的管理。

  (一).领用科室向库房领药时,应填写请领单一式三联,一联交药品会计出账,一联药库存查,一联领用科室留存,领药后库房保管员和领药人员应签字以示负责。

  (二).若药剂科有计算机网络,则操作可直接在计算机网络上完成。

  四、账目及统计报销

  (一).药品应有实物、会计账,根据库房保管管物不管账的原则,药库应设药品会计管理账目,当月做出统计报表和出入库及库存总金额报表。

  (二).负责药品价格管理,接到药品调价通知后,立即通知调剂室、制剂室等使用科室,督促各使用科室更改价格,清点库存数,做出增值或减值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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